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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的特點與作用

議案的特點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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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議案

  議案是由具有法定提案權的國家機關、會議常設或臨時設立的機構和組織,以及一定數量的個人,向權力機構提出進行審議並作出決定的議事原案。每個國家的議案提交程式和規定都是不一樣的,但是都是行使國家權利的重要手段。

  議案的特點

  制發機關的法定性

  議案的制發機關只能是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的職能部門無權制發。

  內容的特定性

  人民政府所提議案的內容,必須屬於該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有關事項。

  時效的規定性

  各級人民政府的議案,應當而且必須在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規定的限期前提出, 否則不能列為議案,超過期限提交的議案一般改作“建議”處理,或移交下次人大會議處理。提交大會審議的議案,必須限期審議表決或提出處理意見。

  行文的定向性

  議案只能由各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行文,不能向其他部門單位行文,主送機關也只有一個。

  議案的作用

  1 、發揚民主作風。人大常委會、人大專門委員會、人民政府和人大代表就人民關心和事業發展提出有關議案,正是充分發揚人民民主的一種重要而又具體的形式,也有利於黨和國家及時地聽到人民呼聲和了解人民心理,使自己的工作更好地符合人民群眾的需要。 2 、彌補會議不周。無論是人民代表大會還是其常委會,每一次會議的召開都是經過周密籌劃的,但因調查或資訊侷限等原因,又難免有其一定的不周之處。而來自廣大與會者的“議案”則恰恰能夠從某一方面彌補會議的這一不周之處,使會議內容更充實,效果更圓滿。

  3 、提高工作效率。“議案”能夠提高工作效率可以從兩方面理解,第一,提高會議的審議速度。無論是人民代表大會還是其常委會,會議上都是要審議一些重大事項的,而“議案”所提出的問題又都是與一些重大事項有關的,特別是還有對問題解決的具體方法這就有利於會議對有關事項的審議,進而提高審議速度和會議質量。第二,促進會議精神的落實。“議案”一經透過,就具有了法定性的約束作用有關部門必須認真貫徹落實,並及時做出貫徹落實情況的`彙報。這不僅對貫徹落實會議精神,而且對促進有關日常工作也是很有利的。

  議案的分類

  (一)立法性議案

  立法性議案主要在兩種情況下使用:一是政府機構制定了某項法律或法規之後提請人大審議透過時;二是建議、請求某行政機構制定某項法規時。前者如《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草案)〉的議案》,後者如《關於儘早制定我省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實施條例的議案》。

  (二)重大事項的決策性議案

  關於財政預算決算、城鄉發展規劃、重大工程上馬以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技、衛生等領域中的重大事項的決策,需要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准時使用的議案,就屬於重大事項的決策性議案。如《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興建長江三峽工程的議案》、《瀋陽市人民政府關於組織動員全市人民綜合治理開發建設渾河瀋陽城市段的議案》。

  (三)任免性議案

  行政機關向權力機關提請任命、免去或撤消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請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准的議案,就是任免性議案。如《國務院關於提請××等同志職務任免的議案》。

  (四)建議性議案

  以行政部門的身份向權力部門提出建議,也可以使用議案。這種議案有些像建議報告,供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採納。

  從“議案”的形成時間區分,主要有以下兩類:第一,平日“議案”。主要是從人民政府就日常工作中的有關重大事項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供常委會議審議的。第二,會上“議案”。主要是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期間,與會的人大常委會、人大專門委員會、人民政府和人大代表就有關重大事項向該次會議提出並供其審議的。

  從“議案”的作者區分,主要有以下四類:第一,人大常委會“議案”,是各級人大常委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上提出的“議案”。第二,人大專門委員會“議案”。這是各級人大的各專門委員會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上提出的“議案”。第三,人民政府“議案”。這是人民政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既有會上的,也有平日的。第四,人大代表“議案。這是各級人大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上提出的“議案”。

  一、議案的特點

  1、行文關係的確定性。議案的提出者和受理者都是由法律條文明確定規定的;其它的組織或個人都無權提出或受理議案;

  2、行文內容的單項性。議案的內容是專項的,即一事一案,在一件議案內,不得夾帶其它事項;

  3、辦理程式的法定性。議案的提出、審議和透過都有法定的程式。議案在沒有審議透過之前,即使有極強的可行性,也不產生任何效力;只有經過審議透過,形成決定,才能轉化為具有法定效力的檔案,有關方面才能據以執行。

  二、議案的型別

  議案一般可以分為兩種型別,一類是由國家機關提出的提請審議事項的議案;另一類是由提案人(人民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提請列入大會議程議案。

  (1)由國家機關提出的提請審議事項的議案,一般是立法議案,它是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度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提請審議某項法規、條約或修改某項法規的議案。

  這類提請審議有關事項的議案,如國務院1992年11月2日向七屆全國人大黨委會第28次會議提請審議的《關於審議決定我國加入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公約的議案》、《關於提請審議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葉門共和國領事條約》、《聯事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的議案》等。這類議案的結束語一般為:"國務院同意《××××條約》。現提請審議並請作出批准的決定。"

  (2)由提案人(人民代表)提出的對有關問題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議案。這類議案的格式一般包括標題、案由、提議案人、理由、議案審查委員會意見、大會主席團審查意見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