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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車乘車守則

城市公共汽車乘車守則

  乘坐城市公共汽車有什麼守則嗎?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城市公共汽車乘車守則,供大家閱讀參考。

  城市公共汽車乘車守則1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維護公共汽車乘坐秩序,保障乘客和公共汽車執行安全,保護乘客和公共汽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樹立文明乘車風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行業規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凡乘坐本市城市公共汽車的乘客,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 乘坐公共汽車的乘客應當遵守社會公德,講究文明禮貌,服從乘運人員的管理,共同維護乘坐秩序,共同營造文明、禮貌、安全、和諧的乘車環境。

  第四條 乘客候乘公共汽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公共秩序,在公交站點自覺排隊等候,不得在車行道上候車;

  (二)車輛停穩後,先下後上,依順序登乘,不得爭搶、翻越候車柵欄、爬窗、扒車、吊門或者阻攔車輛執行;

  (三)乘坐無人售票車在前門上車、後門下車。乘坐單門公共汽車時,應先下後上。上車後主動向車廂內移動,不得相互推搡或滯留在車門處影響後續乘客上車;

  (四)禮讓 “老幼病殘孕”和懷抱嬰兒的乘客優先上下車。上車後,其他乘客應當主動為其讓座;

  (五)在車上應坐好或拉緊扶手,自行保管好隨身物品。

  第五條 下列人員不得乘坐公共汽車:

  (一)醉酒不能自控者;

  (二)無人護送的學齡前兒童;

  (三)無人陪護的精神病患者、行動不便或重病患者;

  (四)赤膊、赤足、穿拖鞋者;

  (五)嚴重傳染病患者;

  (六)攜帶易燃性、易爆性、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者;

  (七)攜帶槍支、彈藥或弩、匕首、模擬武器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者;

  (八)攜帶物品長度超過1.8米,或重量超過50公斤,或佔地面積超過0.5平方米者(殘疾人隨身專用物品除外);

  (九)攜帶犬類、畜類及其他有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的動物、寵物和散發強烈異味物品者。導盲犬除外。

  第六條 乘客乘坐公共汽車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進入駕駛室、坐引擎蓋和其他有礙安全的部位;

  (二)與司機閒談和催促司機開快車,要求司機在非停靠站點停車上下;

  (三)自行開關車門及操作其他車內安全設施;

  (四)將身體任何部位及攜帶物品伸出車外;

  (五)編織針織品、削水果等;

  (六)非“老幼病殘孕”者佔用“老幼病殘孕”專座;

  (七)攜帶物品佔用座位或堵塞通道;

  (八)躺臥、蹬踏或在座位上站立;

  (九)在車廂內吸菸、飲酒、進餐、打鬧、喧譁;

  (十)向車內外隨地吐痰、亂扔雜物或有其他影響乘車環境的不文明行為;

  (十一)在車上賭博、乞討、賣藝、兜售商品、散發商業宣傳材料和廣告物品;

  (十二)汙損、破壞車內裝置及服務設施、標識;

  (十三)辱罵、毆打駕駛員、乘務員和站務員;

  (十四)使用不文明或冒犯性語言以及實施其他影響車輛正常運營、乘客安全和乘車秩序的行為。

  第七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票務規定:

  (一)主動照章購票、刷卡或出示免費乘車證件,並自覺接受工作人員檢查;

  (二)乘坐無人售票車或快速公交車用現金購票時,自備零鈔,自覺將錢幣足額投入錢箱,禁止將殘幣、假幣及不符合規定的貨幣投入錢箱(多投幣不找零,任何人不得在車上或者快速公交車站出入口收取乘客票款);

  (三)60-69歲老人持老年證辦理IC卡半票乘車;身高1.2米以下兒童免費乘車;現役軍人憑士兵證和警官證免費乘車;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分別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免費乘車;殘疾人憑殘疾證或辦理IC卡免費乘車;70歲以上老人持壽星證辦理IC卡免費乘車;九年義務教育在校學生憑學生證、戶籍證明辦理IC卡優惠乘車;

  (四)未帶規定的免費乘車或優惠乘車證件乘車的,應當照章購票;

  (五)乘車IC卡因卡片損壞或餘額不足時,應當主動購票;

  (六)單件重量不足20公斤或單件面積不超過0.3平方米的行李物品可免費攜帶(攜帶行李物品的乘客在車廂擁擠時,應當聽從駕乘人員的安排,不得強行上車)。單件重量超過20公斤不足50公斤,或單件面積超過0.3平方米不足0.5平方米的行李物品按相應的同程票價付費;

  (七)車票限當次乘坐有效。因車輛不能繼續行駛的,可在司乘人員安排下免費換乘,不予退票。

  第八條 乘客持無效乘車憑證、或冒用他人乘車憑證的,工作人員可以要求其補交車費或拒絕其乘車。對偽造、變造、倒賣乘車憑證者,工作人員應收繳其乘車憑證,並將其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九條 乘客遇下列情況可以不支付車費:

  (一)未按照核准的收費標準收取車費的;

  (二)不出具或者未配備符合規定的車票憑證;

  (三)使用乘車IC卡的乘客遇電子讀卡機發生故障無法使用。

  第十條 乘客攜帶物品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攜帶家禽須裝入包裝袋或筐內,不得影響車內衛生,不得影響其他乘客;

  (二)攜帶物品應妥善保管,造成損壞或丟失的自行負責,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 車輛執行中,出現涉嫌違法犯罪行為或乘客發生疾病以及其他緊急事項時,司乘人員和乘客應當立即報警,乘客應當配合司乘人員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應急處置,不得阻撓。車內發生治安、刑事案件,司乘人員和乘客應當積極協助公安機關調查取證。

  第十二條 車輛到站時,下車的乘客應提前做好準備,攜帶好自己的行李物品,依次下車。車輛抵達終點,乘客應當全部下車。

  第十三條 乘客在車內拾到遺失物品,應當交給公安機關或公交工作人員處理,公安機關或者公交工作人員應當予以登記或出具收據。乘客認領在車內遺失的`物品時,應當出具身份證或相關憑證,並出具收條。

  第十四條 乘客違反本規則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車站、車輛設施及服務設施損失的,應當按實賠償損失,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乘客違反本乘坐規則的,工作人員應當進行勸阻;經勸阻拒不改正的,工作人員可以拒絕為其提供營運服務,責令其下車。逃票、投幣不足、投假幣或者冒用、偽造、塗改免費乘車證件乘車的,工作人員有權要求其補交車費。

  第十六條 乘客有權對工作人員的運營服務予以監督,對工作人員違反服務規範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投訴。在車上發生的乘務糾紛,由承運企業調查處理;對處理結果有爭議的,可向當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申請調查、調解。

  第十七條 乘客有擾亂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損壞車輛及車站設施,侮辱、毆打、傷害工作人員和其他乘客,使用、倒賣偽造(變造)乘車憑證等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本規則由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負責解釋。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規則自2xxx年9月1日起施行。

  城市公共汽車乘車守則2

  第一條、為樹立成都市公共汽車文明乘車風尚,保障乘客安全和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乘坐公共汽車的乘客應遵守本規則,共同營造文明、禮貌、安全、和諧的乘車環境。

  第三條、乘客應遵守下列乘車規定:

  (一)在車站內排隊候車,不得進入機動車道。待車停穩後依次上下,儘量不要站在車門處,以便他人上下。禁止要求司機在非停車站停車上下。

  (二)關照老弱病殘孕和懷抱嬰兒者優先上車並主動為其讓座。在車上應坐好或拉緊扶手,自行保管好隨身物品,禁止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窗外。

  (三)禁止進入駕駛室、坐引擎蓋、與司機閒談、自行開關車門;禁止在車內吸菸、喧譁、打鬧、使用不文明或冒犯性語言;禁止向車內外亂吐痰、亂扔雜物;禁止多佔、蹬踏坐席;損壞車內設施和標識。

  (四)高齡老人乘車宜儘量避開上下班高峰,行動不便或重病患者乘車應有人陪護。

  (五)酒醉者、裸身者、無人監護的精神病患者、嚴重傳染病患者、無成年人帶領的學齡前兒童禁止乘車。

  (六)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易碎及有毒等危險品乘車,禁止攜帶影響公共安全、衛生的動物乘車。

  (七)禁止在車內銷售商品或散發商業宣傳材料和廣告物品。

  第四條、乘客應遵守下列票務規定:

  (一)照章購票(含刷卡、投幣或出示有效免費乘車證件),並自覺接受司乘人員查驗。

  (二)乘坐無人售票車用現金購票應自備零錢。

  (三)身高滿1.1米的兒童應購票。每名乘客可免費攜帶身高不足1.1米的兒童一名,超出的按超出人數購票。

  (四)隨身行李超過20公斤或者0.125平方米的每件購票一張。

  (五)購票後不能退票。遇車輛因故不能繼續行駛時,可在司乘人員安排下換乘後車,所購車票繼續有效。

  第五條、對違反本規則的行為,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規則第三條有關禁止性規定的,任何人均有權予以勸阻,不聽勸阻的,司乘人員可以拒絕為其提供服務;造成公私財物損失或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二)違反本規則第四條規定,逃票、投幣不足、投假幣或冒用、偽造、塗改免費乘車證件乘車的,司乘人員有權要求其補交車費,並沒收所持乘車證件。

  第六條、因違反本規則在車上發生的乘務糾紛,由承運企業調查處理,對處理結果有爭議的,可申請屬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調查、調解。

  第七條、車上發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司乘人員和乘客應報警和協助警方調查取證。

  第八條、本規則自xxx年7月1日起施行。過去我市有關乘車規則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