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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環境公益訴訟適格原告淺析論文

我國環境公益訴訟適格原告淺析論文

  一、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限制

  環境公益訴訟所追求的法治價值在於,打擊破壞環境資源的行為,保障公眾的環境權利,進而實現環境法治。環境公益訴訟,是指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對有關民事主體侵犯環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追究行為人法律責任的制度。法定公益訴訟主體被限制在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兩類。適格原告,在大多數情況下被定義為,對於訴訟標的所享有的特定權利或特定法律關係可以提起訴訟並請求判決的資格。“沒有原告就沒有法官”,適格原告的界定,對消除現行訴訟法律制度對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限制有其深遠的法治意義。第一,強化公眾的環境意識,加強環境保護。只有當公眾意識到自身享有某項權利時才可能行使自己的權利,維護自身正當權益。第二,貫徹執行環境法律,推進環境法治程序。擴張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能夠更加有效的保障權利實施,實現環境法治又更進一步。

  二、國外有關適格原告理論

  ( 一) 訴訟實施權理論

  訴訟實施權理論認為,作為訴訟當事人既可以與案件具有實體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享有訴訟實施權,也可以為保護他人利益而具有訴訟實施權,成為適格當事人。有無訴訟實施權是判斷是否是適格當事人的重要標準。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與案件沒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但是卻是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的利益而行使訴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符合訴訟實施理論的正當當事人的要求。

  ( 二) 公共信託理論

  公共信託產生於羅馬法,其基本含義是: 空氣、河流、海岸等均是人類的共同財產,為了公共利用之目的而透過“信託”的方式交由國王或政府持有。美國密歇安大學的薩克斯教授第一次提出了“環境公共信託”理論。主張國家和政府作為受託人,承擔著保全、儲存、保護信託財產並使之處於安全狀態的義務,而作為受益人的全體公民,對環境資源享有所有權和受益權,一旦國家或政府損害了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公民可主張其權利,從而實現對環境利益的保護。該理論為公民個人主張環境公益訴訟權提供了的有力依據。

  ( 三) 適格當事人擴張理論

  當事人適格又稱為正當當事人,是指在具體的訴訟中,對於作為訴訟標的的民事權利或民事法律關的有實施訴權的權能,即能夠能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或者應訴的資格。這被稱為傳統當事人適格理論。隨著社會環境問題的發展,適格當事人擴張理論應運而生,該理論主張,公益訴訟適格當事人不應該僅侷限於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在環境公益訴訟中表現出較強的訴訟對抗能力。環保組織在環境公益訴訟中更多的表現是為弱者提供法律援助並進行環境維權宣傳。賦予公民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權,對提高公民的環境保護意識和權利意識方面都有很大的影響。

  三、完善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法律建議

  ( 一) 立法明確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範圍

  “起訴資格的關鍵是有法可依,而不是侵害本身。”我國現行立法只是對特定的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賦予了原告資格,對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未做明確規定。因此需要在相關法律法規中對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加以明確。根據適格當事人擴張理論,要求我們對環境公益訴訟的適格主體加以補充規範,環境行政職能部門、環保組織、檢察機關、公民個人作為正當當事人有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 二) 防範環境公益訴訟中訴權濫用問題

  依據訴權實施理論,由於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不要求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公民個人可以作為是個當事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同時舉證責任倒置,這就必然帶來濫用訴權的問題。濫訴的提起不僅浪費了本就有限的司法資源,還會給被告帶來許多負面影響。故而,對建立環境公益訴訟中適格當事人制度要進行一定的限制,對訴權的最好維護就是切實防止濫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