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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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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

  1、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三級:

  4.5.1.1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於100噸;

  4.5.1.2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於等於40噸至小於等於100噸;

  4.5.1.3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於40噸。

  4.5.2作業前的安全檢查吊裝作業前應進行以下專案的安全檢查:

  4.5.2.1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4.5.2.2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4.5.2.3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於完好狀態。

  4.5.2.4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4.5.2.5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定安全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

  4.5.2.6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4.5.3作業中安全措施

  4.5.3.1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誌。

  4.5.3.2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並按規定的聯絡訊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訊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訊號。

  4.5.3.3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後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4.5.3.4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杆、機電裝置等做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築物、構築物作為錨點。

  4.5.3.5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

  4.5.3.6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4.5.3.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弔裝索具。

  4.5.3.8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執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4.5.4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

  4.5.4.1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訊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訊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4.5.4.2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並及時報告險情。

  4.5.4.3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4.5.4.4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4.5.4.5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4.5.4.6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執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後,再平穩吊起。

  4.5.4.7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稜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4.5.4.8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4.5.4.9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4.5.4.10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訊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4.5.4.11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後再進行起重作業。

  4.5.4.12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4.5.4.13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4.5.5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

  4.5.5.1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4.5.5.2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4.5.6《吊裝安全作業證》管理(格式見附錄9)

  所有外來吊裝作業必須辦理《作業證》,由施工車間負責辦理,吊裝人員、指揮人員簽字,單位班(組)長確認安全措施,單位負責人初步稽核,公司分管安全員再次稽核後,三級吊裝由安全環保科負責人批准,一、二級吊裝應由生產主管或安全環保部負責人批准,必要時由公司總工程師批准。施工完畢後由安全環保科儲存作業證。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章 吊裝作業的分級與管理

  第一條 特殊吊裝作業:吊裝20t以上重物、土建工程竹梯結構、吊裝重物量不夠20t但形狀複雜、長經比大,剛度小的裝置及精密貴重儀器、吊裝條件特殊的吊裝作業。

  第二條 一級吊裝作業:介於特殊和二級之間的吊裝作業。

  第三條 二級吊裝作業:吊裝5t以下的裝置(行車和電動葫蘆作業除外)的吊裝作業。

  第四條 對於特殊吊裝作業,作業單位要編制吊裝預案,經裝置、技安部門審查,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廠領導審批。

  第五條 一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查後,裝置部門會同技安部門審批。

  第六條 二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或吊裝作業負責人確認,並落實到位相應的安全措施和現場監護人,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批,方能進行吊裝作業。

  第七條 各車間的行車和電動葫蘆吊裝作業,必須是持有吊裝作業證的人員進行作業,並現場有監護人。

  第二章 吊裝作業安全措施

  第八條 吊裝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後,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才准予上崗操作。

  第九條 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定安全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吊裝作業時,嚴禁在已吊裝物下通行或站人。

  第十條 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2811的規定,高處作業應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裝置、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和安全裝置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執行。

  第十二條 吊裝作業前,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並按GB5082規定的`聯絡訊號,統一指揮,聽到緊急停車訊號,不論何人發出,都立即執行。

  第十三條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杆、機電裝置等做吊裝錨點,未經裝置、建築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築物、構築物作為錨點。

  第十四條 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執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裝置的安全裝置應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

  第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並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准。

  第十六條 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時,應遵守《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應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並保持安全距離。

  第十七條 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量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並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吊後,再平穩地吊運。吊運有毒有害液、易燃易爆物品時,也必須先進行小高度、短行程試吊。

  第十八條 汽車起重機工作前應按要求平整停機場所,牢固可靠打好支腳。

  第十九條 重物不得在空中懸停時間過長,且起落速度要平穩,非特殊情況不得緊急制動和急速下降。

  第二十條 吊裝作業的專案單位,必須指定作業監護人,監護人必須熟悉吊裝作業現場環境及重要物料管線、裝置。作業單位也應落實相應現場監護人。作業單位的現場監護人必須對作業相關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落實。作業單位和專案單位監護人必須堅守現場,並作好應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1、指揮訊號不明;

  2、超負荷或物體質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8、稜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9、重物越人頭;

  10、安全裝置失靈。

  第二十二條 吊裝作業專案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後,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 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吊裝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三章 吊裝作業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吊裝安全作業證》由技安部門負責管理。《吊裝安全作業證》式樣見〈附件八〉, 作業證一式兩份,作業單位或作業人儲存一份,技安處留存一份。

  第二十五條 特殊吊裝作業、一級吊裝作業,必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由吊裝作業單位填寫各項內容,特殊吊裝作業應附吊裝方案,經技安、裝置部門審查後,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廠長批准。一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查後,技安部門會同裝置部門批准。

  第二十六條 《吊裝安全作業證》批准後,作業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後方可作業。

  第二十七條 必須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塗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範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第二十八條 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