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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印章的管理辦法

有關行政印章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本所行政公章管理規範化、制度化,保證行政公章的權威性、嚴肅性,提高工作效率,結合本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所行政公章包括所公章、所長印章及所屬各部門行政性公章。

  第三條 本所行政公章由所辦公室統一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四條本所印章由上級主管司局刻發,所長印章由所長辦公室負責刻制。

  第五條所屬各部門刻制印章,必須先持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向所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所領導批准後,報公安部門審批。任何部門和個人不準私自刻制部門印章。

  第六條各部門印章正式啟用時,必須先到所辦公室留存印籤備案。未經留樣備案的,一律不準自行使用。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七條本所印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所辦公室,所長印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計劃財務處,部門印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部門辦公室,未經存放部門負責人批准,均不得帶出存放地點使用。

  第八條 因特殊原因,確需到存放部門以外地點使用本所印章的,應經存放部門負責人同意,派遣專人攜帶前往。

  第九條 本所印章管理,由所長辦公室主任指派1名工作人員負責,部門印章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嚴格履行審批登記手續,防止丟失和濫用。

  第十條 印章不使用時,必須鎖於保險櫃內。

  第四章 公章的使用

  第十一條 本所印章應根據所長或副所長的指示,經所長辦公室主任批准,由印章管理人員代行使用權。各部門印章使用前,應報經本部門領導批准。

  第十二條以本所名義發往所外的公文,必須經所領導簽發後,然後加蓋本所印章。在所內下發的檔案,除正式公文外,一般不得加蓋本所印章。

  第十三 /> --> sp; 本辦法由所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