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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礦權出資合作協議

探礦權出資合作協議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各種協議頻頻出現,協議能夠成為雙方當事人的合法依據。大家知道協議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探礦權出資合作協議,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甲方:_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

  聯絡人: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人:

  電話: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和其他法律法規及政策,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以(填入探礦權名稱)探礦權(以下簡稱“合作礦權”)出資,乙方以現金出資作為合作條件,共同成立有限責任公司合作勘查礦產資源事宜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擬設立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1.1申請設立的公司名稱為:有限責任公司(暫定名,以公司登記機關最後核准名稱為準,以下簡稱“公司”)。

  1.2公司住所地:(正式住所以工商登記為準)。

  第二條公司的宗旨、經營範圍及經營期限

  2.1公司的宗旨為:。

  2.2公司的經營範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的經營範圍為準)。

  2.3公司的經營期限為:。

  第三條公司的組織形式

  3.1公司系依據《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條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4.1出資人享有以下權利:

  4.1.1出資人共同協商確定公司名稱;

  4.1.2參加或委託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出資額行使表決權;

  4.1.3參與制定公司章程;

  4.1.4出資人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佔公司註冊資本額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權益;

  4.1.5出資人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出資人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4.1.6出資人可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轉讓其在公司的出資;

  4.1.7如公司不能設立時,在承擔發起人義務和責任的前提下,有權收回所認繳出資;

  4.1.8出資人有權對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出資義務的出資人和故意或過失損害公司利益的出資人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1.9公司依法終止後,有依法取得公司的剩餘財產分配權;

  4.1.10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4.2出資人負有以下義務和責任:

  4.2.1出資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4.2.2忠誠於設立中的公司,勤勉盡責地完成公司籌辦事務;

  4.2.3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4.2.4出資人應遵守《公司章程》;

  4.2.5有義務參加股東會;

  4.2.6公司所發的出資證明書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僅作為公司內部分紅的依據;

  4.2.7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出資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4.2.8公司不能設立時,為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負連帶責任;

  4.2.9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五條註冊資本及出資

  5.1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由立約雙方分別以(現金/實物/專利/土地使用權/礦業權)形式出資構成。

  5.2甲方以合作礦權作價出資,佔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的%。合作礦權情況如下:

  5.2.1合作礦權的勘查許可證編號為:(填入編號),審批發證機關為:(填入審批發證機關的名稱)(以下簡稱“發證機關”)。勘查許可證的影印件見本合同附件。

  5.2.2合作礦權系甲方透過以下第種方式獲得的:

  (1)合作礦權系發證機關以(招標/拍賣/掛牌/協商/申請在先)的方式,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甲方授予的,甲方(未/已)繳納探礦權價款;

  (2)合作礦權系甲方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透過轉讓方式,從受讓的,並支付了全部轉讓價款。

  5.2.3合作礦權的地理位置為:;勘查區塊面積為:平方公里;勘查礦種為:;勘查區塊範圍座標為:(具體位置見本協議所附礦區範圍圖);勘查許可證有效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本協議簽署之日,合作礦權的勘查程度為(預查/普查/詳查/勘探)。

  5.2.4本協議項下的合作礦權自獲得勘查許可證之日起已滿年,已經取得儲量報告及評審備案證明。

  5.3乙方認繳的出資額為萬元,佔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的%,以現金形式出資。

  第六條繳付出資

  6.1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後,到銀行開設公司臨時賬戶。乙方應當在公司臨時賬戶開設後日內,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臨時賬戶。

  6.2因為甲方將以探礦權出資,由立約雙方聘請共同認可的評估機構作價評估,評估費用(由該出資方承擔/列入公司成立費用)。作價評估工作應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完成,並提供評估結果。

  6.3立約雙方全部繳納對公司出資後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

  6.4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後日內,向礦業權登記機關提交辦理合作礦權轉讓審批所需的全部材料。對於其中應由乙方提供的材料,乙方應在本協議簽署後日內提交給甲方。對於礦業權登記機關要求以外的其他材料,甲方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提供。

  6.5甲乙雙方應當在礦業權登記機關批准本協議後日內,共同向工商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公司的設立登記手續。乙方應足額繳納出資。在公司依法獲得工商登記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日內,甲乙雙方應共同向礦業權登記機關申報相關材料,辦理將合作礦權變更登記至公司名下的手續。

  6.6立約雙方同意,全部出資在公司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動用或抽回;在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上述出資之使用需經公司董事會批准同意,方可用於與公司有關的用途。

  6.7在本協議生效後至公司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期間內,如任何一方嚴重違反本協議,致使本協議的目的不能實現或者履行本協議已成為不可能時,守約方有權解除本協議,收回其出資,並有權向違約方要求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6.8因設立公司產生的稅費(包括但不僅限於印花稅、律師費、驗資費、差旅費、因設立公司依法向工商登記管理機關繳納的費用等),由甲乙雙方按照出資比例承擔,由公司在設立後償還給甲乙雙方。

  第七條籌委會

  7.1立協議各方同意成立籌委會,負責公司籌建工作。籌委會由名人員組成,分別為,由負責。籌委會的職權如下:

  7.1.1起草和報送籌建公司所需的各種申請報告和檔案資料;

  7.1.2負責公司籌建期間的財務管理;

  7.1.3催繳出資款;

  7.1.4籌備、召開公司成立大會暨第一次股東會並就公司組建情況向大會報告;

  7.1.5遇有重大問題建議立約雙方召開會議進行討論;

  7.1.6選擇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協助中介機構進行財務審計、評估、驗資、法律檔案草擬等工作。

  7.2籌委會對公司籌建工作負有誠信和勤勉義務。籌委會為籌建公司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立約雙方按出資比例分擔。

  7.3公司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籌委會工作即自行終止。

  第八條甲方的陳述、保證和承諾

  8.1截止到本協議簽署之日,合作礦權的勘查許可證是真實、合法、有效的;甲方對合作礦權擁有完整、無瑕疵的權利;合作礦權不存在與其他礦權重疊或交叉的情形;與其他礦權不存在現實的或潛在的礦界爭議;合作礦權未設定任何抵押權、質押及其他任何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任何涉及訴訟或被司法、行政程式查封、凍結等限制的情況。

  8.2甲方已依法繳納本協議簽署之前需要繳納的探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價款。

  8.3甲方領取勘查許可證已滿兩年或已經取得了儲量報告及評審備案證明。

  8.4甲方已按照批准的勘查設計組織施工,勘查施工作業符合國家的相關標準和規範,各類實物工作量已完成70%以上並提交了真實、完整的勘查報告。

  8.5在本協議簽署之前,甲方已完成了法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8.6甲方不存在無故停工6個月以上的情況;不存在私自開採、非法承包、出租、轉讓、與他人合作開採等違法行為。

  8.7甲方已按照有關規定匯交礦產勘查成果資料,不存在偽造地質資料或者在地質資料匯交中弄虛作假的行為。

  8.8甲方已依法辦理了勘查用地報批手續;甲方與土地所有人簽署的土地使用合同真實、合法、有效;截至到本協議簽署之日,甲方不存在任何違反或可能違反土地使用合同約定的情形,土地使用合同沒有被土地所有人依法終止或解除的風險。

  8.9合作礦權的轉讓不存在可能無法獲得礦業權登記機關批准的其他情形。

  8.10合作礦權轉移變更至公司名下後,不存在礦業權登記機關可能基於合作礦權轉讓前因可歸責於甲方的原因或行為而吊銷合作礦權的情形。

  8.11甲方已完成了將合作礦權轉移變更至公司名下所需的一切授權、批准(除礦業權審批機關的批准外)、備案等程式;甲方簽署本協議,不會違反其公司章程,不會違反其與其他任何第三方簽署的協議。

  8.12甲方承諾:在本協議簽署後至合作礦權轉移變更至公司名下之前,甲方仍將繼續依法履行礦業權人的各項義務,以確保合作礦權的合法、有效存續,並確保合作礦權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的轉讓條件。

  第九條本協議履行期間合作礦權的年檢和延續登記

  9.1在本協議履行期間,合作礦權的年檢和延續登記手續仍然由甲方依照有關規定辦理,但乙方應當給予必要的配合;辦理年檢和延續登記手續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9.2在本協議履行期間,甲方未依法辦理合作礦權的年檢手續和延續登記手續,並致使合作礦權滅失或無法辦理轉讓及變更登記手續的,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違約責任

  10.1任何一方所作的陳述、保證和承諾與實際情況有任何出入或違反了其所作的任何陳述、保證和承諾的,則該方應承擔另一方由此所受到的全部損失。

  10.2因可歸責於甲方的原因,甲方未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向礦業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本協議的審批手續的,逾期超過日的,乙方有權終止本協議的履行,並要求甲方承擔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的%的賠償責任。

  10.3在本協議履行期間,甲方未依法辦理合作礦權的年檢手續和延續登記手續,並致使合作礦權滅失或無法辦理轉讓及變更登記手續的,乙方有權終止本協議的履行,並要求甲方承擔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的%的賠償責任。

  10.4在本協議履行期間,甲方未履行礦業權人的各項法定義務,致使合作礦權滅失、被吊銷,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的轉讓條件,從而使得本協議的目的無法實現的,乙方有權終止本協議的履行,並要求甲方承擔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的%的賠償責任。

  10.5乙方未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向公司繳納出資,並導致公司無法設立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並要求乙方按照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的%承擔賠償責任。

  10.6公司設立後,因可歸責於甲方的原因無法辦理將合作礦權變更登記至公司名下的,乙方有權終止本協議,並要求甲方承擔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的%的賠償責任。

  10.7公司不能設立時,立約雙方對公司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由各立協議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10.8出資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故意或過失侵害公司或其他立協議人利益的,應向公司或其他出資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本協議未能獲得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時的處理

  11.1非因可歸責於甲方或乙方的.原因,本協議簽署後日內,本協議項下合作礦權的轉讓申請未能獲得礦業權登記機關批准的,本協議終止履行。

  11.2因可歸責於本協議任何一方的原因,合作礦權的轉讓申請向礦業權登記機關提交後,在本協議簽署後的日內,未能得到礦業權登記機關的批准的,本協議終止履行,有責任的該方應當在本協議終止履行後日內,按照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的%一次性向另一方支付賠償金。

  第十二條通知

  12.1任何與本協議有關的需要送達或給予的通知、合同、同意或其他通訊,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應按雙方當事人在本協議中列明的地址、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聯絡方式進行;透過傳真、電話、電子郵件發出的任何檔案、資料、通知,在發出後即視為收訖。透過郵寄發出的任何檔案、資料、通知,在寄出十天後即視為收訖。

  12.2任何一方在本協議所列的地址、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聯絡方式發生改變的,應自變更之日起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對方按照原來的地址、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聯絡方式發出的檔案、資料、通知等均視為在前款約定的時間內收訖,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均由另一方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協議的徹底性和完整性

  13.1本協議及其附件是締約雙方對合作的最後諒解和一致,其效力高於所有締約雙方及其工作人員、代表在簽署日以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所達成的合同、承諾、安排、諒解、陳述和保證等。

  第十四條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14.1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變更、解釋、履行、終止和由本協議產生或與本協議有關之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4.2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果爭議自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仍不能得到解決,則任何一方均有權選擇以下第種方式解決:

  14.2.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14.2.2向人民法院起訴,以訴訟解決爭議。

  第十五條協議的生效及其他

  15.1本協議的附件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協議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協議未盡事宜或出現與本協議相關的其他事宜時,由雙方協商解決並另行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本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之日起成立,需要審批的協議內容自合作礦權的轉讓獲得礦業權登記機關批准後生效,無賴於審批的內容自協議成立時生效。

  15.4本協議一式份,每方各執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5本協議由甲乙雙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

  簽署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蓋章):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

  乙方(蓋章):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