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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

實用的勞動合同模板彙編七篇

  在當今不斷髮展的世界,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勞動合同7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勞動合同 篇1

  二、本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和職工(乙方)親自簽章,並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者勞動合同專用章)方為有效。

  三、本合同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後填寫,並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不需填寫的空欄,劃上“/”。

  四、工時制度分為標準工時、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三種。

  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

  五、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一併履行。

  六、本合同必須認真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並不得擅自塗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簽訂後,甲乙雙方各保管一份備查。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職工):

  名稱: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碼:

  地址:現住址:

  經濟型別:

  聯絡電話:聯絡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年___月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本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從___年___月__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止。(二)試用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種方式確定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日止20xx濟南勞動合同範本20xx濟南勞動合同範本。

  (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其中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二、工作內容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部門、工種或職務)為_____________。

  (二)乙方的工作任務或職責是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按變更本合同辦理,雙方簽章確認的協議或通知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單位工作,應簽訂補充協議。

  三、工作時間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____小時,每週工作____天,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____為週期,總工時____小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最長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四,工資待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按下列第( )種形式執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乙方試用期工資______元/月;試用期滿工資_______元/月(______元/日)。

  2、其他形式:____________。

  (二)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三)甲方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和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辦法調整乙方工資,乙方在六十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

  (四)甲方每月____日發放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按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20xx濟南勞動合同範本合同範本。如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甲方應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二)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並按勞動保護規定每(年/季/月)免費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三)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要求改正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內,甲方應依法為乙方辦理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手續,社會保險費按規定的比例,由甲乙雙方負責。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的規定給予醫療期和醫療待遇,按醫療保險及其他相關規定報銷醫療費用,並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三)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

勞動合同 篇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在第24條至第32條中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法定情形,正確地理解和適用這些規定無疑將有助於勞動爭議案件的有效解決。下面,筆者將就上述條文的理解及其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運用試作探討。

  依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司法實踐中,就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即前文所述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第3個特點),還存在著兩種不同的理解。一種理解認為,在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無論誰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用人單位均須無條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另一種理解認為,有必要區分是哪方先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如果由用人單位提出的,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由勞動者先提出的,那麼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勞動者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這兩種理解均是值得商榷的。第一種理解,實際上與勞動部頒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的規定相悖,該辦法第5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且“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才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並沒有規定在勞動者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情況下,用人單位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且,從實際情況看,勞動者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滿足了其要求,再由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也違背了最基本的公平原則。因此,第一種理解是錯誤的。對於第二種理解,筆者認為也是錯誤的。在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之所以規定用人單位在先提出終止合同的情況下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完全是因為在勞動合同的法律關係中,用人單位處於一種強勢的地位,而勞動者往往處於劣勢,讓用人單位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可以使這種失衡的法律關係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復。因此,這種補償是合理的。而在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且與用人單位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已說明勞動者的離去對用人單位的利益並不構成嚴重影響,再要求勞動者賠償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已違背了《勞動法》著重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宗旨。因此,筆者認為,按照前文所述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第3個特點處理此類補償問題,是符合勞動法的立法本意且有利於解決此類糾紛的。

  二、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在第25條至27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種情況。按照第26條和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均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因此在實踐中爭議並不大,本文在此不再論述。但第25條因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在四種情況發生時行使單方解除權,並無須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故對該條的理解和適用在實踐中存在頗多爭議。下面,筆者將分別就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行使解除權的四種情形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在適用此條款時出現的問題往往是如何認定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行為的嚴重程度。面對市場競爭,很多企業往往只從本單位的利益出發,常常以所謂 “加強管理,嚴肅紀律”為由,對實際上只犯有小錯的勞動者,卻按嚴重違紀來解除勞動合同。為此而引發的解除勞動合同爭議,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佔有相當大的比例。而目前對何謂嚴重違紀,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缺乏規定,致使在適用該項條款時出現認識上的分歧。筆者認為,對於違紀的嚴重程度,應綜合企業的性質、職工行為的性質以及職工行為給企業帶來的負面影響的大小,由法官作出判斷,而不能完全按照企業內部規章的規定進行認定。應當認為,法官在長期辦理勞動爭議案件中所形成的認識是判斷此類糾紛的最好準繩,由於個案的不同,處理的原則也會有不同,但是隻要法官客觀獨立地作出了判斷,這個判斷就應該是公正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對於這條規定,筆者認為應從以下角度理解,即存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行為,而且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是由於勞動者的行為給單位帶來了不可挽回的惡劣影響時方可適用。在勞動者不存在主觀過錯或未給單位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無權引用該條款解除勞動合同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司法實務中,有一種意見認為,對此項規定應作寬泛的解釋,如勞動者因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法院等執法部門拘留,用人單位也可以適用該條款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筆者認為,這種意見是與此條規定的立法原意相悖的。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向有關部門賠償。這說明,用人單位只有在勞動者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方有權適用該條款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不能適用該條款。但是,這裡有一個例外情況,就是勞動者雖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如果被勞動教養,用人單位也可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而不用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能否約定違約金?如果約定有違約金條款,在勞動者在履行提前30日告知義務之後,還是否承擔違約責任

  (2)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32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否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其中第二種情形為,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第三種情形為,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這兩種情形都是由於勞動者不堪用人單位違法用工而要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對於這種情況,勞動者是否還應得到經濟補償的問題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用人單位的上述行為只是侵犯了勞動者的某一項權利,就該項權利所受侵害,勞動者可以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規範用人制度並賠償勞動者造成的經濟損失,並不必然導致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單方提出解除合同已經是在行使法律賦予其的單方解除權,用人單位無須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另一種意見認為,勞動者之所以提出單方解約,就是由於用人單位的違法用工行為所致,兩者之間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只會起到縱容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作用,不利於對勞動者的保護。因此,勞動者由於上述原因行使單方解除權時,一方面應予准許,另一方面,用人單位還須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 篇3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比如一年、兩年、三年,期限是明確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這種合同在工程建設方面比較多,工程結束合同也就結束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裡需要說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是“鐵飯碗”、“終身制”。有些用人單位不願意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認為一旦簽了,就要對勞動者長期、終身負責,如果勞動者偷懶,用人單位毫無辦法;有的勞動者也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意味著終身***在企業中,喪失了選擇的機會,實際上這是一種誤解。只要出現《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不論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有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更有利於促進勞動關係的穩定。

  關於辭職: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以上觀點主要來自最新的《勞動合同法》

  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分兩種情況:

  一、針對新員工簽訂合同的情況,只要你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實務中主要是用人單位同意),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針對老員工續簽合同的情況,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即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即勞動者不能勝任、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且補償的情形)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 篇4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如下: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停工留薪期滿後: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綜上,工傷職工中,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至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五級、六級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可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即用人單位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主動解除與工傷人員的勞動合同或裁減工傷人員。

  【知識點】臨近退休人員兩個一次性支付遞減: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魯政發〔20xx〕25號第二十五條: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減少1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的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條連結】

  《勞動合同法》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反之,在其它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依《勞動合同法》的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與工傷人員的勞動合同。(不包括一至四級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的職工)。如果工傷職工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行為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法定程式辭退工傷職工。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 篇5

  甲方 性質

  地址

  乙方 性別

  出生 年 月;

  現住址

  身份證號碼

  為建立勞動關係,明確權利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型別為 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止。

  第二條工作內容

  1、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工作崗位,乙方的工作任務為

  2、甲方根據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調換乙方的工種或崗位。

  第三條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方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和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在上崗或調換新崗位前應對乙方進行嚴格的崗前培訓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

  2、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3、甲方必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4、乙方在工作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時有權拒絕執行。

  5、團方安排乙方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按國家規定對乙方進行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或者乙方已經過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第四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的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甲方應按國家規定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每週至少保證乙方休息一天。

  3、在國家法定節日期間,甲方應按國家規定安排乙方休假。

  第五條 勞動報酬

  1、乙方按甲方規定完成工作任務的,甲方必須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時足額將工資報酬支付給乙方本人,每月至少支付一次,也可委託銀行發放。

  2、甲方支付工資報酬的支付週期為 ,支付時間為 支付標準為

  。

  3、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報酬不得違背當地政府的最低工資規定。

  4、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乙方加班工資,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為 。

  5、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的,甲方必須按當地政府規定支付乙方停工津貼或生活費。

  第六條保險福利

  1、甲乙雙方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參加 保險,甲方應及時為乙方辦理參保手續、按時足額繳費。

  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後,甲方必須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的轉移手續。

  2、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和在職期間因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以及養老保險的待遇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勞動紀律

  1、甲方應當制定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內部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不得違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2、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服從甲方的管理。

  第八條勞動合同的終止與解除按法定條件辦理,甲方應按規定為乙方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或相關證明。

  第九條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十條違約責任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乙方造成損害、除如數支付損失數額外,還應加付25%的賠償費用。

  (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

  (2)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後,來按照國家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的;

  (5)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

  第十一條本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塗改或未經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 簽訂時間:

  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鑑證機關(蓋章) 鑑證人:(簽章)

  鑑證時間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於______年月日簽訂為期_____年的勞動合同,經友好協商,甲乙雙方依法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下就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至_____年月日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甲方同意依照國家規定按照乙方的本企業工齡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共計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

  3、甲方將支付乙方工資至年月日;

  4、甲方將按國家規定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至年月日止;

  5、乙方在簽訂本協議後,將於年月日前按甲方的規定和程式完全移交工作和歸還屬於甲方的一切資料、物品、證件和借款等,並協助公司有關人員做好工作交接;

  6、乙方在按甲方規定辦理好工作移交後,甲方同意按照國家規定及時為乙方辦理離職手續。乙方的離職手續全部辦理完畢後,甲方將補償金和離職結算工資在下一個薪資發放日一併付到乙方的工資賬戶中;

  7、乙方承諾在離職後不洩露公司的任何商業秘密,尤其是不洩露給公司的競爭對手,並且承諾乙方不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公司的商業秘密;乙方理解並明白公司的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於公司的運營模式、組織架構、財務資料、經營業績、價格體系、技術資料、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經營策略、工資水平、管理訣竅等等;

  8、乙方保證在離職後自覺維護甲方利益,不散發對公司不利的訊息,損害公司的聲譽;

  9、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雙方不再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並且以後發生的與乙方相關的任何事情,與甲方無關;

  10、本協議所涉及的發放專案及金額,甲方將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予以扣繳個人所得稅,並由甲方代扣代繳。

  11、本協議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議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12、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放棄其他權益。

  13、若乙方違反以上協議約定,願賠償因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

  年月日年月日

勞動合同 篇7

  甲方(用人單位)

  單位名稱:單位住所:法定代表人:聯絡電話:

  乙方(勞動者)

  姓名:性別:家庭地址:身份證號碼: 聯絡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守信的原則訂立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

  自 年 月日生效,至 年 月 日 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甲方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安排乙方從事建築工作,工作地點為:。甲乙雙方可以簽訂崗位協議書,約定崗位具體職責和要求。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時完成工作任務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工作內容。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不定時工作制。

  不定時工作制:甲方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應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任務。

  第五條 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節假日以及探親,婚喪,計劃生育,帶薪年休假等休假權利。

  第六條 甲方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乙方加班。

  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三小時,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

  四﹑勞動報酬

  第七條 甲方結合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製度。乙方的工資水平,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分配製度,結合乙方的勞動技能,勞動強度,勞動條件,勞動貢獻等確定,實行同工同酬。

  第八條 甲方按 元/工日支付工資或者按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計件工資形式依據實際完成工作量 支付乙方工資。

  第九條 甲方於每月 日前以貨幣或銀行轉帳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

  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應書面記錄支付乙方工資的時間,數額,工作天數,簽字等情況,並向乙方提供工資清單。

  第十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資。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必須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參加社會保險,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負擔的部分由甲方負責代扣代繳。

  第十二條 乙方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休息,休假,患病或負傷,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四條 甲方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和安全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危害防護制度,並對乙方進行必要的培訓,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各項制度規範和操作規程。

  第十五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勞動工具及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六條 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預防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權拒絕。乙方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七﹑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按照本勞動合同的約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十九條 甲方變更名稱,法寶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條 甲方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本勞動合同繼續有效承繼甲方權利和義務的單位繼續履行。

  第二十一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並以書面形式確定。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

  第二十二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本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三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本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情形的,甲方應依法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四條 甲方違法解除或者終止本勞動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本勞動合同或者本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應當依法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乙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甲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解除,終止本勞動合同時,甲方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其它事項

  第二十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雙方可以

  訂立專項協議,約定服務期。

  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七條 乙方負有保密義務的,雙方可以訂立違約金。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公司勞動用工管理工作制度作為本勞動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九條 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

  第三十條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本勞動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勞動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

  合同簽訂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