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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

【實用】贈與合同範文合集九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贈與合同9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贈與合同 篇1

  甲方(贈與人):xx

  乙方(受贈人):xx

  甲乙雙方就贈送xxxx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xx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車輛行駛證、車輛合格證、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二、贈與物的交割:甲方將xx商務車於xx年xx月xx日在xx交與乙方,並於當天配合乙方到長沙車管所辦理過戶手續。

  三、乙方應在簽字合同的一個星期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

  四、該車需辦理過戶手續,過戶手續由乙方辦理,過戶費用由乙方負責。

  五、該車自交車之日(xx年xx月xx日)起所發生的交通事故或因違法而產生的責任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六、本合同自xx年xx月xx日起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叄份,甲方執貳份,乙方執壹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贈與合同 篇2

  贈與人:

  受贈人:

  為鼓勵廣大學生刻苦學習成為優秀人才,經贈與人與受贈人友好協商,由贈與人在受贈人處設立 獎學金,雙方當事人為明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捐贈目的

  贈與人在受贈人處設 獎學金,目的在於鼓勵學生全面發展,成為國家棟梁之材,造福於人民。

  第二條 捐贈金額

  贈與人設立 獎學金的基金為人民幣十萬元。

  第三條 捐贈金額的支付

  贈與人於 年 月 日透過銀行匯款至受贈人人民銀行賬戶。受贈人應當及時進行查驗。

  第四條 獎學金管理與發放

  1、 在 獎學金設立的同時,由贈與人與受贈人共同組成 獎學金管理委員會對該基金進行管理和發放。

  2、 獎學金的基金由受贈人負責在銀行開設專門賬戶。每次定期儲蓄一年,利息用於發放獎學金。發放後剩餘的利息仍存入獎學金專門賬戶,基金總額達到設立時的200%,可以將發放獎學金數額提高一倍。發放後剩餘的利息亦再存入該獎學金專門賬戶,基金總額達到設立時的300%後,全部利息均用於發放獎學金,獎學金數額相應提高。

  3、 獎學金每年發放一次,時間為每年九月份;每次獎勵 名優秀學生,每人獎學金為 元。

  4、 獎學金髮放標準

  凡獲得 獎學金者必須符合下列標準:①大學在校的專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 ②學習成績優秀,其中專科生與本科生學習成績須列全院(系)前五名,研究生須有質量較高的論文發表; ③品質良好,本學年內未有任何校際處分。

  5、 獎學金評定辦法

  凡符合第四款所列標準者即有獲獎資格。入圍後,由獎學金管理委員會根據入圍者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評議,然後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評選出獲獎者,當場揭曉,並張榜公佈。

  第五條 獎學金存續時間

  獎學金為永久性獎學金,受贈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六條 捐贈的撤銷

  有下列情形出現時,贈與人可以撤銷捐贈:

  1、 受贈人在評選過程中弄虛作假,使不應獲獎者獲獎,與 設立目的不符的;

  2、 受贈人擅自將獎學金挪作他用的。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首先應透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八條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本合同自受贈人表示接受本贈與時起成立並生效。

  第九條 其他

  1、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一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合同簽訂之後須經公證,始得成立與生效。

  3、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贈與合同 篇3

  1.格式

  贈與合同

  甲方(贈與人):×××(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贈送×××(贈與的標的物,如贈與微機一臺,應寫明“浪潮386型微機一臺”,如其他物品,也應寫明該贈與物是什麼、在什麼位置)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贈與微機應有購買該微機的發票等)

  二、贈與物的交割

  (寫明交割的條件,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交割,辦理什麼手續等等)

  三、乙方應在×××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他條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2.說明

  贈與合同是指贈與方將自己所有的物品、現金或者某種權利贈送給他人的行為。贈與合同通常是單務合同,即合同生效後,贈與方負有將贈與物交給受贈人的義務而不享有任何權利;受贈方享有領取贈與物的權利而不承擔義務。贈與也可以附條件,即贈與一方要求受贈方履行某種義務,受贈方不履行義務贈與方有權撤銷贈與。但這種條件一般是與贈與人的利益無關的條件,而不是要求有償地贈送。如果將某種物送給他人並要求給付一定的金錢就不是贈與關係。因此,附條件的贈與仍然是單務行為。簽訂贈與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贈與標的必須是贈與人所有的或者贈與人有權處理的財產或者某種權利,贈與人不能把不履於自己或者自己無權處理的財產和權利贈送他人,否則,構成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贈與標的可以是物,可以是貨幣(包括外國貨幣),也可以是有價證券、某種權利。例如專利權人可以將專利權贈與他人,房屋所有人可以將房屋贈與他人等。

  (2)權利轉移涉及到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在合同中訂立清楚。例如,贈與房屋合同就需要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手續,沒有辦理手續的,其轉讓無效。

  (3)合同中要寫清楚贈與人有權處理贈與財產的證明檔案,確保贈與行為的合法有效。

贈與合同 篇4

  甲方(贈與方):_____(姓名)

  乙方(受贈方):_____(姓名)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就贈與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贈與物的狀況

  (包括贈與物的名稱、質量、數量、所在地等)

  2.甲方對贈與物應承擔如下責任、義務_____

  (明確甲方的權利擔保,瑕疵擔保義務及相關的責任)

  3.甲方享有_____的權利

  (明確甲方的撤銷權及其他權利)

  4.乙方為接受贈與應履行下述義務

  (甲、乙雙方應對所附義務有明確約定,乙方應按約定履行義務)

  5.乙方應於_____(時間)之前做出是否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否則,贈與不生效力。

  6.其它

  甲方:_____姓名:_____住址:_____電話:_____

  簽字:_____蓋章:_____

  乙方:_____姓名:_____住址:_____電話:_____

  簽字:_____蓋章: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贈與合同 篇5

  贈與人(甲方):

  受贈人(乙方):

  第三方(丙方):

  甲乙雙方為父女關係,乙丙雙方為夫妻關係。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三方自願達成協議如下:

  一、贈與標的物

  20xx年甲方購買住宅樓一棟現贈與乙方。該住宅樓位於 ,面積為 。

  二、贈與生效的條件

  1、該住宅樓僅贈與乙方個人,不與乙方丈夫及孩子發生任何關係。贈與行為在住宅樓房權證所有權人僅為乙方一人情況下生效。

  2、丙方自願放棄贈與標的物在任何情況下的全部份額的房屋產權,具體包括乙丙雙方離婚、乙方死亡等情形。贈與行為在丙方書寫簽署自願放棄贈與標的物產權宣告(附協議後)後生效。

  三、贈與的撤銷

  1、所贈房屋房權證上出現乙方以外的人,贈與合同撤銷。

  2、乙方對甲方有贍養義務而不履行,贈與合同撤銷。

  3、丙方違反其所書寫簽署的《自願放棄贈與標的物產權宣告》內容,贈與合同撤銷。

  四、贈與的收回 乙方出現植物人、腦萎縮等喪失意識及死亡情形時,贈與標的物由甲方全部收回。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

  自願放棄房屋產權宣告書

  宣告人: ,男, 出生,現住。

  本人自願無條件放棄該房屋(位於)在任何情況下的全部份額的房屋產權,房屋繼承權。且在本人妻子出現植物人、腦萎縮等喪失意識及死亡情形時,該贈與房屋產權全部份額歸本人岳父所有。

  本人清楚自願無條件放棄上述產權所產生的法律後果。 特此宣告。

  聲 明 人:

  身份證號:

  二0一四年二月八日

贈與合同 篇6

  一、我國贈與合同法的瑕疵

  自從我國《合同法》頒佈以來,學者從未間斷過對於合同法中不足的探討,世界上不存在完美的法律,找出問題修正問題是法律完善的必經過程。對於我國合同法的不足之處,筆者有以下幾點看法。

  (一)贈與合同中對贈與人撤銷權規定的漏洞

  贈與人撤銷贈與可分為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兩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是任意撤銷權的內容,任意撤銷權是指贈與人在贈與合同成立後,財產轉移前隨時撤銷合同,不需要理由,也不基於受贈人的過錯。既然贈與人具有任意撤銷權,《合同法》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的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則不通情理。由於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可以任意的撤銷贈與,則在財產交付給受贈人之前,受贈人無權要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 更未取得贈與物的所有權,那麼,因為贈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時,受贈人依據什麼權利求賠償呢?

  (二)合同法一百九十二條關於贈與人撤銷贈與規定的問題

  合同法中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2)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這一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阻止受贈與人的忘恩行為。這裡的忘恩行為可以理解為得到贈與卻傷害贈與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這一立法體現了民法維護公序良俗的原則,但是這裡存在著立法上的缺陷,如果這樣的傷害行為不是出自於受贈與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是由於不可知的意外造成,則這個規定有失公正。

  (三)關於撤銷贈與後財產返還的範圍規定的問題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對 撤銷權人人的理解聯絡之前的法條來看,指的是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繼承人。在贈與行為做出以後再行駛撤銷權的只有兩種情形:第一,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綜合前述,在被贈與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被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的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的約定義務。第二,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因受贈與人的違法行為導致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基於這兩種情況,撤銷權人行駛撤銷權可以取回贈與財產,問題在於,這兩種情況下能取回的僅僅只是贈與財產嗎?某些財產交付以後是可以產生孳息的,若孳息不需要財產佔有人的對應勞動僅憑贈與物自身就可以產生,則贈與物若未交付也同樣會產生,那麼撤銷贈與後贈與期間孳息的歸屬便有待商榷。

  二、我國贈與合同法的瑕疵完善

  (一)就贈與合同中贈與人撤銷權的規定的漏洞的完善

  可將一百八十九條的內容變為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變更後成為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對於此類合同,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樣適用起來才會明確,立法規定的準確性從何得到體現,不至於產生爭議。

  (二)對一百九十二條漏洞的完善

  筆者認為應將一百九十二條更改為 受贈與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更改理由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看。從應然性角度:如上所述,贈與合同的訂立是有一定人情因素的情誼行為,忘恩行為是基於人情上的背離而表現出的行為上的傷害,最終產生傷害的結果。而不是行為人一時的疏忽大意,而造成的不良後果。在日常生活中,一般道德標準也是把被贈與人主觀上的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而為的忘恩行為認定為不道德。既然這項規定來自於公序良俗原則,就應當完整的體現公序良俗的真正含義。因此,這裡必須強調被贈與人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做出的傷害贈與人的行為,才能剝離出因為疏忽而導致贈與人傷害的情況。舉重以明輕,我們可以做一個假設:這個規定如果不更改會出現一個情況,即被贈與人在贈與合同成立後,立即遠離贈與人,擔心自己行為導致贈與人傷害,從而贈與合同被撤銷。很明顯這才是有悖於社會道德的忘恩。另一個證明就來自合同法的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因受贈與人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這一條規定中要求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因是受贈與人的違法行為導致而不是其他非違法的行為。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線,違法行為表現形式上都是不道德行為,從這一條可以看出來,合同法本身同樣認為只有不道德的行為才會成為忘恩行為,並不是一時無心之失就會被認定不道德。具體到一百九十二條,並不會因為被贈與人的一般過失導致贈與人傷害,贈與人就獲得了撤銷贈與的權利。從必要性的角度看:有的法律學者認為,這個法條裡面本身包含了這一部分的含義。但是如果不寫進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那麼就要進行縮小解釋才能達到這個目的。法律必須是嚴謹的,不能容許這樣的省略。試想一下,如果這裡可以做法條中包含被贈與人有傷害贈與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之意,那麼民法體系中的多條法規都可以類推的去做這樣的推理,這樣做豈不是法條大亂。就我國司法現狀來講,並非每個司法人員的法學底蘊都是一樣淵博,如果法條的表述不夠明確,需要去推理必然帶來法條適用中的爭議。如果不寫入主觀上的要求,那麼在司法過程當中必然會出現因為一時疏忽造成贈與人傷害而被撤銷贈與的案例。由此看來,這裡的被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就一定要強調。綜上所述,從應當性和必要性兩個方面來看被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嚴重侵害被贈與人或者其近親屬這一句都必須加入。

  (三)撤銷贈與後財產返還的範圍的更改

  筆者認為這裡可以取回的財產應該包括贈與財產在贈與期間的孳息。在民間借貸的案例中,如果借款合同沒有約定利息,法院將不支援要求支付利息的請求,但是如果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後,借款人仍然不歸還借款,屆滿後至還款時期間的利息,借款人可以要求給付,法院將支援這樣的請求。為什麼對於沒有約定的部分法院還是會支援,探究根底就是因為這裡借款人存在著過錯,應當還款而沒有還款,違反了合同的約定。這裡的利息可以當作是合同訂立時,借款人可以預見的出借人可以獲得的利益,屬於直接利益,借款人當然可以要求賠償。以此類推,在訂立贈與合同之時,如果孳息是受贈與人可以預見的贈與人的利益。具體到贈與合同法中,撤銷權人行使權力的原因,是由於被贈與人的過錯即一百九十二條和一百九十三條所表述的忘恩行為。忘恩行為是背離社會道德的行為,撤銷權行駛後要回贈與期間贈與財產產生的孳息,也應當屬於法院應當支援的範圍之內。

  結語

  合同法制定到今日已經經歷了十多個年頭,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舊的條文必然不能充分的解決所有當下的問題。在贈與合同方面,筆者就自己的觀點提出少許意見,做探討之用。法律的制定就是為了解決問題,而學習的目的就是為了問題儘可能的妥善的解決,本文則是本著這一目的而作。

贈與合同 篇7

  我國《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成立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社會捐贈合同中,常常會有某個部門,如報社等根據受捐助人的請求,釋出募捐倡議,對此我們應對其進行準確定義,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我國合同法規定,要約是指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作出並受之約束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希望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之後根據該要約決定簽訂與否,要約邀請人一般不受要約邀請的約束。

  社會捐贈合同的法律特徵

  1、社會捐贈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其包括三方當事人。社會捐贈合同包括捐贈人、受捐助人、募捐發起人,涉及三種法律關係。該合同因受捐助人或者募捐發起人發出要約,捐贈人的承諾而使合同成立,需要受捐助人和捐贈人兩方當事人的合意,二者缺一不可。社會捐贈合同是特殊的贈與合同,第一,一般情況下,贈與合同的成立先是由贈與人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然後受贈人作出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在此過程中,受贈人一般不是主動的,而社會捐贈合同中,受捐助人積極發出需要幫助的資訊,捐贈人積極作出捐贈的行為,兩者都是積極主動的。第二,一般的贈與合同中當事人都是單一的個體,但社會捐贈合同的捐贈人一般是社會上的多數人,受捐助人往往是一個自然人,有事也可能是多個自然人。第三,一般的贈與合同不需要必須具備特定目的,而社會捐贈合同必須以特定目的(主要是為幫助受捐助人度過特定困難)為前提。

  2、社會捐贈合同是諾成性合同。

  3、社會捐贈合同是特定目的的贈與。社會捐贈合同的特定目的是捐贈人訂立合同的動因和締約的基礎。如果受捐助人不為該目的使用贈與之物,那麼,捐贈人可以主張合同目的不能而撤銷或解除之。

  4、社會捐贈合同為不要式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之外,社會捐贈合同為不要式合同,合同的安全指數與當事人的信譽相關。當事人可以根據其相互之間的信賴關係,採用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訂立皆可。

贈與合同 篇8

  贈與者x x x(以下簡稱甲方)、受贈者x x x(以下簡稱乙方)雙方締結如下贈與契約:

  第一條 甲方將後記的不動產依以下各條約定贈與對方。

  第二條 甲方會同乙方於x x x x年x月x日進行後記的不動產移轉登記及轉讓手續。

  第三條 前條的轉讓系以現有狀況下交付乙方。而自簽約日始至x x x x年x月x日止,乙方得繼承為後記不動產建築物的出租人。

  甲方須將前述房屋租賃契約書交付予乙方。

  第四條 乙方受贈後記的不動產後,應負撫養甲方夫妻之責。 但,乙方應自後記不動產租賃所得租金x元於每月前交付與甲方。

  但,當甲方夫妻之一生病時,或乙方生子時,雙方可重新酌商前述的約定。

  第五條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撤銷本契約:

  (1)無法履行前述的撫養義務時。

  (2)對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第六條 乙方若因前條任一事由遭致撤銷契約時,不得將後記的不動產轉讓,並應立即將之歸還甲方。

  第七條 根據第二條所述後記不動產於辦理移轉登記或交付日之前損壞時,則撤銷後記不動產建築物的贈與,而僅贈與土地。

  乙方可不支付第四條但書中的撫養費。

  不動產標示:

  (1)土地:坐落於x市x街x號

  面積:x x畝

  (2)建築物:木造房屋二層

  面積:一樓x x畝

  二樓x x畝

  上列建築物正租賃中。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人

  贈與人(甲方): 受贈人(乙方)

  住址: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身份證統一號碼:

  x x x x年x月x日 x x x x年x月x日

贈與合同 篇9

  甲方(贈與人):

  身份證號:

  聯絡電話:

  送達地址:

  乙方(受贈人):

  身份證號:

  聯絡電話:

  送達地址:

  甲方為,自願贈與乙方,並就具體贈與事宜與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贈與標的物

  甲方自願將贈與乙方。

  第二條:贈與生效的條件

  第三條:贈與履約期限

  甲方應於乙方成就第二條約定的條件之日起日內向乙方交付第一條所陳述之。

  第四條:合同的解除

  若甲方於乙方成就第二條所陳述條件之前死亡,則本合同自動解除,雙方不再履行本合同約定內容。

  第五條:乙方不得為獲取甲方所贈,採用不正當手段促成條件成就,否則視為條件未成就,甲方不再負贈與義務。

  第六條:若乙方有前述不正當行為,甲方將有權利撤銷本合同。

  第七條:違約責任

  除因甲方經濟狀況突然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家庭生活外,若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於乙方,則乙方可限定甲方交付期限,逾期仍不交付的,乙方有權請求甲方交付相當於價值的貨幣。

  第八條:本合同自各方簽字之日起對各方生效。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或簽章):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或簽章):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