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協議書通用15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協議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協議可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寫好協議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合夥企業協議書,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合夥企業協議書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一條 合夥企業由合夥人共同共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條 合夥企業名稱:___。
第三條 合夥企業經營場所:___。
第四條 合夥企業經營範圍:
第五條 合夥企業的出資總額:___萬元人民幣。
第六條 合夥人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一)甲合夥人姓名:___;
合夥人住所:___;
出資方式:___,共計人民幣__萬元。
(二)乙合夥人姓名:___;
合夥人住所:___;
出資方式:___,計人民幣__萬元。
(三)丙合夥人姓名:___;
合夥人住所:___ ;
出資方式:__,共計人民幣__萬元。
(四)合夥人於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繳付出資。預期無正當理由不繳付出資份額的,按自動放棄本公司的營利分紅。其他合夥人有權利吸收其他人員入夥,並佔原合夥人出資份額比例。
出資額沒有實際繳付的,不能算合夥人已經出資。
出資額中以實物出資的;合夥企業應當於成立後半年內辦理實物過戶手續,並報登記機關備案。
出資額中以智慧財產權出資的,合夥企業應於成立後半年內辦理智慧財產權轉讓登記手續,並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七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和分擔虧損;
1、本公司按年收入實行分紅,分紅比例以出資份額所佔總註冊資金的百分比進行計算,(甲:__%,乙:__%,丙:__%,)。
2、本公司經營期間,如有虧損事由,即出現債務,由合夥人以出資比例承擔。(即承擔:甲:__%,乙:__%,丙:__%,)。
(三)有優先受讓其他合夥人轉讓的財產份額和優先購買合夥企業的新增資金,但須經其他合夥人同意;
(四)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五)合夥企業終止後,依法分得合夥企業的剩餘財產;
(六)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七)合夥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並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八條 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一)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經全體合夥人協商,委託合夥人__為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共__名;
(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三)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對合夥企業事務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
第九條 合夥人入夥、退夥。
(一)合夥企業如有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二)合夥人退夥,應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並承擔合夥期間的債務,退夥人有權將自己的合夥份額轉讓其他合夥人。其他合夥人也有權利在退夥人退出後追加出資份額。
(三)合夥人擅自退夥後,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四)此條款未詳盡的,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六章執行。
第十條 合夥企業的解散、清算。
(一)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 年,自《合夥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二)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3、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4、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5、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夥企業解散時,依據《合夥企業法》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編制清算報表;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天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透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夥人不願透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
第十二條 其他事項。
(一)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二)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共同協商訂立,合夥人簽字後,自合夥企業設立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簽名:
合夥人簽名: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夥企業協議書2
甲方: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乙方: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注:可續寫。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以上普通合夥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七條 合夥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使本合夥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夥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合夥經營範圍用語不規範的,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範、核准登記的為準。合夥經營範圍變更時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合夥期限為_______年。(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增加本條。)
第四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夥人: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___________萬元,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___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佔出資總額的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個月內繳足。
2、有限合夥人: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______________萬元,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___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佔出資總額的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個月內繳足。(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五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條 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六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
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如下條件:____________,並按如下程式選擇產生:___________。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決定”),委託_______________(列出所委託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中法人合夥人委派__________、其他組織合夥人委派___________。
(注:可根據實際續寫,如無非自然人合夥人,此內容刪去)代表其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
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為:________________。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更換程式為: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透過的表決辦法(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的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
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同意”或“經全體合夥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條 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二十條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第七章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一條 新合夥人入夥,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夥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
新普通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注: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 普通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普通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
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合夥人退夥。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有《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
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和退還辦法)。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該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八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八條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透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
不願透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 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十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第三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合夥人各持______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____份(注:此條供合夥人參考,設立合夥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夥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
(注:可選擇。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合夥企業協議書3
甲方: 姓 名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姓 名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合作協議:
第一條 合作專案名稱及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條 合作經營專案和範圍: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條 合作期限,自__ 年__ 月__ 日起,至__ 年__ 月__ 日止,共__ 年。
第四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資人民幣 元,大寫 ,佔總投資額的60%;乙方出資人民幣 元,大寫 ,佔總投資額的40%;
(二)雙方以 方式出資,於___ 年__ 月__ 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__ _元,大寫 。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後,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作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餘分配:第一年年終總利潤 10% 為總額,按投資比例分配;第二年年終總利潤 10% 為總額,按投資比例分配;第三年年終總利潤 10% 為總額,按投資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作債務先以合作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投資比例_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 新合作人入夥,必須經雙方合作人同意; 2. 承認並簽署本合作協議;
3. 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作人對入夥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 自願退夥。合作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人可以退夥: ①合作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作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作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作企業的事由。
合作協議未約定合作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給合作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夥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 當然退夥。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作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 除名退夥。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作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作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作人退夥後,其他合作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作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作人轉讓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作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為合作企業的合作人。
第七條 合作負責人及合作事務執行。
(一)甲方負責經營管理及財務出納;乙方負責財務會計。
(二)合作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作人決定,委託_______為合作負責人,其許可權為: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作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作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作債務;
5. 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夥企業協議書4
甲方:
身份證/營業執照註冊號:
住址/營業地址:
乙方:
身份證號:
住址: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代為持有_%財產份額事宜達成協議如下,以茲共同遵守:
一、委託內容
甲方自願委託乙方作為甲方在_ _______%財產份額的名義持有人,並代為行使相關合夥人權利,乙方自願接受甲方的委託並
代為行使該相關合夥人權利。
二、委託許可權
甲方委託乙方代為行使的權利包括:
1.乙方代為持有甲方在________%的財產份額,並在《有限合夥協議》及合夥人登記名冊上具名;
2.乙方以合夥人身份參與的相應管理活動;
3.乙方代為收取投資收益、出席合夥人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4.乙方行使《合夥企業法》與《有限
合夥協議》規定的合夥人應享有的其他權利。
三、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作為_________%財產份額的實際擁有者,對享有實際的合夥人權利並有權獲得相應的投資收益。
2.在委託持有財產份額期限內,甲方有權在條件具備時,將相關權益轉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屆時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檔案,乙方須無條件同意,並無條件承受。
3.甲方有權依據本協議對乙方不適當的受託行為進行監督與糾正。
四、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作為受託人,乙方有權以名義財產份額持有人身份參與的經營管理。
2.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委託第三方持有上述財產份額及其合夥人權益。
3.乙方在以合夥人身份參與經營管理過程中需要行使表決權時,至少應提前3日通知甲方並徵得甲方意見,徵得甲方意見後按照甲方意見行駛表決權。
4.在未獲得甲方書面授權的條件下,乙方不得對其所持有的財產份額及其所有收益進行轉讓、處分或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
5.乙方承諾將其未來所收到的因持有財產份額所產生的全部投資收益(包括現金收益、非現金收益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轉交給甲方。
五、保密條款
協議雙方對本協議履行過程中所接觸或獲知的對方的任何商業資訊均有保密義務,除非有明顯的證據證明該等資訊屬於公知資訊或者事先得到對方的書面授權。該等保密義務在本協議終止後仍然繼續有效。任一方因違反該等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應當賠償對方的相應損失。
六、爭議的解決
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任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請鄭州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七、其他事項
1.本協議一式貳份,協議雙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或蓋章):乙方(簽名加指模):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夥企業協議書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本協議未規定或與法律法規不符的,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一章 企業名稱和經營場所
第一條 合夥企業的名稱:
第二條 合夥企業主要經營場所:
第三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四條 合夥企業經營範圍:
合夥期限為 年(自由選擇是否約定合夥期限)
第三章 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五條 普通合夥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為:
姓名或者名稱
住 所
第六條 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為:
第四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七條 合夥人共出資 萬元,各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為:
普通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價格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評估辦法)。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方式出資。
合夥人應按期足額繳納出資。以非貨幣形式出資需辦理財產權轉移的,辦理完財產權轉移手續方為繳付完成。
第五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八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該條可根據合夥人之間實際約定,規定相應內容)
第六章 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第九條 必須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第十條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 或者按照合夥協議自行約定 ),委
託 個合夥人為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該合夥人應按照合夥協議或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
作為合夥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夥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第十一條 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
夥事務;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十二條 執行合夥事務人未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登記時,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將應當歸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執行事務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列舉事由)
對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第七章 入夥、退夥
第十四條 新合夥人入夥,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五條、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普XX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約定合夥期限的適用)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二)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三)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四)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列舉退夥事由)。
(未約定合夥期限的適用)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十七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除有限合夥人外,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合夥人符合本協議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第十九條 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夥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夥。
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第二十條 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第二十一條 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第九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八章 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的轉變
第二十二條 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三條 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透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透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七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列舉事由)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條 合夥企業解散時,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二十九條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第三十條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署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三十一條 合夥企業登出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共同協商訂立,經全體合夥人簽署後
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補充本協議,需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經全體合夥人簽署後生效。
本協議未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夥人依法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合夥企業留存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合夥人簽署(自然人簽名,自然人以外的單位蓋X):
年 月 日
合夥企業協議書6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按照自願,平等,公平,誠實的原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一條 合夥目的:
第二條 合夥企業由合夥人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條 合夥企業名稱:
第四條 合夥企業經營場所:
第五條 合夥企業經營範圍:
第六條 合夥企業的出資總額: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合夥人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一)合夥人姓名: ;
合夥人住所: ;身份證號碼: ;
出資方式: ; 計人民幣 萬元。
(二)合夥人姓名: ;
合夥人住所: ;身份證號碼: ;
出資方式: ;計人民幣 萬元。
(三)合夥人於 年 月 日前繳付出資。
第八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的權利;
(二)合夥人按照出資份額分取紅利和分擔虧損;
(三)有優先受讓其他合夥人轉讓的財產份額和優先購買合夥企業的新增資金的權利,但須經其他合夥人同意;
(四)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五)合夥企業終止後,依法分得合夥企業的剩餘財產;
(六)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七)合夥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並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九條 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一)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經全體合夥人協商,委託合夥人 為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共 名;
(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三)合夥人依法或者按照合夥協議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除《合夥企業法》另有規定或者本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對合夥企業事務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表決程式為 。
第十條 合夥人入夥,退夥。
(一)合夥企業如有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二)合夥人退夥,應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三)合夥人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四)此條款未詳盡的,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六章執行。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的解散,清算。
(一)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 年,自《合夥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二)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3,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4,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5,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夥企業解散時,依據《合夥企業法》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編制清算報表;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天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透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夥人不願透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訴 。
第十三條 其他事項。
(一)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二)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一份。
(三)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共同協商訂立,合夥人簽字後,自合夥企業設立之日起生效。
(四)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合夥人簽名:
合夥人簽名:
年 月 日
合夥企業協議書7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一條合夥目的:共同經營、共同盈利。
第二條合夥企業由合夥人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條合夥企業名稱:
第四條合夥企業經營場所:
第五條合夥企業經營範圍: 加工、銷售、箱包(不含印製)(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六條合夥企業的出資總額:
合夥時間:
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
第七條合夥人姓名、住所、出資方式、出資額及繳付期限。
(一)合夥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合夥人住所:
出資方式:
貨幣認繳出資:
(二)合夥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合夥人住所:
出資方式:
貨幣認繳出資:
(三)合夥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合夥人住所:
出資方式:貨幣認繳出資:計人民幣___萬元。
(四)合夥人應於_年_月_日前繳付出資。
出資額沒有實際繳付的,不能算合夥人已經出資。
第八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和分擔虧損;
(三)有優先受讓其他合夥人轉讓的財產份額和優先購買合夥企業的新增資金,但須經其他合夥人同意;
(四)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並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五)合夥企業終止後,依法分得合夥企業的剩餘財產;
(六)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七)合夥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並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九條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一)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經全體合夥人協商,委託合夥人___為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二)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對合夥企業事務實行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透過的表決辦法。
(三)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
第十三條其他事項。
(一)合夥企業登記事項因退夥、入夥、合夥協議修改等發生變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記,應當於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二)有關不盡事宜按《合夥企業法》辦理或由合夥人協商解決。
(三)本協議一式三份,合夥人各執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四)本協議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協商訂立,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合夥人簽字並蓋章:
__年_月_日
合夥企業協議書8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相關,按照自願、平等、公平、誠實的原則,經新合夥人和原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一條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經營場地
1、合夥企業的名稱:
2、合夥企業經營場地:
第二條 合夥人情況
1、合夥企業原合夥人情況
(1)合夥人名稱:
身份證號碼:
出資金額:
(2)合夥人名稱:
身份證號碼:
出資金額:
出資金額:
2、入夥人情況及出資金額、方式
(1)入夥人名稱: ; 身份證號碼
(2)出資方式: ;
(3)出資金額:
第三條 合夥企業權利義務分配
1、入夥人完成出資後,成為本合夥企業的正式合夥人;
2、合夥企業債務分擔:
3、入夥人完成出資後,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變更為 ;出資比例為 ;
4、入夥人在本協議上簽字,即表明已經完全履行完畢入夥出資義務;
6、合夥人應當在入夥人履行出資義務後 日內辦理完畢合夥企業合夥人變更事宜。
第四條 合夥事務的執行
1、合夥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為:
(1)對合夥企業的日常事務進行管理;
(2)負責對外簽訂合同;
2、合夥企業的重要經營決策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
第五條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1、利潤分配:
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按照合夥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或者其他比例);
2、利潤分配方式:合夥企業從正式投入生產經營之日起,每 個月結算一次,結算後按照本協議約定進行利潤分配。利潤分配以銀行轉賬、匯款方式方式(或者現金支付方式)進行;
4、債務承擔:合夥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產生的合夥債務,先由合夥企業財產進行償還,合夥企業財產不足償還時,再由 償還;
第六條 入夥、退夥及出資的轉讓
1、入夥:①需要承認本合夥協議
②需經全體合夥人的同意
③執行合夥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
②不得在不利合夥時退夥
③退夥需提前 個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需要經過全體合夥人的同意
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清算
⑤在不利合夥時退夥或者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而退夥,而給合夥造成損失的,由退貨人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合夥人轉讓出資的,需要經過其他合夥人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而轉讓的,轉讓行為無效。
第七條 爭議解決辦法
(1)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的,應當現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或者協商後又不履行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2)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而提起民事訴訟的,
由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 協議的生效
本協議自當事人各方簽字時起發生法律效力
第九條 附件
第十條 當事人各方均應當嚴格遵守本協議,其他未約定事宜,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一條 本協議一式 份,由 各執一份。
入夥人簽章:
原合夥人簽章:
簽章時間:
簽章時間:
本協議簽訂地點:
合夥企業協議書9
甲方: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
聯絡地址: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
聯絡地址: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
聯絡地址: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本著公平、公正、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合同如下:____________
第一條:甲、乙、丙三方各自願出資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_____元整)租下鋪面,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清,從事美髮業務。出資比例為甲方佔投資總額的__________%、乙方為__________%、丙方為__________%。租該鋪面所有資產均屬三方共同出資,共同所有,共有比例為各方出資比例。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
第二條:本合夥門面經營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年。起始時間自與房東簽訂合同之日起計算。到期後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一個月重新簽訂合夥合同並辦理有關手續。到期後沒有重新簽訂合夥合同或補充合同但繼續經營的,各方的權利義務以本合夥合同為準。
第三條:盈利分配及形式
1、合夥各方在合作經營期間,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經營盈餘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原則上按季度小結,年底十二月按出資比列核算分配;
3、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按出資比例承擔。在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四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1、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不受出資比例限制;
2、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各方共有比例為各方的出資比例;
3、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責任比例按出資比例計算。
第五條:禁止合夥人以下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2、合夥協議無約定或者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3、除已有業務之外,不得經營或者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4、無正當理由強制退夥;
5、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私自調整員工的薪資;私自提幹;私自任免員工。
6、其他損害本合夥利益的一切行為。
第六條:甲、乙、丙各方對合夥事務享有以下執行權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招攬工程裝修,因工程裝修所需進行的行為;
3、支付合夥債務;
4、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
5、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6、策劃人可由全體合夥人推舉能力稍強、經驗稍豐富的合夥人擔任,其他所有合夥人享有決定權。實行"多一票透過,少一票否決"制度。
第七條:合夥人作為工作人員的權利
1、合夥人自願擔任管理人員,並得到全體合夥人的同意,有權獲得相應崗位工資報酬;
2、按國家規定正常生產的男員工享受30天的護理假,女員工有權力享受產假、哺乳假,應視為正常出勤享受一年年假,在這期間合夥人享受店面所有權益以及盈利收入的10%的提成分配,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苛反之則違反國家勞動法,侵害了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可到相關部門舉報並申請勞動仲裁。
第八條:新合夥人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合同;
3、除入夥合同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門面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與新合夥人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新合夥人入夥前需評估門面市值,按股數認購;
6、新合夥人入夥所出資額,由原合夥人按原出資額比例分配;原合夥人剩餘資金為現出資額,折算現在所持股數。
第九條: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一)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終止:____________
1、合夥期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4、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二)合夥終止後的事項:____________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如果合夥人對清算人達不成合意,自合夥解散後十五日內共同指定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及共益債務後,按下列順序清償:____________
(1)合夥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合夥所欠稅款;
(3)合夥的債務;
(4)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3、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約定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4、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且在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條:合夥人退夥事項
1、合夥存續期間的前二年內不得退夥,不得轉讓出資。如合夥人無相關法律規定的不可避免事由退出,除不退出資額以外,還必須向其餘合夥人支付違約金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___整)。
2、門面經營期限開始之日起二年以後各合夥人可轉讓自己的出資,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必須徵求全體原合夥人同意且第三人應同意按入夥對待,否則視為退夥。
3、合夥人退夥或轉讓自己的出資後三年之內不得在合夥門面方圓十公里之內從事相關行業,不得利用熟悉的員工套取合夥門面商業機密,不得招用曾在合夥門面的員工共事。
第十一條:合夥門面的繼續
1、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門面名稱繼續經營原門面事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2、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經其餘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否則按出資比例退給其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有違反本協議第五條規定的行為的,應按下列規定承擔責任:____________
(1)將違約行為所獲得的收益上繳合夥門面;
(2)經勸阻,拒不改正者,可由其餘合夥人決定除名,同時向未違約的合夥人一次性支付違約金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___整);
2、合夥人有本合同第十條第3款規定行為之一的,違約方應將違約行為所獲得的收益賠償給其他合夥人,同時向門面一次性支付違約金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___整)。
第十三條: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四條:____________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共同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條:____________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夥人各執一份。
第十六條:____________本合同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丙方: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合夥企業協議書10
甲方:
身份證號:
住址:
乙方: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鑑於:
1.在本協議簽署日之前,甲方及其他方已經簽署了《__________有限合夥協議》(“合夥協議”),共同設立__________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合夥企業”)。
2.甲方作為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共向合夥企業認繳並實際出資人民幣__________元,佔全部合夥人認繳出資總額的__________%(“名義認繳份額”)。
甲方實際繳付人民幣__________元,佔全部合夥人認繳出資總額的__________%(“甲方實際認繳份額”);
乙方實際繳付人民幣__________元,佔全部合夥人認繳出資總額的__________%(“乙方實際認繳份額”);
丙方實際繳付人民幣__________元,佔全部合夥人認繳出資總額的__________%(“丙方實際認繳份額”)。
經平等協商,甲、乙、丙三方就如何確認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的身份及各自認繳份額的收益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1.名義合夥人與份額代持
甲乙丙三方在此確認,就乙方和丙方所實際認繳份額,甲方是乙方和丙方指定的合夥企業的名義合夥人。甲方為乙方和丙方的利益在合夥企業中代乙方和丙方持有實際認繳份額,乙方和丙方為各自認實際繳份額的實際所有人。
2.認繳份額的轉讓
在獲得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的一致同意的前提下,甲方同意在收到書面請求後向乙方或丙方無償轉讓認繳份額,並簽署轉讓實際認繳份額所需的全部協議並採取全部必要的行動,包括但不限於簽署認繳份額轉讓協議,協助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等事項。
3.投資收益與風險承擔
3.1乙方或丙方就其實際認繳份額對合夥企業的投資收益全部歸屬於乙方或丙方各自所有,甲方不因自本協議所獲的名義合夥人身份,而對乙方和/或丙方的實際認繳份額享有投資收益。
3.2乙方和/或丙方對合夥企業的投資收益,由甲方以自己的名義代為領取。
3.3甲方承諾將所領取的投資收益,按照乙方、丙方各自認繳份額所佔之比例,於代領後應乙方和丙方的書面請求而劃入乙方和丙方指定的賬戶。
3.4因投資合夥企業所產生的投資風險,由甲乙丙三方按照各自認繳份額所佔的比例分攤承擔。如果甲方已經代為乙方和/或丙方向第三方承擔了損失,則乙方和/或丙方應在收到甲方的書面請求後將甲方代為承擔的損失匯入甲方指定的賬戶。
4.其他合夥人權利
4.2甲方代表乙方和丙方行使有限合夥的各項權利,包括參加合夥人會議、行使表決權、參加投資決策委員會、參加風險控制委員會、簽署合夥人會議決議檔案等。對於甲方以名義合夥人對外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視作獲得乙方和丙方的授權與許可,並由乙方和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代持期限及協議終止
5.1本協議有效期與甲方在合夥企業中的名義認繳份額持有期限相同,自協議生效之日起算。
5.2代持期限內,甲乙丙三方可以根據合夥企業執行的實際情況變更或者終止代持關係,但是三方需另行達成書面協議。
6.保密雙方同意,本協議的內容及本協議的存在為保密資訊,未經一方事先同意,其他方不得對任何第三方披露。
7.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7.1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解釋。
7.2雙方在此同意,凡因本協議引起的任何爭議或分歧,如果無法透過協商解決,則任何一方都可將該等爭議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根據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一方承擔。
7.3在爭議發生並提交仲裁期間,雙方應繼續享有和履行本協議項下除提交仲裁的爭議之外的權利和義務。
8.其他
8.1本協議經各方簽署後立即生效。
8.2未經一方的事先書面許可,另一方不得向他人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8.3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8.4本協議的任何變更都需要雙方的書面同意。
8.5本協議的條款是可分割的。任何條款的無效都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和執行性。
8.6本協議以中文書寫,各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有鑑於此,各方於文首所述日期簽署本協議,以昭信守。
甲方: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夥企業協議書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工程建設市場需求,為社會提供工程造價諮詢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建設部《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和行業管理規定,經全體合夥人共同商定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企業名稱:_________工程造價諮詢聯合事務所(需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
企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第三條經營範圍
(一)提供建設工程投資控制和造價諮詢服務;
(二)編制和稽核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工程預決算、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工程結算和決算;
(三)依法接受委託辦理工程工程造價鑑證業務;
(四)其他法定業務。
第四條本企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合夥協議,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行業組織的指導。
第五條企業遵循獨立、客觀、公正和誠信為本、質量至上的宗旨,遵守行業準則,依法執業,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委託人、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二章 合夥人與合夥人出資
第六條本企業由以下合夥人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本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需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
姓名
性別
住所
身份證號碼
執業資格
第七條合夥人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元以上),由合夥人共同投入(出資比例應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其中:
姓名
出資額
出資比例
身份證號碼
執業資格
第八條出資人均以現金方式出資,全部出資額應在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繳足,並委託其他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合夥人在工商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第九條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增加對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企業虧損。
第十條本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本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企業財產。本企業的財產由企業合夥人依照法律和本協議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條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受讓人條件必須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並需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受讓人即成為本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合夥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十二條合夥人不得饋贈、抵押其在企業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第十三條本企業的利潤和虧損按全體合夥人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企業年度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第三章 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經全體合夥人一致決定,委託合夥人______________為本事務所所長,對外代表本企業執行企業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本企業事務(經合夥人一致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企業事務。共同執行企業事務參照《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訂立協議)。
第十五條執行企業事務的所長應當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第十六條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所長,檢查其執行企業事務的情況;有權查閱企業帳簿。
第十七條合夥人對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商定解決。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
第十八條被委託執行企業事務的所長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十九條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同性質的業務。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二十條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一)處分企業的不動產;
(二)改變企業名稱;
(三)轉讓或者處分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四)修改合夥協議;
(五)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六)以本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七)聘任、解聘合夥人以外的員工和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八)企業員工的分配、獎罰、福利方案;
(九)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一條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入夥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企業經營期滿,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二)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合夥人在不給本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合夥人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四)個人的執業資格被註冊管理機構登出;
(五)個人職業年齡超過六十五週歲;
(六)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前款規定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五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本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第二十六條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本企業向合法財產繼承人退還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合法財產繼承人不得繼承合夥人身份。
第二十七條合夥人退夥的,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第二十八條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二十九條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條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第十三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三十一條企業登記事項因退夥、入夥、合夥協議修改或發生變更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於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按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向工商登記機關和資質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或變更手續。
第五章 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二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二)企業被資質管理部門依法吊銷資質證書無法繼續經營的;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五)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三條企業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擔任清算人。
第三十四條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企業所欠招用的員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企業所欠稅款;
(三)企業的債務;
(四)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第三十五條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按本法按照本協議第十三條的規定的比例進行分配。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依照本法按照本協議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在法定追訴期內,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企業經營期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三十八條本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合夥人(簽字):_______ 合夥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夥企業協議書12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並經公司和學校股東會、董事會相關授權批准,就甲方和______及丙方,股份退股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因個人原因及辭職申請將其在______(含丙方即原在______及_____委託聯營後的)全部股份退還股份。
二、乙方同意接受該退股的股份,以現金方式一次性付清全部退股金給甲方。
三、退股金額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整(小寫:______)。本合同簽訂當日生效,簽訂之日__日內乙方支付上述款項給甲方,甲方不再享有公司和學校的股東任何權益和義務,不得再請求分配利潤或者其他經濟報酬。
四、甲方保證對所退股該公司的股份擁有完全的處分權(沒有設定任何抵押、質押或擔保等,並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則,由此引起的全部責任,由甲方承擔。甲方應對乙方學校和公司的各種機密有繼續保密的義務,並不得造成有損學校和公司的言行舉止,否則將賠償乙方的損失。
五、本協議簽訂前,甲方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與______簽訂的《認股協議書》解除並終止履行。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與甲方、丙方簽訂的《聯營合同》同時解除。該二份合同中的違約條款、違約責任的賠償方式、違約金的計算等條款全部失效。
六、甲方在合作期間從乙方公司或者丙方各學校獲取的商業秘密在簽訂本退股協議後有繼續保密的義務,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洩露。甲方不得從事造成有損______和乙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言行舉止,否則將賠償乙方或丙方的損失。甲方不得自行或者指使他人干擾乙方及丙方的經營活動,如甲方違反本條款,應當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壹拾萬元給乙方,給乙方、丙方造成嚴重損失的,應當另行賠償。
七、本退股協議生效後,甲方不得使用“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所有或者乙方法定代表人紀春盛所有的商標。本協議生效後,甲方有從事教育培訓業,在登記培訓學校或者公司名稱時,不得使用含有“_____”、“_____”或者“_____”、“_____”等乙方與丙方使用中的字樣作單位名稱。如甲方違反本條款,應當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壹拾萬元給乙方,給乙方造成嚴重損失的,應當另行賠償。
八、本協議簽訂前後甲方所有的個人債務應當自行履行完畢,因其履行個人債務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及訴訟、仲裁均與______及法定代表人、丙方無關。
九、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由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三方均同意提交福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本協議一式多份,甲乙丙三方各主體均持一份,自三方簽字或者蓋章且甲方收到退股金後生效。
甲方(簽字和手印):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夥企業協議書13
甲方: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
籍貫:________
現住所:________
乙方: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
籍貫:________
現住所:________
企業名稱:________
企業經營場所:________(無分店)
經營範圍:________
餐飲:________
酒店業:________
合夥目的:以雙方的優勢和特長強強聯合,打造現代化、標準化的餐飲經營企業,提高國人的飲食文化。
現本著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制定該普通合夥企業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詳細]
○合夥企業協議書(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類)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工程建設市場需求,為社會提供工程造價諮詢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建設部《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和行業管理規定,經全體合夥人共同商定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企業名稱:_________工程造價諮詢聯合事務所(需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
企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
合夥企業協議書14
甲方(名義合夥人):
身份證號/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乙方(實際合夥人):
身份證號/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丙方(實際合夥人):
身份證號/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鑑於:
1.在本合同簽署日之前,甲方及其他方已經簽署了《 有限合夥合同》(以下簡稱“合夥合同”),共同設立 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合夥企業”)。
2.甲方作為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共向合夥企業認繳並實際出資人民幣 元,佔全部合夥人認繳出資總額的 %(以下簡稱“名義認繳份額”)。
上述甲方認繳資金組成如下:
甲方實際繳付人民幣 元,佔全部合夥人認繳出資總額的 %(以下簡稱“甲方實際認繳份額”);乙方實際繳付人民幣 元,佔全部合夥人認繳出資總額的 %(以下簡稱“乙方實際認繳份額”);丙方實際繳付人民幣 元,佔全部合夥人認繳出資總額的 %(以下簡稱“丙方實際認繳份額”)。
經平等協商,甲、乙、丙三方就如何確認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的身份及各自認繳份額的收益問題達成如下合同:
一、名義合夥人與份額代持
甲乙丙三方在此確認,就乙方和丙方所實際認繳份額,甲方是乙方和丙方指定的合夥企業的名義合夥人。甲方為乙方和丙方的利益在合夥企業中代乙方和丙方持有實際認繳份額,乙方和丙方為各自實際認繳份額的實際所有人。
二、認繳份額的轉讓
在獲得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的一致同意的前提下,甲方同意在收到書面請求後向乙方或丙方無償轉讓認繳份額,並簽署轉讓實際認繳份額所需的全部合同並採取全部必要的行動,包括但不限於簽署認繳份額轉讓合同,協助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等事項。
三、投資收益與風險承擔
1.乙方或丙方就其實際認繳份額對合夥企業的投資收益全部歸屬於乙方或丙方各自所有,甲方不因自本合同所獲的名義合夥人身份,而對乙方和/或丙方的實際認繳份額享有投資收益。
2.乙方和/或丙方對合夥企業的投資收益,由甲方以自己的名義代為領取。
3.甲方承諾將所領取的投資收益,按照乙方、丙方各自認繳份額所佔之比例,於代領後應乙方和丙方的書面請求而劃入乙方和丙方指定的賬戶。
4.因投資合夥企業所產生的投資風險,由甲乙丙三方按照各自認繳份額所佔的比例分攤承擔。如果甲方已經代為乙方和/或丙方向第三方承擔了損失,則乙方和/或丙方應在收到甲方的書面請求後將甲方代為承擔的損失匯入甲方指定的賬戶。
四、其他合夥人權利
1.除上述投資收益的行為以外,乙方和丙方作為合夥企業的實際合夥人,有權透過甲方瞭解合夥企業的一切情況,甲方應根據乙方和/或丙方的要求,對其希望瞭解的合夥企業事項、資訊等予以告知。
2.甲方代表乙方和丙方行使有限合夥人的各項權利,包括參加合夥人會議、行使表決權、參加投資決策委員會、參加風險控制委員會、簽署合夥人會議決議檔案等。對於甲方以名義合夥人對外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視作獲得乙方和丙方的授權與許可,並由乙方和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代持期限及合同終止
1.本合同有效期與甲方在合夥企業中的名義認繳份額持有期限相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算。
2.代持期限內,甲乙丙三方可以根據合夥企業執行的實際情況變更或者終止代持關係,但是三方需另行達成書面合同。
六、保密
雙方同意,本合同的內容及本合同的存在為保密資訊,未經一方事先同意,其他方不得對任何第三方披露。
七、爭議解決
1.本合同的簽訂、解釋及其在履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約束。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合同各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位於 (地點)的 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
1.本合同經各方簽署後立即生效。
2.未經一方的事先書面許可,另一方不得向他人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的任何變更都需要雙方的書面同意。
5.本合同的條款是可分割的。任何條款的無效都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和執行性。
6.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各方各執 份。各份合同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簽字或蓋章):
聯絡人:
聯絡方式:
地址:
乙方(簽字或蓋章):
聯絡人:
聯絡方式:
地址:
丙方(簽字或蓋章):
聯絡人:
聯絡方式:
地址:
合夥企業協議書15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丙方:_______
甲乙丙三方經自願協議一致,就合夥經營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夥名稱或專案:工程承包,主要經營地:_______
二、合夥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三方散夥時止,合夥協議書。
三、出資金額、方式、期限: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萬元。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萬元。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萬元。甲方與丙方的出資交到乙方保管。
四、出資總額及各方佔比: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萬元,甲方出資佔_______%,乙方出資佔_______%,丙方出資佔_______%。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五、盈虧分擔比例:本合夥產生的盈利及虧損均按各方出資比例分配及分擔。
六、經營管理:合夥事務由乙方負責管理,甲方及丙方不參與日常管理,如遇合夥事務重大事項的決定應經甲方和丙方的同意。
七、入夥及退夥:新合夥人入夥,應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簽訂本合夥協議約定權利義務。合夥人請求退夥的,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協議書《合夥協議書》。
八、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和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
九、財務管理:本合夥每年至少結算一次盈虧,並實際分配,經各方同意,也可不分配。
十、違約責任:各合夥人未經全體同意,不得擅自處理合夥的財產,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十一、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凡因本協議或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按交_______法院管轄訴訟。
十二、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適宜進行補充。
十三、本合同一式叄份,三方個持一份。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丙方: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