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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

【精選】勞動合同範文集錦6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勞動合同6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根據國家勞動用工的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簽訂本勞動用工合同書。

  一、勞動用工專案

  1、甲方在雲南省大理州鶴慶縣朵美鄉投資經營採砂專案(以下簡稱採砂專案),甲方已取得采砂專案合法經營檔案、手續。

  2、甲方需要聘用採砂專案的勞務用工人員,乙方同意任聘甲方勞務用工人員。

  3、甲方專案的勞務用工時間計劃為20xx年2月16日至6月30日(以實際用工時間為準)。

  二、乙方應聘職位及職責

  1、乙方應聘甲方專案勞務用工職位(崗位名稱): 。

  2、乙方職位的崗位職責: 。

  三、乙方勞務報酬及支付

  1、乙方勞務報酬每月 元人民幣。

  2、乙方勞務報酬中包括基本工資、職務工資、崗位津貼、勞動保險及其他勞務報酬。

  3、甲方按月(每月月底)支付乙方勞務報酬。乙方如需預計費用,可由甲乙雙方協商辦理。

  4、乙方計劃應聘時間:20xx年 月 日至 月 日。

  四、甲方職責

  1、保證採砂專案手續合法,正常經營,保護乙方合法權益。

  2、按本合同書約定,按時、足額支付乙方勞務報酬。

  五、乙方職責

  1、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和甲方公司經營管理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管理,遵守生產勞動紀律。

  2、忠實履行崗位職責,保質保量完成生產任務。

  六、違約責任

  1、在乙方履行職責,甲方不能及時、足額支付乙方勞務報酬,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甲方應按違約標的向乙方支付5%違約金。

  2、如發生乙方不能履行職責,或出現乙方違反甲方規章制度,勞動法律的情況,甲方應予批評教育;經批評教育乙方仍不能履約,甲方有權提前解除與乙方的用工合同並辭退乙方。

  七、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後正式生效,自用工時間結束自動失效。

  2、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列。《條例》包括6章38條,旨在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使勞動合同法更具操作性。《條例》圍繞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勞動派遣、法律責任等作出詳細規定。

  《條例》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採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係的***。《條列》規定,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條列》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一、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建立職工名冊最高可罰2萬元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條例》進一步細化了職工名冊的內容,規定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絡方式、用工形勢、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二、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條例》規定,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條例》指出,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夥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合同範本《勞動合同法實施條列》。

  為了避免用工單位規避勞動合同法律義務,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條例》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義務,包括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連續用工的要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等。如果用工單位不履行這些義務,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條例》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單位也應當向該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支付賠償金後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條例》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針對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條例》要求,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四、14種情形用人單位可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國務院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14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14種情形是: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合同 篇3

  一、為了規範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

  三、管理職責:公司勞動人事員工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認真學習並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範化、標準化。

  四、勞動合同的訂立:

  1、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字。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2、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瞭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瞭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3、合同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工作地點;

  (6)勞動紀律;

  (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9)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等其他條款。

  4、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根據不同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5、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一個月為試用期,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兩個月為試用期,三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三個月為試用期。

  6、服務期: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幾至幾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7、保守秘密: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約定保密責任。對負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有競爭的業務。

  8、違約金:違反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的員工,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將以違約金的方式追究違約責任。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根據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價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遞減;違反保密約定的,違約金按事先約定金額承擔,但約定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五、勞動合同的履行:

  1、生效履行:勞動合同自合同簽訂日起生效。

  2、合同變更: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3、合同中止:由於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於法定或者約定的原因,公司和員工可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若合同中止期間,合同期滿的,合同終止。

  4、合同解除:

  (1)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5、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6、合同順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對員工採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懷孕期、生產期、捕乳期內),公司將不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形結束。

  六、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1、經濟補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予經濟補償:

  (1)公司提出並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因公司的違規行為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員工在停工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併、分立等),致原合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2、補償標準:

  (1)給付標準:按照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性收入的補償金,對於停工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員工,另外給予本人六個月工資性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2)計算標準:計發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月工資性收入,按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算。

  3、法律責任: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勞動爭議: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透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勞動合同 篇4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地址:

  性質: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印製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型別和期限

  第一條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年月日至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其中試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為天。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乙方實行工時制。

  (一)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二)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條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六條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甲方應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七條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八條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九條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十條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五、勞動報酬

  第十一條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為元/月。(試用期間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工種、同崗位職工工資的80%)。

  第十二條乙方試用期滿後,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種工資形式:

  (一)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由以下幾部分組成:、、、;其標準分別為元/月、元/月、元/月、元/月。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二)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計件單價約定為元。

  (三)其他工資形式。具體約定可在本合同第四十五條中明確。

  第十三條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日,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應不違反國家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

  第十四條甲方安排乙方延長日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於乙方工資15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乙方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於乙方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五條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產、歇業,未超過一個月的,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超過一個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應按不低於當地失業保險標準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費。

  第十六條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時到次日6時期間工作的,每個工作日夜班補貼為元。

  第十七條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喪假等假期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的標準,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乙方工資。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八條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乙方工傷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各項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第二十三條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四條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二十五條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二十六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二十七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第二十九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二十六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條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地方政府規定的困難企業標準),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一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達到國家規定不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等級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復員退伍義務兵和建設徵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5、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6、擔任集體協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職責的;

  7、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情況的。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相應的勞動報酬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三十三條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四條本合同到期,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期滿後,雙方仍存在勞動關係的,甲方應與乙方及時補籤或續訂勞動合同,雙方就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時,補籤或續訂的合同期限應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於月。乙方符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甲方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六條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出現法定終止條件或甲乙雙方約定的下列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九、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三十七條甲方違反勞動合同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八條甲方解除乙方勞動合同,除本合同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外,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九條甲方解除乙方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的,除全額髮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條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按第三十八條執行外,還應發給乙方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月工資標準按甲方正常生產情況下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計算,若乙方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則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執行)。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四十一條甲方發生故意拖延不與乙方續訂勞動合同、與乙方訂立無效勞動合同、違反規定或本合同約定侵害乙方合法權益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等情形之一的,給乙方造成損害,甲方應按下列規定賠償乙方損失:

  1、造成乙方工資收入損失的,按乙方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乙方,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2、造成乙方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乙方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乙方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乙方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乙方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乙方為女職工或未成年工,造成其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第四十二條乙方違反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下列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

  2、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十、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一方違反本合同時,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元。

  第四十四條其他違約責任

  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五條

  十二、勞動爭議處理

  第四十六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其他

  第四十七條以下專項協議和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協商解決;與今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五十條乙方確定下列地址為勞動關係管理相關檔案、文書的送達地址。如以下地址發生變化,乙方應書面告知甲方。

  (特別提示:以上條款內容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合同前,均應事先仔細閱讀,並詳細瞭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內容,雙方簽字後即行生效。)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名)年月日

  乙方:(簽名)年月日

  鑑證機關:(蓋章)鑑證人:(簽章)

  年月日

勞動合同 篇5

  甲方:法定代表人

  註冊地址

  乙方性別居民身份證號碼

  出生日期年月日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年月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省(市)區(縣)街道(鄉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為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年月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於終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

  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情況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時間。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乙方加班工資基數為每日元或按

  執行。

  第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範圍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第七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教育。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 甲方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元或按

  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工資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

  第九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元或按

  執行。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

  第十一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二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 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依法制定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有權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條 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的規章制度,遵守勞動安全衛生、

  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自身素質。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應變更勞動合同並及時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一)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二)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的。

  第十七條 當事人依據第十六條第(二)項的約定,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應將變更要求書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應在15日內(含15日)書面答覆對方;15日內未答覆的視為不同意變更本合同。

  第十八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按照甲方單位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可以接觸勞動合同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後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國家和本市從事有關行業、工種崗位規定,甲方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一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合同: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的;因防治工業汙染源搬遷的;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

  第二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解除本合同:

  (一) 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達到傷殘等級的;

  (二)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在甲方連續工作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

  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建設徵地農轉非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八) 集體協商的職工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自擔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內的。

  第二十三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應予已辦理相關手續。但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期限界滿後,因甲方原因未辦理終止手續,

  乙方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關係即行解除。

  八、勞動合同的終止、續訂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乙方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

  (四)甲方依法破產、解散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期限界滿前30日,甲方應將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而終止勞動合同的,以乙方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乙方1日工資的賠償金。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續訂本合同並及時辦理續訂手續:

  (一)甲乙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本合同期限屆滿後,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仍存在勞動關係,乙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

  出現本條第(二)項情況,雙方就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時,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於12個月;乙方符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甲方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九、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九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標準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應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二)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最多不超過12個月:

  (一)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三)本合同期限屆滿,因甲方原因未辦理終止手續仍存在勞動

  關係,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乙方相當於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資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高於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資,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三)甲方裁減人員的。

  第三十二條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發標準不得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

  第三十三條 甲方解除本合同後,未按規定發給乙方經濟補償金的,除全額髮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需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四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支付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還應加發50%的醫療補助費,患絕症的加發100%的醫療補助費。

  第三十五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或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甲方出資培訓和出資招接收的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解除合同的賠償標準為

  第三十七條 乙方因存在本合同規定的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保守商業秘密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雙方約定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九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四十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證機關(蓋章) 簽證員(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註冊地址 經營地址

  第二條 乙方 性別 戶籍型別(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在漢居住地址 戶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終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 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制度。執行每天 小時工作制,每週工作 天,每週休息 天。乙方工作時間平均每週不超過 小時,甲方應當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八條 鑑於旅遊的行業的特殊性以及乙方的工作及職責需要,甲方安排乙方的 工作崗位,經批准屬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崗位,雙方依法執行不定時工作制規定。

  第九條 鑑於旅遊的行業的特殊性以及乙方的工作及職責需要,甲方安排乙方的 工作崗位,經批准屬於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崗位,雙方依法執行以 為綜合計算週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規定。

  第十條 甲方嚴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時間,控制加班加點,保證乙方的休息與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須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應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同意,並依法給予乙方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十一條 甲方依法為乙方安排帶薪年休假,具體休假時間雙方協商確定。

  五、勞動報酬

  第十二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元或按 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十三條 甲方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 元或按 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武漢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五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武漢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六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武漢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八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九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二十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武漢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二十三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五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武漢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