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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

擔保合同合集九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麼相關的合同到底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擔保合同9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擔保合同 篇1

  貸款方:______銀行;

  借款方:_______;

  擔保方:________;

  三方經過充分協商,特簽訂本

  透過銀行轉帳。由貨款方提供借款方__貸款__元。借款、還款計劃如下:

  日期x金額(大寫)利率x用途x日期x借款本金

  第二條x貸款方應按期、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否則,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逾期貸款罰息同。

  第三條x貸款利率,按銀行貸款現行利率計算。如遇調整,按調整的新利率和計算辦法計算。

  第四條x借款方應按協議使用貸款,不得轉移用途。否則,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新貸款,直至收回已發放的貸款。

  第五條x借款方如不按規定時間、額度用款,要付給貸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按借款額度、天數,按借款利率的50%計算。

  第六條x借款方保證按借款契約所訂期限歸還貸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遲在貸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請,經貸款方同意,辦理延期手續。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原訂期限的一半,貸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辦理延期手續的逾期貸款,加收罰息。

  第七條x借款方的借款由擔保人用___作擔保。

  第八條x貸款到期後一個月,如借款方不按期歸還本息時,由擔保單位(或擔保人)負責為借款方償還本息和逾期罰息。

  第九條x補充條款____________。

  第十條x本合同一式四份,借貸款雙方各持正本一份,擔保方一份,___公證處一份。

  貸款方:___(章) 借款方:___(章)

  代表人:___(簽字) 代表人:___(簽字)

  擔保方:___(章) 代表人:___(簽字)x月x日訂

擔保合同 篇2

  編號:_________

  保證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戶:_________

  _________銀行:

  鑑於你行向_________(下稱借款人)提供(幣種)_________貸款(金額)_________(大寫:_________)(下稱貸款)。該借款合同(下稱

  編號:_________

  保證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戶:_________

  _________銀行:

  鑑於你行向_________(下稱“借款人”)提供(幣種)_________貸款(金額)_________(大寫:_________)(下稱“貸款”)。該借款合同(下稱“合同”)編號為_________。該貸款期限為_________,利率為_________,用於_________。本保證人已瞭解並同意“合同”所有條款,應“借款人”要求,現本保證人同意為上述“貸款”全額擔保,特此開立以你行為受益人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擔保書,向你行保證如下:

  一、本保證人保證“借款人”全面履行“合同”。如“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規定償付各期到期(包括被宣佈到期)應付款項,包括本金、利息、費用、罰息、違約金和賠償金(以下稱“到期應付款項”),不論由何原因造成,對此全部和任何“到期應付款項”,本保證人保證按下述第二條規定承擔連帶償付責任和/或連帶賠償責任。

  二、如果“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規定如數償付上述“一期應付款項”,你行即有權直接向本保證人索償,而無須先行向借款人追償(/處分抵押品),本保證人保證在收到你行第一次書面索付通知後十五天內,即無條件按通知要求將上述“借款人”的全部“到期應付款項”以“合同”規定的幣種主動支付給你行,應支付額計算至本保證人實際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書,即作為付款憑證,對本保證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如果本保證人未能按前條規定期限履行上述擔保責任,由此造成的延付利息和你行的其它經濟損失由本保證人承擔;同時,你行有權從本保證人存款帳戶中扣收上述全部“到期應付款項”和延付利息。本保證人保證不提出異議和抗辯。

  四、本保證人同意,今後若需追加“貸款”金額,對不超過“合同”金額_________%的追加貸款部分,按本擔保書規定承擔擔保義務。

  五、在“合同”項下全部應付款項清償完畢之前,本保證人不能行使由於履行本保證項下義務而獲得的任何代位權和索償權。如果“借款人”向本保證人提供抵押品,非經你行書面同意,本保證人也不應行使抵押項下的權利;如果經你行同意處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項保證首先用於向你行償付上述“到期應付款項”。

  六、本保證人在此同意,如果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或數種情況時,本擔保書第一、二、三、四條規定的連帶償付責任(/連帶賠償責任)絲毫不受影響,本擔保書繼續有效。

  1.本擔保項下所有當事人變更各自的名稱、地址、合資合作合同、企業章程、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企業性質,或借款人合併、分立、停業、撤銷、解散、破產等;

  2.你行延緩行使“合同”規定的權利和/或本擔保項下的權利,或對“貸款”項下的還款給予任何寬限,或與“借款人”之間達成其它任何形式的和解或變通執行方式,無論是否通知本保證人;

  3.“借款人”執行其上述主管部門下達的任何行政指令和規定,或“借款人”與任何單位簽署任何合同、協議、契約及其它檔案;本保證人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任何行政指令和規定。

  七、如果全部或部分“到期應付款項”由“借款人”清償以後,發生“借款人”破產被清盤,而根據法律規定該全部或部分清償無效,屆時,本擔保書對該全部或部分“到期應付款項”繼續承擔本擔保書規定的擔保義務。

  八、本保證人在此同意及確認,如你行與“借款人”修改、補充、刪除“合同”條款,絲毫不影響上述第一、二、三、四條規定的擔保責任和義務,但是變更“貸款”用途條款者除外。除“貸款”用途條款變更以外,“合同”中其他條款的變更無需徵得本保證人同意。“合同”中與擔保金額和期限有關的條款變更以後,本擔保書的擔保期限即自動順延,上述擔保義務不變,除非本保證人主動償付全部“到期應付款項”;擔保金額則按本擔保書規定的範圍及上述期限變更後的貸款利率執行,除非本保證人另有書面承諾。

  九、本保證人將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關的財務報表,並將上述第六條第1款中本保證人的變更情況及時通知你行。

  十、你行可自主轉讓本本擔保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本擔保書的受益人包括你行、你行的繼承人和受讓人。

  十一、本保證人的繼承人、代理人或受讓人將受本擔保書所有條款的約束,承擔本擔保項下的全部擔保責任。但非經你行書面同意,本保證人不會轉讓任何擔保義務。

  十二、本擔保書是連續性的擔保,自開立之日起生效,直至“合同”項下全部“到期應付款項”償清後自動失效。

  十三、在執行本擔保書過程中如有爭議,應透過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的,應向本擔保項下受益人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訴訟。

  十四、本擔保書正本一式_________份,你行執_________分,本保證人和“借款人”各執一份。

  保證人(公章):_________

  簽發人(簽字):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擔保合同 篇3

  擔保編號:_____________

  擔保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_________(甲)擔保權人擬投資於_________(“專案企業”的名稱和主要業務地);_________(乙)作為這一投資安排的一部分,擔保權人於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業已與________(東道國)政府締結了_______(擔保協議的名稱),其核準副本業已提供給多邊機構;_________(丙)擔保權人業已向多邊機構申請擔保與這一投資及其擔保協議有關的某種非商業風險;以及_______(丁)多邊機構,經東道國政府的同意,業已同意按以下所規定的條件,提供該擔保;有鑑於此,有關各方協議如下:

  第1條通則

  有關各方特此認為多邊機構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擔保產權投資通則(下稱“通則”)的一切條款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並且有同樣效力,如同它們完全規定於合同之中,(須經本附表a的修改)。這裡所用字母開始大寫的術語定義於通則之中。

  第2條擔保投資

  擔保投資應是擔保權人由於_________(支付或其他出資取得這些股份)所取得的專案企業_________(普通)股份;但這一股份數必須調整,以反映股份分股、股票股利或類似指標和根據以下第6條所規定的備用擔保納入本合同擔保的附加股份。

  第3條擔保

  在與本合同條款保持一致的情況之下,並考慮到根據第7條所支付的保險費,多邊機構同意賠償擔保權人在擔保期限由於下列任何風險發生的直接結果所承受的有關擔保投資或其收入任何損失額的_________%(“擔保百分比”):

  (1)轉移限制;

  (2)徵用;

  (3)違約;或

  (4)戰爭和內亂。

  第4條擔保期限

  擔保期限應開始於代表多邊機構簽署本合同(“合同日期”),結束於______或根據通則第七章終止本合同的任何一個較早的日期

  第5條擔保貨幣

  多邊機構和擔保權人根據本合同的一切支付,都應用_________(“擔保貨幣”)進行。

  第6條擔保額和備用擔保額

  在任何情況之下,根據本合同的任何和全部賠償總額都不得超過_________(“擔保額”),除非根據通則第29條,經擔保權人請求,在不超過_________(“備用擔保額”)的數額的條件下,這一數額才得以增加,並且,在透過第30條所規定的情況下應予減少。

  第7條保險費

  在擔保期限,擔保權人應向多邊機構以擔保額的_________%加上備用擔保額的_________%的比例,支付年度保險費。

  第一年度的保險費應是_________(數額),並應在合同日期支付。以後的年度保險費應在合同日期週年或在此之前支付,並且,應根據這類保險費日期生效的擔保額和備用擔保額計算。

  第8條會計原則

  就本合同而言,專案企業的財務報表或有關專案企業的財務報表應根據_________(國名)所公認的會計原則編制。

  第9條違約期限

  就違約擔保而言,通則第9條(b)款所指定的期限應是擔保權人就不執行或違約求償提起司法或仲裁程式之後的_______年。

  第10條擔保確定性申請表的保證

  擔保權人理解,多邊機構締結本合同的依據是作為附表b附於本合同之後的擔保確定性申請表中的資訊和陳述。

  擔保權人表示並保證,在其簽署本合同之日,這類資訊和陳述在所有重要方面都是準確的和完全的;但是,這一保證不得擴充套件到有關預測和估計的錯誤,如果:

  (1)在上述日期,擔保權人或專案企業都不知道這類錯誤,或者,即使他們十分謹慎行事,也不可能知道這類錯誤;並且

  (2)當擔保權人或專案企業知道這一錯誤時,擔保權人迅速向多邊機構通報。

  第11條仲裁

  在與通則第3.1節所規定的限制相一致的情況之下,有關各方之間產生於本合同或有關本合同的任何爭端都應根據通則第3條所指定的仲裁規則仲裁解決,仲裁程式應在_________(城市和國家)進行。

  第12條地址

  下列地址應是為通則第6條的目的而規定的:擔保權人:__________,多邊機構:_____________。

  第13條生效

  本合同應在合同日期生效。

  有關各方,透過其正式授權的代表,以其各自的名字,簽署本合同,以資證明。

  擔保權人(蓋章):_________多邊機構(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

  甲 方: 住 址: 宅 電: 手 機:

  身份證: 開戶行: 帳號:

  乙 方: 住址: 宅 電: 手 機:

  身份證: 開戶行: 帳號:

  一、定義

  1)甲方/客戶:協議出資人,系乙方提供的理財服務並與之簽訂服務協議的物件,亦是甲方。

  2)乙方:協議理財服務提供者,受甲方授權在指定帳戶內從事對應投資理財操盤者。

  3)本金:指甲方授權乙方在指定帳戶內從事對應投資理財的原始資金總額。

  4)保底收益:協議中乙方承諾甲方最低保證收益,等同協議期銀行存款定期年息兩倍。

  5)信富:理財服務品種,指“信任而富貴”,甲方負風險全責,享利潤70%;乙方享利30%。

  6)保富:理財服務品種,指“保障而富裕”,甲/乙各負風險50%,享利潤50%。

  7)安富:理財服務品種,指“安全而富有”,乙方負風險全責,享利75%;甲方享利25%及保底收益(等同協議期銀行存款定期年息兩倍)。

  8)投資物件:股票、黃金、外匯。

  二、協議期限

  本協議自乙方收到甲方理財帳戶操作原始密碼之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限壹年。

  協議期間不得半途中斷理財而提款,如甲方真有急需可與乙方協商終止合作,但如有損失全由甲方承擔,乙方不負任何理財風險。如有利潤產生,甲方必須按協議給予乙方報酬。

  三、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協議簽定後,應儘早向乙方提供理財操盤原始密碼。

  2)在理財操盤期間不得改變操盤原始密碼而自己操盤。

  3)理財月結算期,負責向乙方提供協議報酬並及時將金額轉入乙方帳戶。

  4)按協議承擔、享受規定的風險及利潤分成。

  5)按協議享有理財過程的風險損失知情權及協議規定的其它權利和義務。

  四、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協議簽定後,必須恪守誠實信用,殫精竭慮,專心打理,提供優質理財業績。

  2)在理財期間必須盡力按月結算,準時通知甲方查帳及分享利潤提成。

  3)依協議規定承擔對應的理財風險及享有利潤分成。

  4)享有理財期間操作保密權,甲方不得干涉阻擾。

  5)如有規定,必須將過程損失按10%、20%、30%遞進及時告知甲方。

  五、協議約定

  1)甲方委託乙方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進行操盤理財,投資物件 ,理財服務品種 ,原始資金(本金) 萬。

  2)甲方負風險責任 ,享利 %;乙方負風險責任 享利 %。

  3)經協議,甲方 理財過程損失知情權,乙方必須及時遵守行動。

  4)本協議所有理財風險損失均指相對原始資金總額---本金而言,所有風險承擔皆以此計;協議期甲方累積總利潤分成加最終資金大於本金加保底收益後,乙方不再承擔損失責任。

  5)合作雙方必須遵守誠實信用,保證提供資訊真實可靠。否則承擔由此造成對方的損失。

  六、違約責任及附則:

  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雙方必須守約,違約者須賠償對方損失,賠償額為本金5%

  2)本協議雙方各執一份,未盡事宜可協商補充;協議適合國家法律,並依法處理雙方爭議。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證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金融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金融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合同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合同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

  貸款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 _____

  保證人(以下稱丙方):______________

  因甲方的請求,丙方願意為甲、乙簽訂的________年____字第____號合同提供擔保。乙方經審查,同意丙方作為甲方還款的保證人。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按下列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丙方保證金額為甲方根據_______年____字第____號合同(以下稱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________(幣種)資金本金(大寫)____________整及其相應的利息、費用。

  第二條丙方對上條所列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甲方不按主合同的約定償付借款本息和相應費用,乙方有權直接向丙方追償。丙方保證在接到乙方書面索款通知後________個營業日內清償上述款項。

  第三條丙方的保證責任不因甲方上級單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財力狀況的改變、甲方與任何單位簽訂任何協議或檔案及本保證合同所擔保的主合同的無效或解除而免除。

  第四條丙方機構若發生變更、撤銷,丙方應提前________天書面通知乙方和甲方,本保證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實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證人承擔。

  第五條本合同生效後,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長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主合同其他條款,應徵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達成書面協議。

  第六條本合同生效後,丙方有權以甲方的資金和財產情況進行監督,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其財務報表等材料,甲方應如實提供。

  第七條本合同的保證金額隨甲方償還或丙方代為清償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本金、利息、費用的數額而相應扣減。

  第八條丙方代甲方清償借款本息、費用後,有權向甲方追償。

  第九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變更本合同條款時,應經三方協商同意,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條違約責任

  1.丙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約定,未按期代為清償到期債務的,乙方有權委託丙方開戶金融機構從丙方存款帳戶中直接扣收,並可視情況按保證總額的____%向丙方收取違約金。

  2.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應由變更後的機構按保證總額的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的,還應賠償乙方直接經濟損失。

  3.甲方違 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乙方有權停止發放新貸款,並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4.甲方和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的約定,未經丙方同意擅自延長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主合同其他條款的,丙方可以自行解除擔保義務。

  5.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甲、乙雙方商定如下:

  第十一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三方協商或透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簽訂地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甲、乙、丙三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並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或其授權代理人)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或其授權代理人)

  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或其授權代理人)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簽訂合同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如合同當事人為非法人單位,由其主要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保證合同使用說明

  一、適用範圍:本合同是借款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應借款人的要求,為借款人履行合同債務提供擔保時與借款人和貸款人共同簽訂的擔保合同。

  二、合同中如有兩個以上(包括兩個)保證人提供擔保時,則多個保證人同時作為丙方參與簽訂保證合同。各個保證人之間的保證責任,由各方協商一致後在第十二條“當事人商定的其他事項”中約定。

  三、第二條、第四條日期前的空格,由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後填寫具體期限。

  四、第十條違約金的比例及支付方 式均由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後填寫。

  五、合同當事人認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事項,而本合同條款未涉及的,由各方協商一致後在第十二條中填寫。

  六、第十三條是對合同簽字人的生效日期的約定。合同必須由甲、乙、丙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才能生效,其他任何人的簽字和除單位公章之外的任何章都無效。如果合同當事人不具備法人資格,則由其主要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擔保合同 篇4

  借款人: (下簡稱甲方)

  法人代表:

  貸款人: (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甲方因擴大生產經營活動,向乙方借款,經雙方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並共同遵守執行。

  一、借款金額: 元(大寫:人民幣 佰 拾 萬元整)。

  二、借款期限:從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借款期限為 月。借款到期後如雙方無異議,則本借款合同可順延,順延期限另行約定。

  三、借款利息為 零 利息形式。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於流動資金借款,用於公司經營活動,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償還:

  1、如甲方不能按期還款,最遲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應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請,屆時乙方可在雙方協商的基礎上決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臨時需要收回借款,應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還款申請。

  六、違約和違約處理:

  1、甲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貨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2、甲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有關單位對

  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共貳份,雙方各執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雙方進一步商定補充條款。

  借款人(甲方):(蓋章) 貸款人(乙方):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擔保合同 篇5

  擔保合同的相對獨立性,是指擔保合同儘管屬於從合同,但也具有相對獨立的地位,即擔保合同能夠相對獨立於被擔保的合同債權而發生或者存在。

  擔保合同的相對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發生或存在的相對獨立性,即擔保合同也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關係。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樣,須有當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而發生,與被擔保的合同債權的成立或者發生分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受不同的法律調整。二是效力的相對獨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擔保合同可以不依附於被擔保的合同債權而單獨發生效力,此時,被擔保的合同債權不成立、無效或者失效,對已經成立的擔保合同的效力不發生影響。此外,擔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滅的原因,而且,擔保合不成立、無效或者消滅,對其所擔保的合同債權不發生影響。

  擔保合同從其涵義上來說,是指為保障債權的實現由當事人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基礎上設立的合同。

  從擔保合同的法律關係構成看,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要素。

  從擔保合同的性質看,擔保合同是從合同。擔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於擔保主債合同的實現,由此可見,若沒有主債合同的存在,就沒有必要設立擔保合同。因此,擔保合同必須以主債權債務合同的設立為其存在的前提條件,而且與之共始終。

  擔保合同效力的認定主要是從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擔保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是否合法妥當等幾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擔保合同是從合同,即依附於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當主合同無效時,擔保合同作為主合同的從合同自然也無效。若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另有約定(比如約定為不得撤銷的擔保),則按當事人約定的內容來處理。

  其次,擔保合同的主體不合格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獨自擔保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國家禁止為保證人的單位,如未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事業為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未經法人書面授權的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違背國家法律規定,訂立保證合同,做為保證人都應認定為無效。

  第三是擔保合同的客體若是違背國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會利益也應認定為無效。例如,不能以人身為標的設立擔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確規定不能作為抵押物的財產作為擔保合同的標的;如以土地所有權作為抵押標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的內容如違背法律或有害社會公共秩序應為無效,如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就砍下債務人的一支胳膊,這樣的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其民事責任的承擔應依據當事人各方的過錯程式予以確定,如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都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擔保合同 篇6

  _________(受益人):

  _________(委託人)系我行客戶,其結算保障金存款戶帳號_________,履約類保函擔保合同範本。該單位已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與你方簽署_________(合同或向_________工程投標)編號_________,合同範本《履約類保函擔保合同範本》。我行已接收該單位委託,願對該單位履行上述合同(投標書)商定的任務供給擔保。如該單位不實行合同,且不自動支付違約金,我行願承當擔保義務,按合同的規定,代為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我行擔保額度隨合同逐漸履行而相應遞減。

  除本保函固定條款中劃定的終止保函效率的前提外,當呈現下列情形時,擔保銀行也可撤銷本保函:_________。

  擔保銀行(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擔保合同 篇7

  (一)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和金錢擔保

  根據擔保財產的形式不同,合同的擔保可以分為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和金錢擔保。

  1.人的擔保。

  人的擔保,又稱為信用擔保,是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財產和信用為債務人提供的擔保。人的擔保以保證為基本形式。此外,還有連帶債務、並存的債務承擔等特殊形式。保證,是指基於保證人的債權人的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代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民事責任。在我國現行法上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連帶債務,是在多數債務人場合下,每個債務人都有義務向債權人清償全部債務的現象;並存的債務承擔,也叫附加的債務承擔或者重疊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加入債的關係,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同一責任的現象。新加入的債務人不是從債務人,其債務沒有補充性,因而無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可直接向他主張債權,從而增加了債權實現的可能性。

  2.物的擔保。

  物的擔保,是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擔保債務履行而設定的擔保。也就是說,以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特定的動產、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作為清償債權的標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將財產變價,並從中優先受清償,使其債權得以實現的擔保形式。物的擔保可分為不轉移所有的物的擔保和轉移所有權的物的擔保。前者即擔保物權,主要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和優先權,為典型的物的擔保;後者如讓與擔保、所有權保留[8]等,為非典型的物的擔保。

  3.金錢擔保。

  金錢擔保是否作為一種獨立的擔保型別,在學者中認識不一。由於金錢也是物,所以從本質上說,金錢擔保也可歸入物的`擔保。[9]但金錢畢竟是一般等價物,是特殊的種類物,以金錢為標的物的擔保與以其他物為標的物的擔保有著重要區別。所以,在法律上金錢擔保作為一種不同於物的擔保的獨立的擔保方式。[10]所謂金錢擔保,是指以金錢為標的物的擔保,即在債務以外又交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該特定數額的金錢得喪與債務履行與否聯絡在一起,使當事人雙方產生心理壓力,從而促使其積極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二)約定擔保和法定擔保

  根據擔保發生的依據,合同的擔保可以劃分為約定擔保和法定擔保。

  1.約定擔保。

  約定擔保,又稱為意定擔保,是指依照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合同的方式設立併發生效力的擔保方式。約定擔保,除法律對其成立要件和內容另有規定外,完全依照當事人的意思而設立。在我國現行擔保法制下,抵押、質押、保證、所有權保留等均屬於約定擔保方式。

  2.法定擔保。

  法定擔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而直接成立併發生效力的擔保方式。法定擔保可分為兩種情形:一是當事人不得透過約定排除其適用的法定擔保,如優先權、法定抵押權等擔保方式;二是當事人可透過約定排除其適用的法定擔保,如留置權這種擔保方式。

  (三)本擔保和反擔保

  根據擔保設立的目的不同,合同的擔保可以分為本擔保和反擔保。

  1.本擔保。

  本擔保,是指保障主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擔保。本擔保只有在具有反擔保現象時才有區分意義,我國《擔保法》第4條第1款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提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物權法》第171條第2款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可見,我國現行擔保法律已經認可了反擔保,只要當事人設立了反擔保,則原擔保即為本擔保。

  2.反擔保。

  所謂反擔保,是為擔保之債而設立的擔保。在商業貿易中,特別是一些大型貿易專案中,由於風險大,擔保責任也大,即擔保人承擔財產責任的可能性很大,這樣就很難有人願意為之進行擔保。沒有擔保,主合同的履行就更沒有保障。在這種情況下,為了換取擔保人的擔保,就要為之解除可能承擔擔保責任的後顧之憂,而以該擔保責任為擔保物件設立擔保是最為理想的辦法,這種為擔保之債而設立的擔保,就是反擔保。關於反擔保方式,不能認為《擔保法》規定的五種擔保方式均可作反擔保方式。在實踐中運用較多的反擔保形式是保證、抵押權,然後是質權。[15]至於實際採用何種反擔保方式,取決於債務人和原擔保人之間的約定。

  (四)典型擔保和非典型擔保

  根據法律上規定的適用和型別化的程度,合同的擔保方式可以劃分為典型擔保和非典型擔保。

  1.典型擔保。

  典型擔保,是指法律上明確規定的擔保方式。如我國《擔保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據此,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都為典型的合同擔保方式。此外,其他一些法律中規定的擔保方式,如我國《企業破產法》和《海商法》中規定的優先權,也為典型的合同擔保方式。

  2.非典型擔保。

  非典型擔保,是指法律上尚未予以型別化,在實務中還不具有典型意義,但為學說、判例所承認的擔保方式。如讓與擔保、所有權保留等都屬於非典型的合同擔保。

擔保合同 篇8

  對外擔保指中國境內機構向中國境外機構或者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承諾,當債務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償付債務時由擔保人履行償付義務。對外擔保合同也有可能無效,那麼導致對外擔保合同無效情形有哪些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根據相關規定,導致對外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主要有:

  (一)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三)為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四)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相關法律知識:

  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

  擔保合同無效分兩種情況:主合同有效但擔保合同無效;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這兩種情形下的法律責任承擔是有差別的:

  一、主合同有效但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二、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擔保人在擔保合同無效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還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內,要求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就是本次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有關導致對外擔保合同無效情形以及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的內容。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擔保合同 篇9

  一、合同擔保有其特定的適用範圍,並不適用於勞動擔保合同。

  《擔保法》第2條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由此可見,擔保具有特定的法律涵義和特定的適用範圍,這種擔保的目的是保證交易中債權的實現,其適用範圍主要限於平等主體之間的一種債權債務關係,而且這種債權債務具有相對的確定性。而我們這裡討論的勞動擔保,其目的不是要實現用人單位的債權,而是要保證勞動者在工作中不要有違法行為,不損害單位利益,否則就對其行為給單位所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要對勞動者在行使職務過程中的一切經濟責任擔保,這與《擔保法》中所規定的擔保相去甚遠。而且,這種擔保也不具有一般民事擔保所要求的確定性,因為,被擔保的所謂“債權”處於一種不確定的狀態,既可以是正常履行職務產生的,也可以是因為違法犯罪行為而產生。這種擔保合同實際上是用人單位想將自己因怠於對本單位職工的管理所帶來的風險轉嫁給擔保人的一種不平等合同,確定其法律效力難有法律依據。

  二、意思自治原則不能完全適用於勞動法領域。

  民事法律領域裡一個重要原則就是意思自治,在訂立民事合同時應體現和尊重意思自治的原則和精神。之所以如此,原因就在於民事合同的主體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與另一方不存在隸屬關係,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雖然勞動法律關係從總體上看也屬於民事領域,但是,勞動法律關係和一般的民事法律關係相比,又有其自身的特徵。其重要特點之一就是勞動法律關係主體之間具有隸屬性,勞動者要受到用人單位的管理和約束。所以,民事法律所體現和倡導的意思自治原則並不能簡單地適用於勞動合同。同時,這種擔保雖然從形式上看似乎是自願達成的,但實質上並不是出於勞動者的真實意願,很多用人單位在選擇勞動者時要求提供保證人或其他形式的擔保,否則,就不能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在勞動力供過於求的現實情況下,不得不接受用人單位提出的在勞動合同中設定的擔保條款的條件,以期得到就業機會。所以,不能僅僅因為勞動法律關係屬於民事領域,就簡單地套用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認為只要法律法規無明確具體的規範予以禁止,且當事人自願,則擔保關係就應肯定。這一觀點和說法明顯忽略了勞動法律關係本身的特點。

  三、勞動擔保合同不符合勞動立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則,也不符合勞動保障部門保護勞動者權益的一貫主張。

  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和立法精神不同於一般的民法,帶有明顯的社會法的色彩,它追求的是公平正義的社會目標,強調的是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以及維護和保障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對勞動合同的擔保問題,勞動法雖然並沒有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明確規定,但是,勞動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則在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規章、通知等規範性檔案中卻有明確的體現,這些檔案明確禁止各用人單位以向勞動者收取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等作為訂立合同前提的行為。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重申:“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勞動行政主管部門雖然沒有明文禁止以保證人的方式提供擔保,但是,這種做法本質上與強制勞動者交納保證金的行為並無二致,只是形式不同而已,同樣是對勞動者平等就業權所設立的障礙。因為,以物的方式擔保和以人的形式擔保都屬於擔保的範圍,目的都是保證勞動者如果因違法違紀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單位的利益有相應的保障。

  因此,對於目前用人單位所採用的勞動擔保合同的效力認定,不能簡單地從意思自治的角度出發,而應站在勞動立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則的高度,從我國勞動領域的現狀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角度考慮,將其認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