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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實習報告

法庭實習報告5篇

  在人們素養不斷提高的今天,報告不再是罕見的東西,通常情況下,報告的內容含量大、篇幅較長。那麼,報告到底怎麼寫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法庭實習報告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法庭實習報告 篇1

  實習時間:xxxx年x月x號

  時間地點:xxxx人民法院

  時間人員:xxxx大學大一年級部分新生

  實習方式:觀看法庭審判流程,感受現行法制精神

  實習目的:

  一、學習和了解法庭審判方式,增強法律意識;提高運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

  二、領會社會主義法律精神,樹立社會主義法制觀念,作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大學生。

  具體經過:

  六月六號,在輔導員xx的組織下,xxxx班全體同學早早的吃完午飯坐上了開往海淀區法院的公交車。雖然一路上烈日炎炎,酷熱難耐,但我們都滿懷著對神聖法庭的各種憧憬。

  終於,在中午12:30抵達了目的地。由於審判還未開始,我們在法院外小憩了一會兒。經過了半個小時的等待,我們透過安檢進入了法庭。一種神聖而莊嚴的感覺油然而生。入座後,法庭人員宣讀了法庭注意事項,並讓我們稍作等待。

  開庭後,經認真聽取明白這是一起經濟糾紛案件。聽著原被告條理清晰的陳述、取證。這讓我明白了知法、懂法的重要性。只有不斷的學習相關的法律條款,才能運用自如,如魚得水。實習後,經查閱資料我明白了許多。以下是我找到地一些資料和如何培養法律思維方式。

  講法律。法律思維思考與處理法律問題首先要以法律為準繩。某種行為是合法行為還是違法行為,是一般違法行為還是犯罪行為,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應當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等,都應當以法律為標準作出判斷。如果脫離法律來思考與處理問題,就談不上什麼法律思維。

  在社會生活中,人們有時會遇到法與理、法與情的衝突,遇到合理不合法或合情不合法的情況。但是,即使人們感覺到某些法律規定不合理、不合情,也不能漠視、違背或擱置法律。一項法律規定,只要它沒有被修改或廢除,就是有效的,人們就有義務遵守或執行。如果人們覺得某項法律規定不合理,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修改或廢除的建議,由有關國家機關修改或廢除該項法律規定,但往國家修改或廢除之前,仍然必須遵守或執行。

  講證據。法律思維思考與處理法律問題要以證據為根據。正確地分析與處理法律案件,要抓住兩個關鍵問題:一是查清案件事實,二是正確運用法律。只有收集到充分的證據,才能查清案件事實。一般來說,證據就是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法律上的證據不同於一般的事實。首先,證據要具有合法性,即證據的形式、收集和查證都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其次,證據要具有客觀性,即證據必須是客觀真實的,既不能捕風捉影,更不能主觀臆斷。再次,證據要具有關聯性,即證據只有與案件事實有實質性聯絡,才能對案件事實具有證明作用。

  講程式。法律思維思考與處理法律問題要從法律程式出發。程式問題在法律領域居於非常重要的地位。簡單地說,程式是法律所規定的法律行為的方式和過程,法律透過規定明確的程式來約束人們的行為。程式告訴人們實施某種法律行為時,應先做什麼事情,後做什麼事情,以及如何做這些事情才是符合法律的。與其他型別的思維方式似比,法律思維更為關注行為的程式問題。

  講法理。法律思維思考與處理法律問題要運用法律原理和精神。法律思維的任務不僅是獲得處理法律問題的結論,而且要為法律結論提供充分的法律論證與法律理由。任何理性的思維都應當用適當的理由來支援所獲得的結淪,而法律思維對理由的要求更有特殊之處。其一,理由必須是公開的,而不能是秘密的。其二,理由必須有法律上的依據。其三,理由必須具有法律上的說服力。就此而論,與其說法律思維的首要任務是尋求解決問題的結論,不如說是尋求據此作出結論的法律理由——那些認同法律並依賴於法律的人們能夠接受的理由。

  培養法律思維方式的途徑:

  培養法律思維並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而是需要付出艱苦的努力。大學生可以透過學習法律知識、掌握法律方法、參與法律實習等途徑,存日常生活中逐漸養成從法律的角度思考、分析、解決法律問題的思維習慣。

  學習法律知識。學習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是培養法律思維方式的前提。一個對法律知識一無所知的人,不可能形成法律思維方式。法律知識通常包括法律、法規方面的知識和法律原理方面的知識,這兩部分法律知識對於培養法律思維方式都很重要。只有既瞭解法律、法規在某個問題上的具體規定,又瞭解法律的原理、原則,才能更好地領會法律精神,養成法律思維,並運用法律思維思考和處理各種法律問題。

  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是人們從法律角度思考、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的方法。法律方法構成法律思維的基本要素,法律思維的過程就是運用法律方法思考、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的過程。我們要培養法律思維方式,必須掌握法律方法。應當指出,法律工作者使用的法律方法相當複雜,有法律解釋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填補法律漏洞的方法、認定事實的方法等。每一種基本方法又包括一系列的具體方法。大學生有必要了解和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方法。

  參與法律實習。法律思維方式是一種在法律實習中訓練、培養和應用的思維方式。脫離具體的法律生活和法律實習,不可能養成法律思維方式。只有透過參與各種法律活動,在法律實習中運用法律知識和方法思考、分析、解決法律問題,才能養成一種自覺的法律思維習慣。隨著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程序的不斷推進,法律對社會生活的調整範圍將越來越廣泛,人們面臨的法律事務必然會越來越多。這既對培養法律思維方式提出了迫切要求,也為培養法律思維方式提供了良好條件。以上對我影響很深,由記之。

法庭實習報告 篇2

  暑假參加社會實習一方面希望透過實踐對大學期間所學到的理論知識有一個感性客觀的認識,另一方面希望提高自己的人際交往能力,提高自己對社會的認知能力。兩個多月的時間,我跟隨帶帶我的老師做了很多工作:製作審查意見書,提審犯罪嫌疑人,寫公訴意見書以及起訴書,出庭支援公訴等等,自己也從中學到了很多:

  這個暑假沒機會領略到xx的熱辣,而是奔向南方的xx,去進行暑期實習,實習時間從七月七號到八月二十八號,在xxxx法庭實習期間收穫頗豐,在執行組整理檔案,寫執行通知書,送達文書,和法庭人去進行查封扣押財產,進行財產保全,接待來訪當事人,實習下來學到了知識也對自己這個專業有了更深的認識。剛到法庭,似乎一切都被陌生感所籠罩,但也充滿信心和好奇,頭幾天工作並不像自己想象中那麼順利,整理檔案時發覺我總把各種文書順序放錯,只好請教辦公室的人,在他們的幫助下,自己很快就能整理好一份檔案了,這時才發覺原來在學校學習好,出來也不一定能整理好一份檔案,看我們要學習的還很多。後來是寫執行通知書,出去執行送達,財產保全。

  感觸比較深的是法庭工作人員與當事人的接觸。其實書記員把執行通知書送到當事人手上,當事人簽字後在規定期間履行相應義務,案件基本就可以報結了。可是問題最多的就是這一環,有的當事人跟書記員軟磨硬泡說能不能遲點履行義務,更有的直接拒籤,所以他們一般都不會履行他們應該承擔的義務,這時只有採取強制措施:查封扣押當事人財產,司法拘留。這樣下來執行組的書記員要做的事就會增加很多,通知銀行,房產局,土地管理部門等進行協助查封,不僅工作量增加了,而且有的原告經常來辦公室問案件進展情況,記得有一次一個原告一連三天每天都來法庭問案件情況,辦公室的人很無奈,被告不肯履行義務,他們強制執行有一些手續必須辦好才可以進行,他們也很沒辦法,只好對那原告說:我們有6個月辦案時間,你的案子我們正在處理中,很快就可以執行完了,你先回去吧!你先回去吧,這是在那聽到的比較多的一句話,每次原告聽到這句話都是依依不捨,在門外徘徊一陣再離去,從他們眼神中可以看出一點失望。每次看到這種情形,都感嘆其實工作人員和當事人都很想早點結案,只不過他們的角色不同不能相互理解的更深,雖然這不是全部,但也很普遍。有時候來也會有原告做一些無趣的舉動,有次,一箇中年婦女來問案件情況,催著書記員們辦案,辦公室的人讓她先回去,說案件他們正在抓緊處理,很快就有結果了,沒想到她第二天又來了,還說今天不破案她就不回去了,而且她還真坐在門外不肯走,書記員不忍心,讓她先回去,下個月就可以來辦理領款手續了。聽到這她才悻悻離去。

  當事人想早點結案的心情可以理解,我覺得他們也應該給予辦案人員更多的理解,這樣相互深層的理解,對於當事人與工作人員都有好處,關係不會弄的不信任甚至更糟。當事人法律知識的缺乏給我印象也比較深刻,雖有點失望,也有點同情和擔憂。有個原告在一家沒有登記註冊的公司上班,公司拖欠他工資,後公司老闆跑了,工廠裝置也被賣完了,到法院起訴說老闆有輛車,經常在開,希望法院去執行,可法院查詢後得知那車不是以那老闆之名登記的,所以無法查封,原告當時很不解說那明明是他車,他天天在開,為什麼不能查封,書記員跟他再三解釋:那車不在他名下,以別人身份登記的,即使真是他的也查不了。可是他怎麼也聽不進去,一直纏著那書記員說為什麼不去查,書記員沒辦法,告訴他說:像這種查不到財產情況,我們只有決定終止本次執行進行結案,等以後發現財產再申請恢復執行。原告還是問書記員說該怎麼辦,為什麼他欠我錢,我拿不到錢。就這樣那當事人和書記員說了近一個小時,最後還是滿懷不解的離去。在一次司法拘留時,書記員跟被拘留人宣讀了拘留決定書,而且還跟他說了一些被拘留後可以怎麼做,譬如申請複議等,可他還是很驚訝望著書記員說為什麼抓我,為什麼抓我,我觸犯什麼法律了?他沒想到他只是欠別人錢沒還,居然會被拘留,這讓書記員也很無奈,不知如何答他,只好拿法條讓他看。這不禁讓我們擔憂,雖說東莞是比較發達地方,但缺乏法律常識的人也很常見,那些比較落後的地方又是怎樣的情形呢?看來法律工作者任務是很重的,我們也應該為這做點貢獻。

  作為一個法律工作者也承擔著一份正義,這是在和一位書記員談話中深刻感受到的。執行組難免要出去到現場進行財產保全,拍賣看樣,去拍賣現場監督。我們辦公室一位書記員帶我去拍賣現場,那次拍賣由於最高出價沒有達到法庭的保底價,所以沒有成交,回來路上,我們談起拍賣價格,聽那位書記員說:設保底價也是為了防止相互溝通壓價,不過這也是為了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債務人也是沒錢還所以才拍賣他財產,別人值那麼多錢的財產被你拍賣很低,對債務人不公平,債權人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若是我們只想早點結案,完全可以省很多事,不必這樣跑的麻煩,這樣的話債權人利益受損,我們心裡也會不好過,畢竟我們承當了一份正義與一種很難說清楚的責任。此刻明白,作為一個法律工作者有很多的考慮,責任大過於結案率。作為學術,我們可以說出自己的觀點,但作為一個實踐工作者,事就不能隨便,更不能隨自己喜好去處理事情。

法庭實習報告 篇3

  為了更深入地學習法學這一專業,按照電大法學本科法律實踐的要求,我們以模擬法庭的'方式進行了一次法律實踐。我們以張麗醫療事故案為案例,具體制定了法庭實施計劃,做好了庭審前的準備工作,進行了細緻的人員分工和會場的佈置,整個模擬法庭的程式合法、執法嚴謹,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實踐活動。

  在本案的審理中,我的身份是合議庭筆錄員,被害人王燦死亡的原因是本案的焦點,在醫療事故的舉證責任倒置中,作為被告的張麗,應當就其行為的科學性、及時性、沒有過錯的事實承擔舉證的責任,本人就舉證責任倒置這一問題談一下心得體會。

  一、反對的一方應當就某種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負擔舉證責任。

  民事責任特別是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一般包括損害事實、因果關係和過錯,這些要件事實的存在也構成了決定原告是否勝訴的關鍵。但在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原告不必要就這些因素的存在與否都負擔舉證責任,而應當由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與否承擔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倒置不僅僅是指證明責任依據法律的規定發生特定分配的現象,同時還意味著反對一方所證明的事由在法律上作出嚴格的限定,即在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反對的一方究竟應該反證證明什麼,必須要由法律規定。通常,由被告方證明的事實是由實體未能加以明確限定的,其證明人後由主要包括兩類:一是對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明;二是對不具有因果關係的證明。在某些情況下,對這兩個事實的證明通常是結合在一起的。例如,被告證明損害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則不僅表明被告沒有過錯,而且同時也表明損害的發生與被告的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但在另外一些情況下,這兩個問題有可能也是相互分離的。例如,被告證明損害是因為不可抗力造成的,應可以表明其主觀上沒有過錯,從而應當被免除責任。

  二、由被告承擔證明某種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其無法就此加以證明,則承擔敗訴的後果。

  舉證責任倒置表面上是提供證據責任的倒置,實際上是就某種事實負有證明其存在或不存在的責任的倒置,是證明責任在當事人間如何分配的問題。然而,舉證責任倒置不僅僅是對事實證明責任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對這種舉證責任的分配常常直接影響到訴訟結果,即“舉證責任分配之所在,乃勝訴之所在”。因為一旦倒置以後,舉證責任被倒置的一方負擔了較重的證明義務,如果其不能夠就法定事由進行舉證,便推定提出主張的一方就該事實的主張成立,這就會從整體上影響到訴訟的結果。

  敗訴後果的承擔表明了舉證責任倒置實質上是一種證明責任的分配,證明責任是一種結果責任,解決的是在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時敗訴風險的承擔問題。在實體法上,對被告方對此要舉證證明也有相當的難度。例如,在高度危險責任的情況下,被告必須證明危險是由原告的故意造成的才能免責,倘被告無法就此舉證則可能要敗訴。這樣,舉證責任倒置通常是和嚴格責任聯絡在一起的,由此也進一步表明了舉證責任倒置與舉證責任轉換的區別。舉證責任的轉換與嚴格責任問題沒有必然聯絡,任何型別的案件在訴訟中都可能出現舉證責任轉換的現象,它不涉及抽象的實體法規範,只是當事人在具體訴訟過程中相互活動。

  三、發動訴訟的原告一方,也應當對部分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的責任。

  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是否意味著原告不負任何舉證責任,而應由被告證明一切?我認為,即使依據實體法的規定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告也要承擔就一定事實存在或不存在舉證的責任。在適用嚴格責任的情況下,對於過錯、因果關係等,根據法律規定應當由被告證明,從而免除了受害人對此事實的舉證的責任,而將該責任倒置給加害人一方,由其承擔無未能舉證時的敗訴風險。但其他要件事實,如加害人、損害事實等,則還應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規則分配舉證責任,由該事實的主張者承擔舉證責任。例如,在高度危險作業的責任中,至少原告要證明危險是因為被告的行為造成的而非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否則其連訴訟主體的被告一方都不能明確,怎麼訴訟?對誰訴訟?再如,在醫療事故的舉證責任倒置中,作為被告的醫院一方,應當就其行為的科學性、及時性、沒有過錯的事實承擔舉證的責任,而患者應當就被告行為的危害後果事實、危害後果與被告的行為間有關聯的事實等,承擔舉證的責任。

  在舉證責任倒置情形下,原告方也承擔部分事實的舉證責任的原因是:從實體法角度言,任何人主張權利都應當提出證據證明其權利的存在;從證據法的角度看,主張的一方也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即使法律從特定的目的出發,為加強對一些處於舉證遇到障礙的特定當事人的保護,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只是將特定的證明事項倒置給被告一方承擔,這並不是說,將所有的訴訟證明事項甚至釋明事項,都交給被告承擔。從性質上看,舉證責任倒置實質上基於法律規定,由原告證明a事實的存在,但應當由被告承擔b事實存在或不存在的證明,被告不能證明的,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

  透過實踐,對法律又有了更進一步的瞭解和理解。

法庭實習報告 篇4

  感謝辭:首先,我想在這裡向所有為我此次實習提供過幫助和指導的東陽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和我的指導老師們(厲晶晶等5位書記員)致謝。感謝他們為我的順利實習所給予的幫助!

  摘要:實習工作是大學學習生活的一項重要科目,也是大學生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過程。在法院實習的期間我努力將自己在學校所學的理論知識向實踐方面轉化,儘量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在實習期間能夠遵守工作紀律,認真完成庭長和書記員交辦的工作。同時,在法官們的指導下,我對法院審判所運作的程式和法律實踐有了一定的認識和體會。

  正文:

  一、實習目的

  為了將自己在學校所學的理論知識向實踐方面轉化,我於20xx年7月6日到東陽市人民法院進行為期一個半月的實習。之所以選擇去基層人民法院實習,是因為基層人民法院是最直接適用法律的機構,他們受理大多數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涉及的法律面寬,實踐性強;而且,大學生到人民法院實習並親身經歷一些法律實務、學習一些辦案經驗,不僅可以彌補課內知識的不足,還可以增加一些課外的新知識,抱著這一上進的心態我來到了東陽市人民法院。 透過實習,我在我的專業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並檢驗了自己兩年大學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閱讀了大量民事訴訟的卷宗,雖然不能夠像法官那樣真正的參與到庭審過程中,但是我認真自覺地參加各種案件分類的庭審,以不斷提高自己的實踐能力。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民事及民事訴訟法等課程知識,同時對程式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真正的做到了將理論與實踐有機地結合起來。因為工作期間的努力表現和認真態度,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好的評價。

  二、實習內容

  實習期間我的具體工作主要有:

  1負責收發檔案或者寄送郵件,通知開庭;

  2擔任臨時書記員,負責記錄庭審過程;

  3寫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文書,如審理報告、擬寫判決書等;

  4跟隨法官、法警到相關部門調查取證或會見相關證人、被害人;

  5協助法官填寫卷宗、對卷宗進行編碼,並整理、裝訂卷宗歸檔。

  我最有體會的是參加幾起案件的開庭審理,從中學習了正當而標準的司法程式,真正從課本走到了現實中來,從抽象的理論回到了多彩的實際生活。在庭審中,我細緻地瞭解了庭審的各個環節,認真觀摩了法官的查證過程及詢問的方法、技巧,懂得了某些具體的特定情況如何依法酌情量刑。庭審結束後,法官須組織人員進行合議,之後進行宣判;宣判完,卷宗就該整理成冊交由檔案室歸檔。我覺得有這麼一個鍛鍊的舞臺真是難能可貴。其中,在這一系列的工作中,讓我收穫最大的就是庭審。庭審能夠最直接地瞭解案情,最快速地掌握法律的適用方法及適用條件,最直觀地發現法律的缺漏。這一實習期間我主要對張某綁架案進行了深入研究,參加該案件立案審判的過程。

  三、實習成果

  專業實習是在指導老師的指導下協助司法人員解決實際生活中的法律事務,是跟著指導老師學習司法經驗和了解、掌握案件處理方法和程式的過程,專業實習是一種課堂內外的學習。在近兩個的實習中,我學到了很多課堂內外學不到的東西,取得了令人滿意的實習成果:

  1、瞭解了大部分法院的部門和工作程式

  法院是一個處理糾紛,處理矛盾,給當事人公平、公正的結果的地方,而法院對外的第一個視窗是立案庭。我雖未在立案庭實習,但因有時某些案子和檔案也會送到那裡,就或多或少的瞭解了一些情況。立案庭工作繁重,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經常要與當事人進行說理和勸解,而不是簡單的稽核是否符合立案條件這麼簡單。立案庭負責法律諮詢、非訴信訪的處理、訴前調處糾紛及日常信訪接待中的解釋、息訪工作。法院信訪工作是密切人民法院與人民群眾的聯絡的重要橋樑和紐帶,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重要手段,是維護法律尊嚴和樹立司法權威的重要渠道,是切實保障公民的信訪申訴權利的重要視窗。立案庭立案後還要對案件進行分類和開庭排期,通知被告和相關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最後再送到立案庭。可以說立案庭是法院工作的第一關,是法院工作的開始,佔據很重要的位置。

  東陽市人民法院有民事審判庭、刑事審判庭和行政庭、政治處、審監庭、執行庭等幾個重要的部門,我們的實習是由政治處進行安排的,政治處主要負責法院內部的事務,由於行政庭的工作不像其他審判庭那麼多事務,因而這次沒有同學在行政庭實習,審監庭是對法院審判工作進行監督的部門,這次也沒有同學在那裡進行實習。我們同學大部分被分配到執行庭、刑庭和民庭實習。

  執行庭是審判工作最後環節,是當事人在判決後因為對方不履行判決的義務而有權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的一項權利,是當事人實現權利的保障。執行工作並不輕鬆,很多當事人都不配合,而這卻辛苦了執行人員。

  刑庭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是伸張正義的地方。雖然東陽市人民法院是基層人民法院,但是刑庭作卻也是不少,即使案子都相對簡單一些。在實習期間,我也到刑庭去旁聽過,總體感覺與民庭有較大的區別,更嚴肅和謹慎。刑庭的法官要審理案子,也要到看守所去訊問當事人,以便對案件有更清楚的瞭解,以便作出更加合理的判決,讓當事人心服口服。

  民事審判庭又分為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以及民事審判第三庭三個庭,民二庭主要處理的是醫療事故方面的案件,民三庭主要處理人身損害賠償和交通肇事的案件,而我實習的民一庭主要處理的是離婚糾紛、離婚後財產分割糾紛、遺囑繼承糾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以及勞動爭議糾紛的案件,從上述民一庭的主要受案範圍可以看出民一庭處理的是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糾紛,十分的瑣碎,民一庭在東陽市人民法院創下了幾個最:民事審判庭裡案件最多的,是用調解方式結案最多的,同樣也是上訪最多的,畢竟清官難斷家務事,這些案件因為與當事人密切相關,法官在審理時都很認真,但是正因為太緊密了,一旦稍有不稱心意當事人便會上訪。

  2、實習讓我對民事調解有一個深刻的認識

  民一庭處理的糾紛主要是生活中的糾紛,因而調解的方式在民一庭中被頻繁的使用。

  很有調解經驗的李法官說要做好調解工作法官要具備三種力量:一是人格的力量。調解工作的主持者應該是通曉法律知識,有法學素養,有一定的威望,說話有分量的人,他能夠以自己的言行使大家信服,能服眾。調解員本身的人格魅力能使當事人對其產生信任感。二是智慧的力量,調解員要思維敏捷,處理事務的方法多樣,反應能力迅速,擁有這樣的智慧才能對矛盾作出反應,才能抓住矛盾的中心,幫當事人找出解決的途徑。三是情感的力量,法官被要求在審判中不要帶個人的感情色彩,在調解中要公正、公平,但是這並不是說調解者就應該板著一張臉,很嚴肅的對待當事人,或者是對矛盾不聞不問,漠不關心,這樣並不能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大家都是人,都有感情,因而應該以情動人,試著去了解當事人的感情,以情動人,才能解決好矛盾。

  調解工作在庭前、庭中、庭後都可以進行,有很多的案件在開庭以前就調解結束了,在開庭的過程中如果雙方當事人有和好或將矛盾解決的可能,也會當庭進行調解,庭後調解的也有。要做好調解工作,不能就事論事,會陷於被動。調解應積極做好預防工作,預防民間糾紛的發生,將糾紛化解於萌芽狀態。對已發生的糾紛,在進行調解的同時,要特別注意防激化,防止糾紛的惡化的轉化,調解員的工作方針是調防結合、以防為主,要寓防於調,以調促防,以防保調,在進行調解工作時,要時刻注意預防工作,化被動為主動。調解要尊重當事人的選擇,當事人雙方都要自願,調解的過程中要合法,平等對待當事人,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

  調解的進行應該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前提下進行,當事人有時候會情緒激動,說話沒有仔細考慮,語氣十分惡劣,法官面對的當事人經常是這樣子,經常可以聽見當事人生氣的聲音以及指責的聲音,法官要好好的勸解他們,將他們再帶回到矛盾的焦點上。看著法官們辛苦的調解,真的是又佩服又自慚,自己要學習的東西還有很多的。

  3、實習檢驗了我的法學知識,也提高和培養了自身的實踐能力。

  在厲老師的悉心指導下,我基本學會了訴訟文書的寫作。如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等。現在我知道,舉證通知書是發放給原告和被告的,而應訴通知書是發放給被告的。所有的文書一式兩份,一份給當事人,另一份法院儲存。然後還負責了這些檔案的編排、校對、列印等工作。使我更加清晰了法院工作的嚴謹和程式性,每一份列印的訴訟書,判決書等都要蓋有“與原件核對無異”字樣的章,並且要到辦公室蓋法院的公章。而在運用電腦編排一類事情中又讓我認識到掌握相關資訊知識和技能的必要。這些基本素質在我們日常的學習生活中就應該注意培養。

  另外,我還學會了整理卷宗。卷宗分正卷和副卷:副卷是合議庭對案件的討論意見理由等等,是給法院內部看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是絕對看不到的;正卷裡包括立案文書、起訴狀、應訴答辯狀、送達回證、開庭筆錄、質證筆錄、雙方提供的證據等等,正卷是給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看的。卷宗不能帶離法院,閱卷完畢後應及時送還案件的承辦法官或書記員。卷宗的整理包括按順序排列內部文書、填寫封面、裝訂成冊、張貼封條、書記員蓋章等工作。這些已經審結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實的認定,證據的採信,責任的認定等等,在整理卷宗過程中,使我對民事案件從立案到審結的程式,各種該歸檔的文書的分類有了詳細的瞭解

  4、實習增強了我的綜合素質

  在民一庭學習,經常有當事人過來進行調解,也經常有電話打進來進行諮詢案件的情況,我時常會接接電話,幫法官接待一下當事人,面對的是各種各樣的人,在處理和這些人的交往中提高自己的交際能力,對人待物的能力。而處理文書和參加庭審,提高了我書寫的能力,鍛鍊了口才,也讓自己更加謹慎、細緻,嚴謹程度有了一定的提高。

  5、透過實習,我對法院工作有了新的認識

  前去法院實習之前,由於幾乎沒有接觸過法院,法院在我眼中是很神秘的地方,既有正義又時常有輿論認為法院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法院是花錢的當事人的話筒,法院腐敗是最大的腐敗。我在法院實習期間看見的是法官們認真辦案的情形,以及他們為當事人盡心盡力辦事,雖然偶爾有人說法官因為當事人一方是其同學而故意刁難另一方當事人,不過我想決大部分的法官還是比較遵守法官的職業道德的,腐敗並不是主要的。

  四、實習認識:

  1、法學教學過程中的問題

  兩年的法學學習在這次的實習中並不能讓我們實踐起來很快,法學的教育主要培養了我們的理論素質,但是對我們的實際動手解決事情能力的培養則比較不夠,雖然有模擬法庭、有法律文書寫作課,但是與實際還是有較大的差距。接觸的案例也較少,對現實涉足太少,把現實看得太簡單,處理問題有些任性,也缺乏必要的法學人格培養,做事情不夠穩重。

  2、實習本身存在的問題

  實習的時間短了一些,實習是到了一個新的環境,我們要用一些時間去適應這個新環境,一個半月的實習只是讓我們剛剛熟悉了這裡,熟悉了一些程式上的情況,對於實體方面則只有很膚淺的認識,跟老師的學習還沒有深入,還沒有達到自己能處理一些很簡單的案子的地步和獨立處理案子的程度。我在實習過程中很羨慕其他同學有機會去嘗試著獨立辦理案件,可是卻缺乏機會。

  3、法院實習後的自我認識

  透過此次法院實習,我開始真正的認識到我們大學生並非“天之驕子”,我們沒有資本去揮霍大量青春,我們的路還很長,擔子還很重。我們必須靜下心來,用法律知識修身養性,努力掌握法律的精髓。同時要勇於參加實踐,在實踐中檢驗自己,理論與實際相結合,在實踐中鞏固專業知識增長才幹。另外我還深刻的瞭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關係是非常重要的。做事要先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尤其我們必須銘記作為法律人的基本價值取向。虛心向人求教,遵守組織紀委和單位規章制度,與人交往以誠相待,培養良好的作人習慣,這些都將是我受益一生的財富。我相信我一定會在學校學好文化知識尤其是法學理論,在以後工作中也定會站地更高邁得更遠!

  五、設想與建議

  “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暫的實習過程中,我深深的感覺到自己所學知識的膚淺及在實際運用中專業知識的匱乏。在學校以為自己學得不錯,一接觸到實際運用,才發現自己知道的是多麼少,這時才真正領悟到“學無止境”的含義。我認為當前的法學教育和實際運用存在著一定的距離,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需要理論的不斷指導,但是法學的發展是在實踐中完成的。所以,我們的法學教育應當與實踐結合起來,採用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辦學模式,具體說就是要處理好“三個關係”:即課堂教育與社會實踐的關

  系,以課堂為主題,透過實踐將理論深化;暑期實踐與平時實踐的關係,以暑期實踐為主要時間段;社會實踐廣度與深度的關係,力求實踐內容與實踐規模同步調進展。 在這短短一個月的實習生涯中,我深切感受到了法院工作的不易。雖然,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但法院和法官也有那麼多的難處。取證工作困難重重,知情人不願吐漏實情;有關人員漠視法律,恃權凌法不配合;弱勢群體忍氣吞聲,維權意識淡薄;當事人法律觀念匱乏,因小失大。這一切都促使我堅定了將來從事法律職業的夢想。

  是,在核對判決的時候也有其注意事項。首先核對標題、案號及落款處。案號一般在第一頁的立案資訊表處有標註。落款主要核對審判員及書記員的名字(對照開庭筆錄核對);當事人資訊部分,如是單位要核對判決上的資訊與其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全稱、住所地及註冊號是否一致,如是自然人則核對其資訊與身份證及開庭筆錄中當事人資訊是否一致。委託代理人為律師的,只寫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如委託代理人是公民的,則根據其身份證及開庭筆錄核對其詳細信;程式性說明部份,注意原被告名稱、案由及到庭當事人處是否有誤,到庭當事人是否與開庭筆錄所記錄的一致;原告訴稱核對一般比照其訴狀及開庭筆錄的陳述,特別核對原告訴訟請求是否完整正確;被告辯稱核對一般比照其答辯狀及開庭筆錄的陳述(當事人很多情況可能並不提交書面答辯狀);經審理查明部分,一般先陳述當事人無爭議事實,注意核對數字與日期等是否準確,再陳述雙方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這些結合開庭筆錄及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核對;本院認為部分,大部分會引用審理查明中的表述,結合法律規定作出法院對當事人爭議事實的判定,可以稍稍核對一下表述的邏輯及內容。判決主文部份相當重要,標點符號及內容表述均需認真核對。主文部分數字都為大寫,不能出現阿拉伯數字,除了“二00九年”中可以出現“0”。

  基本上這二十天的實習處理的時候學會的就是這些,除此之外還聽了兩三次庭審,這些看似簡單但能反映出民事訴訟過程中最本質東西的內容構成了我本次實踐的全部。當看著辦公室裡來的“新人”的時候,我才意識到我已經把這些東西爛熟於心了,我已經早已成為“老人”了,沒想到會有我來指導別人的一天,看著他有些羞澀緊張的樣子,小心翼翼地詢問我曾經也問過的問題,是感嘆了時光的流逝和記憶的重疊。我努力周正地告訴所有我所知道的一切,我希望他能夠接替我的工作更好的幫助書記員姐姐和法官老師。

  二、總結

  經過這一個月短暫的實習生活,我不僅鞏固了大學三年以來所學的法學專業知識,還鍛鍊了法律實踐能力。透過與該法院的各位老師的溝通與交流與其建立了良好的關係,大大增加了我的人際交往能力,增長了社會經驗,開闊了眼界,令我受益匪淺。在近二十多天的時間裡,我基本熟悉了案件從立案到審結的大致的全過程,這對我上個學期學習民事訴訟法的溫習與鞏固將會有極大的幫助。理論與實踐結合才能把知識學透。短短的二十多天,儘管實習之前覺得無聊、浪費時間,但現在回想起來收穫真不少。這真是一次不可多得的鍛鍊機會。我在想,如果我們專業的每個人都能來法院真正、踏踏實實的一次,我們的法學教育才能實現理論與實踐的結合,那該會培養出多少人才。我為假期沒有來真正實習過的同學表示惋惜,同時也覺得我能有機會來實踐一回覺得很驕傲,為我的法律生涯畫上了很好的第一筆。 很感謝xx法院能給我這次實習的機會,這座莊嚴肅穆的建築裡面有的不是冰冷,而是書記員和法官們對我們的關懷和熱情,原來以為很浪費時間的工作,可是到了最後,我發現自己還真的有了不捨,這段時光,雖然辛苦,卻構成了我完整法律生命的一部分,也讓我的大學生活圓滿。

法庭實習報告 篇5

  實習人 ×××

  學 號: ×××

  實習地點:XX市XX區人民法院

  實習時間:一個月

  實習內容

  實習心得與總結

  20xx年2月19日到3月20日間我在XX市XX區人民法院進行了為期一個月的畢業實習,短短一個月時間,除去週六週日,實際呆在法院裡的時間只有二十多天,但這二十多天來卻感觸頗深。

  按照學校教學計劃的安排,我們大四快畢業這半年必須進行一個月的實習,學校不做統一安排,要我們自己去找,這對我們可是一件難事,要知道進公檢法的門不是件容易事,自己又沒有什麼熟人,法院會不會接受我們去實習呢?19號一下火車,就跟一班的楊裕武一起到XX區法院去聯絡實習單位,之所以找比較偏遠的XX區法院是因為擔心別的法院去找實習的人太多,能鍛鍊的機會太少。第一次進法院的門,心裡砰砰直跳,該去找哪個領導呢,在門口向值班的法警問了一下,應該去找法院的政治部。上了五樓,遞上學校開的連抬頭的沒寫的介紹信,沒寫抬頭是防止萬一這家法院不要我們的話我們還可以用這張介紹信到別的法院去找,政治部的韓主任熱情的接待了我們,在瞭解了我們的來意後對我們來實習表示歡迎,並給我們講了些法院的一些工作紀律,主要是關於保密方面的。聯絡實習地點這件事使我懂得了,出門在外,膽子要放大些,去找實習的地方又不是做什麼壞事,別人不要我們就不要,大不了再找別的地方,不過幸好,一次成功。

  我被分在了民一庭,這對我是有點難度,在民商這一塊我以前學的都差不多忘光了,特別是在民事程式這方面,平時我的興趣和愛好都偏重於法學理論,考研考的方向也是憲法,可法院裡似乎沒有哪個部門需要偏重憲法的,別人都說學法學的,得民法者得天下,看來這法學這一塊,我還是得重新學起了。

  在民一庭實習的一個多月裡,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1、整理卷宗,幫助楊屆平法官整理卷宗14份,邊整理邊看,在這些已經審結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實的認定,證據的採信,責任的認定等等,在整理卷宗過程中, 對民事案件從立案到審結的程式,各種該歸檔的文書的分類有了詳細的瞭解。

  2、旁聽案件。XX區法院管轄人口較多,民一庭又是全法院管轄的事最多最雜的,到三月底已經立案待審的案件就有兩百多分,民一庭5位審判員(其中有一位因車禍休長假)平均每人有案子40多件,幾乎每天都有兩個庭要開,這對我來說是一件好事,可以聽的案子就比較充足。以前在學校法制宣傳週活動中我參加的模擬審判是刑事方面的案件,比較注重程式,法庭審理比較嚴肅,但在聽了這裡的民事審判後覺得庭審很隨便,很多程式性的問題都省略了,法官審案子就像嘮家常一樣,特別是簡易程式時,離婚案件一般是不公開審理的,但我也以法院工作人員的身份進去旁聽了。透過旁聽案件,我對民事的審判特點和程式有了詳細的瞭解,懂得了審理民事案件關鍵在於化解當事人的矛盾,和刑事案件著重體現國家強制力懲罰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狀態應是讓雙方當事人共贏而又不失法律的尊嚴,這一點就對法官的個人素質要求很高,這個素質不僅僅是法律方面的知識淵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當事人著想,儘量減少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更不能擺官老爺的架子,人為的拉大法官和群眾的距離。

  3、做合議庭評議案件的臨時記錄。一些疑難案件必須採取合議庭的方式審理,在開庭審理休庭後要對案件的疑難點進行合議庭成員合議,我擔當過幾起案件評議時的記錄,由於法官們在討論案子時都是用宜昌方言,在記錄的時候不能全面的記錄下來,只能記住一些重點和大概,在他們開完會後再來整理一遍才能讓他們簽字,其實他們即使是用普通話講的話我也不能完全記錄的準確,平時我們在速記這方面鍛鍊較少,搞模擬審判時的書記員記錄都是假的,庭審筆錄都是早就準備好的,我覺得我們的教學活動中應該增加速記這方面的培訓,因為雖然現在庭審筆錄全國的法院系統都是用亞偉速錄系統電腦記錄,但在詢問當事人或證人,在開合議庭評議這樣的臨時會議的時候還是用的手工記錄,並不是每個場合都能用得上電腦,過分的依賴現代化辦公裝置會使人類退化。

  4、寫一些法律文書,在實習的一個多月裡,曾幫王志法官草擬過4份民事裁定書,幫楊介平法官寫過兩分公告啟示,雖然寫的都是一些比較簡單的文書,還是照著模板寫的,但還是出了不少錯誤,記得寫的第一份裁定書是一方當事人撤訴,基本格式就是先介紹當事人情況,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案由,撤訴的理由,然後是經本院審理,認為原告的請求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准予起撤回起訴,訴訟費用減半由原告承擔,就這麼簡單的一份裁定書我寫了四遍才合格!原因就在於措辭不嚴謹,王志法官讓我改了三次才送給庭長簽字,真是慚愧!回來後狂看司法文書寫作的格式,後悔當初老師講時自己沒好好聽,真是應徵了那句古話,“紙上得來終覺淺,覺知此事須深行”。

  5、跟隨杜支軍警官到三鬥坪、太平溪、樂天溪、官莊、張王場、XX市區等地方調查案件,送達法律文書。原先總以為送達文書是一件很簡單的事情,現在才知道不是那麼回事,每件事都有它的難處和方法,一份傳票送給被告有時要送很多次被告才肯接受,就是簽收個送達回證就要給他們解釋半天,因為在那些不懂法的人眼裡,簽字是件很慎重的事情,他們心裡在想,這簽了字是不是就判了啊,會不會對自己不利,有人甚至把門關起來故意不讓我們進去,杜警官給他耐心的解釋半天,給他說明送達回證簽收只是表明你收到傳票和開庭通知了。現在才體會到中國法治程序緩慢的程度了,普法教育任重道遠。跟著杜警官出去辦案確實學到了不少東西,XX區個鄉鎮都去見識了一下,對那裡的鄉土風情有了一些瞭解。

  深入瞭解了才知道自己的盲目自大,知道了自己的無知,其實自己什麼都不懂,現在本生滿大街都是,而自己就是那種底層學校出來的,原來心裡總想著畢業後能找個待遇好的工作,這不想幹,那個太苦太累了,不出去闖闖永遠不知道自己有幾斤幾兩,在法院實習,做錯了什麼事,法官們可以說你還是學生,可以原諒你,但當走上工作崗位後再出錯,就要承擔責任,設身處地為法官們著想一下,假如自己是法官,當在判決書上籤下自己的名字時就意味著一種神聖的責任,前提是要公證,這代表的行使國家的審判權,法院專門有審判監督庭,專門負責錯案追查制,實習讓我在學生和走上社會進入工作崗位之間有個良好的過度,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經歷,也是一個重要步驟,使我提前瞭解了社會,為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做好了思想和能力等方面的充分準備,為就業打好了基礎,對我的將來有著極大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