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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概念講義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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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節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各國的合同法規範的都是債權合同,它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規範財產流轉關係的基本依據,因此,合同是市場經濟中廣泛進行的法律行為。而廣義的合同還應包括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以及勞動合同等,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進行規範.不屬於我國《合同法》中規範的合同。

  在市場經濟中,財產的流轉主要依靠合同。特別是工程專案,標的大、履行時間長、協調關係多.合同尤為重要。因此,建築市場中的各方主體,包括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諮詢單位、監理單位、材料裝置供應單位等都要依靠合同確立相互之間的關係。

  合同作為一種協議,其本質是一種合意,必須是兩個以上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合同的締結必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合同當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須合法.這樣才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中所確立的權利義務,必須是當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權利和能夠承擔的義務,這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是指合同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即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2、自願原則。合同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干預。《合同法》對自願原則有以下含義:第一、合同當事人有訂立或不訂立合同的自由;第二、當事人有權選擇合同相對人;第三、合同當事人有權決定合同的內容;第四、合同當事人有權決定合同形式的自由。

  3、公平原則。合同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4、誠實信用原則。合同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這是市場經濟中形成的'道德準則。

  5、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的原則。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當遵循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的原則。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善良風俗是以道德為核心的。

  三、《合同法》內容簡介

  《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在設立、變更、終止合同時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總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透過的,於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由總則、分則和附則三部分組成,總則8章,分則將合同分為15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