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文庫>勞動合同> 有關勞動合同彙編八篇

勞動合同

有關勞動合同彙編八篇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瞭解日益加深,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8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 篇1

  編號:

  勞 動 合 同 書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監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並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雙方同意按以下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按下列

勞動合同 篇2

  摘要:勞動合同法要求用人單位在一定條件下需要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隨著勞動合同法的推廣,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實施並不樂觀。文章主要分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資關係產生的負面影響及其成因,並針對這些問題,提出有關建議,進一步推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發揮其在和諧勞資關係上應有的作用。

  關鍵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諧勞資關係;勞資衝突。

  一、引言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相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新《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為了保護高齡及工齡較長的員工利益,不僅放寬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條件,而且加重了企業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經過這幾年的實施,其對勞資關係的影響如何是十分值得關注的問題。

  二、理論研究及現實情況

  不少的學者就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資關係的影響,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董保華(20xx)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國家將應當承擔的社會保障責任轉嫁給企業,已經完全喪失了正義性,對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改革過於急於求成,是不夠謹慎的。相反,贊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學者則有不同看法。周利鋒、陶劍華(20xx)等學者提出隨著相關配套政策的推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實施必將促進我國和諧勞資關係的構建,促進企業和員工的共同發展。

  目前,《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對企業的行為有了一定影響,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實施並不樂觀,完全按規範化模式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寥寥無幾。在新《勞動合同法》出臺時,深圳華為技術有限公司曾要求近萬老員工主動辭職的事情引起了輿論社會的一片譁然。華為對工作滿 8 年的員工提出主動辭職的要求,並承諾他們辭職後可再與華為公司簽訂 1~3 年的短期勞動合同。外界猜測,華為這一做法,極有可能是為了避免與老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問題成因分析

  綜上所述,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實施受阻,尚未發揮構建和諧勞資關係的作用。就筆者個人的理解,導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法達到和諧勞資關係目的的成因也是多方面的:

  1.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法》存在著誤讀

  由於《勞動合同法》側重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在很多企業看來,這部法律就是員工的“護身符”.企業都擔心隨著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實施,企業的用人成本會大大提升,甚至在招聘員工時會遇到“招工容易辭退難”的問題。

  2.當前我國的勞動力市場供大於求

  企業為規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在員工工作尚未滿規定年份時,更偏向於選擇開除員工。這些員工以體力勞動者與低技能勞動者為主,由於技能水平低下,被替代率高,在勞資關係中處於弱勢地位。從這一角度分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非但沒有緩和勞資關係,反而加劇了勞資衝突。

  3.企業需要承擔的風險過大

  一方面,員工會利用勞動合同法對自己的保護傾向,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終身合同,在企業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消極怠工,工作積極性明顯下降,又無重大過錯,基於合同條款,企業無法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另一方面,對於一些技術要求高的重要崗位,企業選擇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使其長期為公司服務,從而主動為其提供培訓機會來提高員工的工作能力。但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說明勞動者可以無條件透過提前通知方式解除與公司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相應承擔的用工風險進一步加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主動權過大使用人單位在管理上處於尷尬的被動局面。

  四、小結與建議

  想要實現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和諧勞資關係、實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贏上的作用,就必須加強配套政策的跟進。針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資關係的負面影響,筆者有如下建議:

  1.削弱勞動者單方面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動權

  在企業方無明顯過錯的情況下,員工單方面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補償企業一定的用工損失。對於重要崗位或技術性較強的工作崗位,員工的突然離職,尤其是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離職,增加了企業專案的執行成本、員工的再招募成本等。這一部分損失,不能僅由企業方單方面承擔。另外,透過員工單方面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補償機制,也可以進一步降低企業方在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又隨意解約的風險。

  2.提高勞動者的自身技能素質

  勞動者的技能水平越低,在勞動力市場中,被替代率就會越高。勞動者需要透過不斷的學習與實踐,提高自身技能水平,促使企業主動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只有高素質的員工,用人單位才願意花更多的成本去培養,拿出更為優厚的條件去挽留員工。

  3.普及《勞動合同法》

  企業方以及勞動者對於勞動合同法中某些條款的過激反應緣於他們對於《勞動合同法》的誤解。政府應該進一步普及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政策的正確解讀,可以嘗試新媒體工具,利用電視、廣播等進行擴大宣傳。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應該瞭解相關內容與條款,例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非可以一勞永逸,員工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仍需遵守企業相關規定,踏實工作,積極向上,這樣才能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發揮其原本應有的作用。

  4.加強相關配套政策的跟進

  勞動合同法的實施需要相關配套政策的支援。按規定履行勞動合同法、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在用工成本上較投機取巧、規避相關規定的企業會有所增加,這就會導致在完全競爭市場上,履行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的企業競爭優勢下降。政府應在稅收、貸款等方面給予這些企業一定優惠,不僅能有力保障企業的利益,還能起到帶頭示範效應。同時,對於惡意不履行勞動合同法的企業,應透過完善相關法律條例進行懲處,甚至在市場準入方面設定更高門檻。

  5.界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範圍

  勞動者可以劃分為高層管理人員,中層人員以及基層工作者。對於高層管理人員而言,他們競爭性強,就業能力突出,對於職業有一定選擇權,並不存在較大的失業風險,因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他們意義不大。而對於中層和基層勞動者來說,他們在就業市場上的競爭性遠遠不如高層員工,相比之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他們的工作保護意義更大。我國可借鑑日本等國家的經驗,根據行業和崗位流動性的差異,不同程度地調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範圍。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J].勞動保護,20xx,(08):119- 124.

  [2] 王小曉: 經濟補償金法律問題研究 [D].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20xx.

  [3]魯青青: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分析及其實現路徑研究[D].雲南民族大學,20xx.

  [4] 董保華: 論我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J]. 法商研究,20xx,06:53- 60.

  [5]周利鋒、陶劍華:論我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實施現狀及其改善建議[J].特區經濟,20xx,(11):262- 264.

  [6]陳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下勞資雙方的道德風險[J].法制與社會,20xx,20:256- 258.

  [7]麥子節:新《勞動合同法》的社會衝擊[J].中國科技財富,20xx,(12):40- 47.

  [8]董保華:論我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J].法商研究,20xx,06:53- 60.

勞動合同 篇3

  1.格式

  合同編號 乙方:×××(姓名、性別、年齡、住址) 鑑證編號:××××

  第三條 甲方的基本權利義務是:

  一、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及本合同的各項條款對乙方進行管理。

  二、保護乙方的合法權益,按規定付給乙方工資、獎金、津貼以及保險福利和其他政策性補貼。

  三、做好乙方上崗前的培訓工作並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勞動作業衛生條件。

  四、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乙方進行獎懲。

  第四條 乙方的基本權利義務是: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的規章制度。

  三、完成甲方分配的生產任務和經濟指標。

  第五條 工資待遇(要寫明確具體)

  第六條 工作時間(每週不超過多少小時)

  第七條 勞動保險及福利待遇

  第八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寫明變更和解除的條件。如雙方可以規定,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須提前×天通知對方,方能解除合同,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報鑑證機關存留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乙方:×××(簽章)

  2.說明

  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為建立一定的勞動關係而簽訂的有關勞動權利義務關係內容的協議。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勞動合同條款必須齊全,符合國家法律的要求。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包括:合同期限和試用期限;勞動者的工種、職務和職稱;工作時間;勞動報酬、保險和福利待遇;生產和工作條件;教育與培訓;政治待遇和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的變更和解除;違約責任;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2)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要合適。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能招用童工,也就是說勞動者必須是達到法定年齡的有勞動能力的人。

  (3)雙方商定的權利義務必須符合國家的規定。例如,甲方作為用人單位必須保證僱工的勞動安全,提供必要的勞動安全條件,不得剋扣勞動者的工資等。

  (4)勞動合同應當是書面形式的。

勞動合同 篇4

  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

  1、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如約定試用期超過6個月,不購買社會保險等。

  2、採用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損害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強迫對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如合同期滿後強迫續訂勞動合同。

  3、採用欺詐的手段,故意隱瞞事實,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如虛假承諾優厚的工作條件。

  4、訂立程式形式不合法的勞動合同。如雙方當事人未經協商,或者未經批准採取特殊工時制度等。

  5、違反勞動安全保護制度。如約定勞動者自行負責工傷、職業病,免除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等。

  6、違反規定收取各種費用的勞動合同。如強制收取培訓費、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股金等。

  7、主體不合格的勞動合同。如招用童工、冒籤合同等。

  8、侵犯婚姻權利的勞動合同。如規定合同期內職工不準戀愛、結婚、生育。

  9、侵犯健康權利的勞動合同。如約定工作時間超過法律規定,損害勞動者正常休息休假。

  10、侵犯報酬權利的勞動合同。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資,支付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等。

  11、侵犯自主擇業權利的勞動合同。如設定鉅額違約金、培訓費,限制職工流動。

  12、權利義務顯失公平的勞動合同。如設定無償或不對價的競業禁止條件等。

  知識延伸: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勞動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因而,無效的勞動合同不受國家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對於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的,其法律後果是:

  第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考用人單位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用人單位無同類崗位的,按照本單位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確定。

  第二,無效勞動合同是由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造成的。法律上的過錯,是指法律關係主體在主觀上有違法錯誤,包括故意違法和過失違法。過錯可能是一方的,也可能是雙方的,它是由當事人的主觀原因造成的後果,因此,對於無效的勞動合同,在確認其無效的同時,如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 篇5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先生:

  你已經連續曠工10天,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且因你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了嚴重損失和不良影響。依據《員工獎懲制度》有關規定,應對你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

  現公司限你於20xx年4月14日前到公司協商解決相關事宜,如未按規定時間到公司,公司將自本通知發出之日起解除與你20xx年1月6日簽訂的勞動合同,並透過合法途徑對因你工作失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進行追討。

  ****** 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20xx年4月14日

勞動合同 篇6

  釋出:陳稿件來源:集團點選率: 上一下一發布日期:20xx-2-8 磊檔案580 條 條

  (20xx年2月5日二屆五次職代會透過)

  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及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淮南礦業集團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享受帶薪年休假的範圍

  在淮南礦業集團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在冊在崗職工及單位使用的滿一年的勞務派遣工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二、年休假天數規定

  (一)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職工累計工作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四)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負傷停工留薪期間,均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三、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年度內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二)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年度內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20年的職工,年度內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四)女職工請長期哺乳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五)年度已享受單位安排的療(休)養人員,其療(休)養天數達到或超過年休假應休天數的(不足應休天數的可補齊年休假應休天數);

  (六)年度內累計曠工五天及以上的。

  四、職工累計工作時間計算

  按現行計算年功工資的工齡時間確定。

  五、年休假工資支付

  (一)年休假日工資計算

  年休假日工資=職工本人月工資÷月計薪天數(21.75天)。

  職工本人月工資為職工本人上年度12個月的平均工資(剔除本人上年度雙休日、法定節日、年休假加班工資)。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份計算平均工資。

  職工年休假日工資,每年元月上旬由各單位人力資源部門計算確定。

  (二)職工休年休假期間工資,按本人實際年休假天數×本人年休假日工資計算。

  (三)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按本人正常上班工資+本人實際應休

  未休年休假天數×本人年休假日工資×200%計算。

  (四)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職工因本人原因要求在年休假期間上班的,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五)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或職工辦理退休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其相應的年休假工資,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年休假工資。

  折算方法為:(當年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六)實行年薪制人員,年度內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資含在本人年薪內,單位不再另外支付年休假工資。

  六、年休假的安排

  (一)各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每年年初安排好每位職工的年休假計劃。生產單位職工年休假儘量在停產檢修期間集中安排。

  (二)各單位要加強勞動組合,透過提升技術裝備、改進生產工藝、提高勞動效率、精簡崗位用工,保障年休假制度落實。

  (三)嚴格職工考勤制度,靈活安排職工休假,可以用職工請事假等其他形式衝抵年休假。

  (四)職工年休假可以一次休完,也可以分段休假。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遇特殊情況也可以跨年度安排。

  (五)單位已安排職工休年休假,職工不願意休的,職工要提前一週提出書面申請,單位領導同意後,將本人申請交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儲存。

  (六)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書面簽字同意後,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應按規定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資。

  (七)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或單位安排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上班並已按規定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後,職工年度內又出現本辦法第三項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七、其他規定

  (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職工年休假制度的實施,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安排專人負責職工年休假工作,建立職工年休假臺賬,檢查督促基層單位職工年休假的安排和落

  實情況。

  (二)職工調動工作時,調出單位要在遷調單上註明該職工當年應享受年休假天數和已休假天數。

  (三)原淮南礦務局煤幹勞字【1992】176號《關於印發〈淮南礦務局職工年休假制度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自行廢止。

勞動合同 篇7

  上海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經考核,決定錄用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為正式職工,經雙方協商,訂立合同如下:

  1、雙方合同期為三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律師勞動合同範本。其中,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為試用期。

  在試用期內,甲方認為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乙方也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即行終止,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續訂勞動合同,續訂期以續訂合同為準。

  甲方根據公司工作經營情況,安排乙方到 部門擔任工作。甲方根據工作經營需要,以及乙方的實際能力(專業、工作、體力)可作適當調動,包括臨時性工作。乙方根據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和要求,按質、按量、按時地完成任務。

  2、乙方工資及福利待遇:

  基本工資依據職位和崗位等級標準支付,每年依工作表現調整,合同範本《律師勞動合同範本》。

  所有津貼均已包含在基本工資內,不另行支付。

  遵照社會保險條例要求,甲方為其交納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

  甲方根據公司的經營效益給乙方發放適當的獎金。

  3、甲方基本權利和義務:

  根據工作需要和規章制度及本合同條款規定,對乙方進行管理。

  保護乙方合法權益,根據乙方工作表現實施獎勵和處罰。

  甲方有權根據業務需要、乙方能力和工作表現等安排調整乙方工作。

  甲方可視經濟效益和乙方的技術水平、業務熟練程度、勞動效率、工作績效等逐步提高乙方的勞動報酬。

  4、乙方基本職責:

  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服從甲方的管理和要求,不得擅離職守。

  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務和經濟指標。

  保守甲方的業務、技術及有關檔案的秘密。

  乙方不得從事與甲方業務範圍相似的任何第二職業。

  按甲方的工作要求而加班和出差。

  5、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或終止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勞動合同 篇8

  第一條 為明確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責任,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一)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四)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三)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四)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五)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四條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五條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第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於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70%。向原用人單位賠償下列損失:

  (一)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二)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損失,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因賠償引起爭議的,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