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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閥管理制度

安全閥管理制度6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或一定的規格。那麼制度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安全閥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安全閥管理制度1

  一、管理職能

  1、安全環境科負責本單位壓力錶、安全閥的日常監管工作、檢驗及技術資料檔案齊全完整。

  2、安全環境科、裝置科負責對各單位安全閥、壓力錶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的隱患督促相關部門及時整改。

  二、安全閥、壓力錶運用標準

  安全閥、壓力錶的安裝、使用和維護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

  三、安全閥、壓力錶的使用要求

  1、安全閥每年定期校驗一次,不校驗不準使用,中途因故啟跳失靈後,應申請重新校驗。

  2、安全閥在安裝過程中,應儘量避免震動和撞擊,並處於垂直方位,防止彈簧錯位或鉛封脫落,安全閥應垂直安裝。

  3、安全閥與容器管道之間必須暢通無阻。

  4、壓力錶安裝處應避免震動、碰撞、凍結,應便於觀察和操作,安裝處的最高工作壓力應用紅線標出。

  5、未經檢驗合格和無鉛封的壓力錶不準使用,使用中發現標示失靈,刻度不清,玻璃破裂、卸壓後指標不回零等應立即更換。

  6、壓力錶的改裝、檢驗和維護應符合國家規定,定期檢驗,每半年至少檢驗一次,檢驗合格應有鉛封和檢驗合格證。

安全閥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發電機組壓力容器和承壓裝置管理,保證壓力容器和承壓裝置安全穩定執行,防止壓力容器和承壓裝置超壓爆破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現役機組承壓裝置所有安全閥。

  第三條引用標準及規定:

  《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監察規程》

  《電站鍋爐壓力容器檢驗規程》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第二章 管理職能

  第四條生產技術部負責本制度監督、檢查與組織協調,審查試驗措施,評價試驗結果。

  第五條安全監察部負責本制度實施中安全措施和安全情況的監督,審查安全措施。

  第六條發電部、燃化部負責具體實施操作,審查試驗措施。

  第七條檢修部各相關專業參與試驗並提供指導,編制試驗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章 試驗間隔

  第八條試驗間隔

  1、鍋爐安全閥的試驗間隔不大於一個小修間隔。各類壓力容器(包括除氧器、連排擴容器、高低壓加熱器、儲氣罐等)的安全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排汽試驗;

  2、裝置大修及安全閥經過檢修後,均應進行安全閥校驗;

  3、原則上鍋爐、各類壓力容器安全閥排汽試驗均安排在小修停機前進行,如發現安全閥排汽試驗不正常則應在小修中安排安全閥檢修,小修結束後再安排安全閥校驗或排汽試驗。如在小修期間安排了安全閥檢修專案則排氣試驗可安排在小修結束後進行。

  第四章 試驗要求

  第九條安全閥排汽試驗前,由檢修部相關專案部編制安全閥排汽試驗技術安全措施,並報執行部門,安全監察部、生產技術部審查透過,經總工程師或主管生產的副總工程師稽核批准,送值長和執行備案。

  第十條執行崗位在接到試驗措施後,應做好試驗前的準備工作。

  第十一條鍋爐、各類壓力容器安全閥排汽試驗應在生產技術部相應裝置管轄專業專工(或生產技術部主任)主持下進行。

  第十二條參加試驗人員:生產技術部相關專業專工、生產技術部壓力容器監察工程師、安全監察部專工、執行相關專業負責人、當班值長和班長及執行(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檢修部相關專案部專工、維護隊隊長或技術員。

  第十三條排氣試驗方式可採用定壓手動拉跳安全閥排汽和升壓跳安全閥排汽兩種方式,原則上在保證人身和裝置安全的前提下均應採用定壓手動拉跳安全閥的方式。如安全閥安裝位置、結構型式、排汽量和排汽溫度等無法保證採用手動拉跳方式人身的安全,則可選擇安全閥熱態校驗的方式進行排汽試驗。

  第十四條手動拉跳安全閥由檢修人員操作,執行、安監人員現場監護。

  第十五條執行部門應建立安全閥定期排汽試驗記錄簿,記錄簿應包含試驗時間、試驗壓力、溫度、試驗結果、試驗異常情況等記錄,試驗結束後,相關人員應簽字。

  第十六條檢修專案部及維護隊應建立安全閥排汽試驗檯帳,記錄相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七條排汽試驗結束後,應在鍋爐技術登入簿或壓力容器技術臺帳上記錄。

  第十八條試驗是否合格的條件:

  1、是否正常排汽,排汽量是否與安全閥規格匹配;

  2、安全閥開啟後,壓力容器是否有效洩壓;

  3、安全閥是否開啟正常,回座是否正常。

  第十九條如發現安全閥無法正常開啟或無法有效排汽降壓則可視為排汽試驗不合格,相關部門應進行彙報並記錄,及時安排檢修、檢查,並適時再次安排排汽試驗。

  第五章 安全要求

  第二十條安全閥排汽試驗應以能否保證裝置與人身安全為前提。

  第二十一條執行人員在安全閥排汽試驗前應制定有效的安全執行措施,做好事故預想。

  第二十二條在安全閥處應有防止人員燙傷的防護裝置,排汽管佈置應符合要求,現場操作人員應穿著合適的工作服,應使用合適的操作工具,現場具備合適的操作平臺和操作空間。

  第二十三條試驗現場應具備可靠的緊急撤離通道。

  第二十四條試驗前檢修應編制可靠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五條下列人員必須熟悉本制度:

  1、總工程師和副總工程師。

  2、生產技術部正副主任、相關專業專工和壓力容器監察監察工程師。

  3、安全監察部正副主任及相關專工。

  4、檢修部主任、總工、相應專案部正副主任、專技。

  5、執行部門正副主任、專技、相關執行人員和壓力容器操作人員。

  6、粉煤灰綜合利用廠正副廠長、專技。

  7、鍋爐、壓力容器所管轄的檢修隊正副隊長和技術員。

  第七章 考核

  第二十六條各級有關人員嚴格執行本辦法,若違反本辦法按《安全文明生產經濟責任制考核辦法》執行。

安全閥管理制度3

  第一條解體檢查,順序拆卸,清洗各部位。

  第二條仔細檢查閥口閥座,不允許有絲毫損傷,保持光潔度,垂直度。

  第三條按解體相反的順序組裝。

  第四條除錯定壓升至1.6MPa時,安全閥應開啟,降至該壓力的0.8倍時應回座,如不符合要求則反覆除錯,直至達到要求。一般按安全閥銘牌要求除錯。

  第五條除錯好後在放散法蘭口處放些水測試,每分鐘不超過4個氣泡為合格。

  第六條全部合格後進行鉛封。

  第七條除錯中,人不能站在放散口處,以免傷人。

安全閥管理制度4

  為規範新疆金瑪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化工生產裝置中安全閥的安裝、使用、校驗和檢修維護,保證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安全執行,特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化工生產裝置中的所有安全閥。

  1.職責

  1.1.分管裝置管理的公司領導是安全閥管理的主管領導。

  1.2.裝置部是安全閥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制訂和修訂相關標準制度,負責貫徹國家安全閥有關法規、標準和管理規定。

  1.3.各車間負責所屬安全閥的日常巡檢、臺賬和檔案管理、拆卸、回裝、跟進安全閥的調校及維修,執行公司安全閥有關管理規定。

  1.4.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安全閥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2.管理內容與方法

  2.1.安全閥存放時應當豎直放置,進出口及通氣孔用堵蓋封堵。

  2.2.存放安全閥的環境中不得含有能夠引起安全閥腐蝕的有害氣體。

  2.3.安全閥安裝前,應當進行宏觀檢查、整定壓力和密封試驗,有特殊要求時,還應當進行其它效能試驗。

  2.4.安全閥的進出口管道一般不允許設定截斷閥,必須設定截斷閥時,需要加設鉛封或者禁動標誌,並且保證鎖定在全開狀態,截斷閥的壓力等級需要與安全閥進出口管道的壓力等級一致,截斷閥進出口的公稱通徑不小於安全閥進出口法蘭的公稱通徑。

  2.5.使用安全閥的工藝車間應對所屬裝置安全閥進行編制位號,並建立臺賬和檢修維護檔案。

  2.6.安全閥的補漆色及裝設應嚴格執行《安全閥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及其它相關的安全技術規範和規章 制度。

  2.7.安全閥在執行過程中,使用車間的當班工作人員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做好安全閥日常執行的檢查和維護工作。

  安全閥使用車間應經常檢查安全閥的密封性及其與管路連線處的密封情況;

  執行過程中安全閥發生起跳後,需要檢查其回位情況以及有無其它異常情況,並且做好記錄;

  如果執行中發現安全閥不正常(洩漏或者其他故障)時,需要及時通知相關部門(車間)進行處理、檢修、校驗或更換;

  閥門手柄應無其它異物懸掛在上面,彈簧中間無其它異物卡澀;

  安全閥外部相關附件完整無損並且正常;

  提升裝置(扳手)動作有效,並且處於適當位置;

  有無影響安全閥正常功能的因素存在;

  必須設定截斷閥的情況時,其安全閥進口前和出口後的截斷閥的鉛封是否完好並且處於正常開啟位置;

  檢查有無洩漏或腐蝕情況;

  鉛封完整、閥體清潔度情況;

  做好線上檢查記錄;

  2.8.在安全閥出現以下情況時,應當進行安全閥的離線檢查和檢測。

  安全閥校驗有效期已經到期;

  線上執行時,安全閥出現故障或者效能不正常,且無法進行線上處理;

  安全閥從被保護裝置上拆卸;

  3.安全閥校驗

  3.1.安全閥在校驗前工藝車間裝置技術員需填寫《安全閥送檢校驗資訊卡》,並提交於裝置部。

  3.2.裝置部稽核後,將需要校驗安全閥的校驗資訊卡流轉於車間,進行安全閥校驗工作。

  3.3.如果工藝車間要求更改安全閥設計條件下的整定壓力值時,使用車間須填寫《安全閥整定壓力值變更卡》,經裝置部稽核,公司主管生產的領導批准後方可更改。

  3.4.安全閥整定壓力應按國家現行有關安全技術規範、標準要求進行。任何人在未經批准前不得私自變動整定壓力。

  3.5.當安全閥需要盲死時,使用車間須提出盲死申請,經裝置部稽核,公司主管生產的領導批准後方可盲死。

  3.6.安全閥校驗過程中必須有工藝車間技術人員現場鑑證。

  3.7.新安全閥在安裝前應根據實際使用工況進行校驗,經過試驗合格並鉛封后方準安裝使用。

  3.8.備用安全閥經校驗合格但儲存期超過六個月以上的,使用時必須重新複驗。

  3.9.安全閥定期校驗,一般為每年至少一次。

  3.10.經解體、修理或更換部件的安全閥,應當進行重新校驗。

  4.技術檔案的建立

  4.1.工藝車間技術人員必須做好本車間範圍內安全閥的校驗臺賬和檔案,並及時進行更新。

  4.2.工藝車間技術人員需定期(每季度)將所在車間責任範圍內的安全閥最新(終)校驗清單(包括調校時間)抄送於裝置部存檔。

  4.3.安全閥的技術檔案應當完整、齊全並及時更新,具體內容應包括安全閥基礎資料臺賬、安全閥整定值變更記錄、安全閥切斷閥鉛封記錄、安全閥日常使用狀況和維護保養記錄、安全閥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安全閥定期檢查記錄、安全閥校驗記錄。

  5.說明

  5.1.本制度為試行制度,對本制度存在的問題或其他一些不適應我廠特點的內容,歡迎各部門提出寶貴建議與意見。

  5.2.其他未盡事宜在執行過程中逐步完善。

安全閥管理制度5

  (1)開啟壓力的調整

  ①安全閥出廠前,應逐臺調整其開啟壓力到使用者要求的整定值。若使用者提出彈簧工作壓力級,則一般應按壓力級的下限值調整出廠。

  ②使用者在將安全閥安裝到被保護裝置上之前或者在安裝之前,必須在安裝現場重新進行調整,以確保安全閥的整定壓力值符合要求。

  ③在銘牌註明的彈簧工作壓力級範圍內,透過旋轉調整螺桿改變彈簧壓縮量,即可對開啟壓力進行調節。

  ④在旋轉調整螺桿之前,應使閥進口壓力降低到開啟壓力的90%以下,以防止旋轉調整螺桿時閥瓣被帶動旋轉,以致損傷密封面。

  ⑤為保證開啟壓力值準確,應使調整時的介質條件,如介質種類、溫度等儘可能接近實際執行條件。介質種類改變,特別是當介質聚積態不同時(例如從液相變為氣相),開啟壓力常有所變化。工作溫度升高時,開啟壓力一般有所降低。故在常溫下調整而用於高溫時,常溫下的整定壓力值應略高於要求的開啟壓力值。高到什麼程度與閥門結構和材質選用都有關係,應以製造廠的說明為根據。

  ⑥常規安全閥用於固定附加背壓的場合,當在檢驗後調整開啟壓力時(此時背壓為大氣壓),其整定值應為要求的開啟壓力值減去附加背壓值。

  (2)排放壓力和回座壓力的調整

  ①調整閥門排放壓力和回座壓力,必須進行閥門達到全開啟高度的動作試驗,因此,只有在大容量的試驗裝置上或者在安全閥安裝到被保護裝置上之後才可能進行。其調整方法依閥門結構不同而不同。

  ②對於帶反衝盤和閥座調節圈的結構,是利用閥座調節圈來進行調節。擰下調節圈固定螺釘,從露出的螺孔伸人一根細鐵棍之類的工具,即可撥動調節圈上的輪齒,使調節圈左右轉動。當使調節圈向左作逆時針方向旋轉時,其位置升高,排放壓力和回座壓力都將有所降低。反之,當使調節圈向右作順時針方向旋轉時,其位置降低,排放壓力和回座壓力都將有所升高。每一次調整時,調節:圈轉動的幅度不宜過大(一般轉動數齒即可)。每次調整後都應將固定螺釘擰上,使其端部位於調節圈兩齒之間的凹槽內,既能防止調節圈轉動,又不對調節圈產生徑向壓力。為了安全起見,在撥動調節圈之前,應使安全閥進口壓力適當降低(一般應低於開啟壓力的90%),以防止在調整時閥門突然開啟,造成事故。

  ③對於具有上、下調節圈(導向套和閥座上各有一個調節圈)的結構,其調整要複雜一些。閥座調節圈用來改變閥瓣與調節圈之間通道的大小,從而改變閥門初始開啟時壓力在閥瓣與調節圈之間腔室內積聚程度的大小。當升高閥座調節圈時,壓力積聚的程度增大,從而使閥門比例開啟的階段減小而較快地達到突然的急速開啟。因此,升高閥座調節圈能使排放壓力有所降低。應當注意的是,閥座調節圈亦不可升高到過分接近閥瓣。那樣,密封面處的洩漏就可能導致閥門過早地突然開啟,但由於此時介質壓力還不足以將閥瓣保持在開啟位置,閥瓣隨即又關閉,於是閥門發生頻跳。閥座調:《圈主要用來縮小閥門比例,開啟的階段和調節排放壓力,同時也對回座壓力有所影響。

  上調節圈用來改變流動介質在閥瓣下側反射後折轉的角度,從而改變流體作用力的大小,以此來調節回座壓力。升高上調節圈時,折轉角減小,流體作用力隨之減小,從而使回座壓力增高。反之,當降低上調節圈時,回座壓力降低。當然,上調節圈在改變回座壓力的同時,也影響到排放壓力,即升高上調節圈使排放壓力有所升高,降低上調節圈使排放壓力有所降低,但其影響程度不如回座壓力那樣明顯。

  (3)鉛封

  安全閥調整完畢,應加以鉛封,以防止隨便改變已調整好的狀況。當對安全閥進行整修時,在拆卸閥門之前應記下調整螺桿和調節圈的位置,以便於修整後的調整工作。重新調整後應再次加以鉛封。

安全閥管理制度6

  1、目的:建立安全閥裝設選用、校驗程式

  2、範圍:適用於公司安全閥使用管理

  3、責任者:安全部、工程部、採購部、使用部門

  4、程式:

  4.1安全閥的'裝設原則

  凡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裝設安全閥。

  4.1.1壓力來源高於或有可能高於容器的最高允許工作壓力的容器上。

  4.1.2由於工作介質的物理變化或化學變化,由可能使容器的內壓超過最高允許工作壓力的容器上。

  4.1.3盛裝壓縮氣體或液化氣體的容器上。

  4.1.4加熱蒸發、換熱過程,有可能使壓力超過最高允許工作壓力的容器上。

  4.1.5壓力有可能超過最高允許工作壓力的流體液壓裝置上。

  4.1.6壓力來源處沒有安全閥的容器。

  由於工作介質粘性大或其它原因,安全閥不能可靠工作時,應裝設爆破片代替安全閥或採用爆破片與安全閥共用的重疊式結構。

  4.2選用安全閥的要求

  4.2.1用於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介質的安全閥,應採用封閉式,以防止爆炸,傷害人員,汙染環境。

  4.2.2安全閥的材質,應滿足介質條件的要求。

  4.2.3安全閥的公稱壓力等級,應滿足裝置工作壓力的要求。

  4.2.4安全閥的彈簧壓力等級,應符合除錯壓力要求的範圍。

  4.2.5安全閥的工作溫度,應滿足工作介質溫度的要求。

  4.2.6安全閥的最大實際排放量,應略大於壓源的最大介質流量。

  4.2.7在介質溫度超過200℃,最好選用對於彈簧箱有隔離措施的安全閥。

  4.2.8安全閥的連線方式和尺寸,應符合現場裝置的要求。

  4.2.9槓桿式安全閥,應有防止重錘自行移動的裝置和限制槓桿越出的導架。

  4.2.10安全閥的可調部位,應有便於鉛封或鎖閉的孔洞。

  4.3安全閥的校驗

  4.3.1安全閥必須經校驗後才能安裝使用。

  4.3.2使用中的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4.3.3校驗合格後,由工程部將修理內容記入安全閥修理校驗技術檔案卡,檢驗執行者和修理人員,必須在檔案卡上簽字。

  4.3.4校驗合格的安全閥,應由被授權的人員(或質量檢驗人員)負責鉛封或鎖閉。並在校驗卡上填入校驗資料和簽字。

  4.3.5校驗安全閥時升壓速度應慢,以免壓力讀數不準。

  4.3.6校驗安全閥用的壓力錶,精度應在0.5級以上。

  4.3.7檢驗用壓力錶的取壓點,應保證能取到安全閥進口腔內的真實壓力。

  4.3.8校驗用壓力錶,因常受強烈震動和大幅度壓力波動的影響,應經常用標準表校對。以免造成誤差。

  4.3.9校驗用壓力錶的最大量程,應為工作壓力的1.5~3.0倍,壓力錶的分度,應小於最大量程的1%。

  4.3.10開啟壓力偏差的規定:

  開啟壓力≤1.0mpa時,允許偏差為20kpa,當開啟壓力>1.0mpa時,允許偏差為開啟壓力的±2%。

  4.3.11對校驗數值認可時,至少應連續兩次以上的資料能重合,並且不允許對安全閥進行敲擊。

  4.3.12密封壓力必須時回座後進行試驗,在比裝置工作壓力高時穩壓5分鐘不降,則為合格。

  4.4安全閥的安裝

  4.4.1必須經檢驗合格、鉛封后的安全閥,才能安裝。

  4.4.2安全閥必須裝設排出管,並引至安全可靠的地方。

  4.4.3安全閥的排出管內不允許存在任何液體時,在排出管的最低位置上應裝設排液管,其終端應引至安全可靠的地方或回收系統。

  4.4.4搬運和安裝時,均不能使安全閥受到震動,更不能用強制力安裝。

  4.4.5安裝時不能損壞鉛封,如有損壞應重新校驗。

  4.4.6安全閥必須垂直地安裝,氣液共存的容器或管道應裝設在氣相介面位置上。安全閥於裝置之間不得裝設任何閥門。但對於盛裝易燃,有毒或粘性介質的容器,為便於安全閥的清洗更換,可裝設截止閥。但截止閥的結構和通徑尺寸應不妨礙安全閥的正常功能,執行時,截止閥應全開後加鉛封。

  4.4.7安全閥與裝置之間的接管上,禁止連線一切介質引出管。

  4.5安全閥的管理:

  4.5.1工程部應將所屬安全閥統一編號,並用鋼字釘打於閥上(包括備有閥)以免發生錯亂。

  4.5.2工程部應建立安全閥臺帳和安全閥修校檔案卡。

  4.5.3工程部應指定人員,對安全閥的檢查、檢修和備件計劃進行統一管理,並負責組織對安全閥進行定期校驗。4.5.4操作人員應按巡迴檢查規定時間,在檢查裝置時,同時檢查安全閥。檢查內容包括:緊韌體是否鬆動;有無漏瀉現象;鉛封是否完好,對槓桿式安全閥,還應檢查有無影響正常開啟的阻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