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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工請假制度

教職工請假制度集錦15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裡,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教職工請假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教職工請假制度1

  1、教職工因私人特殊情況不能正常上班的,必須在上班前提出請假並在請假條上填寫詳細原因,如事發突然無法及時辦理請假手續的可先經主管領導同意,假後1天內再補辦請假手續,不按時履行補假手續作曠工處理;因公出差,須辦理請假手續,但不計入請假天數。

  2、請假1天以內(含1天)的科任教師到年級組填寫請假條後經年級主任批准再報教務處及辦公室備案;請假1天以上的科任教師經年級組長、主管副校長批准後報教務處及辦公室備案;請假7天以上(含7天)的需經校長批准後報教務處及辦公室備案。(2天之內課務自行調節,報年級組備案)

  3、教職工因病請假(除國家規定的婚、喪、產假外),兩天以內(含兩天),向分管校長請假,兩天以上兩週以內(含十四天)向校長室請假;十五天以上(含續假者)須報教育局審批。病假兩天以內(含兩天)由學校校醫室出具醫務證明,兩天以上須由縣人民醫院出具醫務證明,並向請假審批領導呈交書面請假條(突發性疾病例外,但需事後做好補辦手續)。未提供醫務證明的,視作事假處理。

  4、請假期間經濟待遇按上級有關檔案和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5、對於未經同意擅自告假又不補辦請假手續,以及無正當理由未辦續假手續而超假的,均按上級有關檔案規定進行處理。

教職工請假制度2

  一、請假手續

  1、教職工因病因事不能來校工作(包括各類活動),都必須辦理正式請假手續。

  2、請假必須先填寫請假條,病假除出具醫院醫師的建議病休證明外,同時還需填寫請假條,請假條由本人交教務處,教務處下達到教研組長考勤。如遇急事、急病不能事先填寫請假條的,須電話請假,事後二天內應及時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二、審批程式及許可權

  1、任課教師外出或請假半天以內(不影響上課)由教研組長籤條,一天以內(不影響上課)由教務主任審批,二天或二天以上由分管教學校長審批,教務主任請假一律由分管教學校長審批。

  2、行政人員請假半天以內由部門負責人籤條,半天以上由校長審批,其他行政中層幹部請假一律由校長審批。

  3、假期超過三天以上者必須在請假前二天向有關職能部門打招呼,便於妥善安排好代課、代工、代職,不影響學校正常工作。

  三、假條管理

  假條一律由各教研組妥善收藏,一月後上交總務處工資員統計。

  四、關於續假

  請假到期仍不能回校上班,應以一定方式(如電話、電報、委託親友代辦等)提出續假申請,返校後兩天內補填請假條。

  五、銷假

  職工假期滿後,回校上班必須先向有關職能部門銷假,各職能部門轉達給教研組。

教職工請假制度3

  為進一步規範學校的管理,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證學校工作的正常執行,使教職工請假做到規範化、制度化、程式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請假型別

  1、病假。教職工因病,不能上班者,需憑公費醫療規定的就診醫院的病假證明,向學校領導請假。

  2、事假。教職工因特殊情況,必須請假者,需向學校領導說明情況,學校可以給予一定的假期。

  3、婚假。教職工本人結婚,由當事人提出婚假要求,學校均按法定假期給假。符合法定婚齡,婚假為3天,晚婚(女23週歲,男25週歲以上),婚假為15天。

  4、喪假。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死亡),給假1—3天,赴外地奔喪,酌情給路程假,因故延長必須請事假。

  5、產假。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者,女職工的法定產假為90天,難產和剖腹產根據醫院證明適當增加產假天數(15天以內)。25週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小孩為晚育,可增加產假14天。小產假,根據醫院休假證明而定。寒暑假可以順延。

  6、公假(出差)。參加上級會議和外出培訓、學習人員,應按檔案或通知時間,按時出差按時返校,不得超時,違者作曠工論處。 對各類假期,以上級規定為準,若有調整,則作相應調整。

  二、請假手續:

  1、教職工凡要請假都必須先辦理請假手續,經學校領導審批後,教師報教務處安排好課務、後勤人員報所屬處室主任安排好工作後方可離崗。如因急事或急病確實不能事先請假的可先電話請假,但必須在上班前通知校領導,事後補辦手續。

  2、病假(1天憑疾病診斷書、2天以上憑病假證明)和產假必須憑醫院證明請假,請假時註明返崗上班時間。

  3、假期滿後,確需繼續請假的,則要持相關證明或有充足的理由辦理續假手續。

  4、未經請假擅自離崗或未經續假逾期不歸,影響正常工作的均以曠工論處。

  三、審批許可權

  1、教職工請假1-2天直接向主管年級校級領導請假,3天以上的必須向校長請假,中層以上幹部一律向校長請假。

  2、教職工請假一個月以上由學校行政會同意報縣教育局審批。

  3、 校長、書記請假,一天以內向同級領導說明,一天以上向縣教育局請假。

  四、教職工在病休期間,必須專心治病、養病,不得從事以獲取利潤和報酬為目的的第二職業。

  每月必須定期向單位彙報疾病治療情況,凡有借治病休養為名從事第二職業者,可按曠工的有關規定處理。病假超半年者,當年不予考核。

教職工請假制度4

  為嚴肅工作紀律,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按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具體情況,制定教職工請假制度。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全校教職工各類假事。

  第二條:病假:凡因病必須治療和休養的,方可請病假。

  (一)病假須鎮級及以上醫院證明且病歷奇全。

  (二)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照發;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基本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

  第三條:事假:凡因私事必須本人辦理的,方可請事假。

  (一)請事假必須經校、處(室)領導批准。

  (二)當年事假累計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資照發;當年事假累計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發本人日基本工資的50%(日基本工資=月基本工資÷21.75天,以下同);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0天的,從第30天起,停發本人基本工資。

  第四條:婚假:工作人員本人結婚,可請婚假。

  (一)婚假為3天。晚婚(女滿23週歲、男滿24週歲以上初婚)婚假7天。

  (二)婚假期間享受全部工資待遇。

  (三)婚假必須一次休完。假期中遇公休、法定節假日連續計算。

  (四)直系子女的婚事準於2天假期。

  (五)在規定假期內,事先調好功課,不影響月勤獎;超過假期按事假處理。

  第五條:喪假:工作人員配偶、直系親屬(包括岳父母、公婆)去世,可請喪假。

  (一)喪假為3天。

  (二)喪假期間享受全額工資待遇。

  第六條:產假:

  (一)女教職工享受產假90天,哺乳假六個月。產假期間如遇寒暑假,產假自動順延。哺乳假期間如遇寒暑假,假期不再順延。

  (二)產假基本工資照發。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職工在哺乳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女職工產假期間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經本人申請,學校可給予6個月的哺乳假,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哺乳假期間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

  2、女職工產後申請1年假期(含法產假),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基本工資照發。

  第七條:曠課: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課處理:

  1.無正當理由未辦理請假手續擅離職守者;

  2.請假期滿未申請續假或未準續假而不上班者;

  3.經查明請假理由確屬欺騙性質,編造假情況或假證明者;

  (二)曠課期間扣發全部工資(含基本工資與績效工資),並取消各種福利待遇。

  (三)經常曠課,由學校視其情節報請上級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連續曠課10天或累計15天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連續曠工(職)15天或3個月內累計超過30天者,按上級有關檔案精神處理。

  第八條:學習、培訓:

  (一)外出學習、培訓、開會,須憑有關檔案通知,經學校教導處審批並填寫《事假調課報告單》。

  (二)經學校批准的外出學習、培訓、開會請假不計缺勤但不能前伸後延,規定假期外的時間按事假處理。

  (三)本人自願在校外進修,學習,但未經學校批准,按事假處理。

  第九條:批假許可權:

  (一)凡請假(除病假外)2天以內(含),由教導(或總務)主任審批;3天以上由校長審批。

  (二)中層幹部請假,由校長審批。

  (三)請假必須事前填寫《事假調課報告單》,在教導處備案。

  第十條:准假原則

  (一)教職工除享受國家法定節假外,凡要請假的必須在安排好功課或工作(包括班主任工作)的前提下,才予以批准辦理請假手續,不辦理請假手續或擅自調課者,均曠課處理。

  (二)凡是事假,臨時電話通知,一般不予批准(特殊情況除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按曠課處理。

  (三)請假期滿要及時到相應科室銷假。

教職工請假制度5

  一、請假制度

  1.教職工請病須持掛鉤醫療單位的病假證明。於當日向校辦請假。患急病來不及開具證明的須電話或託人口頭通知校辦,第二天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作曠課曠工處理。

  2.教職工請事假應至少提前一天通知校辦,經批.準後方能請假,吝則作曠課曠工處理。

  3.教職工因病因事請假必須到校辦填寫有關請假安排通知書,經批准後請假通知書送達有關處室,備案調整工作。

  4.教職工結婚、產假、探親、喪事假均按國家有關規定給假,但必須向學校辦理有關請假手續。以上假期工資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5.教職工因公外出訪問、學習,出席會議,參加活動等要請公假的,必須持教育行政部門的正式檔案或通知。經分管領導批准方能請假。一律不得事後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作曠課曠工處理,且一切費用自負。

  6.請假期滿要及時到校辦銷假,否則繼續計假。

  二、考勤制度

  1.行政人員及職員考勤工作由校辦負責。教師考勤工作由教務處負責,班主任考勤工作由政教處負責。

  2.教師要嚴格按照學校作休時間表,課程表上課,不得遲到或提早下課,隨意調課。如有急事調課須經教務主任同意,同教務雖安排調課並作好記錄。未經同意擅自調課代課的,一經查實作曠課處理。

  3.職員必須按作息時間表準時上下班(部分職員按規定時間;準時上下班)。行政領導與全體職員要實行上班簽到制度,中途不得隨意離校。有關處室人員按規定時間外出採購辦事,有急事,臨時外出必須經處室主任同意才能離崗。未經同意擅自離崗.一經查實作曠工處理。

  4.教工大會(包括全校性重要活動)由校辦負責考勤.缺席、遲到、早退均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5.行政人員及職員簽到考勤每月結算一次,每遲到一次扣結構工資分1分,無故不簽到作曠工處理。每學期累計遲到或早退10次以上,取消評先評優資格,每學期無故不簽到三次以上,考核等級下,降一等。

  6.上述請假考勤制度的處理依據參照校內結構工資方案中有關條例。

教職工請假制度6

  一、事假

  根據學校教學工作的特點,原則上不予請事假。如必須請事假,應由本人辦理請假手續,批准後方可離校。

  二、婚假

  正常婚假三天,晚婚(男25週歲,女23週歲)婚假15天(含節假日、3天法定婚假)。超過規定視情況按事假或曠職處理。

  三、產假

  1、女職工產假為98天,其中產前假不得超過15天(以醫院預產期證明為準),難產的,剖腹產的增加產假15天(憑醫院證明、病歷記錄),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產假期限包括星期日、法定假日及寒暑假在內計算。產假期滿,如身體沒有復原,不能從事工作的,要履行請假手續(需提供醫院病歷等相關證明),其超過假期與病假處理相同。

  2、配偶生養,男方護理假為3天。

  3、因避孕失敗,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給予14天流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流產假。因拒絕採取避孕措施,造成意外懷孕而需要流產的,按病假處理。

  四、病假

  凡屬生病或受意外傷害,不能堅持工作,必須本人或親屬持就診醫院的“疾病診斷書”辦理請假手續。超過醫院建議的治療休息期,仍不能上班(需要提供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病歷、發票等相關證明),需辦理續假手續,否則按曠職處理。

  五、喪假

  教職工直系親屬(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的喪假,准假3天;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喪假,准假1天。其他情況按事假處理。

  六、生日假

  教職工整十歲生日,准假1天。

  七、公出假

  1、根據學校實際工作需要,校長室及各職能部門,可以臨時安排教職工外出,但安排結果必須及時報負責考勤的學校領導。

  2、教師因會議,進修等原因,需持會議或培訓、考試通知履行請假手續方可離校。

  3、教師公出逾期不歸,視情況按事假或曠職處理。

  八、請假批准許可權及待遇

  1、教職工因事因病須離崗者,必須由本人先履行請假報批手續:教師因事因病請假,一天由校長批准,一星期之內由教育助理批准,超過一星期須報教育局人事科書面批准,一個月以上的,由教師本人提出申請,學校同意,並附相關材料(因病附二級甲等以上人民醫院病情診斷書),報教育局人事科稽核,分管局長簽字批准。除特殊情況外,3天以內的公、事假需自己安排好課務和工作之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如因急病或緊急事故確實不能事先當面請假的,可委託他人辦理,事後需要補辦請假手續並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2、婚假、產假、喪假、公出假在規定的時限內享受學校各項福利待遇。

教職工請假制度7

  為了加強教職工隊伍建設,進一步規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使我校教職工隊伍的管理逐步走上科學化、規範化的軌道,促進學校各項工作的有序進行。根據上級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教職工請假制度。

  一、請假的類別與期限

  1.病假:因病無法堅持正常上班的'可申請病假,教職工請病假3天以上者應附區級以上醫院的醫生診斷證明與病歷卡,患嚴重疾病長期無法上班,需請長假的,按上級及學校規定辦理。

  2.事假:私事應儘量安排在雙休日、節假日,有急事應事先提出。

  3.婚假、產假、喪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函授、進修學習請假,需憑通知辦理請假手續。

  5.出差、外出參加會議請假,需憑通知辦理請假手續。

  6.因其他原因無法正常上班需要請假的,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

  二、請假的程式和手續

  1.請假在半天以內的,由部門或級部批准;請假1天以上3天以內的,由部門或級部核籤後報分管校長批准,有課務的到教務處辦理課務調整手續;請假3天以上的,由部門或級部核籤經分管校長審籤後報校長批准,有課務的到教務處辦理課務調整手續。請假3天以上的班主任,除履行上述請假手續外,還要到級部辦理班務代理手續,並報告德育處。

  2.行政幹部因公外出,1天以內的,由分管校長批准;1天以上的,由分管校長核籤後報校長批准。

  3.請假的教職工,返崗後,要及時到批准領導和部門或級部銷假。

  4.各類會議請假。學校會議,向校長請假;部門會議,向部門負責人請假;級部會議,向級部主任請假。其他會議,誰組織就向誰請假。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會後要主動向會議組織者瞭解會議內容,不得影響工作。

  5.教研活動請假者,需經教研組長核籤後報教務處批准。

  6.備課活動請假者,需經備課組長核籤後報級部批准。

  7.所有請假,都需辦理書面請假手續。

  三、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①病假在1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指國標省標,下同)全額髮給。

  ②病假超過1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二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基本工資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基本工資全額髮給。

  ③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基本工資按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基本工資按8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的,基本工資全額髮給。

  ④以上人員病假期間的活工資部分(指崗位工資、管理津貼、特殊津貼、加班補貼等,下同)由董事會和校長室酌情扣發。

  2.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①當月事假在半個月以上的,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停發管理和特殊津貼;工作年限滿10年的,管理津貼和特殊津貼按50%發給。

  ②事假累計在30天以內(含30天)的,每天扣發本人日工資的50%;事假累計超過30天的,從第31天起停發本人基本工資。

  ③事假期間如遇寒暑假和國家規定的雙休日及節假日,不扣發工資。

  3.女教職工妊娠及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①女教職工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按本人基本工資全額髮給。

  ②妊娠7個月以上的女教職工,若體力不支,請假休息的,工資按不低於本人基本工資的90%發給。

  ③以上人員請假期間活工資部分停發。

  4.續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產假、婚假、喪假、計生假等休滿後,因特殊情況經批准續假的,續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比照事假規定執行。

  四、曠工的認定

  1.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批准即擅離工作崗位及超假不歸的,視為曠工。

  2.教師一天內曠課達兩節,即視為曠工一天(曠課一節視為曠工半天);教職工遲到、早退累計三次,視為曠工半天;教職工無故缺席會議兩次,視為曠工半天;教師無故缺席一次集體備課,視為曠工半天。

  3.弄虛作假,騙取假期者視為曠工。

  五、完善考勤體系

  1.學校全體教職工均系考勤物件,辦公室負責考勤的組織工作。行政班子成員由辦公室負責考勤,上課教師由教務處和級部負責考勤,各部門工作人員由所屬部門負責考勤。

  2.各類會議、各項活動由牽頭部門或牽頭人負責考勤。

  3.學校行政值班幹部要加強對全體教職工的考勤。

  4.學校行政值班幹部、學校各職能部門、年級級部要加強考勤記錄,每週一報到辦公室。

  5.辦公室按月彙總考勤情況,上報校長研究處理。

  六、加強處罰力度

  1.教職工上下班遲到、早退,每次扣人民幣20元。

  2.學校會議、政治學習、升旗儀式、德育活動、教研活動等遲到、早退的,每次扣人民幣20元;無故缺席的,每次扣人民幣50元。無故缺席集體備課的,每次扣人民幣100元。

  3.曠工半天扣人民幣100元,曠工1天扣人民幣200元。一學期累計曠工2天的,取消其本學期一切評優資格。情節嚴重,經教育不改的,除給以經濟處罰外,學校還要給以紀律處分,直至解除聘任關係。

  七、其他

  1.本制度若有與有關法律或上級有關檔案相牴觸的,以有關法律或上級檔案的規定為準。

  2.本制度解釋權在校長室。

  3.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開始執行。

教職工請假制度8

  一、在學校規定的上班時間內離開崗位必須請假

  1、半小時以內的短假教師口頭向年級組長請假,行政人員口頭向辦公室主任請假,後勤人員口頭向總務主任請假,作記錄備查不記考勤;半小時以上但不足兩小時的短假,由年級組長填寫《教職工請假記錄》;短假原則上不能影響課務。如突發緊急事件需要影響課務時,一般應由教師本人自行調課解決,並由年級組長告知教務處,由請假者承擔代課費。短假累計三次或累計時間達2小時算半天事假。

  2、請假半天以上(含半天)必須由本人事先寫好請假條,因病請假除急診外必須附上醫院診斷書或病假證明。急診憑單位領導簽字和急診診斷證明在3—5天內辦理補假手續。

  請假批准後,持請假條到教務處或總務處備案,由教務處統一安排課務。除特殊情況(如突然身體不適、發生意外情況)外,凡用電話請假、請人代辦請假以及事後請假一律無效,也不得私自請人代課或代班而擅離職守,否則作曠工處理。

  每學期第一週和最後一週及“五一”、“十一”長假前後、學校重大集體活動期間原則上不批准事假。

  3、請假期滿必須立即銷假,按時上班,如果需要續假,必須提前辦理續假手續。

  4、婚假、產假、喪假等均按照上級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公傷假要有市級醫院的公傷證明,並也都要辦理請假手續。

  5、教師在上班時間要離校參加函授進修、學習培訓與考試等,必須事先憑學習、考試通知單在學校請假,待批准後方可參加,不算事假,但本人有課需別人代上的,本人要承擔相應的代課費。主管部門和學校統一安排的學習、培訓除外。

  6、批准假期許可權:

  年級組:兩小時以內的短假。

  教務處、總務處:事假1天,病假3天。

  分管校長:事假2天,病假5天。

  校長: 事假3天—7天,病假6天—2個月。

  事假7天以上,病假2個月以上需經市教育局研究批准。

  病假6個月以上需經市人事局研究批准。

  學校中層以上領導請假,由校長批准;校長、書記請假,一天以內向校級領導說明,一天以上向市教育局請假。

  教務處、總務處負責將員工請假情況在學校公告欄中予以公示,行政值日依據公示如實記載並有義務有權利到教務處、總務處查證核實。年級組長批准的短假務必及時記錄在冊,否則學校不予認可,全部責任由年級組長自負。請短假出校園者務必在門衛室詳細登記(時間一欄由門衛填寫),否則按制度追究請假者和門衛責任。

  附:有關各種假期的規定。

  (1)國家法定假日:元旦、五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春節等。

  (2)寒暑假(限教師享受)(3)結婚假三天。晚婚假(男25週歲,女23週歲)十五天。

  (考慮到教育工作的特殊性和教師享有寒暑假,教師的婚假、探親假應儘量安排在寒暑假,以保證教學秩序的正常)(4)產假3個月,難產假3個半月,晚育兼難產假4個月。因醫院節育手術事故造成的計劃外孕流作公假,計20天。

  (5)喪假:喪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假期3~5天;婿、媳、兄弟姐妹及配偶兄弟姐妹假期1~2天。

  7、教職工一學期事假累計不得超過七天,其中工作年限不到五年的,假期不得超過4天。

  二、關於遲到、早退、缺席、中離、曠工的規定:

  1、上班時間已到而無故未到崗(10分鐘內)即為遲到;未到下班時間而無故提前離校(10分鐘內)即為早退;在上班時間內未請假而中途離校(10分鐘內)即為中離。

  2、凡遲到、早退或中離超過10分鐘不足一小時則算一次缺席;事先未經學校同意而無故不上班達 1 小時以上即為曠工;兩次缺席算曠工半天。

  三、開會出勤:

  教職工政治學習、開會等集體活動以事先通知的時間為準,除因公和事先請假以外,點名時未到現場即為遲到,10分鐘後才到算缺席,整個集會一直未到算曠工半天,提前離會算早退,提前離會時間超過10分鐘算缺席。

  四、上課出勤:

  上課鈴聲已響時,該上課的教師未到課堂即算遲到;上課10分鐘後才到堂算曠課;中途無故離開課堂算中離,超過10分鐘算曠課;未到下課時間提前下課算早退,超過10分鐘算曠課。

  五、教職工出勤的獎懲辦法:

  1、每月月底統計一次出勤情況:年級組彙總後(含出勤統計、請假條及相關證明)報教務處,教務處、總務處分別報學校辦公室,經辦公室審查後(凡不符合請假程式、手續不完整的一律無效視為曠工,並對批假者進行批評)送財務室一份,並張榜公示。

  2、期末量化考核時按全期出勤情況進行累計:事假、病假、遲到、早退、中離、缺席、曠課、曠工均要按相關規定扣除相應考核分。

教職工請假制度9

  一、總則

  教職工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請假,要先辦理請假手續,經學校領導批准後方能離校(遇急重事件且無聯絡條件除外)。無請假手續,或未經批准擅離崗位,或請“霸王假”,均以曠工論處。

  二、請假審批許可權

  教師請假在兩天以內(含)由分管副校長審批,如果分管副校長外出由值周領導審批;三天以上(含)由學校校長審批;中層以上幹部請假由校長審批。凡請假七天(含)以上須報教育局備案。

  三、請假程式

  ①到行政辦公室領取統一印製的請假條(一式二份)→②填寫請假條→③頂崗人員簽字→④工作移交簽字(班主任工作移交送政教處簽字;工勤人員送部門領導簽字)→⑤送分管校長審批→⑥一份交行政辦公室存檔,一份交相關部門。

  四、上班考勤

  1、上班考勤情況實行值周領導負責制。

  2、值周領導考核早晚自習輔導和班主任的到位情況,教務處負責考核上課情況。

  3、政教處和教務處每週統計考勤情況,交行政辦彙總後在周前會上予以公佈。若有誤,被考勤者及時申報糾正。

  4、上課考勤:以上、下課鈴響聲為準,5分鐘以內記為遲到或早退。一堂課缺席達5分鐘以上(不含)記為曠課。私下調課擅離工作崗位者視為曠課。

  5、教職工要按時參加學校組織的集體性教育教學活動(如上課、組織學生課外活動、各種會議、升旗儀式、兩操、教研活動等),活動開始5分鐘內未到達視為遲到,結束5分鐘前離開視為早退;缺席達10分鐘以上視為曠工(曠會)。

  五、缺勤處理

  1、公差視為出勤,不扣課時和津貼。

  2、事假每天扣獎勵性績效考核(以下簡稱“績效”)5元,超過兩天(不含)超過部分每天扣減績效20元;每期病假一天以內不扣發績效,二至三天每天扣績效5元,超過三天(不含)超過部分每天扣減績效10元。病、事假均不計發課時績效。

  3、請假時須安排好個人工作移交,特殊情況可由主管部門統一安排調課或代課。代課按10元/節計發課時績效。

  4、教師上課遲到或早退每次扣績效10元;一學期上課遲到累計達5次計為曠課1次,每曠課一堂扣績效100元,並報請學校行政另作處理。

  六、請假說明

  1、病假須持醫院證明(急診除外)及本人請假條,經領導簽字批准方能生效。無醫院證明及本人請假手續,擅不到崗,以曠工論處。五個工作日以內病假,由鄉鎮級衛生院及以上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五個工作日(含)以上病假,由縣級及以上醫院出具證明。教職工患病較嚴重,需到就近醫院檢查或輸液,在不影響教學和學校工作的情況下,經學校行政領導同意,可視為出勤。

  2、婚假: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實行晚婚(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視為出勤。

  3、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已婚婦女晚育(24週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實行純母乳餵養的(愛嬰醫院證明),增加產假30天。產假視為出勤。對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法規而懷孕生育或流產的女教職工,不享受此項待遇。

  4、喪假:教職工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或監護人、被監護人去世,可准假5天(路途時間除外),視為出勤。教職工本人及配偶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或孫子、孫女及兄弟姐妹去世,准假一天(下葬當日),視為出勤。超過規定天數的婚假、產假和喪假,超過部分按事假處理。

  5、教職工因公負傷或因工負傷,治療期間,視為出勤。

  6、教職工子女婚嫁,准假兩天(婚嫁當日和前一天),視為出勤。

  7、經學校同意或安排的教職工外出學習、辦公事或公益活動,視為出勤。參加學習和活動的出勤情況,記入學校考勤。

  8、所有“視為出勤”的請假,也必須履行請假手續。無請假手續,按曠工處理(包括公差)。

  9、含法定假日的連續假期中,法定假日計入連續請假時間。

  10、會議請假及考勤按《會議制度》執行。

  七、附則:

  本制度從xx年上學期開學之日起執行。

教職工請假制度10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管理,保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請假要求與範圍

  1、請假要求

  (1)全體教職工都應自覺執行學校考勤制度,除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外,凡事假、病假、公假等,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到校工作的教職員工,都必須請假,否則以曠課(工)論處。

  (2)請假至少要提前一天辦理請假手續,以便學校安排工作;因急事、急病等來不及請假的,應及時電話通知有關部門(教師至少應在需請假的課前30分鐘通知,職員最遲應在上班前30分鐘通知自己的主管部門)。請假沒有獲得批准而離崗的,一律按曠課(工)論處。

  (3)假滿返校要及時到有關部門履行銷假手續。

  2、請假範圍

  (1)病假:

  教職工因病不能上班者,必須由本人或家屬持校醫或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履行請假手續,經批准方可休息。

  凡探親、事假、出差等在外地因急病就診的教職工,當時先電話通告學校,事後由家屬或本人持當地醫院出具的證明、病歷到學校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一律按曠工處理,不予報銷醫藥費。

  (2)事假:

  教職工確有特殊情況需要請事假的,可給予事假。事假假期一學期內一般不超過7天。參加非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下屬業務部門,全國、本省、本市本學科學術機構組織的會議活動等,按事假處理,並且這類事假一般每人每學期只限一次,特殊情況下為兩次。

  (3)婚假、生育假(產假)執行寧教人[20xx]10號檔案《關於加強中小學、幼兒園教職工隊伍常規管理的暫行規定》

  (4)喪假:

  教職工的親屬(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時,由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准予喪假。喪假假期一般為三天,親屬(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和子女)在外地死亡時,路程所需時間不計在喪假之內。在批准的喪假期間,教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全部由本人自理。

  (5)公假:

  參加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召集的會議,需要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檔案或書面通知到有關部門辦理請假手續。

  參加上級黨派組織召集的會議,需要憑上級黨派組織的檔案或書面通知到有關部門辦理請假手續。

  參加上級行政部門的下屬業務部門組織的進修、培訓或參加學校同意參加的學歷教育活動的,憑分管校級領導的簽字到有關部門辦理請假手續。

  參加上級行政部門的下屬業務部門(或全國、省、市教育學會)組織的課堂教學評比等活動的,憑分管校級領導的簽字到有關部門辦理請假手續。

  參加全國、省的學科競賽,體育比賽和科技活動競賽的領隊、教練,參加有關學科集訓活動的指導教師,憑上級檔案等經分管校級領導簽字後到有關部門辦理請假手續。

  參加全國、本省、本市教育行政部門或所屬業務部門組織的編寫教材、教學參考資料或命題活動,持會議通知,經分管校級領導簽字後辦理請假手續。這類公假一般每人每學期限一次,特殊情況下為兩次。

  因學校工作需要而出差的,憑分管校級領導的書面通知到有關部門辦理請假手續。

  如有突發情況,需要請假者請與校務辦公室電話辦理臨時請假手續(最多一天,大型集會不予受理),然後校務辦公室通知教管處為其辦理臨時調課。一天後須補辦相關手續。如不履行或不按時履行上述手續者視為私自離崗,將按照曠課(工)處理。

  二、請假手續及審批許可權

  1、請假手續

  (1)教職工請假應事先填寫《京南師大附中教職員工請假單》,獲得批准後,將請假單交校務辦公室。

  (2)請公假時,必須要在請假單後面附上有關的檔案或書面通知;若檔案遺失或口頭電話通知,則需要分管校級領導簽署意見。

  (3)請病假時,必須要在請假條後附醫院證明或急診證明。

  (4)其他假根據需要附有關證明。

  (5)校務辦公室將審批後的請假條等副本及時送達有關部門。

  2、審批許可權

  (1)教師請假一天以內由教務處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一週以內,由分管教學的校級領導批准,是班主任的還需分管德育的校級領導批准(考試期間另行規定)。

  (2)職工請假一天以內由本處室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一週以內,由分管校級領導批准(考試期間另行規定)。

  (3)校內部門召開的會議需請假,由召開會議的部門負責人批准,全校性的集會活動需請假,由校長或校長委派的校級領導批准。

  (4)教職工請假一週(產假、護理假和婚假另行規定)以上由校長批准。

  (5)教職工的產假、護理假和婚假由分管校級領導批准。

  (6)教職工一個學期內第二次請事假或公假,由校長批准。

  (7)在學校組織的校級考試期間請假,一天以內的,由教育服務處主任批准,一天以上,由分管校級領導批准;在學校組織的升學考試和學校承擔的大型考試期間請假,由校長批准。

  (8)中層副職請假半天以內由本部門中層正職批准,半天以上、兩天以內由分管校級領導批准,兩天以上、一週以內由校長或校長委派的校級領導批准。

  (9)中層正職請假一天以內由分管校級領導批准,兩天以上、一週以內由校長或校長委派的校級領導批准,並向有關分管校級領導通報。

  (10)校級領導請假由校長或校長委派的校級領導批准,並向其他校級領導與有關部門通報。

  (11)校長請假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並向其他校級領導通報。

  三、請假後福利待遇的處理

  根據有關規定執行。

  四、附則

  學校在每月底公佈教職工請假情況。教職工請假,曠課(工),遲到等,由相關部門記錄,並記入本人的業務檔案。

教職工請假制度11

  一、教職工因事、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不能參加學校規定必須參加的會議,必須請假。

  二、請假手續的履行程式和審批許可權:

  1、1天以內的臨時性請假,當事人向本處室或年級主任口頭請假即可。2天及以上的請假必須寫假條,並按程式審批後交辦公室。

  2、2——3天的請假。由處室或年級主任簽字後分管副校長審批。

  3、4天以上的請假,由處室或年級主任、分管副校長簽字後,報校長審批。

  4、因事、因病不能參加教職工大會或學校要求必須參加的其他活動,必須在會前向辦公室請假。由辦公室作好相應考勤記載。

  三、凡因事、因病不能堅持上課(上班),不能參加學校規定必須參加的會議或活動而未按相關程式履行請假手續的,一經發現以曠工論處。

  四、教職工出勤情況將作為年度考核、評優表模及發放全勤獎的重要依據。

  五、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執行

教職工請假制度12

  為加強學校教師隊伍建設,規範學校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加強勞動紀律,保障教學、行政、後勤等各項工作的正常運作,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考勤及請假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訂本考勤請假制度以便試行。

  第一條 學校教職工應自覺遵守作息時間,不遲到、不早退、不在工作時間辦私事;工作時間實行簽到制度,不得請人代簽或提前簽到,值周老師應提前30分鐘上班、推遲30分鐘下班;正常的工作時間一般不請假,不論公事、私事外出均應向年段長通報並登記;出勤情況每月與教職工核對一次並公佈。

  第二條 學校教職工可根據有關規定,分別享受探親假,婚喪假,分娩假待遇,期間工資待遇不變,但必須履行請假手續方能離崗(探親假一般應儘量安排在寒暑假期間);因事因病不能出勤的允許請事假或病假。

  第三條 教職工請事、病假,必須經辦公室登記領取請假條,如實填報,由校長批准,按請假類別由教導處或其他處室確定代課教師或代職,准假後方能離崗;當天內因事課節先後的調整須報教導處審批,絕不允許私自調課。

  第四條 教師在辦理請假手續時要同時交代自己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含任課進度、值周崗位、行政及後勤各項崗位工作、值班等,並將相關教學資料等移交給代課教師。

  第五條 請假半天的,請假條送教導處稽核,經分管副校長審批;請假超過一天的,由校長審批,請假超過一學期的,報縣教育局批准。

  第六條 教職工請假期滿必須按時返崗,並及時向學校銷假。

  第七條 工齡不滿十年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發給本人工資的90%,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發給本人工資的70%;工齡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發給本人工資的80%;一學年病假累計超過三個月的,不發給獎金,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停止發教齡津貼,當年的工齡、教齡亦不予累辦。

  第八條 教職工請假每學期累計超過一個月的,當學年不能評先,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病、事假累計天數記入教師個人業務檔案存檔。

  第九條 教職工學習、會議、值周、值班、升旗儀式、集體活動跟班缺席、遲到或早退均計入量化考評,根據具體情節(嚴重後果除外)分別給予通報批評並扣發津貼。

  第十條 因特殊情況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的,可由家屬用電話或委託他人代為請假,但事後應儘快按規定程式補辦請假手續,否則視為曠職。

  第十一條 教職工未經批准擅離職所的、雖有正當理由但無辦理手續或自行請他人代為頂崗而沒經領導批准的、經查實屬該請事假而請病假的、請假批准期限已滿未辦理續假手續而超假的,均以曠職論處。

  第十二條 對教職工曠職、擅離工作崗位的,除對其責令書面檢查外,視情節輕重,由學校上級有關行政部門給予相應處分,並自離崗之日起停發起工資(包括職務標準工資、津貼部分、省市崗位津貼等);學校應敦促曠職離崗人員及時返回工作崗位,如其本人堅持不返校,離崗連續超過一個月或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個月者,即按自動離職報請有關部門處理。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試行實施,在實踐中不斷聽取意見、加以完善。

教職工請假制度13

  1、學校教職工考勤

  中心校由分管行政負責,村小由村小負責人負責,分塊進行。考勤情況每週一結,月底彙總,公示後報檔案室存檔。

  2、審批許可權及手續

  1)、審批許可權

  請假半天之內(含)的教學人員中心校由分管領導、村小由村小負責人籤批;超過半天在一天之內由教導主任籤批;請假超過一天在一週以內由校長籤批;超過一週(含)則透過校務會研究決定後由校長籤批。公假由行政會決定校長籤批;行政會成員請假由校長籤批。

  2)請假手續

  教職工請假需按照規定,先根據請假時限長短持學校統一製作請假條到規定責任人處批假,由責任人簽字同意後,再持條到學校辦公室,由辦公室人員填寫請假日誌。

  3)銷假

  請假結束後要銷假,先向批准人銷假,再到辦公室銷假,不及時銷假者所誤時間以曠工計。

  4)補假

  若遇有緊急情形,在校可先口頭向分管領導請假,不辦理請假手續,但事後必須及時補假;若在家或路上遇到特殊急難情況,可先行處理,過後再到校相關責任人處說明情況,辦理補假手續。

  3、病假

  1) 病假必須出具鄉級及以上醫院的病假證明(或病歷)

  2) 父母、配偶,子女住院,治療需陪床時,假期期限為:

  陪父母為住院天數除以子女人數;陪配偶為住院天數;陪子女為子女住院天數一半;陪父母外的直系親屬為其住院天數的五分之一,住院天數以醫院住院結賬清單為準。超過兩個月的作個人請假處理。

  3)、意外事故以病假論。

  4)、病假除以上規定外,不再作處理,但量化時按規定處理。

  4、公假

  1)、婚假

  教職工本人結婚,假期為一週,連同星期六、日在內共計7天(晚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一切待遇正常;子女娶嫁假期3天,兄弟姐妹娶嫁准假2天;超假以事假論。

  2)、喪假

  教職工的配偶,直系親屬和一起生活的公婆、岳父母過世,可請喪假。假期視其情況為3——7天,工資照發,因故需延期作事假論。

  3)產假

  女職工產假為90天,晚婚晚育者延長15天。但若遇跨學期情形或學校人員緊張,一般休假3個月,滿三個月後上課。上班後6個月內在完成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可適當機動;滿6個月後恢復正常上班。女職工意外懷孕後流產者,根據醫院或計生部門證明給予兩週工作日休假。產假和流產請假期間一切待遇正常。但流產請假需自行調整好自己工作後報相關處室備案。

  4)、函授進修考試等學習假

  按主管部門(或進修學校)通知時間准假,離校前3天向學校提出口頭申請,並填好請假條參加學習,按時往返,逾期不歸或提前不假離校者以曠工論。所任工作由學校相關部門協調安排。曠課一節扣40元。

  5)、凡規定公假不予處理。

  5、會議、升旗、臨時集會、各種日常常規會議遲到、早退、請假一次扣3元,並扣1分/次;曠會扣10元,另扣2分/次。每月請事假超過2次後即按曠會處理。曠課每節扣40元,並扣2分/次。上課遲到或早退10分鐘內扣10元,10—20分鐘扣20元,20—30分鐘扣30元,並扣1分/次。30分鐘及以上按曠課處理,扣40元,另扣2分/次。

  6、全校教職工每月合計請事假最多累計1天,每超過1天,即按所任工作予以每節課或每半天(非教學人員)扣5元,並扣1分/次。1天內不予經濟處理。

  7、一學期病假超過20天,事假超過10天或有2次曠工或曠課現象者不能參加任何評優晉級。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

  8、考勤每週統計公佈在公示內上,如有出入,請及時找相關人員核對。考勤在每期期末時與教育教學成績掛鉤。

  9、全學期無任何遲到、早退、曠課、事假、病假等即按全勤處理。學校將視學校具體情況在學期末對全勤者予以表揚。

  10、教師因病請假,另請其他教師代課,每節課補助該代課教師5元。

  11、凡上級檔案有規定的一律按上級檔案的規定執行。

教職工請假制度14

  1、有事要請假,請假時間超過一天者,要向校長請假;請假時間若在一天以內,前勤教師要向教務主任請假,後勤教師要向總務主任請假,職員一律向校長請假。

  2、請假並經批准的,要到教務處和級部主任處填寫請假記錄和調課通知單後方可離校。回來時要辦好銷假手續,非特殊情況不準電話請假、捎假和事後請假,否則作曠工處理。

  3、每學期事假不超過5天。事假3天以內不扣分,超過3天,每8節扣考核分20分,請假超過一週出勤不得分,並每超1節扣款5元處理。特殊情況下請假(如期中、期末考試、重大檢查、集會等)加倍計算。請假未滿3天的,獎勵相應出勤分數。

  4、有住院證明方為病假,病假超過兩週,出勤不得分,病假超過一個月的按規定辦理病休手續。

  5、婚假7天,產假3個月,晚婚者產假5個月;喪事直系親屬3天,超過規定時間辦理請假手續。

  6、校集會時間,除特殊情況外不準請假。

  7、請假要填寫調課通知單,並提前1小時通知替課教師,將通知單交級部,否則作空堂處理。

  8、接送孩子上幼兒園每次准假15分鐘,作事假處理。哺乳孩子的教師每天上、下午各半小時哺乳時間(孩子一週歲內)。

  9、函授學習,要有主管部門的正式通知,否則不予准假。對未取得大專或大本學歷的函授學習時間不作事假處理,其它學歷的學習作事假處理

教職工請假制度15

  為了進一步規範教職工的請假行為,保證學校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特制定本補充規定。

  一、審批許可權

  (一)教師請假。請假一天,由年級主任審批;請假兩天至三天,由分管年級的副校級領導審批;請假三天以上由校長審批。

  (二)職員工人請假。請假一在,由處室主任審批;請假兩天至三天,由分管處室的副校級領導審批;請假三天以上由校長審批。

  二、請假程式

  (一)教師請假。教師請假一天,由年級主任審批後,請假教師把請假條交到各年級的教務員處進行登記;教師請假兩天至三天,先由年級主任審批然後由分管的副校級領導審批,最後請假教師把請假條交到各年級的教務員處進行登記;教師請假三天以上,先由年級主任審批然後由校長審批,最後請假教師把請假條交到各年級的教務員處進行登記。

  (二)職員工人請假。職員工人請假一天,由處室主任審批,請假人把請假條交給相應處室主任;職員工人請假兩天至三天,先由處室主任審批然後由分管的副校級領導審批,最後請假人把請假條交給相應的處室主任;職員工人請假三天以上,先由處室主任審批然後由校長審批,最後請假人把請假條交給相應的處室主任。

  (三)請假條歸檔。在每月月底,教師的請假條由各年級的教務員統一上交行政辦公室,職員工人的請假條由各處室上交行政辦公室。

  三、請假期間工作量的計算

  (一)公假,不扣課時津貼。

  (二)私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喪假等。以學月為單位,請假一天到兩天,不扣課時津貼;請假三天及三天以上,按學校規定扣課時津貼。

  四、補充說明

  本補充規定從20xx年9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