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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請假制度

教師請假制度【精】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教師請假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教師請假制度1

  一、請假型別

  1、事假學校實行五天工作制,教師應儘量把個人事情安排在工作時間之外,確因具體事情調整不開的,可請事假。

  2、病假:確因身體不適需住院或在家治療的,憑醫院證明可請病假。

  3、婚假、產假、喪假的請假,期限按上級檔案執行;

  4、其他假除以上原因,教師需要請假的(如自學考試、職稱晉升等),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適當假期。

  二、請假手續

  5、教師請假需辦理書面手續,安排好功課,填寫“陽雅鎮小教師請假單”。

  6、請假不超過一天的,由教導處批准;請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內(含三天)的,由分管校長批准;請假三天以上七天以內(含七天),由校長批准,請假七天以上的報教育局批准。

  7、教師請假期滿要向准假部門辦理銷假手續;請假期滿需要繼續請假的要辦理續假手續。

  三、請假要求

  8、教師請假理由要真實充分,准假部門負責人要合理使用准假許可權,不準越權准假。

  9、教師不辦理請假手續或超假不辦理續假手續而擅自不到校的的視為曠工;特殊情況下應先電話請假並於返校後一天內補辦書面請假手續。

  四、調課要求

  10、當天確實需要換課的教師,要到教導處填寫調課單,經被調課教師簽字、教導處批准,才能離校。如果私自調課,雙方各扣10元處理。

  11、制度未盡事項視具體情況參照本制度執行;本制度的解釋權歸校委會。

  12、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教師請假制度2

  每天上、下午上班實行簽到制度,簽到簿每月公佈一次,學期結束統計總結。

  上班期間任何人不準隨意離開工作崗位。

  生病、有事必須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如確係緊急情況,可電話告知,但事後必須補辦手續。)事假一天以內,其教導主任批准,一天以上兩天以內由校長批准,超過三天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上班時間凡因公外出,應向領導說明,並在考勤簿上註明;因私外出,必須請假。

  婚假、產假及其他法定假按勞動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請假期滿應立即返校,特殊情況不能到校者,須辦理續假手續。

  出滿勤者期末發滿勤獎,缺勤按規定扣除考勤獎,學期結束兌現,並將出勤情況記入教師檔案。

  本制度全體教職工要自覺嚴格遵守,真正做到以身作則,為人師表。

教師請假制度3

  為進一步加強常規管理,提高教職工的組織紀律性和工作責任心,保障幼兒園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實現“有章可遵,有規可循”,現結合我園的實際情況,制定教職工請假規定如下:

  1、全園教職工必須嚴格遵守上下班作息時間,按時到崗,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上班實行簽到制度。

  2、教職工有事應提前請假。二天內的向園長請假,三天以上向中心校校長請假,若有全園性重大活動,時間無論長短均需向中心校校長請假,園長請假需經中心校校長批准。請假(無論什麼型別的假)都要有書面請假條,其中請病假累計3天以上(含3天)須提供正規醫院出具的病假單。教職工請假均需經批准並移交清楚工作後方可離崗,否則按曠工處理。如因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請假的,也應及時電話請假,並將書面請假申請表於上班時補交。請假期滿,應按時上班並辦理銷假手續,若因故還不能上班,可以請續假,續假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續假需中心校長審批。

  3、嚴格控制請事假,如有特殊情況需請事假,應事先安排好自己的工作,並向園領導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離崗。

  4、病假、事假休假期滿後,必須及時銷假。因特殊情況,臨時不能趕回來請假者,事後要主動補假,並說明理由,否則按曠工論。無特殊情況,不請假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5、符合法定婚齡結婚的,可請假三天;實行晚婚的(男25週歲,女23週歲),可請假10天;再婚可請假3天。(婚假從結婚正日或提前一至兩天起算。)

  6、本人直屬親屬死亡,可請3天喪假。三代內親屬死亡,可請1天喪假。

  婚假、產假、探親假、喪假均按工作規定條例辦事。

  7、產假順產為三個月,剖腹產延長十五天;對晚育的(24週歲後生第一胎),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

  8、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享有國家規定的休假時間:放置宮內節育器,自手術之日起休息三天;帶環受孕人工流產術後休息十五天。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休假,不做病假處理。未採取措施導致計劃外懷孕做流產手術,產後休息作病假處理。

  9、孩子處於哺乳期的老師享受哺乳時間,每天1小時。

  10、教職工外出函授學習,原則上利用業餘時間,如必須在工作日參加學習進修,課務儘可能自己調代且每學期連續外出學習時間不超過1周,或間斷外出學習時間不超過10天;如確有困難需要其他老師代課,每節自付3元,期末時財務處在其工資中扣除;如超過時間,作事假處理;未經園部同意參加各種學歷進修的幼兒園不報銷任何費用,也不準假,如要請假一律按事假處理。

  11、每月出滿勤,給予表揚和適當獎勵,獎勵金額為20--25元。

  12、如遇特殊情況,教師每月可有三次臨時離園時間,臨時離園必須向副園長說明理由,同意後進行登記。離園累計時間超過0.5小時以上,不享受月全勤獎。

  13、每位教職工每學期享受一天公休假,需提前向園長請假同意。請假者酌情扣獎,病假一天扣獎10元,事假一天扣獎20元,曠工一天扣獎50元。

  14、因班上老師請假臨時代課或承擔其它工作任務的,超工作量獎一天為15元。

  15、其它事項按中心校教師考核標準

  本制度從公佈之日起實施,幼兒園以前制定的請假規定同時廢止。

教師請假制度4

  一、請假型別

  1、事假學校實行五天工作制,並給予教師每週一晌自由支配時間,教師應儘量把個人事情安排在工作時間之外,確因具體事情調整不開的,可請事假,小學教師請假制度。

  2、病假一般性疾病不予准假,確因身體不適需住院或在家治療的,憑區級及以上醫院證明可請病假。

  3、婚假教師初婚的憑婚姻登記證明可請婚假,期限不超過一週;再婚的憑相關證明請假,期限不超過兩天,管理制度《小學教師請假制度》。

  4、產假教師計劃內生育的可請產假,期限按上級檔案執行;計劃外生育的原則上不予准假。

  5、引流產及絕育手術假教師引流產或做絕育手術的可請此假,期限最多不超過一週。

  6、陪護假教師直系親屬因病住院的可請陪護假,請假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

  7、喪假教師直系親屬因病或其他原因故去的,可請喪假,請假期限為三天。週年時准假一天,三年時准假兩天。

  8、房屋修建假教師因居住需要而修建房屋的可請此假,期限不超過一週。

  9、其他假除以上原因,教師需要請假的(如自學考試、職稱晉升等),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適當假期。

  二、請假手續

  10、教師請假需辦理書面手續,填寫“姜樓小學教師請假單”。

  11、請假不超過三天的,本人自行調好課,事後補上;請假超過三天的,由教務處協調安排其他教師上課。

  12、請假不超過一天的,由教務處批准;請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內(含三天)的,由校長批准;請假三天以上一月以內的由中心校批准;請假一月以上的由中心校報教育局批准。

  13、教師請假期滿要向准假部門辦理銷假手續;請假期滿需要繼續請假的要辦理續假手續。

  三、請假要求

  14、教師請假理由要真實充分,准假部門負責人要合理使用准假許可權,不準越權准假。

  15、學校校長請假三天以上的要報中心校批准,並安排學校部門負責人代為處理學校工作;學校部門負責人請假要報校長批准。

  16、教師不辦理請假手續或超假不辦理續假手續而擅自不到校的的視為曠工;特殊情況下應先電話請假並於返校後一天內補辦書面請假手續。

  17、制度未盡事項視具體情況參照本制度執行;本制度的解釋權歸校委會。

  18、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學校教師請假制度

  為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加強學校管理和教育工作者的組織紀律性,進一步深化教育改革,重新擬定以下教師請假暫行條例,望各位教師遵照執行。

  一、事假:

  1、教師事假原則上每學期最多三天,全年六天。教師請假天數在規定期限內,績效考核只扣除獎勵分,超過規定天數,按績效考核辦法扣分,並與績效考核掛鉤。

  2、教師請假要書面履行請假手續,校長簽字後,交教導處記錄並安排教師頂課等有關事宜。

  3、教師凡未按請假報批程式辦理好請假手續而離開工作崗位,或請假到期未辦理續假而超假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二、病假:

  1、教師因病不能出勤的,可以請病假,病假3天以上7天以內的應由主管醫生出具病假證明。變相請病假,經查實按曠工處理,並責令作書面檢查。7天以上不足一個月的,由醫院證明,一個月以上的由縣級醫院證明。到教育局辦理請假手續,學校負責安排代課等事宜。

  2、教師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按國發[1981]52號檔案規定執行,並酌情扣發工資與獎勵性績效工資。

  3、經查發現弄虛作假者,一律按曠工論處。

  4、長期病假康復後要求工作的,應由醫院出具健康證明。

  三、曠課:

  教師連續曠工7—14天,全年累計曠工15天,當年年度考核為不稱職(不合格);連續曠工15天,全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學校辭退,連續曠工超過30天,全年累計超過90天的,學校必須上報自動離職手續。

  四、其他法定假期規定:

  教職工的探親假應安排在寒暑假期間,其他時間不予安排,若有特殊情況,確實需要探親的,由教育局領導審批。

  1、法定假期。婚、喪、產假在法定時間以內的假期,國家規定的'工資獎金照發。學校內部的考核獎不享受,超過法定時間的,按事假處理。哺乳假人員,在假期內停發獎勵性績效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按50%計發。

  2、事假。一月中累計超過5個工作日不足10個工作日的,當月停發獎勵性績效工資;累計超過10個工作日的,當月停發獎勵性績效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按70%計發。

  3、病假。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績效工資照發;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停發獎勵性績效工資;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停發獎勵性績效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按70%計發。

  五、審批許可權:

  1、一般教職工請假五天以內的,由單位主要領導審批;累計請假在六天以上的,報教育局審批。

  2、病假。有門診病歷、疾病證明手續,請假六天以上累計一個月以上(包括一個月),由教育局受理。

  3、事假。年累計請事假六天以上一個月以內(包括一個月),由教育局審批,超過一個月,由教育局受理後,統一報縣人事局審批。

  4、不論是病假、事假、法定假、都要按程式由學校負責辦理請假報批手續,經審批後生效。

  5、請病假應使用公立醫院的疾病證明,請病假期限超過一週的,原則上應使用公立縣級醫院的疾病證明;請病假期限超過一個月的,所在單位應派專人探視,並提供由校領導及探視人簽字的探視證明、探視情況公示表。

  6、如有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的,應在離崗三天之內,先口頭向單位領導請假並按規定補辦請假手續。

  7、請假期滿要續假的,應提前辦理續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論處。

  8、請假完畢應由學校負責及時辦理銷假手續。

  六、關於教師遲到、早退和中途離校的規定

  1、遲到。晚於規定時間5分鐘的計遲到一次。

  2、因特殊情況,必須中途離校或早退的,一小時內,不記請假或礦工,超過一小時的必須請假,同時在離校前到教導處、值周組、門衛上做好記錄,記錄清原因、離校時間和返校時間,否則按曠工論處。

  3、學校行政對教師中途離校和早退作不定期的抽查,凡中途離校和早退者經查實按曠工記載,納入年終考核。

  4、星期天下午門衛人員、班主任必須在學生進校時間前到校,例會請假的按半天請假時間計算。

  說明:

  1、以上計算請假時間,不扣除節假日。

  2、本規定與上級檔案有衝突的以上級檔案精神為準。

教師請假制度5

  一、教職工請假:

  事假:

  請假1天扣40元,請假2天扣80元,3天及以上取消月考核,並按工資比例日扣款。

  病假:

  住院(憑住院證明和處方)每天扣20元,一週(5天)及以上取消月考核;不住院(有病假單)每天扣30元,4天及以上取消月考核。並工資比例按日扣款。無病假證明按事假扣款。

  外出

  時間:1小時扣5元,滿3小時作半天事假扣除。1小時以內學期累計。

  遲到:

  5分鐘以前每次扣3元,5——15分每次扣5元,15——30每次扣10元,半小時後取消全月出勤獎。

  二、保育員:

  每天扣20元,每小時2元,遲到一次扣1元,一月內累計遲到3次作一天扣除。

  三、代課:

  2天內請假自己調課好,並自付給代課教師每天20元作補貼(請假扣除另算),3天及以上由園部安排,代課費相同。

  四、婚產假:

  正常年齡訂婚2天,婚假3天,晚婚7天,順產2個月,剖腹產3個月,晚育4個月(結婚1年後生產),戴環懷孕15天+2天上環假。(全月的扣除整月崗位獎,跨月的視上班時間定。)

  五、全勤:

  全學期無請假、外出。

  教師請假制度4

  為了保證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提高學校教學質量,特制定南淮十三中教師請假制度。

  1、教師因公、私、病請假首先至少提前一天以上到教務處書面請假,批准後方可離校,特殊情況應補寫請假條。

  2、請假三天之內由教務主任審批,一週以內由分管校長審批,一週以上由校長室研究決定。

  3、調課的教師,教務處協助調好課,不能上課的教師扣除課時津貼,加課教師給予加課補助。

  4、未經批准離校的教師,按曠工論處,按每節課20元從各種補貼中扣除。

  5、上課遲到或早退10分鐘以上的教師,需要補足上課時間並扣除該節課的補助。

  6、期中、期末考試監考教師必須完成年級組佈置的監考場次,否則以曠工論處。

  7、教師的出勤情況每兩週公佈一次。

教師請假制度6

  為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加強學校管理和教育工作者的組織紀律性,進一步深化教育改革,重新擬定以下教師請假暫行條例,望各位教師遵照執行。以往所發的檔案與此有牴觸的,以此文為準。

  一、事假:

  1、教師事假原則上每學期最多四天,全年八天,如遇特殊情況,確實要超假者,由單位核實後,教師應辦理好請假手續,並自聘好代課教師(規定的假期代課教師由本人自行調整後,將調課單附請假條後交校長審批,超過規定假期的代課金由個人自負,學校安排代課教師,代課費每節10元),所有假期均應報批後方可執行。

  2、教師凡未按請假報批程式辦理好請假手續而離開工作崗位,或請假到期未辦理續假而超假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二、病假:

  1、教師因病不能出勤的,可以請病假,病假3天以上7天以內的應由公立醫院出具病假證明,課程與代課金個人自己負責(特殊重病住院除外)。變相請病假,如經查實按曠工處理,並責令作書面檢查。7天以上不足一個月的,由醫院證明,一個月以上的由縣級醫院證明。到教育局辦理請假手續,學校負責安排代課與支付代課金。

  2、教師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按國發[1981]52號檔案規定執行,並酌情扣發工資與獎勵性績效工資。

  3、經查發現弄虛作假者,一律按曠工論處。

  4、長期病假康復後要求工作的,應由醫院出具健康證明。

  5、休息治療病假,代課金由本人負責。

  6、不論事假、病假、法定假者必須按報批程式辦理有關手續。(各類請假由本人填寫好請假審批表,單位領導簽署具體意見後,報有關部門審批,審批表一式三份)。

  三、曠課:

  教師連續曠工7—14天,全年累計曠工15天,當年年度考核為不稱職(不合格);連續曠工15天,全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學校辭退,連續曠工超過30天,全年累計超過90天的,學校必須上報自動離職手續。

  四、其他法定假期規定:

  1、教職工的探親假應安排在寒暑假期間探親,其他時間不予安排,若有特殊情況,確實需要探親的,由教育局領導審批。

  教職工除寒暑假之外,請探親假的,只發給本人的基本工資。

  2、產假:

  (1)、懷孕4個月以內流產者假期15—30天;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或引產者,假期42天。

  (2)、沒有晚婚晚育正常分娩者,假期90天;有辦理結婚證和生育服務證,晚育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產假135—180天,夫妻為雙職工的,男方可享受一週的照顧假。

  (3)、晚育剖宮產,假期105天;

  以上三種類型基本工資、各類補貼全額髮給,計劃外懷孕流產者,不享受工資及福利待遇。

  (4)、懷孕期間的女教職工,確有困難的,經縣級醫院證明確有疾病可按有關規定批假15—30天;生育假滿後確有困難的,可請哺乳假,按請假審批許可權報批。

  (5)、產假期滿,因病不能工作的,經市級醫院證明後報批請假,其繼續休息期間的待遇,按病假規定執行。

  (6)、女教職工在領取生育告知書後,懷孕期間經市級醫院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最長期限不超過六個月,並按病假處理。

  3、婚假:

  教師雙方均屬晚婚的,可享受15天婚假,未達晚婚不給假。屬於特批的享受3天婚假,代課自找,學校支付代課金。

  4、喪假:

  職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經批准可視情況給予1—3天的喪假。

  五、審批許可權:

  1、一般教職工請假五天以內的,由單位主要領導審批;累計請假在六天以上的,報教育局審批。

  2、病假。有門診病歷、疾病證明手續,請假六天以上累計一個月以內(包括一個月),由教育局值班領導審批,一個月以上,三個以內的(包括三個月),由教育局人事科受理,提交局務會議研究審批,並公示結果。連續請假三個月以上的,由教育局受理後統一報縣人事局審批。有住院手續請假六天以上三個月以內(包括三個月),由教育局審批,超過三個月,由教育局受理後,統一報縣人事局審批。原則上請病假在一個月以上的,必須出具本市市級醫院疾病證明。

  3、事假。年累計請事假六天以上一個月以內(包括一個月),由教育局值班領導審批,超過一個月,由教育局受理後,統一報縣人事局審批。

  4、不論是病假、事假、法定假、都要按程式由學校負責辦理請假報批手續。經審批後生效。

  5、各類請假由本人填寫請假審批表,單位領導審批前,應具體瞭解請假人的實際情況後,簽署是否准假意見,並明確註明請假起始的時間,報有關部門審批,審批表一式三份,審批機關、所在單位和個人各留存一份。

  6、請病假應使用公立醫院的疾病證明,請病假期限超過一週的,原則上應使用公立縣級醫院的疾病證明;請病假期限超過一個月的,所在單位應派專人探視,並提供由校領導及探視人簽字的探視證明、探視情況公示表。

  7、教師外出,提供外地醫院疾病證明,郵寄回來由他人代請病假的,所在單位應及時瞭解情況,避免教職工出現計劃外生育、務工等情況,請假時,需提供詳細的醫療記錄(包括病歷、發票、疾病證明)。

  8、如有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的,應在離崗三天之內,先口頭向單位領導請假並按規定補辦請假手續。

  9、凡請假在一個月以上的已婚女教職工,在辦理請假手續前必須提供查孕證明。

  10、請假期滿要續假的',應提前辦理續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論處。

  11、假畢應由學校負責及時辦理銷假手續。

  說明:

  1、以上計算請假時間,不扣除節假日。

  2、本規定與上級檔案有衝突的以上級檔案精神為準。

教師請假制度7

  一、事假:

  1、教師有事可以請事假(不包括婚喪假、產假、護理假、探親假)。教師應儘量不請或少請事假,有事儘量安排到公休日、節假日進行。

  2、教師請事假每月累計滿1天扣2分,請事假累計半天扣1分。教師請事假每月累計超過1天每天扣3分。(教師每學期事假累計不超過3天,累計超過3天的按曠工計算。

  3、請事假本人須出具請假條,經學校校長簽署意見審批後,視為請假,未經請假手續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崗者,以曠工處理。

  二、病假:

  1、教師因病不能堅持工作須自覺履行請假手續。1個月以內的病假(含雙休日)須本人出具請假條,由中心學校校長審批簽署意見後,報縣教育局審批,將辦理的病假請假條報學校後視為請假。

  2、教師請病假在3天以上的,教師到中心學校校長處履行請假手續,並對請假手續或情況報學校校長,經稽核後方可離崗視為請假。

  3、教師請病每月假累計滿1天扣1分(含1天)。請病假每月累計半天扣0.5分。教師請病假每月累計超過1天每天扣1.5分。(教師病假一學期累積滿5天,超出扣發績效工資獎勵性部分的日工資。

  三、產假:

  1、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教職工請產假(或護理假),須本人出具請假條,憑相關生育證明,經中心學校校長簽署意見審批,並對請假手續或情況報學校校長,經稽核後方可離崗。

  2、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男方護理假7天。難產的女職工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戶籍所在地區級以上公立醫院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3、女職工晚婚後生育或者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實行晚育的女職工,產假為105天,男職工護理假15天。

  4、在產假期滿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女方產假增加50天,並給男方增加護理假5天。

  5、產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正常晉級、評聘和年度考核。

  四、婚喪假

  1、教職工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時可請5天的婚喪假。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去世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宜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2、教職工婚喪假、路程假須本人出具請假條,經校主管處室(年級組)簽署意見後,由校長審批。

  3、男二十五週歲、女二十三週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實行晚婚的,其婚假延長到30天。

  4、在批准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正常晉級、評聘和年度考核。途中的車船費用等職工自理。

  五、審批許可權:

  1、一般教師請事假1天以內的或請病假在1天以內的,由學校校長審批;請病假3天或請事假3天以上(含3天),由中心校校長處辦理,學校校長不給予批准辦理。

  六、曠工處理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處理:

  1、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崗者。

  2、私自僱人頂崗者。

  3、請假期限已滿,不續假或續假未獲批准而逾期不歸者。

  4、請假人請假事由與事實不符擅自休假者。

  5、未經學校批准而擅自脫崗者,停課1學時按曠工1天計算。

  6、不服從組織調動、交流和工作分配,不到崗工作者。

  曠工處理

  1、連續曠工在3天以內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在5天以內的教職工,按照曠工天數,扣發績效工資獎勵性部分的日工資。

  2、連續曠工在4—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6—10天的教職工扣發3個月的獎勵性績效工資。

  3、連續曠工在6—10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11—20天的教職工扣發半年的獎勵性績效工資。

  4、連續曠工在11天—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21天—30天的教職工扣發全年的獎勵性績效工資。

  5、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

  6、曠工時間不計算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教師請假制度8

  為了推行制度化管理,貫徹“以法治校”理念,嚴肅工作紀律,確保教育教學工作正常有續推行制度化管理,結合學校情況,制定《初中教師請假制度》。

  一、請假型別

  1、事假學校實行五天工作制,教師應儘量把個人事情安排在工作時間之外,確因具體事情調整不開的,可請事假,每月一天。

  2、病假一般性疾病不予准假,確因身體不適需住院或在家治療的,憑鄉鎮以上醫院證明可請病假,時間根據病情而定。

  3、婚假教師結婚,期限不超過一週。

  4、產假教師計劃內生育的可請產假,期限按上級檔案執行;計劃外生育的原則上不予准假。

  5、引流產及絕育手術假教師引流產或做絕育手術的可請此假,期限最多不超過一週。

  6、陪護假教師直系親屬因病住院的可請陪護假,請假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

  7、喪假教師直系親屬因病或其他原因故去的,可請喪假,請假期限為三天。週年時准假一天,三年時准假兩天。

  8、房屋修建假教師因居住需要而修建房屋的可請此假,期限不超過一週。

  9、其他假除以上原因,教師需要請假的(如自學考試、職稱晉升等),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適當假期。

  二、請假手續

  10、教師請假需辦理書面手續,填寫“初中教師請假單”。

  11、請假不超過三天的,本人自行調好;請假超過三天的,由教務處協調安排其他教師上課。

  12、請假不超過一天的,由主管領導批准;請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內(含三天)的,由校長批准;請假三天以上一月以內的由中心校批准;請假一月以上的由中心校報教育局批准。

  13、教師請假期滿要向准假部門辦理銷假手續;請假期滿需要繼續請假的要辦理續假手續。

  三、請假要求

  14、教師請假理由要真實充分,負責人要合理使用准假許可權,不準越權准假。

  15、學校校長請假三天以上的要報中心校批准,並安排負責人代為處理學校工作;學校其他負責人請假要報校長批准。

  16、教師不辦理請假手續或超假不辦理續假手續而擅自不到校的的視為曠工;特殊情況下應先電話請假並於返校後一天內補辦書面請假手續。

  17、請假超出規定時間的每天扣除工資20元,曠工每天扣除工資40元。

  18、每月全勤獎:教師每月全勤獎勵10元;

  19、制度未盡事項視具體情況參照本制度執行;

  20、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教師請假制度9

  根據教育局《關於加強教師隊伍管理的若干規定》中的教職工請假制度,教職工必須堅守工作崗位,因事、病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請假,但必須履行請假手續,手續完備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為進一步加強教師隊伍管理,使教師請假做到規範化、制度化、程式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請假時限

  1、事假

  (1)婚假七天。符合晚婚條件的教師(男25週歲,女23週歲)可以適當延長至半月。

  (2)教職工直系親屬,喪假七天。

  (3)其他特殊原因請假,一學期最多不超過10天。

  (4)婚、喪假期間的工資照發,除此以外經嚴格審查的其它事假,中心校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工資待遇。教職工請病假,必須出具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否則不予准許。

  (1)每學期病假累計在一個月以內的工資照發,病假累計超過一個月的,從超假之日起,扣除年終一個月的獎金。

  (2)如系 醫院確診為癌症、精神病等重大疾病的患者(均憑醫院證明),工資待遇可作特殊對待。

  (3)教職工在病休期間,必須專心治病、養病,不得從事以獲取利潤和報酬為目的的第二職業。每月必須定期向單位彙報疾病治療情況,凡有借治病休養為名從事第二職業者,可按曠工的有關規定處理。

  2、產假

  (1)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者,女職工產假一般為90天,符合晚婚規定的(已婚女24周身歲生育第一 胎者),產假為120天,產假期間,採取了節育措施、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產假為180天。超計劃生育者,不享受產假,休息期間停發工資。

  (2)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或不假自假者,一律按曠工的有關規定論處。

  除正常的事、病、產、婚、喪等假之外,凡超過假期或非正常請假者,每學期假期累計計算,1個月以內每天按本人日工資的50%扣除,一個月以上按每天本人日工資的70%扣除,學校扣除請假教師工資,應按日計算,當月扣除。

  二、審批許可權

  教師請假三天以內由小學校長審批;三天以上半月以內由中心校長審批;半月以上由本人申請單位負責人簽字後,報局分管領導審批。

  三、請假必須寫請假條,先經本校校長簽字後到中心校審批登記,方可離崗。

  凡不履行請假、銷假手續,隨意離崗或既無正當理由,又不辦理請假銷假手續的,一律按曠工處理。曠工期間扣發日均工資,連續曠工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一個月的,除扣發工資外,本年度不予考核,三年不得評模,評優,晉升職稱。

  以上條模,評優,晉升職稱。款,望各學校嚴格遵照執行。

  此制度從即日起執行,以前規定和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為準。

教師請假制度10

  1、教師因事假、病假、公事等原因(國家規定的職工應享受婚喪嫁娶假期除外)請假,需自己聯絡本班或者同年級同學科教師頂課,事後自己再進行要課補課;

  2、教師因事假、病假、公事等原因(國家規定的職工應享受婚喪嫁娶等假期除外)請假,如需教務處調課的,按照每節課20元支付給教務處,再由教務處安排其他教師頂課,並當即支付代課費。如請假教師未及時支付費用,教務處不安排頂課。

  3、教師因婚喪嫁娶等國家規定的假期請假的,教師履行正式的請假手續後交教務處,由教務處負責安排其他教師頂課,費用由學校支付。

  4、教師請病假的,一週以內自己負責調課,事後自己再要課補課;如讓教務處安排調課,按照第二條支付相關費用。教師請病假一週以上,且確實因病不能上班的,按照上級相關請假規定,履行正式請假手續交給教務處,教務處安排教師先行頂課。請假教師在請假結束上班後第一個工作日把相關手續(診斷證明、入院手續、病例、醫藥條等)交給教務處查驗。如情況屬實,教務處按照每節課20元支付給頂課教師,請假教師不再支付費用。若請假教師未能提供相關證明,或者提供虛假證明的,按照個人事假處理,即按照每節課20元的標準自己支付代課費,若不支付,將在學期末績效工資中扣除。教師小病大養或以休病假為名,

  從事其他經濟活動,一經發現即刻終止病假,免予病假待遇,到崗上班,當年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等次,取消當年評優評先及晉級資格,並進行批評教育;拒不到崗上班的,按曠工論處。

  5、無論教師之間的調課還是經教務處安排的頂課,都要保證教室裡有教師上課,授課教師必須認真上課,有授課內容,並完成課時工作任務。若教師之間因調課造成空堂的,依據實際課程表上人員處理,扣除績效100元;經教務處安排的頂課,頂課教師造成空堂的,不支付代課費,並通報批評,今後不再安排該教師頂課。

  6、在頂課期間出現的教案撰寫、作業批閱等,由請假教師與頂課教師自行協商,學校不再做安排。

  7、教師因學習培訓、教研活動、參加會議等,按照公事處理,即自行調課,事後進行要課補課,教務處不再進行調課。確實需要教務處調課的,按照第二條支付相關費用。

  8、大型集會、教師例會等大型活動及會議的,均視為正常上課,確需請假的,不需調課,但缺勤記錄納入績效考核。

  9、教師請假需履行請假手續,即先由相關領導簽字同意,再交給教務處,告知是請假教師自己調課,還是由教務處負責調課,教務處確定情況後方可離校,確因突發事情不能及時履行請假手續的,請委託親屬或者同事等完善手續,教務處不接受電話、簡訊等方式請假。

  10、教師請假次數每週統計一次並公佈,納入績效考核,如教師因事假、病假、公事等原因(國家規定的職工應享受婚喪嫁娶假期除外)請假頻繁,在學期末統計請假課時總數中超過一定數量時,取消當年評

  優評先、晉級等資格,在年終考核時不得被評定為優秀。

教師請假制度11

  一、全勤獎:

  1、全勤概念:本月無請假(含請病假、事假、婚假、喪假、產假等),無曠職現象。

  2、金額標準:每月四十元整。

  3、計發標準:

  ①、全勤獎勵四十元

  ②、事假每半天少獎十元,直至不獎,若超過兩天的除不得全勤獎外,還要減發考核獎(每天二十元)

  ③、病假每天少獎十元,直至不獎,若超過四天的每天減發考核獎十元。

  ④、離崗(遲到、早退、中途離崗)一月內不超過二次獎四十元,超過二次每多一次少獎勵5元,直至不獎。

  說明:哺乳期按規定離崗,月得全勤獎25元,因其他原因離崗、按上述標準獎勵。

  ⑤、婚假、喪假參照病假計發(喪假指直系親屬,旁系親屬按事假處理)。

  ⑥、產假:按計生委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不發全勤獎,超過假期,按病假處理。“人流”、“上環”等按病假處理。

  ⑦、曠職:一經發現曠職(曠課)現象,經核實無誤,不發當月全勤獎四十元;視其情節,還須扣年終獎,金額與幅度由校行政研究決定。

  ⑧、外出參加大專本科學習,提高自己的學歷者,需要安排代課的,參照病假標準獎勵;不需代課、主動調上的,可以按全勤計算。請事假,課自己主動調上者,可以參照病假標準獎勵。

  二、滿點獎:

  1、標準:十元。

  2、滿點概念:本月中全勤且無一次遲到、早退、中途離崗現象。

  三、具體規定:

  1、全勤獎、全勤滿點獎發放時間:次月上旬。

  2、事假、病假、婚假、喪假、產假由請假人提出書面請假條(病假的附醫生證明書),由校長室批准,並做好記載。

  3、離崗由離崗人提出口頭申請,由行政(辦公室主任)批准,並做好記載。

  4、次月初由教導處彙總統計,並公佈於眾,接受教職工監督。

  5、次月上旬由財務處統計核算發放。

  6、各位教師必須認真如實填好考核表,互相督促天天填寫,室長把關,若發現弄虛作假,查實後扣除全室人員本月全勤獎。

  7、本“規定”的解釋權屬校長室,在實施過程中若遇到特例,經校行政集體研究決定。

教師請假制度12

  為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嚴肅校規校紀,杜絕因擅自請假造成的不良風氣,調動廣大教師的工作積極性,特制定教師請假考勤制度。

  一、簽到要求。

  全體教師必須認真執行學校作息時間,並落實簽到制度。每天早、中午到校和離校均要簽到,不準代簽、補籤。以學校鈴聲為準,若到校鈴聲響後再籤,則屬遲到。由當日值班老師在簽到簿上做出標記。

  二、請假手續。

  教師請假必須當面向學校領導提出,並遞交請假條。請假條需先經教導主任簽字,再由校長簽字生效。教導處要將調課情況留底備案。若無教導主任簽字,則不準假。

  三、事假要求。

  教師請事假,必須經學校批准並經教導處備案,由請假者安排好由於請假耽誤的課時,找好代課教師。若每月事假在兩天之內,按照每節課0.1分從考核分中扣除,本學期的所有事假進行累計,上不封頂。

  如果每月超出兩天事假,若再請事假按每天50元的標準扣除,並按照每節課10元的標準扣除相應的課時費;同時超出兩天的部分,按每節課0.2分從考核分中扣除。

  四、病假要求。

  若不能堅持到校工作,必須出具(區)縣級以上醫院的證明。由教導處安排好代課教師,按每節課10元的標準扣除課時費,用於代課教師的代課費。

  五、遲到、早退的規定。

  無故遲到、早退,每次扣0.2分,若沒有事先請假而遲到或早退20分鐘以上,則按曠課處理。曠課一天直接扣除50元,並扣1分,同時扣除相應課時費,每節20元。

  六、集體活動的規定。

  學校或上級部門組織統一活動,如遇遲到或早退則加倍扣分,每次0.4分。如果未經允許擅自不參加,則按曠課處理。即使集體活動在節假日舉行,也要按請假處理。

  七、教職工的婚喪假、產假按照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八、其他規定。

  教師每學期累計病事假不超過1天,也沒有遲到早退等情況,則享受全勤獎,在考核中加1分,併發全勤獎50元。

教師請假制度13

  為進一步加強常規管理,提高教職工的組織紀律性和工作責任心,保障幼兒園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實現“有章可遵,有規可循”,現結合我園的實際情況,制定教職工請假規定如下:

  1、全園教職工必須嚴格遵守上下班作息時間,按時到崗,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上班實行簽到制度。

  2、教職工有事應提前請假。二天內的向園長請假,三天以上向中心校校長請假,若有全園性重大活動,時間無論長短均需向中心校校長請假,園長請假需經中心校校長批准。請假(無論什麼型別的假)都要有書面請假條,其中請病假累計xxx天以上(含xxx天)須提供正規醫院出具的病假單。教職工請假均需經批准並移交清楚工作後方可離崗,否則按曠工處理。如因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請假的,也應及時電話請假,並將書面請假申請表於上班時補交。請假期滿,應按時上班並辦理銷假手續,若因故還不能上班,可以請續假,續假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續假需中心校長審批。

  3、嚴格控制請事假,如有特殊情況需請事假,應事先安排好自己的工作,並向園領導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離崗。

  4、病假、事假休假期滿後,必須及時銷假。因特殊情況,臨時不能趕回來請假者,事後要主動補假,並說明理由,否則按曠工論。無特殊情況,不請假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5、符合法定婚齡結婚的,可請假三天;實行晚婚的(男xxx週歲,女xxx週歲),可請假xxx天;再婚可請假xxx天。(婚假從結婚正日或提前一至兩天起算。)

  6、本人直屬親屬死亡,可請xxx天喪假。三代內親屬死亡,可請xxx天喪假。婚假、產假、探親假、喪假均按工作規定條例辦事。

  7、產假順產為三個月,剖腹產延長十五天;對晚育的(xxx週歲後生第一胎),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

  8、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享有國家規定的休假時間:放置宮內節育器,自手術之日起休息三天;帶環受孕人工流產術後休息十五天。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休假,不做病假處理。未採取措施導致計劃外懷孕做流產手術,產後休息作病假處理。

  9、孩子處於哺乳期的老師享受哺乳時間,每天xxx小時。

  10、教職工外出函授學習,原則上利用業餘時間,如必須在工作日參加學習進修,課務儘可能自己調代且每學期連續外出學習時間不超過xxx周,或間斷外出學習時間不超過xxx天;如確有困難需要其他老師代課,每節自付xxx元,期末時財務處在其工資中扣除;如超過時間,作事假處理;未經園部同意參加各種學歷進修的幼兒園不報銷任何費用,也不準假,如要請假一律按事假處理。

  11、每月出滿勤,給予表揚和適當獎勵,獎勵金額為20--xxx元。

  12、如遇特殊情況,教師每月可有三次臨時離園時間,臨時離園必須向副園長說明理由,同意後進行登記。離園累計時間超過xxx小時以上,不享受月全勤獎。

  13、每位教職工每學期享受一天公休假,需提前向園長請假同意。請假者酌情扣獎,病假一天扣獎xxx元,事假一天扣獎xxx元,曠工一天扣獎xxx元。

  14、因班上老師請假臨時代課或承擔其它工作任務的,超工作量獎一天為xxx元。

  15、其它事項按中心校教師考核標準

  本制度從公佈之日起實施,幼兒園以前制定的請假規定同時廢止。

教師請假制度14

  1.病假事假一律提前書面請假,單位同意後方可休假,突發事件則及時說明。如與單位重大活動或者實際情況衝突,則以大局為重。

  2.病假在一週之內,所在單位審批,超過一週提出書面申請,由鎮教管辦審批。病假超過兩週的,由市教育局審批。

  3.公辦教職工病假時間超過六個月不參加考核。從第七個月起地方補貼不發。正常恢復上班後再發。

  二、請假出勤獎扣發說明:

  1.事假每月2天之內,病假每月3天之內課務自行調代,病假一天扣10元。事假一天扣20元。如經本人申請,幼兒園同意安排代課,病假扣20元,事假扣40元。

  2.病假3天以上,事假每月3天或以上,課務自行調代,病假一天扣15元。事假一天扣30元。如經本人申請,幼兒園同意安排代課,病假扣25元,事假扣45元。

  3.教師中途有事外出,須填寫外出申請。每月4次,每次40分鐘。每次超過40分鐘,作事假半天處理。

  4.教師遲到早退一次半小時以內扣2元,半小時以上1小時以內扣4元,超過1小時作事假半天處理。每月遲到早退不超過3次,超過三次,每超一次,作事假1天處理。如上班途中遇特殊原因,需及時電話聯絡園領導。

  三、幼兒園准假規定:

  1.婚假:符合法定結婚年齡(女年滿20週歲):3天。憑結婚證請假。

  2.產假:順產:90天,剖腹產:90+15天。憑生育證請假。違反計劃生育規定小產或生產的按照事假論處。並自行給付代課金。

  3.教師選擇有效節育措施(上環)懷孕:原則上享受15天產假,沒有選擇有效節育措施及有效節育時間(正常生產3個月以內、剖腹產6個月以內)而懷孕的病假論處。戴環假2天。

  4.喪假:直系親屬:3天,隔代:1天。(僅限於:外公外婆、爺爺奶奶及配偶的外公外婆、爺爺奶奶。)其它的以事假論處。

  5.有子女哺乳期(8個月以內),上下午可安排半小時餵奶或兩次並作一次。(必須在做好班級工作的情況下自己抽空閒時間。)

  四:特別說明

  以上幼兒園准假規定必須由教職工提出書面申請,園領導根據幼兒園工作情況批准後才能生效。如果沒有請假或請假未批准自行休假,作曠工處理.曠工一天,扣除當月全額出勤獎並記入學期考核.

  以上准假規定均屬連續計算,並且不扣除其它法定假。

教師請假制度15

  為確保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穩定、正常開展,不斷提升學校內部管理水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根據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公假

  1、學校行政管理人員或教職工出席會議、培訓學習等公事外出時間為公假。

  2、公假期間教師原定工資照發。

  二、事假

  1.教師因事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請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響學校正常工作時,可不予准假、暫緩准假或縮短假程。

  2.事假每月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超過三天。若當月請假超過兩次,則從第三次起每節事假扣2分,並每一節課按16元扣。學期期末考試請假(除公假外),每天按10節課計。一學期事假不得超過7天,全年事假累計不得超過15天,事假超過規定天數一般不予准假,特殊情況必須經縣教科局批准。

  三、病假

  1.教職工因病請假,必須出具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和藥費發票。

  2.病假一個月以上兩個月以內的,不享受月獎勵性績效工資並由請假人對支所產生的代課費用;病假從第三月起到第六個月的,不享受月獎勵性績效工資並由請假人對支所產生的代課費用,還將扣基礎性績效工資的20%。病假從第七月起,不享受月獎勵性績效工資並由請假人對支所產生的代課費用,(代課費按學校的平均課時量計)還將扣基礎性績效工資的50%(除大病住院按國家政策執行外)。

  3、病假在1天以上(含一天)1個月以內,應從個人基礎性績效工資中扣取相應的金額支付給代課者。(除大病住院外)

  四、法定假

  1.婚假

  ①調入本校滿6個月的教師方可享受帶薪婚假。必須在結婚期間(以舉行結婚儀式為準)前後一週或兩週的特假,否則一律以事假計。

  ②若教師在原工作單位結婚的,婚假不能帶入本校。

  ③教職工結婚,婚假7天。晚婚(男25週歲,女23週歲)增加晚婚獎勵假7天。

  ④在規定的婚假期間,不影響教師工資和績效工資。

  2.產假、計劃生育假

  ①已婚女教師生育時(已取得生育指標)產前、產後累計計算產假,按相關檔案文執行。

  ②已懷孕的女教師,按國家規定給予產前檢查時間,但要妥善安排,不得影響正常教學工作。

  3.喪假

  ①教師的直系親屬(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給喪假7天(含節假日);在外地的親屬死亡時,需要赴外地料理喪事的,另給路程假,路費自理。

  ②喪假期間,不影響教師工資。

  五、工傷假

  1.教師的工傷假應出具縣以上醫院證明和經有權威部門鑑定的《工傷報告書》。休假天數依據核實後的醫院證明而定,其醫療或修養期間的固定工資照發。

  2.教師因工負傷,治療到傷愈或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時應做出醫療終結結論。根據傷殘程度,由醫院出具證明,經有權威部門確認,區分不同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3、為防止虛報謊報工傷規範工傷請假制度,現對工傷情況做以下界定:教職工在上班期間發生的意外事故。

  六、請假管理

  1.請假流程

  無論是病假或事假、不論假期長短都應按以下流程逐提供有關證明材料;③按規定批准許可權辦理批准手續;④批准後的請假條和課程表一併送教務處安排好課程及相關工作;⑤返校要及時銷假;⑥相關資料存檔。

  2.因突發事件或由於特殊原因不能及時辦理請假手續的,須提前用電話通知相關組織或委託他人代為請假,但事後及時補辦請假手續。若出現空課堂,按曠工處理。

  3.所有的請假一律以書面假條為準,一律由校長審批。

  4.教師的病、事假,作為考勤內容,納入教師的綜合考核,做為績效工資的重要考核依據之一。

  5.成考、自考等先按事假計,見證件後再按規定的特假算。其它假按有關規定執行。

  七、調課規定

  1、教師儘量不調課,凡有事需調課的教師,必須在調課前的一天,以書面形式申請雙方簽字,並經教務處同意為準,否則以私自調課論。不準隨意調課(私自調課),違者扣當事人雙方檔次工資各2 0元。

  2、每月調課不超過1次(1天),調課不許間隔週次調課。若遇調課當天有其它活動,不許調課。違者按相關規定執行,私自調課一節扣2分。

  八、關於上課遲到、曠工、曠課、私自調課和上課接打手機的處理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曠課論處:

  (1)教師擅自停課、私自調課以曠課處理。

  (2)未辦理請假手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3)要求請假未經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4)准假期滿(包括事假、病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哺乳假等),無正當申請理由或申請續假未經批准而未按時到職者;

  (5)請假理由經查明是編造假情況欺騙學校者;

  (6)經教育仍不服從學校安排,拒不到崗位工作者;

  (7)學校教師應按作息時間規定上班,未經許可擅自離崗,以曠工論處。

  2、上課期間無正當理由擅自離開教室,一次扣20元。

  3、上課接打手機者一次扣20元,兩次按曠課一節處理。

  4、無意曠課一節扣2 0元,有意曠課一節扣50元,遲到、早退一次扣1 0元,曠會一次扣2 0元,會假一次扣1 0元。另:曠課一節扣1 0分,遲到、早退、曠會扣5分,升旗按一節課計。

  5、課堂上不準吸菸、打手機,違者扣10分。

  6、早晚自習,早自習是義務性的,但一次不到扣量化分2分,遲到扣1分,每個晚自習按一課時計。

  7、故意不服從學校安排、不參加各種有益活動者扣2 0元。

  8、凡有曠課、曠工者,年度考核不能評優,年終不能評為先進;一學年累計曠課10節以上或曠工5天者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