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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委員會章程示本

業主委員會章程示範文字

  業主委員會是由業主選舉產生,是業主行使共同管理權的一種特殊形式,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業主委員會章程示範文字,供大家閱讀參考。

  業主委員會章程示範文字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組織名稱、地址。

  名稱:      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地址:

  所轄區域範圍:

  第二條 本委員會是本住宅區業主對物業實行自治管理的群眾性組織。

  本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向業主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本委員會自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之日起成立。每屆任期2年。

  第三條 本委員會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監督、指導。

  第四條 本委員會的宗旨是: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環境。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本委員會的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員名,聘任執行秘書名。

  第六條 本委員會的權利:

  (一)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與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解除物業管理委託合同;

  (二)審議物業管理企業年度工作計劃和費用預算;

  (三)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工作情況;

  (四)審議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

  (五)負責維修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

  (六)監督公共建築、公共設施裝置和物業管理辦公、經營用房的使用情況;

  (七)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本委員會的義務:

  (一)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業主大會透過的各項決議,接受業主的監督;

  (三)監督業主遵守業主公約,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業管理委託合同,保障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項管理目標的實施;

  (五)協助物業管理企業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及其他代收費;

  (六)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八條 本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不得違反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員產生及職責

  第九條 本委員會委員由業主大會從業主中選舉產生,委員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委員名額分配,堅持按產權份額與代表性相結合的原則。

  自然人業主當選委員,由業主本人擔任;法人業主當選委員,由法人委派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 委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和物業管理有關規定;

  (二)熱心公益事業;

  (三)組織協調能力較強,在業主中有威信;

  (四)身體健康,有行為能力;

  (五)辦事公道,品行端正,無劣跡。

  第十二條 委員的職責:

  (一)參加委員會召開的會議和組織的活動;

  (二)審議會議的議案和報告;

  (三)參與委員會的決策;

  (四)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

  (五)向委員會提出議案、建議和意見;

  (六)完成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停任:

  (一)已不是業主;

  (二)未經批准連續3次不出席委員會會議的;

  (三)辭職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五)有違法犯罪行為或正在接受審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委員的。

  第十四條 委員的停任和增補,由委員會提名,提交業主大會批准。委員會應書面說明停任和增補的理由,並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委員停任時,須在停任後1周內將管理和儲存的屬於本委員會的資料、財物等移交給本委員會。

  第十六條 本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從委員中選舉產生。

  主任的職責:

  (一)負責召開委員會會議;

  (二)負責主持召開業主大會;

  (三)代表本委員會對外簽約或簽署檔案;

  (四)管理印章;

  (五)經業主大會、委員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本委員會執行秘書由主任提名,由委員會會議透過,負責處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十八條 本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執行秘書,可按業主大會討論透過的補貼標準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為: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九條 委員會每個季度至少應例會一次。有2/3以上委員提議或主任、副主任認為有必要時,應在1周內組織召開委員特別會議。

  第二十條 會議由主任負責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職責。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應提前7天送達每位委員。

  第二十一條 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作為缺席對待。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應當經過半數委員透過,並向全體業主、使用人公佈後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 委員會討論重大事項時,可以邀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使用人代表列席會議,並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五章 經費與辦公場所

  第二十三條 本委員會經費從(經營用房經營收入、住戶按實際開支分攤)列支。

  第二十四條 本委員會的經費開支包括:業主大會、委員會的會議費;有關人員的津貼;刻制印章、掛牌費;必要的日常辦公費用。

  經費收支賬目可委託物業管理企業負責代管,每季度向本委員會彙報,每年度向業主大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 物業管理辦公用房應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轉讓、變更或出租、借用給物業管理單位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

  物業管理經營用房,應嚴格按《物業管理委託合同》約定使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訂經業主大會通過後生效。本章程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補充。

  業主大會透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定,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七條 解散本委員會,須經業主大會討論決定,併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登出登記備案。

  第二十八條 制定和修訂的本章程,應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