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章程(2015最新版)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 、 、 ,作為股東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制訂並簽署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市 區 路 號。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 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股東透過並作出決議。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出資額人民幣 元,佔註冊資本的40%,出資方式為貨幣;
:出資額人民幣 元,佔註冊資本的30%,出資方式為貨幣;
:出資額人民幣 元,佔註冊資本的 30%,出資方式為貨幣。
第六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7)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部分或全部股權。
第十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決定公司人民幣十萬元(包括)以上的重大采購方案;
(12)決定公司人民幣五萬元(包括)以上的重大資產處置方案。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透過。如果達不成決議,最終將由表決權佔百分之四十的股東 作出最終決議。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透過。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立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