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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額擔保合同

最高額擔保合同

  合同編號:2012 年最高委字第 號

  擔 保 人(甲方):

  委託擔保人(乙方):

  乙方為解決經營資金短缺的困難,向甲方申請貸款擔保。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及所附檔案資料,同意為乙方向貸款人(含貸款人或委託人)提供擔保。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供甲、乙雙方共同恪守:

  (說明:“貸款人”指金融機構提供的擔保貸款業務中的“金融機構”及、或委託貸款業務中的“委託人”,下同。)

  第一條 擔保的範圍、擔保期間

  一、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為自2012年 月 日起至2017年 月 日止乙方與貸款人之間已經訂立或將要訂立的一個或多個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借款,本金餘額不超過(含)人民幣貳仟萬元(大寫)。

  本合同貸款利率以具體各筆委託擔保合同及各主合同(指貸款人與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為準。

  二、擔保金額:

  甲方願就上述期間內所發生的餘額不超過人民幣 貳仟萬元(大寫)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復息、罰息等為乙方向貸款人提供擔保。

  三、被擔保債權的確定

  本合同項下被擔保債權在下列日期中最早發生之日確定:

  1、本合同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日;

  2、貸款人根據約定宣佈主合同提前到期之日;

  3、其他依法或依約能夠確定債權之日。

  四、甲方的擔保期間為各主合同中約定的每筆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如主合同中約定的主債務為分期還款,則每期債務的擔保期間為該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有本條第三款情形的,甲方的擔保期間為確定債權之日起兩年。

  第二條 擔保方式

  一、甲方在其擔保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乙方在各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不能履行債務的,貸款人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甲方在本合同約定的擔保範圍、擔保期間內代為清償。

  二、超出甲方的擔保範圍、擔保期間的任何債務,甲方不承擔擔保責任。

  三、甲方的擔保責任隨乙方履行主合同還款義務、甲方代為償還或貸款人因乙方違反約定收回貸款等情況相應減少或解除。

  第三條 甲方代償和墊付

  一、乙方貸款到期未能及時清償債務,甲方在按照本合同第二條的約定履行了擔保義務代乙方清償債務,取代債權人的地位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歸還代償的全部款項和自代償之日起的利息(按應償還金額每日千分之一計算)。

  二、乙方因經營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等造成資金臨時週轉困難,導致無法按期償還分期應還貸款時,應提前三日通知甲方並向甲方申請臨時墊付。甲方墊付後乙方應按墊付金額每日千分之一計付利息直至全部還清墊付款。

  本條約定與主合同相關條款相牴觸的,以本條約定為準。

  第四條 甲方的抗辯權

  甲方依法享有乙方對債權人的抗辯權,乙方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甲方仍有權抗辯。

  第五條 乙方的義務

  一、乙方應按約定向甲方支付擔保費,並在主合同簽訂之前一次繳清。擔保費按擔保總額的一定比率支付。具體以各期《委託擔保合同》的約定為準。

  二、在甲方依約向債權人支付完第三條約定的全部款項,並接到甲方書面還款通知後十五天內,乙方應向甲方清償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的全部款項。上述書面通知對乙方有法律約束力。超出十五日的,甲方有權依據本合同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約定向乙方行使反擔保權利。

  三、必須承擔主合同規定的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以後的逾期利息、罰息、復息及在貸款到期(含分期還款及宣佈提前到期),且在甲方依約向債權人支付完第三條約定的全部款項後15天內,乙方未向甲方清償借款的本金、利息、擔保費時所產生的違約金、賠償金及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及律師費)等。

  四、所有借款之用途必須符合主合同的規定,不得挪作它用。

  五、按照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資金來源、時間、數額等嚴格執行還款計劃。

  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處分已向甲方:(一)抵押的抵押物;(二)質押的質物;(三)質押的質權。

  七、應甲方要求定期或隨時向甲方報送反映本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債權債務情況、借款使用情況、專案進度情況等財務報表及檔案材料並保證其真實性、合法性;積極配合甲方進行定期或隨時檢查和監督。否則,由此發生的各種費用由乙方承擔。

  八、乙方應將自己對資金的需求情況及時告知甲方,如需在甲方之外獲得其他擔保機構及甲方推薦的合作銀行之外的銀行貸款,應事先取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否則,應視為乙方違約,乙方應提前歸還甲方擔保的貸款。

  第六條 違約責任

  經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解除擔保責任並(或在承擔擔保責任後)要求乙方支付擔保金額5%的違約金。若因此給甲方造成其他損失且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的,乙方應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第七條 反擔保

  一、抵押

  1、對於本合同項下的乙方所有義務和責任由乙方依法有權處分的位於××市×××區48502.34平方米土地[土地使用權證號:××市國用(2011)第××號]及地上建築物向甲方提供反擔保,並由甲方與乙方簽訂《最高額抵押反擔保合同》。

  2、對於本合同項下的乙方所有義務和責任由××和××依法有權處分的位於××市××××235號765.16平方米土地[土地使用權證號:××市國用(2010)第××號] 及其地上建築面積為444.75平方米房屋(房權證:××字第HK××號)向甲方提供反擔保,並由甲方與和××、××簽訂《最高額抵押反擔保合同》。

  3、對於本合同項下的乙方所有義務和責任由××依法有權處分的位於××××大道××廣場A幢首層××商鋪向甲方提供反擔保,並由甲方與××簽訂《最高額抵押反擔保合同》,並留置購房合同和發票原件。

  二、個人連帶責任保證

  對於本合同項下的'乙方所有義務和責任由××、××、××向甲方提供個人無限連帶責任保證。

  三、其他

  甲方可視乙方具體貸款金額,並經乙方認可後相應增加反擔保;新增的反擔保有關事項具體以各期《委託擔保合同》的約定為準。

  第八條 反擔保的實現

  一、在各主合同約定的還款(包括分期還款)期限內乙方未歸還借款本息或未能履行本合同第五條應盡義務,甲方在提供相應書面確鑿證據的情形下,認為足以損害自身利益時,有權解除擔保責任或建議貸款人不予發放後續貸款、宣佈借款全部提前到期。

  有充足的證據證明,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而抵押人未恢復抵押物價值,也未提供相應的擔保,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前清償債務。

  在貸款到期(含分期還款及宣佈提前到期),且在甲方依約向債權人支付完第三條約定的全部款項後15天內,乙方未向甲方清償借款的本金、利息、擔保費,甲方可自行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包括直接向法院申請對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抵(質)押物進行處置,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要求連帶責任人承擔擔保責任(包括處置連帶責任人所有的財產)。

  二、甲方就上述反擔保措施實現債權時,甲方有權自行選擇行使權利的順序,自主決定就其中一項或幾項措施優先實現權利。

  採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清償的,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繼續向乙方追償。

  第九條 義務和責任的連續性。

  本合同項下甲、乙雙方義務與責任不因任何一方上級單位的任何指令或其地位、財力狀況改變或任何一方與其它單位簽定任何協議、合同、檔案的無效等情形而免除。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如發生合併、分立或變更等情形時,由變更後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的義務與責任。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甲、乙雙方當事人可以透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附件《借款人宣告書》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後成立,並在另行簽訂的反擔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生效後,任何有關本合同的補充、修改、變更等均須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並訂立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