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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服務協議書

委託服務協議書範文錦集6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人們運用到協議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簽訂協議可以使事務的結果更加完美化。那麼相關的協議到底怎麼寫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委託服務協議書6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委託服務協議書 篇1

  甲方:新市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新市鎮農業水利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乙方)

  為適應當前農村經濟發展形勢,促進我鎮水利發展,更好地服務“三農”,實現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目標,根據市委、市政府有關政策,經甲、乙雙方協商,由甲方對委託乙方所從事的農業水利服務事項進行政府購買,有關協議如下:

  一、甲方對委託乙方所從事的xx年購買金額73xx年至少 2次(緊急防汛時對重點險段堅持24小時排查)。

  1、排查結果及時上報鎮政府,險情隱患拿出具體的處理方案。

  2、修訂完善防汛預案,及時掌握和上報本地區域發生的水、雨、工、險、災情,汛期堅持24小時防汛值班不間斷,確保上下聯絡暢通無阻。

  3、協調本區域農業灌溉用水,為當地提供抗旱服務、掌握本區域水庫、堰塘蓄水總量,每半月上報鎮政府一次。

  4、負責水利工程設施管理,對庫、閘、涵、堤、渠等工程設施進行經常性地檢查與維護,防止工程設施損壞,保證正常執行,啟閉自如。每年堅持水利工程設施白蟻防治4次,做到春防、夏殺、秋查、冬挖。

  5、負責本區域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的勘測、設計、施工與管理,協助政府搞好水庫加固,渠道清淤、泵站、機井、小水電更新改造、節水灌溉、人畜飲水、五小工程建設、田園化建設、水土保持等工作的技術服務工作,確保水利設施建設規劃科學,佈局合理、設計規範、建設專案標準、形象、質量達到市水利部門要求。

  6、負責本區域水資源保護與管理,防止水汙染,管理節約用水工作,以保證農村飲水安全。

  7、負責提供本區域必需的水利技術指導和服務,搞好水利新技術推廣工作,每年至少開展技術培訓一次。

  8、協調處理本區域內水事糾紛,維護好水事秩序,確保水利工程安全。

  9、承辦甲方交給農業水利服務中心職責內的其他應急事項。

  三、資金撥付和考核辦法

  甲方先按全年購買金額的60%撥付給乙方服務資金,另40%作為乙方的風險抵押金由甲方暫扣,並由甲方視考核乙方全年服務事項完成情況給予撥付或扣減。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甲、方雙方各執一份。

  五、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六、本協議自xx年元月 日執行xx年 2月3 日終結。

  甲方:新市鎮人民政府(章):

  代表人(簽字):陳亮平

  乙方:新市鎮農業水利服務中心(章):

  代表人(簽字)

委託服務協議書 篇2

  招聘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地 址:

  聯絡人及通訊方式:

  乙方全稱:

  銀行帳號:

  聯絡人及通訊方式:

  甲方因企業發展需要,招聘企業人才,委託乙方提供相關人才資訊。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就服務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定義

  本協議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用語具有下面含義:

  本協議:甲、乙雙方簽訂的《服務協議書》,包括本協議主文、附件及各方一致同意列為本協議附件的其它相關檔案,以及各方對其進行的有效變更。

  候選人:是指乙方按照本協議中《職位說明書》的要求進行搜尋尋訪,推薦給甲方的擬錄用人選。

  受聘人員:經甲方面試認可,並與甲方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並上崗的候選人。

  保證期:為中低端人選(經理級別以及經理級別以下)提供4個月保證期,從受聘人員到甲方單位報到之日起4個月(含節、假日);為高階人選(總監級別以及總監級別以上,包括總經理,集團總裁、副總裁,並且職位稅前年薪50W以上職位)提供6個月保證期,從受聘人選到甲方報到之日起6個月(含節、假日)。

  第一年支付給受聘人員稅前薪酬總額:是指甲方與受聘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第一年應支付給受聘人員的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業務提成、獎金、各項津貼和補貼、甲方為受聘人員代付的離職違約金、風險補償金、安家費或其他名義支付給受聘人員的報酬和費用的總和。

  不可抗力:指無法預見、無法避免和無法克服並將對本協議一方或各方對本協議的履行產生實質性影響的事件和情況。其包括但不限於: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意外事故。

  第二條 甲方招聘崗位及委託期限

  1、甲方招聘職位人才一人,參考年薪稅前,該職位的要求與薪資福利等見附件《職位說明書》。

  2、本合約經雙方代表正式簽署後方可生效,合約自簽署之日起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後雙方如均有意願可續簽。本合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如實提供真實有效營業執照影印件及本單位有關情況和招聘職位的相關詳細資訊,填寫《企業概況》,指定一名甲方工作人員專門負責相關事宜。

  2、填寫《職位說明書》,向乙方詳細說明所招聘職位的工作職責、工作內容、任職資格、崗位許可權、合同期限、工作地點、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等,承諾該崗位候選人的勞動報酬範圍、福利待遇、支付方式與時間以及社會保險。確定未將任何人選排除在搜尋範圍之外,如對候選人搜尋範圍有特殊要求的,應在《職位說明書》中予以明確。《職位說明書》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服務期內,甲方不得再委託其他第三方提供本崗位人才資訊。如甲方同時委託其他第三方提供本崗位人才資訊服務的,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甲方所付款項不予退還。

  4、認真稽核乙方提供的候選人材料,在收到候選人資訊之日起的七日內確定是否進行面試,並通知乙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私自與候選人接觸或對候選人展開調查。否則乙方有權放棄所有已承諾的義務。

  5、與乙方確定面試人選及面試時間後,組織相關負責人進行面試、考核、溝通,若甲方還需要乙方跨省份前往陪同面試,甲方需承擔乙方一人的往返交通費和住宿費,乙方的其他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6、面試結束後,對有意向的候選人,經乙方同意,可以單獨與之保持聯絡與溝通,並在事後及時向乙方通報溝通情況。

  7、甲方應在面試後七日內確定是否錄用候選人,並將面試意見和麵試結果告知乙方。如遇特殊原因需延長決定時間的,應事先通知乙方。但甲方最遲應在面試後的十五日內做出相關決定。

  8、確定聘用人選後,按國家規定與受聘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影印件存乙方一份用於備案。甲方不得與候選人私下籤訂勞動合同,否則乙方有權放棄所有已承諾的義務。

  9、甲方不得利用候選人獲取候選人原工作單位的保密資訊或讓候選人違反其與原工作單位簽訂的保密協議上規定的保密義務;因甲方利用候選人獲取原單位保密資訊而引起的任何後果由甲方獨自承擔,與乙方無關。

  10、在服務期內,如乙方未能向甲方推薦候選人;或者乙方向甲方推薦三位候選人均不符合《職位說明書》要求的,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終止通知應以書面方式送達給乙方。

  11、保證期內,及時與乙方溝通受聘人員的有關情況。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有權考察甲方實際的經營狀況,如發現與甲方自述不符,乙方有權單方終止本協議,甲方所付款項不予退還。

  2、自收到甲方支付的預付款之日起,乙方展開搜尋工作,對候選人進行甄選,對候選人進行家庭與社會背景調查,教育及工作經歷調查,技能素質調查。並且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提交擬舉薦的候選人的評估報告(每一崗位的候選人評估報告最多不超過三份)。根據甲方反饋意見,乙方負責安排候選人與甲方面談具體事宜,同時全程提供協助及引導性服務。

  3、乙方在不涉及個人隱私和其他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儘可能向甲方提供候選人的詳盡資料,以備甲方參考。乙方保證候選人評估報告所提供的資訊真實無誤。

  4、若乙方舉薦的候選人不符合甲方要求或甲方不同意對乙方舉薦的候選人進行面試的,在服務期內乙方繼續舉薦新的候選人給甲方。

  5、若乙方舉薦的受聘人員在甲方保證期內自行離職,乙方收到甲方書面通知之日起的三十日內向甲方提供後備人選。

  6、參與甲方對候選人組織的面試活動。在甲方和候選人之間就薪資福利等問題進行斡旋,配合甲方與候選人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內容。

  7、乙方依法開展資訊諮詢服務工作,不向除候選人外的其他第三方透露甲方資訊。

  8、應甲方要求,需要乙方陪同候選人到甲方考察或陪同甲方赴異地對候選人進行面試,乙方應予以安排。

  9、乙方推薦的候選人條件若與《職位說明書》中的任職資格有差異,但甲方同意面試並予以錄用,視為雙方對《職位說明書》的修改。

  第五條 收費標準與付款方式

  1、甲方按照第一年支付給受聘人員稅前薪酬總額的25% 的標準支付服務費給乙方。

  2、服務費支付方式:

  (1)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的三日內,甲方為合作的第一個職位根據參考年薪支付總服務費的20%為預付款,預付款額計人民幣(大寫),小寫 元,預付款在第一個職位人選上崗時可衝抵服務費,第一個職位成功合作後,其他職位將不再收取預付款;

  (2)對於第一次合作職位人選成功上崗,服務費分為三次支付,包括簽訂合同時候支付的大約總服務費20%的預付款,正式聘用候選人到崗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支付50%服務費(指根據候選人實際年薪×25%×70%-預付款),其餘30%在保證期滿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支付,保證期根據職位情況不同而定,如人選在保證期內離職,已收的20%預付款以及上崗後收取的50%服務費,總計70%的服務費款項將不予退款,同時根據甲方要求乙方將會為已經離職的職位向甲方繼續推薦人選,待新上崗的人選透過保證期,再收取餘下30%的服務費,如甲方在人選保證期內離職後因為公司組織架構調整不再進行該職位的尋訪,已收的70%服務費將不予退還;對於第一次成功合作後,服務費分為二次支付,正式聘用人選到崗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支付70%服務費,其餘30%在保證其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支付,保證期根據職位情況不同而定,如人選在保證期內離職,人選上崗後所支付的70%的服務費不予退款,同時根據甲方要求乙方將會為已經離職的職位向甲方繼續推薦人選,待新上崗的人選透過保證期,再收取餘下30%的服務費,如甲方在人選保證期內離職後因為公司組織架構調整不再進行該職位的尋訪,已收的70%服務費將不予退還;如甲方逾期付款,則每天按逾期金額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滯納金。

  3、預付款和服務費須匯入乙方帳號:22020122000008866,

  開戶銀行:寧波銀行月湖支行

  。因預付款和服務費未匯入乙方指定帳戶視為甲方未按時付款,由此發生的損失和違約責任由甲方承擔。

  4、預付款退款條件及服務保障:

  (1)如果乙方在合同簽訂後未按照合同約定時間內向甲方推薦候選人,甲方有權提出終止尋訪,乙方將在接到甲方的《終止委託通知書》後五個工作日內,100%退還已向甲方收取的該職位預付款。如乙方逾期還款,則每天按逾期金額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滯納金。

  (2)若乙方向甲方推薦的人選,由於各方面之原因,均未到甲方上崗的,乙方應繼續推薦;如甲方提出終止尋訪,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退回該職位已收預付款的50%。如乙方逾期還款,則每天按逾期金額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滯納金。

  (3)本合約簽訂後,如果因為甲方自身公司架構調整、業務變化等任何原因而導致原委託職位的撤消,甲方提出終止尋訪,則預付款不退。

  5.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均視為乙方已完成本協議規定的服務工作,甲方應當付清全部服務費:

  (1)對於乙方所推薦的候選人的相關資料,甲方負有保密的義務。甲方若將乙方推薦的候選人轉介給其它第三方並由其它第三方聘用的,視為乙方已完成服務工作。

  (2)出現本協議第七條第4款規定之情況,甲方應於聘用前10日內書面通知乙方,並在聘用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乙方付清全部服務費;逾期按違約處理。如甲方拒絕提供或隱瞞支付給該候選人第一年稅前薪酬總額,乙方有權向甲方收取人民幣二十萬元作為服務費和違約損失。

  (3)乙方推薦的候選人,甲方面試後因某種原因不能長期或專職聘用該候選人,而委託該候選人擔任兼職或其它短期服務,同樣視為乙方已完成服務工作。

  (4)服務期內,甲方又委託本協議以外的其他第三方成功招聘本協議約定的職位的,視為乙方完成本協議規定的服務工作。

  (5)本協議簽訂後,甲方鼓動、引誘、勸說乙方推薦的候選人繞開乙方私下籤訂勞動合同或變更勞動合同的薪酬標準的,視為乙方已完成服務工作。

  6、應甲方邀請,候選人到甲方考察,或乙方陪同甲方赴異地對候選人進行面試,候選人往返交通、餐飲、食宿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甲方應在考察和麵試時直接予以支付。

  第六條 保證期

  1、對於甲方聘用的人選,乙方提供有條件保證期。在保證期內,如發生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乙方應為甲方免費推薦第二位候選人,保證期重新計算。此項服務的提供,需符合下列條件:

  (1)甲方已根據本協議條款付清70%服務費;

  (2)聘用的終止非因甲方未遵守與受聘人員之間的聘用合同條件或因甲方原因導致受聘人員辭職的;

  (3)甲方在受聘人員解除、終止聘用起三日內已書面通知乙方,並要求提供協議規定之服務。

  2、保證期內,乙方責任如下:

  (1)甲方認為該受聘人員的工作無法適應《職位說明書》規定的崗位要求,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乙方自收到甲方書面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繼續向甲方提供其他候選人。

  (2)若乙方推薦的人選在保證期內不合格或自行離職,甲方須在該人選離職當日以書面並蓋章之方式通知給乙方,若甲方未在該人選保證期內書面通知乙方,則乙方視該人選已經透過試用保證期。

  3、保證期內,甲方認為受聘人員不適合《職位說明書》規定的受聘任崗位工作但又不予辭退的,乙方不再為其免費推薦其他候選人,保證期滿視為受聘人員合適。

  4、甲方認為受聘人員不適合《職位說明書》規定的受聘崗位工作的,經與受聘人員協商一致,將候選人調換其他崗位的,乙方不再為其免費推薦其他候選人,兩個月期滿視為合適。

  5、保證期屆滿後,甲方與受聘人員無論何種原因終止聘用合同,乙方均不再無償向甲方就該崗位提供其他候選人。

  第七條 保護性條款

  1、乙方承諾:

  (1)如乙方推薦的候選人被甲方正式錄用,在候選人受聘於甲方期間,不主動到甲方單位獵取任何在職人員。(本協議執行過程中終止的除外)

  (2)乙方推薦給甲方的候選人,乙方不再推薦給其他第三方,但面試後十五日內甲方未有聘用決定的除外。

  (3)甲方如決定錄用乙方推薦的候選人,乙方保證在候選人前往甲方報到之時,候選人與原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已解除。

  2、受聘人員在甲方任職期間所進行的一切活動及所產生的後果,均由其自行承擔,與乙方無關。

  3、因甲方與乙方推薦的受聘人員之間就勞動合同解除、終止所產生的爭議,乙方保持中立態度,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4、無論本協議是否解除、終止或履行完畢,甲方在三年內(從乙方提供候選人個人材料之日起計)錄用乙方曾推薦過的候選人的(包括任何職務),視為乙方推薦成功,甲方應於被錄用人到位前通知乙方,並按本協議約定的收費標準向乙方支付服務費。

  第八條 保密

  1、為保護候選人的職業安全,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候選人材料可隱去真實姓名、最後工作單位、聯絡方式及其它敏感內容。在與候選人達成意向前甲方不得索取此類資訊。

  2、為避免給乙方的搜尋工作造成障礙及影響其它業務,甲方應對乙方公司名稱和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

  3、未經雙方事先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協議和本協議的內容洩露給第三方。

  第九條 爭議解決

  就本協議和本協議的履行而產生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到中國境內簽約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透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條 其他

  1、《職位說明書》和《企業概況》是本協議不可分割之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對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補充如下:

  3、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即時生效。

  4、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5、簽約地點:

  (以下無正文)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 人 代 表: 法 人 代 表:

  甲方簽約代表: 乙方簽約代表:

委託服務協議書 篇3

  甲方(委託方):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

  乙方(受託方):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提供保險經紀服務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同意聘請乙方為保險經紀人,乙方同意為甲方提供保險經紀服務。

  二、乙方同意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根據甲方要求提供下列服務:

  1、根據甲方的具體需求,設計保險招標方案;

  2、按照“保費合規、服務優質”的原則,協助甲方就保險條款、費率、優惠條件、後期服務等制定招標細則及評分標準,並負責追蹤落實。

  3、協助甲方根據招標檔案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服務合同;

  4、根據合同條款,協助甲方用車單位辦理投保手續及結算事宜,確保財政支出的安全;

  5、協助甲方及保險公司解答車輛使用單位在實際操作中遇到的問題;

  6、在發生引致保險索賠爭議或需要乙方處理的事件發生時,提出處理建議,協助甲方準備相關檔案, 在授權範圍內代表甲方與保險公司進行談判,全程處理相關事宜;

  7、根據甲方授權全程監督保險公司投保流程、保險價格、服務承諾、理賠服務程序並定時將情況報告甲方;

  8、與保險公司、被保險人及其他關係方溝通協調。

  三、乙方責任:

  乙方受甲方委託透過招標方案設計、保險政策諮詢、保單事後稽查、重大事故現場監督、車輛保險資訊統計分析等工作,確保甲方投保單位和車輛保險費率不高於合同規定,享受的保險服務不低於合同的規定,並根據合同執行出現的情況,及時向甲方提供建議,以確保甲方利益的最大化。具體內容如下:

  1、在履行協議過程中,忠實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在完善服務條款的同時,在政策許可的範圍內爭取最低費率;

  2、負責提供甲方及用車單位對保險業務及政策的諮詢;

  3、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的投保險種及中標價格稽核保單,如有差錯,及時督促保險公司糾正並定時報告甲方;

  4、監督保險公司按照服務承諾認真履行合同。在收到甲方車輛使用單位關於保險服務質量投訴的3個工作日內,對保險公司的反應進行監督,督促其在最短的時間內儘快查處並做出書面答覆。超過3個工作日內沒有彌補缺陷,乙方將協助用車單位按照合同的約定,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以保證甲方用車單位的合法權益;

  5、重大事故接到甲方用車單位或保險公司的通知後,必須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負責對現場查勘、施救及善後事宜的監督,以確保甲方用車單位的合法權益;

  6、督促保險公司定期對甲方車隊管理人員及駕駛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7、在每個月度結束的5個工作日內(法定節假日順延),負責彙總(投保車輛保費結算情況表)、(投保車輛出險理賠情況表)並報告給甲方。

  8、在每個季度結束的10個工作日內,負責召集有保險公司、甲方代表參加的“合同履行及服務質量分析例會”;並撰寫分析報告給甲方。

  9、在第一個保險年度結束前的一個月,撰寫下一年度保險調整建議書給甲方,徵得甲方同意後負責落實。

  10、為單位提供理賠指導服務,對有理賠爭議或估損金額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賠案,乙方負責全程索賠服務及有關善後事宜;

  11、乙方接受甲方及用車單位的監督,如工作中出現如下情況之一,每次支付違約金XX元:

  (1)未能及時發現保單錯誤;

  (2)辦理相關業務超出上述規定時限;

  (3)用車單位投訴,經確認屬實的;

  (4)財政認為的其他工作失誤或違約行為。

  12、由於乙方的重大過錯,給甲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乙方負擔賠償責任。

  四、甲方責任:

  1、保險合同生效後,負責通知用車單位按合同的約定投保;

  2、向乙方提供與委託事項有關的資訊與資料,並在乙方提供服務過程中給予必要的協助;

  3、指定專人協助乙方開展工作;

  4、當需要乙方處理的事件發生時,儘快通知乙方;

  五、保密條款:

  除非下列情況,甲、乙雙方在執行本協議過程中不得將獲得的費率、保險方案、理賠資料等任何保密資訊洩露給第三方:

  1、告訴給與執行本協議相關的人員;或

  2、應法律或司法管轄要求而提供;或

  3、告訴給根據本協議確定的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人;或

  4、經另一方書面同意。

  本協議終止時本條款繼續有效一年。

  六、函件:

  傳送對方的重要函件應以書面形式送達或以掛號方式寄至對方辦公地址,郵寄函件通常被認為在發出後7個工作日內寄達對方。

  七、報酬與費用:

  1、雙方同意,在甲方將保險業務交由乙方安排後,乙方從保險人處取得與甲方保險合同有關的佣金作為報酬,不向甲方收取費用。

  2、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超出本協議委託事項以外的服務,具體事宜由雙方協商後,簽訂補充協議進行約定。

  八、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就執行本協議發生的爭議,應透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無效,可向_________市仲裁委申請仲裁。

  九、協議期限:

  1、本協議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200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時至200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時止。但各單位在有效期內投保的機動車輛保險單,至200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仍未執行完畢的,乙方需繼續提供所有服務,直至保險單約定的保險期限結束。

  2、本協議有效期內,任何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協議,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另一方,並妥善處理善後事宜。

  3、在協議有效期內,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可對本協議條款予以補充或修訂,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依據本協議,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授權委託書,以備乙方為甲方安排保險時使用。

  十一、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主要負責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_________

委託服務協議書 篇4

  合同編號:

  來源:法大大

  簽署本合同前注意事項

  1. 簽約之前當事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

  2. 本合同文字中涉及到的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為優先。

  3. 本合同以蓋有"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正式公章及法人代表簽章為有效合同。

  4. 本合同中涉及的中介服務費必須向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財務交納(或匯入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指定賬戶中),以收到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開具的正式票據為收款憑證。如無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的正式票據,受託人有權停止履行該合同中任何的責任並對委託人交付的費用不付任何責任。

  5. 本合同中涉及學校申請費、使館簽證費、註冊費、學校醫療保險費、住宿費、監護人費、接機費、學費、押金等,必須由受託人通知委託人向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財務或相關學校、領館等機構交納,以收到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或辦事處開具的代收款票據為收款憑證。如無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開具的代收款票據,涉及一切款項轉、交、退等責任,受託人概不負責。

  6. 委託人在辦理申請過程中發生的護照、公證、體檢、翻譯、機票等雜費應向有關辦理機構繳納,如委託受託人代辦,款項必須向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或辦事處財務交納,並以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開具的`代收款票據為收款憑證,如無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的代收款票據,受託人對此業務概不負責。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委託合同

  委託人(自費出國留學申請人):

  身份證號碼:

  聯絡地址:

  XX編碼:

  聯絡電話 :

  Email:

  委託人代理人(或監護人):

  身份證號碼:

  聯絡地址:

  XX編碼:

  聯絡電話 :

  Email:

  受託人: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

  為了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本著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就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提供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服務專案及費用

  第一條 委託人申請赴 (國家)留學;留學層級屬 (初中/高中/本科/研究生/預科)。

  第二條 委託人的服務費分兩次支付給受託人,分別為一次服務費和二次服務費。本協議簽訂時,委託人需向受託人支付一次服務費。受託人在收到一次服務費、申請院校所需資料後,為委託人辦理學校申請手續。受託人獲得所申請的院校錄取通知書時,委託人需向受託人支付二次服務費。受託人收到該款項及簽證所需資料後,為委託人辦理簽證申請手續。委託人申請院校的數量及相應的服務費分別如下:(勾出並填寫大小寫金額)

  □A類:受託人為委託人申請一所院校。服務費共計 元人民幣。一次服務費 元人民幣;二次服務費 元人民幣。

  □B類:受託人為委託人申請兩所院校。服務費共計 元人民幣。一次服務費 元人民幣;二次服務費 元人民幣。

  □C類:受託人為委託人申請三所院校。服務費共計 元人民幣。一次服務費 元人民幣;二次服務費 元人民幣。

  第三條 其他費用(以下費用委託人可以自行交納,也可以委託受託人轉交):

  a. 校方要求交納的相關費用(院校申請費、留位保證金、學費、醫療保險費、住宿費、監護人費、接機費等):由委託人按申請院校的要求交納;

  b.使(領)館簽證費:由委託人按遞交簽證時前往國使(領)館具體要求交納;

  c.體檢費:由委託人按前往國使(領)館指定醫院的要求交納。

  d.委託人如委託受託人代辦公證,公證費由委託人按公證處的要求交納;

  e.以及交納以上費用可能發生的銀行手續費。

  f.委託人如果委託受託人申請多於3所院校的錄取通知書,每增加一所,委託人需另外支付受託人中介服務費,此費用無論學校錄取與否,都不退還。具體參見《補充協議》。

  二、受託人義務

  第四條 提供資訊

  1. 受託人為委託人提供自費留學諮詢服務,介紹擬留學國家教育制度和申請院校的入學要求、入學申請程式等基本情況。

  2.結合委託人條件幫助委託人選擇前往國的學校和課程。委託人選擇的擬留學國家的院校名稱如下:

  學校1. 專業:

  學校2. 專業:

  學校3. 專業:

  委託人獲得其中任一所院校的錄取通知書,即視為申請成功。若委託人需要延期錄取通知書,雙方協商一致後,受託人可為委託人按照擬留學國家院校及使館規定辦理延期手續,受託人不另收服務費。

  第五條 申請入學

  1.受託人幫助和指導委託人填寫各類申請表格;協助和指導委託人準備入學申請的相關材料。

  2.受託人應當及時向委託人報告辦理入學申請的進展、結果。

  第六條 辦理簽證

  1.受託人指導委託人進行簽證申請準備,協助委託人辦理簽證有關手續。

  2.受託人收到委託人按委託人前往國駐華使(領)館要求準備的全部申請簽證材料後,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委託人前往國駐華使(領)館遞交簽證申請材料。如該使(領)館在遞交簽證申請材料、送籤時間有特別要求的,應按其要求辦理;需要進行面試的,受託人可協助安排預約時間等。

  3.若委託人簽證申請被拒籤,委託人需要再次辦理簽證有關手續,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後,受託人可協助委託人再次申請赴擬留學國家留學簽證的有關手續,受託人不另收服務費。

  第七條 其他

  1.受託人代表委託人與其所申請的學校及擬留學國家使(領)館或移民局聯絡所有相關事務,擬留學國家使(領)館或移民局指定需與委託人本人聯絡的情況除外;

  2.若委託人需要受託人為委託人安排住宿,接機等服務,受託人可為委託人聯絡。

  3.如委託人為18歲以下學生,應委託人及其代理人要求,雙方協商一致後,委託人為受託人代為聯絡在擬留學國家的監護人服務;

  4.受託人對委託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負有保密義務。除為委託人入學申請、簽證申請的目的之外,不得向無關的第三方透露。

  三、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 委託人應符合中國公民自費出國留學的條件,遵守國家關於公民自費出國留學的規定。

  第九條 委託人向受託人送交的所有檔案、材料和陳述的內容應合法、真實、有效。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15 日內,按受託人要求,把入學申請所需全部材料交與受託人;若委託人無法在規定日期內提交,應與受託人協商,確定提交日期。

  第十一條 委託人一經選擇了相關的專業或學校,不應隨意改動;如果委託人堅持更換已選定的專業或學校,由此引起的費用及損失由委託人負擔;

  第十二條 在留學申請辦理過程中,如委託人和委託人擔保人或家庭成員的地址、單位、收入等發生變化, 須立即通知受託人,以便受託人通知擬留學國家駐華使(領)館或移民局;

  第十三條 在留學申請辦理過程中,如擬留學國家的留學政策、簽證政策或申請留學院校的入學要求發生變化,委託人應根據新的要求,及時提供補充材料。

  第十四條 在留學申請辦理過程中,如委託人擬留學國家駐華使(領)館要求委託人進行面試,委託人應按要求參加面試。

  四、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委託人履行了合同、協議全部義務而未被所申請院校錄取,委託人可憑校方書面通知向受託人主張退費。受託人根據委託人在本協議第二條所選擇的類別,退還委託人一次服務費。

  第十六條 委託人履行了合同、協議的全部義務卻被擬留學國家駐華使(領)館拒籤的,委託人可憑使(領)館書面通知向受託人主張退費。受託人根據委託人在本協議第二條所選擇的類別分別退費:(勾出並填寫大小寫金額)

  □A類:退還服務費共計 元人民幣;

  □B類:退還服務費共計 元人民幣;

  □C類:退還服務費共計 元人民幣;

  第十七條 委託人為達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受託人提供虛假檔案材料,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受託人不退還委託人繳付的中介服務費。

  第十八條 委託人在合同、協議簽訂後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協議,則應承擔全部違約責任,無權要求受託人退還服務費。由於委託人的違法行為,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受託人不退還委託人繳付的中介服務費。

  第十九條 受託人在協助委託人獲得擬留學國家院校的錄取通知書後,委託人無權要求受託人退還一次服務費;受託人在協助委託人獲得擬留學國家駐華使(領)館簽證後,視為合同、協議履行完畢,委託人無權要求受託人退費。

  第二十條 委託人透過受託人申請院校、辦理簽證過程中向所申請院校、駐華使(領)館或政府部門交納的費用,由委託人按照相關主體的退費規定向相關主體主張退費。受託人可以協助委託人進行有關的退費追索,但不負任何責任。

  第二十一條 受託人在收到委託人退款所需資料(具體包括本合同和交納服務費單據原件、校方或擬留學國家駐華使(領)館的拒絕證明、委託人退費申請書)後,7 個工作日內按本合同相關規定退費。委託人可以親自辦理退費手續,也可出具有委託人正式簽字的委託書委託其他人代為辦理退款,委託人必需在委託書中詳細註明受委託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與委託人的關係以及授予他(她)的權利等。受託人將透過銀行匯款或以現金方式向委託人退款,並解除合同。所需銀行匯款手續費由委託人負擔。如委託人未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提出退款要求,即視為委託人放棄。

  五、不可抗力條款

  第二十二條 在留學申請辦理過程中,如遇任何不可抗力(如戰爭、外交糾紛、簽證政策變化等)的影響,導致申請學校及辦理簽證延誤或停止,受託人將不承擔相關責任。但受託人可為委託人順延辦理。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重大自然災害、瘟疫、戰爭、騷亂、簽證政策變化等。

  第二十三條 對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響,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辦法和補救措施。本合同對不可抗力事件,以及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影響範圍之外的情況不負責,如由中國政府、中國大學、擬前往國大使館、擬前往國政府、擬前往國院校等機構決定的事項。

  六、適用的法律及爭議解決方法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的履行、解釋及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

  第二十五條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發生爭議,應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均可依法向相關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合同的補充、變更、修改

  第二十六條 對本合同的任何補充、變更、修改應採用書面補充合同形式。補充合同在雙方簽署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 委託人所簽訂的表明委託人欲申請的院校、專業等意願的書面意見,經受託人書面確認後,視為本協議的一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單方變更。

  第二十八條 本協議所稱"合同"是《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委託合同》、"協議"是雙方補充協議。

  八、 其他

  第二十九條 若委託人在合同、協議簽訂之日未滿18週歲,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須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在合同、協議上簽字認可後生效。

  第三十條 本合同由委託人及其代理人、受託人、受託人法定代表人簽署,自簽字、蓋章之日起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條 申請出國留學屬委託人自願,委託人在申請過程中發生的本合同沒有提及的任何費用,如在此期間發生的生活費及由此產生的誤工費、誤學費等費用,在任何情況下都應由委託人自行負擔,與受託人無關;若屬於退款情況,則執行上述退款條例,委託人不再提出任何索賠要求。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效力,委託人與受託人各執一份。

  第三十三條 雙方履行本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後,合同終止。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同意的附加條款:

  委託人

  身份證號碼:

  代理人(或監護人)

  身份證號碼:

  受託人:XXXX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章)

  經手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XXX.com

委託服務協議書 篇5

  甲方(委託方):

  乙方(受委託方):

  甲乙雙方本著公平合理互利互惠的原則,按照清掃保潔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就雙方進行清掃保潔工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責任:

  1、無償提供保潔工作中所需水電。

  2、協調在保潔工作中與相關部門的關係。

  3、負責檢驗清潔質量及時支付乙方費用。

  4、如不滿意乙方保潔員的服務,可責令乙方及時調換。

  二、乙方責任:

  1、負責提供保潔所需的裝置及清洗原料,認真做好本職工作。

  2、嚴格按照甲方所定的清潔衛生要求進行程式化服務。

  3、保證清潔過程中無損壞,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清洗過程中損壞應進行合理賠償。

  4、負責按期保質保量完成甲方要求的清洗保潔工作。

  三、費用及付款方式:

  乙方承接甲方清洗保潔工作,服務時間 20xx年xx 月xx 日至 20xx年xx 月xx 日,服務範圍:室內一層、二層、三層地面,樓梯樓道,樓梯扶手,廁所,窗戶及玻璃,牆壁,會議廳及公共設施表面。共計保潔費用 元,支票結賬,開發票。

  四、違約責任:

  服務期限內,任何一方不得無故終止協議,如確有其他原因造成無法履行本協議,需在終止協議前書面通知對方,否則違約方將按協議30%支付對方違約金。

  五、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解決不成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無效的,可依法向所在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地址: 地址: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委託服務協議書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協議。

  一、甲方委託乙方處理___________專案的___________事項。

  二、甲方應提供相關的檔案和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否則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三、甲方委託乙方的事項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委託乙方完成工作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甲方向乙方支付委託專案諮詢費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乙方先收取甲方的預約金。當合約到期後,若專案成功,則從諮詢費用中扣除;若專案不成功,則扣除相關開支後給予退還。

  七、若甲方中途放棄委託事項,則預約金不還,若乙方中途無故不提供諮詢服務則預約金全額退還。

  八、委託專案完成後十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諮詢費,否則延期一天,收取滯納金為應支付款項的______%。

  九、協議若有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訴訟。

  十、協議在乙方收到全部諮詢費後自動結束。

  十一、本書一式四份,各持二份。

  十二、協議經雙方簽定後生效。

  甲方(簽名):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簽定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