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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貨運管理制度

倉庫貨運管理制度(精選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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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貨運市場管理,維護貨運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道路貨運市場應當堅持統一管理、依法經營、統籌規劃、公平競爭、公開便民、促進發展的原則。

  第二章 經營者及從業人員

  第三條 申請從事道路貨運、貨運場(站)經營的,應當按規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並辦理工商、稅務等相關手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 從事道路貨運、貨運服務的經營者及從業人員應當接受相關行政管理人員的檢查,並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五條 從事道路貨運、貨運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碼標價,公佈收費專案和標準。

  第三章 道路貨運

  第六條 從事道路貨運的車輛,必須具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配發的《道路運輸證》。機動車輛應當按規定進行綜合性能檢測,合格後方可營運。道路貨運經營者應當根據車型和綜合技術條件承運貨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限、超載運輸。

  第七條 道路貨運經營者應當按照託運單承運,不得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易腐、易溢漏貨物;不得將性質相牴觸的危險貨物同車運輸;不得運輸假冒偽劣和"三無"商品;不得運輸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違法商品。託運人不得將危險貨物按普通貨物辦理託運。

  第八條 道路貨運承、託雙方應當依法訂立運輸合同,並嚴格履行合同。

  第四章 貨運服務

  第九條 貨運場(站)的設定和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國家規定的建設標準。

  第十條 營業性貨運停車場,必須設定消防器材、安全標誌,保證車輛出入方便。載有危險貨物的運輸車輛,必須按規定到指定地點停放。

  第十一條 貨運場(站)經營者不得為無經營手續或者經營手續不全的貨運代理、貨運資訊、貨運配載、搬運裝卸等經營者提供貨運服務。

  第十二條 從事搬運裝卸的經營者應當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範圍作業,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保證作業質量。危險貨物、大型特種物件運輸的搬運、裝卸,應當備有專用工具和防護設施。

  第十三條 從事道路貨運服務的經營者受理或者經營限運、憑證運輸貨物業務時,承、託雙方的有關手續、證照必須齊全、有效。未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貨運服務經營者不得受理危險貨物的運輸業務。貨運服務經營者不得為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提供配載服務。

  第五章 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無《經營許可證》或者持無效《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道路貨運經營,經引導和督促,三個月內不辦理相關證照的檔鋪,停止營業並清退出場。

  第十五條 未按照規定公佈收費專案和收費標準,經查證核實,對經營者處以警告處罰,一年內累計三次警告的當鋪,停止營業並清退出場。

  第十六條 發現運輸危險貨物、假冒偽劣和"三無"商品及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違法商品,經查證核實,對經營者處以警告處罰,一年內累計三次警告的當鋪,停止營業並清退出場。

  第十七條 檔鋪由於貨運服務不規範,違法相關規定,一個月內被託運者投訴三次,經查證核實,停止營業並清退出場

  第十八條 違反本制度規定,並被新聞媒體曝光的檔鋪,一律清退出場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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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關於貨運電梯管理的若干規定

  為加強電梯管理,保證貨運電梯的正常執行和使用安全,杜絕事故發生,維護貨梯正常運作秩序,現對貨梯管理做如下規定:

  1、設專職人員負責貨梯的管理,檢查、維護和維修工作,其他人員不得擅自修理,否則,必須對產生的一切後果負全部責任。

  2、貨梯操作人員(由生產部配置)必須按《電梯使用維護維修說明書》及《貨運電梯安全操作規程》的要求操作,工作中不準擅離崗位,違反此規定每次罰款10元。

  3、除電梯操作專門人員以外,其他任何人不得隨便開機,違者每次罰款30元。

  4、晚班需用貨梯時,應於下班前申報生產部安排貨梯操作員到崗,違反此規定的,責任人罰款30元。

  5、貨物的放置應穩當平衡,以保證執行中不傾倒,並儘可能放置在梯廂的中間,同時避免負荷過於集中。

  6、貨梯嚴禁載人,若貨梯操作人員對搭乘貨梯人員不加制止每次罰款30元,若不聽制止執意乘坐貨梯者,每次罰款50元。

  7、保持梯廂衛生,對於有妨礙梯廂衛生行為不聽勸阻的,貨梯操作人員可提報生產部轉辦公室給予相關人員罰款30元。

  8、生產部對以上有違貨梯管理規定現象的,有權提報責任人處罰。

  以上規定由副總經理批准生效,自公佈之日起正式執行。

  二、貨運電梯安全操作規程

  1、載貨電梯只限載貨,嚴禁載人,若有發現乘坐貨梯者,每次罰款200元,同時必須對產生的一切後果負責。

  2、貨運電梯限載半噸,嚴禁超載。裝貨過程應儘量讓貨物分佈均勻,不得超高、超重、超長、超寬,以保證執行過程安全,梯頂不得堆放貨物。

  3、電梯執行過程中不得強行拉開閘門,以免造成執行故障。不要隨意利用行程開關以達到改變選層和讓梯廂上下執行的人為目的。

  4、使用人員必須在關閉內閘門和閘門的情況下才能開始選層,若發現門未關閉就能啟動電梯,掀下按鈕發現執行方向與指令方向相反或執行過程有異常聲響、異常現象等情況應立即停機檢修。

  5、全體員工要發揚互諒互讓的精神,不要爭奪使用電梯,以免帶來安全隱患,影響生產秩序。對不聽勸阻者,將視情節給予處罰。

  6、電梯使用完畢應隨手關門。

  7、保持梯廂衛生。

  8、公司應每週組織有關人員對電梯的主要機構件的動作可靠性和準確性進行檢測,對必要部位新增潤滑油等。

  9、電梯在檢修、清潔工作進行中應切斷電源以策安全。

  10、為確保安全,請大家自覺遵守此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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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維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軍事危險貨物運輸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對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種類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等危險特性,在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者環境汙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危險貨物以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錶》(GB12268)的為準,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錶》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公佈的結果為準。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是指使用載貨汽車透過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作業全過程。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是指滿足特定技術條件和要求,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載貨汽車(以下簡稱專用車輛)。

  第四條 危險貨物的分類、分項、品名和品名編號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危險貨物品名錶》(GB12268)執行。危險貨物的危險程度依據國家標準《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分為Ⅰ、Ⅱ、Ⅲ等級。

  第五條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當保障安全,依法運輸,誠實信用。

  第六條 國家鼓勵技術力量雄厚、裝置和運輸條件好的大型專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鼓勵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經營,鼓勵使用廂式、罐式和集裝箱等專用車輛運輸危險貨物。

  第七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

  第八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專用車輛及裝置:

  1.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5輛以上;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10輛以上。

  2.專用車輛的技術要求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有關規定。

  3.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4.專用車輛應當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5.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罐式、廂式專用車輛或者壓力容器等專用容器。

  6.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且罐體載貨後總質量與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運輸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化學品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罐式集裝箱除外。

  7.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集裝箱運輸專用車輛除外。

  8.配備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裝置。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車場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為3年以上,且與經營範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停車場地應當位於企業註冊地市級行政區域內。

  2.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專用車輛以及罐式專用車輛,數量為20輛(含)以下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數量為20輛以上的,超過部分,每輛車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運輸其他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數量為10輛(含)以下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數量為10輛以上的,超過部分,每輛車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

  3.停車場地應當封閉並設立明顯標誌,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威脅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從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1.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週歲。

  2.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試合格,並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從事劇毒化學品、爆炸品道路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考試合格,取得註明為“劇毒化學品運輸”或者“爆炸品運輸”類別的從業資格證。

  3.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3.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4.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5.從業人員、專用車輛、裝置及停車場地安全管理制度。

  6.應急救援預案制度。

  7.安全生產作業規程。

  8.安全生產考核與獎懲制度。

  9.安全事故報告、統計與處理制度。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以使用自備專用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一)屬於下列企事業單位之一: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軍工等企事業單位。

  (二)具備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但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的數量可以少於5輛。

  第十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包括申請人基本資訊、申請運輸的危險貨物範圍(類別、項別或品名,如果為劇毒化學品應當標註“劇毒”)等內容。

  (二)擬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投資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影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影印件和書面委託書。

  (三)企業章程文字。

  (四)證明專用車輛、裝置情況的材料,包括:

  1.未購置專用車輛、裝置的,應當提交擬投入專用車輛、裝置承諾書。承諾書內容應當包括車輛數量、型別、技術等級、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以及車輛外廓尺寸;通訊工具和衛星定位裝置配備情況;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罐式專用車輛罐體載貨後的總質量與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情況;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等有關情況。承諾期限不得超過1年。

  2.已購置專用車輛、裝置的,應當提供車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通訊工具和衛星定位裝置配備;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及影印件等有關材料。

  (五)擬聘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應當提交擬聘用承諾書,承諾期限不得超過1年;已聘用的應當提交從業資格證及其影印件以及駕駛證及其影印件。

  (六)停車場地的土地使用證、租借合同、場地平面圖等材料。

  (七)相關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消防設施裝置的配備情況清單。

  (八)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字。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時,除提交第十條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表》,包括申請人基本資訊、申請運輸的物品範圍(類別、項別或品名,如果為劇毒化學品應當標註“劇毒”)等內容。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單位基本情況證明: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等證明。

  2.能證明科研、軍工等企事業單位性質或者業務範圍的有關材料。

  (三)特殊運輸需求的說明材料。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影印件以及書面委託書。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以及本規定所明確的程式和時限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並進行實地核查。

  決定準予許可的,應當向被許可人出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決定書》,註明許可事項,具體內容應當包括運輸危險貨物的範圍(類別、項別或品名,如果為劇毒化學品應當標註“劇毒”),專用車輛數量、要求以及運輸性質,並在10日內向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人發放《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准予許可的企業或單位的許可事項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 被許可人已獲得其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其換髮《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在經營範圍中加註新許可的事項。如果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的,由原許可機關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換髮。

  第十四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期限落實擬投入的專用車輛、裝置。

  原許可機關應當對被許可人落實的專用車輛、裝置予以核實,對符合許可條件的專用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並在《道路運輸證》經營範圍欄內註明允許運輸的危險貨物類別、項別或者品名,如果為劇毒化學品應標註“劇毒”;對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車輛,還應當加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

  被許可人未在承諾期限內落實專用車輛、裝置的,原許可機關應當撤銷許可決定,並收回已核發的許可證明檔案。

  第十五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期限落實擬聘用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

  被許可人未在承諾期限內按照承諾聘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的,原許可機關應當撤銷許可決定,並收回已核發的許可證明檔案。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許可一次性、臨時性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第十七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投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設立子公司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向子公司註冊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運輸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註冊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需要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照本章有關許可的規定辦理。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名稱、地址等工商登記事項的,應當在30日內向原許可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終止危險貨物運輸業務的,應當在終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許可機關,並在停業後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以及《道路運輸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專用車輛、裝置管理

  第二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中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維護、檢測、使用和管理專用車輛,確保專用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專用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審驗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進行,並增加以下審驗專案:

  (一)專用車輛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情況;

  (二)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安全防護設施裝置和專用車輛標誌的配備情況;

  (三)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的配備情況。

  第二十三條 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檢測不合格的、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一級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除鉸接列車、具有特殊裝置的大型物件運輸專用車輛外,嚴禁使用貨車列車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傾卸式車輛只能運輸散裝硫磺、萘餅、粗蒽、煤焦瀝青等危險貨物。

  禁止使用移動罐體(罐式集裝箱除外)從事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四條 用於裝卸危險貨物的機械及工具的技術狀況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規定的技術要求。

  第二十五條 罐式專用車輛的常壓罐體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第1部分: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18564.1)、《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第2部分:非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18564.2)等有關技術要求。

  使用壓力容器運輸危險貨物的,應當符合國家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並公佈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5)等有關技術要求。

  壓力容器和罐式專用車輛應當在質量檢驗部門出具的壓力容器或者罐體檢驗合格的有效期內承運危險貨物。

  第二十六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對重複使用的危險貨物包裝物、容器,在重複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儲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二十七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到具有汙染物處理能力的機構對常壓罐體進行清洗(置換)作業,將廢氣、汙水等汙染物集中收集,消除汙染,不得隨意排放,汙染環境。

  第四章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

  嚴禁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危險貨物託運人應當委託具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

  危險貨物託運人應當對託運的危險貨物種類、數量和承運人等相關資訊予以記錄,記錄的儲存期限不得少於1年。

  第三十條 危險貨物託運人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包裝並在外包裝設定標誌,並向承運人說明危險貨物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需要新增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託運人應當按照規定新增,並告知承運人相關注意事項。

  危險貨物託運人託運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提交與託運的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

  第三十一條 不得使用罐式專用車輛或者運輸有毒、感染性、腐蝕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運輸普通貨物。

  其他專用車輛可以從事食品、生活用品、藥品、醫療器具以外的普通貨物運輸,但應當由運輸企業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害處理,確保不對普通貨物造成汙染、損害。

  不得將危險貨物與普通貨物混裝運輸。

  第三十二條 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GB13392)的要求懸掛標誌。

  第三十三條 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配備專用停車區域,並設立明顯的警示標牌。

  第三十四條 專用車輛應當配備符合有關國家標準以及與所載運的危險貨物相適應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裝置。

  第三十五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運、憑證運輸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運輸手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託運人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運輸的危險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查驗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後方可承運。

  第三十六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貨物脫落、揚散、丟失以及燃燒、爆炸、洩漏等。

  第三十七條 駕駛人員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駕駛人員或者押運人員應當按照《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的要求,隨車攜帶《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

  第三十八條 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除駕駛人員外,還應當在專用車輛上配備押運人員,確保危險貨物處於押運人員監管之下。

  第三十九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途中,駕駛人員不得隨意停車。

  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設定警戒帶,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

  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或者押運人員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條 危險貨物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並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

  危險貨物運輸託運人和承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指派裝卸管理人員;若合同未予約定,則由負責裝卸作業的一方指派裝卸管理人員。

  第四十一條 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上崗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四十二條 嚴禁專用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載、超限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使用罐式專用車輛運輸貨物時,罐體載貨後的總質量應當和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使用牽引車運輸貨物時,掛車載貨後的總質量應當與牽引車的準牽引總質量相匹配。

  第四十三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要求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在運輸危險貨物時,嚴格遵守有關部門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線路、時間、速度方面的有關規定,並遵守有關部門關於劇毒、爆炸危險品道路運輸車輛在重大節假日通行高速公路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透過衛星定位監控平臺或者監控終端及時糾正和處理超速行駛、疲勞駕駛、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等違法違規駕駛行為。

  監控資料應當至少儲存3個月,違法駕駛資訊及處理情況應當至少儲存3年。

  第四十五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技術標準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瞭解所裝運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處置措施,並嚴格執行《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等標準,不得違章作業。

  第四十六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透過崗前培訓、例會、定期學習等方式,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安全生產、職業道德、業務知識和操作規程的教育培訓。

  第四十七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置,並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嚴格落實各項安全制度。

  第四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委託具備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或單位的安全管理情況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出具安全評估報告。

  第四十九條 在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汙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流散、洩漏等事故,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根據應急預案和《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的要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並向事故發生地公安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本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報告。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本單位危險貨物應急預案組織救援,並向事故發生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公佈事故報告電話。

  第五十條 在危險貨物裝卸過程中,應當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輕裝輕卸,堆碼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不得與普通貨物混合堆放。

  第五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為其承運的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五十二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異地經營(運輸線路起訖點均不在企業註冊地市域內)累計3個月以上的,應當向經營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並接受其監管。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監督檢查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進行現場檢查。

  第五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在異地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監督檢查時,可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提供相應的從業資格檔案資料,原發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對沒有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檔案的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予以扣押。

  第五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機構舉報。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公佈舉報電話,並在接到舉報後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登出等無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四)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非法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範圍:

  (一)未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的;

  (二)投保的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未繼續投保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按照規定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以及託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

  (二)託運人不向承運人說明所託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託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並在外包裝上設定相應標誌的;

  (三)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

  (四)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新增抑制劑或者穩定劑,託運人未新增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對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或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運輸危險化學品以外其他危險貨物的企業或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託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委託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

  (二)在託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託運的。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罐體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規定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未作規定的,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對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未作規定的,參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和《道路運輸證》工本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

  第六十七條 交通運輸部可以根據相關行業協會的申請,經組織專家論證後,統一公佈可以按照普通貨物實施道路運輸管理的危險貨物。

  第六十八條 本規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20xx年釋出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xx年第9號)及交通運輸部20xx年釋出的《關於修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xx年第5號)同時廢止。

  倉庫貨運管理制度4

  一、危貨運輸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一)押運服務內容

  1、對押運目標、押運裝備及押運保安員要採取保險措施,押運服務的運載、護衛工具和有關裝備要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

  2、保安押運員透過隨行方式守護客戶財物,保障安全。

  3、防止押運財物被盜、被搶或遭受其他不法侵害。

  4、透過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安全隱患,防止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

  5、對押運的財物要進行清點、核對,防止出現差錯。

  (二)押運服務操作規程

  嚴格遵守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

  1、制定押運方案

  (1)在運輸手續完備的基礎上,要對押運任務進行分析、研究;根據押運財物的種類、數量、路途和運載工具等情況制定押運方案。

  (2)押運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要事先取得運輸許可證件,制定專門的押運方案,使用專門的運載工具,押運人員要熟知有關專業知識和突發事件的處置措施。

  (3)押運方案需經客戶單位審定。跨省、市運輸以及重大押運任務需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2、押運任務的實施

  (1)承接押運任務後需要了解:發貨部門名稱、物資種類、性質、價值、數量、代號、運輸工具,到達目的地的執行路線,出發及到達時間;收貨單位名稱、詳細地址、代號;對押運的要求和應注意的問題。

  (2)辦理押運手續,領取途中所需物品。

  (3)與發貨部門人員共同清點物品的數量,檢查物品包裝密封標記等是否完好,如發現問題,應發現問題,應向客戶單位提示並做好記錄。裝物時保安押運員要在場點驗,以防止發生漏裝或出現差錯。

  (4)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具和通訊器材,並保持完好有效。

  (5)在押運途中保安員應注意觀察道路兩側的情況,透過橋樑、隧道、交叉道口、轉彎地段以及車速減慢時,要注意觀察,遇到危險情況,確認險情排除後透過。

  (6)押運途中需暫時停留,應根據停靠的位置、周圍情況、採取相應的警戒措施加強防範。途中遇物品中轉、改換交通工具的,必須辦妥交接、轉換手續,並在現場實施監督。

  (7)多輛汽車押運時,要保持行車間距,防止外部車輛加入押運隊伍。要根據實際情況,妥善安排行車、停車時間。遇有人員要求搭乘押運車輛時,應堅決拒絕。

  (8)對押運物品實行監控。保安員在裝載時和裝載後,不得離開所押運的物品;必須離開時,應在保證押運物品安全的前提下輪換進行。

  (9)運輸途中,應隨時對押運財物進行巡視、檢查,觀察財物堆放有無移動;包裝、密封標記是否完好。發現問題應立即查清原因,做好檢查記錄。

  3、押運物品的交付

  (1)物品抵達目的地後,保安押運員要觀察周圍動態。辦理交接手續時,禁止無關人員接近財物。

  (2)接交物品應由發貨部門和保安員與收貨部門共同清點財物的數量、檢查財物包裝等情況。認定無誤後,由收貨部門在收貨單據上簽名蓋章。

  (三)緊急情況的處置

  押運途中發生意外事件,要採取有效措施保證貨物安全,並及時與當地公安機關或有關部門取得聯絡,妥善處理,並及時報告本單位和收、發貨單位。

  1、途中發生財物丟失,應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請其協助追查,並及時通報發貨單位和收貨單位。

  2、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要嚴密看管所押物品,及時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聯絡處理,並立即通報發貨單位和收貨單位。

  3、押運途中遇有對押運物品的不法侵害,應採取合法措施,果斷處理,並立即報警。

  4、押運途中運輸的財物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保安員應搶救財物和傷員,並立即報警。通報發貨和收貨單位。保護好現場,做好記錄。

  (四)勤務制度

  1、到崗前制度

  (1)駕駛員和保安押運員要嚴格遵守到崗制度,按規定的時間到崗。按規定著裝,攜帶執勤用品,因故不能執勤的,必須提前辦理請假手續。

  2、請示報告制度

  押運過程中按照押運方案的要求應及時報告行走的路線、位置和途中發生的各種情況。保安員遇到緊急情況和重大問題時要及時、具體、準確地向客戶單位、上級領導和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請示、報告。對客戶單位、上級領導及公安機關等部門有關鼾緊急情況的工作指示,要立即、堅決執行,執行結果要及時反饋,並做詳細記錄。

  3、勤務登記制度

  勤務登記由當班人員負責記錄。主要記載上級指示、通知、交辦的事項及值班期間發生和處理的問題,記錄必須清晰、準確,不得隨意塗改,並妥善保管。

  4、保密制度。保安員必須對押運財物的種類、數量,運輸時間、路線、押運人員數量等情況嚴格保密,不得向無關人員洩露。

  (五)崗位要求

  1、掌握保安押運服務的知識和技能,瞭解押運方案的內容和要求。

  2、瞭解物品收發、中轉等手續的辦理程式;掌握運輸工具狀況及財物的存放條件。

  3、清楚押運財物的物理、化學效能、特點及防護要求;

  4、熟記與有關部門、人員的聯絡方式。

  二、安全生產和崗位責任制

  (一)公司運輸安全領導組

  為加強本公司汽車危貨運輸(民用爆炸物品保安押運)的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管理責任,經公司總經辦會議討論研究,決定成立畢節市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汽車危貨運輸安全領導組:

  組 長:孔凡松,全面負責本公司汽車貨物運輸的安全生產工作。

  副組長:餘德培 ,負責本公司貨運車輛的技術性能、修理、維護及車輛排程工作;

  陳 群,負責本公司貨運駕駛員的安全教育、考核、獎懲等管理工作。

  成 員:聶紹衛,為安檢員,負責對車輛、駕駛員的日常安全檢查;

  劉 鑫,為安全員,負責安全生產資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陳開進,司機班長,負責對駕駛員的日常管理;

  胡 平,押運班長,負責對押運員的日常管理。

  (二)安全管理領導組職責

  1、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關於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決定公司各項安全生產崗位職責、崗位操作規程、安全考核獎懲等各項規章制度。

  3、負責制定公司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計劃,對安全生產進行年度總結。

  4、負責對公司、車隊長、安全員等安全生產重要崗位人員的聘用、解聘決定。

  5、負責組織並建立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體系。

  6、負責本單位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責任認定及處理決定等事宜。

  7、監督本單位安全生產專項經費的足額提取和投入。

  (三)經理(安全領導組長)崗位職責

  1、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關於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制定公司各項安全生產崗位職責、崗位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安全考核獎懲等各項規章制度。

  3、負責制定公司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計劃,對安全生產進行年度總結。

  4、負責對公司安全科長、車隊長、安檢員等安全生產重要崗位人員的聘用。

  5、負責和協助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事故的上報、調查、責任認定及處理決定等事宜。

  6、負責召集公司安委會(安全生產領導組)會議。

  7、負責對公司各崗位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8、保證安全生產專項經費的足額提取和投入。

  (四)車隊長崗位職責

  1、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關於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負責車隊管理工作。

  2、嚴格執行公司各項安全生產崗位職責、崗位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安全考核獎懲等各項規章制度。

  3、認真落實公司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計劃並細化分解與駕駛員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

  4、負責駕駛員的管理、考核工作,監督駕駛員的駕駛證、從業資格證按規定時間檢審,對駕駛員的違章行為按照公司制度進行處罰。

  5、負責營運車輛的管理和排程工作,按期進行車輛年檢、綜合性能檢測、二級維護,及時修理和排除車輛故障,確保車輛技術狀況完好。

  6、負責對營運車輛保險的管理,按期投保,確保車輛保險不脫期。

  7、組織車隊安全生產例會和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

  8、負責建立營運車輛檔案、營運車輛技術檔案、駕駛員檔案。

  (五)安全員崗位職責

  1、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關於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具體實施公司安全生產日常工作。

  2、負責起草公司各項安全生產崗位職責、崗位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安全考核獎懲等各項規章制度並具體實施、監督。

  3、負責起草公司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計劃和安全生產年度總結。

  4、協助領導組織召開公司安全生產例會和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並做好記錄。

  5、負責對安全生產事故的上報、調查。

  6、負責公司內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監督檢查,對發現隱患的整改監督及整改結果的驗收鑑定。

  7、負責協助領導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並組織演練、實施。

  8、負責安全生產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

  (六)安檢員崗位職責

  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關於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具體負責營運車輛的逐日例檢工作。

  倉庫貨運管理制度5

  為加強道路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建立科學有效的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制,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促進企業良性發展,根據《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運輸條例》、《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四川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各級政府交通及主管部門安全工作檔案精神,結合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針,建立健全以駕駛員管理為重點的運輸企業安全管理機制,定期研究安全生產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不斷完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領導機構,明確安全生產第一、二、三責任人及工作職責,設立安全專職機構、人員和安全工作專項經費,抓好安全工作的落實。

  三、抓好從業人員安全學習教育和培訓,每年初制定出全年從業人員安全學習教育培訓計劃,並報送運管部門接受監督。計劃中應含有學習道路運輸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行業主管部門安全工作檔案和會議精神、公司安全管理規定、安全行車知識等內容。

  四、嚴格車輛技術管理。按照“視情修理,強制維護”的原則,認真做好車輛二級維護和技術等級評定工作,建立和完善車輛技術檔案。

  五、從營運證照,車輛技術狀況,從業人員資格,車輛保險等方面把好參營車輛准入關,定期對車輛和駕駛員檔案進行清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上路營運。

  六、開展經常性的安全事故隱患排查,落實事故隱患整改措施,保障事故隱患整改資金投入。

  七、制定並落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含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自然災害應急預案、消防應急預案等),完善一般事故處置方案。按規定以及向有關部門報告安全事故情況,對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按“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處理。

  八、按照國家規定並結合實際對營運車輛進行足額、齊全保險、不脫保、漏保。

  九、按規定向主管部門報送安全統計報表及有關安全工作資料

  十、完成行業主管部門在一定時間內規定的其它專項安全工作。

  倉庫貨運管理制度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現金使用,管理明確使用範圍,加強財務監督,根據經濟法規和總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任何部門、個人都必須自覺遵守,嚴格執行本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 公司財務部負責人統一管理財務收支。

  第四條 本制度所指現金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其他貨幣資金。

  第五條 現金的收入、支出保管僅限於出納人員負責辦理,非出納人員不得經管現金。

  第二章 現金收入管理

  第六條 公司各部門的現金收入須及時送交財務部報賬,嚴禁各部門、貨場、門市截留收入或坐支現金。

  第七條 按照“收支兩條線”原則 ,財務部收入的現金、結算票據應及時存入銀行賬戶,不得坐支現金。

  第八條 出納人員從銀行中提取現金,當填寫“現金支票領用單”,並寫明用途和金額,由財務負責人簽字批准後提取。

  第九條 收取的代收款專戶儲存。

  第三章 現金支出管理

  第十條 公司大額款項及重要的經濟事項的支出,原則由部門主管、分管副總同意、總經理批准、經財務稽核方可支付現金。

  第十一條 現金付款業務應當依據公司的有關制度經過批准,須有經過複核會計人員複核的原始憑證,有經辦人簽字和符合審批許可權的負責人員稽核批准,並填制付款憑證後,出納才能付款,並在付款憑證上加蓋 “付訖”戳記後入賬現金付款所附的原始憑證必須是合法憑證,付款內容真實、數字準確、不得塗改、未經複核的會計複核,或違法、違規、不真實、不正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出納人員必須拒絕付款,否則由出納人員承擔全部的經濟損失。

  第十二條 下列業務可以支付現金:

  1、公司業務相關的運輸費、廣告費。

  2 員工工資、獎金、津貼福、副利費、醫藥費和其他勞務報酬。

  3、差旅費、培訓費、業務招待費。

  4、司機的車油費、過路費、過橋費、行車費以及小型維修費及所需的零配件等其他材料費。

  5、員工工傷事故、生活困難、突發事件和臨時借款。

  6、確需現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 因公外出人員攜帶必要的現金要填寫借款單,並由總公司機關領導審批簽字後方可支付外出人員。外出人員返回後應在當月15日或25日前報銷,不允許長期借款否則會在工資中扣除,並前期借款未清後期不再借款的原則。財務會計在報銷時必須按規定標準支付,同時,認真核實車船票和住宿費,檢查發票是否註明每天每人住宿標準,未註明和發票填寫專案不全及超標準住宿的不予報銷,另對參加培訓和開會的人員,要有培訓和開會通知的證明檔案。

  第十四條 代收款的現金不能挪用。

  第十五條 透過銀行轉賬支付的嚴禁簽發空頭支票,遠期支票及空白支票。

  第四章 備用金管理

  第十六條 公司按核定標準設立備用金,不包括在庫現金限額內其他部門因業務需要備用金的,應報總公司機關領導審批並報財務執行。

  第十七條 公司財務代收款出納每人實行5000-20000元備用金,客服部的備用金10000-20000 元。

  第五章 庫存現金管理

  第十八條、庫存現金限額原則上以滿足總公司機關3~5天日常零星開支為標準,一般在50000-100000元。超過限額的部分應及時存入銀行,並對每週二、週三適當增加現金庫存。

  第十九條、出納員從銀行提取現金時,應由公司專車前住,否則出現的損失由出納人員負責。

  第二十條 庫存現金、現金支票及轉賬支票由出納人員保管,銀行預留印鑑應由財務部經理負責保管。

  第二十一條 財務部出納應將各種結算憑證及金融券物存放在保險櫃內,保險櫃應打亂密碼,鑰匙隨身攜帶,人離門鎖,防盜防失保險櫃密碼:出納人員應將自己保管使用的保險櫃密碼嚴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以防止他人利用出納人員調轉或更換使用新的密碼。對保險櫃的鑰匙和密碼公司應指定兩個專人分別保管。

  第二十二條 調動崗位,新出納人員對庫存現金要做到日清月結,賬實相符,出納人員發現賬款不符應及時報部門經理並追查原因,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三條 財務經理不定期對庫存現金進行抽查確保現金賬面餘額與實際庫存現金是否相符。若發現不符,及時查明原因,做出處理。主管會計應經常與出納核對庫存現金情況,重點放在賬款是否相符、有無白條抵庫、有無私借公款、有無挪用公款、有無賬外資金等違紀行為。

  第二十四條 每個季度財務負責人至少會同主管會計抽查一次庫存現金,對差異情況進行分析,形成庫存現金盤點報告,提出改進意見。

  第二十五條 嚴禁私人借用公款,嚴禁白條抵庫,更不得挪用現金。

  第二十六條 財務室不準替私人存放現金,防止發生意外 。

  第二十七條 財務室金庫實行晚上值班制。

  第二十八條 代收款出納在前往工作地點途中,司機監負保安職能,確保資金的安全。

  第六章 銀行賬戶管理

  第二十九條 財務科應嚴格按照銀行支付結算辦法及相關制度的規定開立存款賬戶,並由出納負責管理。

  第三十條 出納應不定期或定期與銀行對賬,並於每月末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確保數額相符若發現不符,應查明原因,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一條 不準擅自租借銀行賬號給任何單位和個人辦理結算業務。

  第三十二條 對網上銀行的支付須經兩人以上確認才能支付款項。

  第七章 賬目管理

  第三十三條 財務部應按照國家財政部規定建立日記賬。出納在電算化中登記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嚴禁登記總賬。

  第三十四條 出納在根據業務票據,編制逐筆登記現金日記賬時,做到賬目日清月結,確保賬款相符。

  第三十五條 出納應予每月月末核對未達帳項,並及時催查清理。

  第三十六條 記賬時應再一次嚴格稽核憑證,嚴禁用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憑證登記入賬。

  第三十七條 出納與會計應定期於每月15日、25日結賬日核對現金、銀行日記賬與總賬,確保賬賬相符。

  第八章 處罰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造成公司損失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關人員行政處罰和經濟賠償。

  第三十九條 凡超出規定範圍內限額使用現金,用不符合制度的憑證充抵庫存現金,未經批准坐支現金,私設小金庫,編造用途套取現金,公款私存的,除給有關財務處分外,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違紀金額10%~30%的罰款。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財務部制定,本制度由財務科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經公司批准通過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