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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我所欲也孟子主張

魚我所欲也孟子主張

  《魚我所欲也》本文以“魚”和“熊掌”為喻,闡述孟子怎樣的主張呢?今天和小編一起賞析一下《魚我所欲也》,探討孟子的主張的觀點。

  《魚我所欲也》孟子主張是:

  《魚我所欲也》選自《孟子·告子上》,論述了孟子的一個重要主張:義重於生,當義和生不能兩全時應該捨生取義。

  孟子說:“羞惡之心,義也。”(《孟子·告子上》)又說:“義,路也。……惟君子能由是路。”(《萬章下》)孟子認為自己做了壞事感到恥辱,別人做了壞事感到厭惡,這就是義;義是有道德的君子所必須遵循的正路。

  孟子先用人們生活中熟知的具體事物打了一個比方:魚是我想得到的,熊掌也是我想得到的,在兩者不能同時得到的情況下,我寧願捨棄魚而要熊掌;生命是我所珍愛的,義也是我所珍愛的,在兩者不能同時得到的情況下,我寧願捨棄生命而要義。孟子把生命比作魚,把義比作熊掌,認為義比生命更珍貴就像熊掌比魚更珍貴一樣,這樣就很自然地引出了“捨生取義”的主張。這個主張是全篇的中心論點。

  孟子從三個方面論證了捨生取義的意義。

  其一,“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於生者,故不為苟得也;死亦我所惡,所惡有甚於死者,故患有所不闢也。”這幾句論證說:生命是我珍愛的,但還有比生命更為我所珍愛的(指義),所以不能做苟且偷生的事;死亡是我厭惡的,但還有比死亡更為我所厭惡的(指不義),所以有時對禍害(死亡)不願躲避。這是從正面論證義比生更珍貴,在二者不可兼得時應該捨生取義。

  其二,“如使人之所欲莫甚於生,則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惡莫甚於死者,則凡可以避患者何不為也?”這幾句論證說:如果沒有比生命更為人們所珍惜的,那麼凡是可以用來保全生命的手段哪樣不能用呢!如果沒有比死亡更為人們所厭惡的,那麼凡是可以用來避免禍患(死亡)的事情哪樣不能做呢!言外之意是:這樣下去,人們的行為不是會變得無所不為、卑鄙無恥了嗎?這是從反面論證義比生更珍貴,在二者不可兼得時應該捨生取義。

  其三,“由是則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則可以闢患而有不為也。是故所欲有甚於生者,所惡有甚於死者。非獨賢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賢者能勿喪耳。”這幾句論證說:透過這樣的手段(指不正當的手段)就可以保全生命,而有的人不願意採用;透過這樣的辦法(指不正當的辦法)就可以避免禍患(死亡),而有的人不願意去幹。所以,還有比生命更為人們所珍愛的(指義),還有比死亡更為人們所厭惡的(指不義);不單是賢人有這種重義之心,而是人人都有,只是賢人沒有喪失罷了。這是從客觀事實論證義比生更珍貴,在二者不可兼得時有人捨生取義。透過論證,文章開頭提出的中心論點就成立了。

  作品賞析:

  本文以“魚”和“熊掌”為喻,說明在人生的道路上,會面臨許多重要的抉擇,我們應以“義”為重,為了維護它,要不惜做到“捨生而取義”。

  文章包括兩段,第一段可以分為三層。

  第一層(從“魚,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到“捨生而取義者也”),作者首先提出自己的.論點。第一句話是以魚和熊掌設喻,得出結論是“舍魚而取熊掌者也”;第二句話是由第一句的設喻引出來論點“捨生而取義者也”。

  第二層(從“生亦我所欲”到“是故所欲有甚於生者,所惡有甚於死者”),這是對本文論點的進一步分析論證,是全文的重點。

  作者先從正面闡發自己的觀點:雖然生命是我所喜愛的,但是,因為我所喜愛的東西有比生命更重要的,所以,我不去做苟且偷生的事;雖然死亡是我所厭惡的,但是,因為我所厭惡的東西還有甚於死亡的,所以,即使有導致死亡的禍患我也不避開它。這裡所說的“甚於生者”就是指“義”;所說的“甚於死者”就是“不義”。於是,為了“義”,可以“捨生”;即使死掉,也不做“不義”的事。

  接著,作者又從反面申述觀點。如果人們所喜愛的東西沒有比生命更重要的,那麼,凡是可以保全生命的手段,什麼不可以採用呢?如果人們厭惡的東西沒有比死亡更甚的,那麼,凡是可以躲避導致死亡的禍患的辦法,什麼不可以採用呢?而這一切對於一個“所欲有甚於生”“所惡有甚於死”的人來說,是多麼不能容忍的事情啊!

  第三層(“非獨賢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賢者能勿喪耳”),作者得出結論,其實人人都有向善之心,“義”字本就是一種充塞天地之間的正氣,無處不有,但是當面臨生死存亡的考驗時,大多數人不是不想做,而是做不到。

  孟子說:“惻隱之心,人皆有之;羞惡之心,人皆有之;辭讓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惻隱之心,仁也;羞惡之心,義也;恭敬之心,禮也;是非之心,智也。仁義禮智,非由外鑠(shuò,消損)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故曰:“求則得之,舍則失之。”這話無非是說“仁義禮智”這四種品德是天生的,是人人皆有的。孟子說“人皆可以為堯舜”,就是從這種觀點推衍出來的。賢者和愚者之所以不同,是因為賢者“求之”,所以“得之”,於是也就“能勿喪耳”,愚者“舍之”,於是“失之”,也就不再具備這種“仁義禮智”的美德了。

  第二段運用的是舉例論證法,作者以“一簞食,一豆羹”為例告訴我們,這看似微不足道的“一簞食,一豆羹”,當它關乎生死的時候,也能考驗一個人的品德。“呼爾”“蹴爾”而與之,則“行道之人”與“乞人”都不屑受之,這就是“羞惡之心”,就是對“義”的堅持。以食“嗟來之食”為“羞”,這就是“義”的“觀念”。可見“義”是切實存在於人們的觀念中的。

  又舉一例,從反面說明“萬鍾”亦不應受之。為什麼接受呢?為“宮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識窮乏者得我”嗎?從前寧可死亡都不接受那“得之則生,弗得則死”的“一簞食,一豆羹”,今天能為了這些而接受“萬鍾”嗎?“一簞食,一豆羹”雖然比“萬鍾”少得多,可是“弗得則死”,看來更為重要。這裡作者又運用了對比論證法,將“一簞食,一豆羹”與“萬鍾”作對比。按財富的數量說,“萬鍾”自然是多的。但是,“萬鍾”決定的是“宮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識窮乏者得我”,而“一簞食,一豆羹”決定的卻是生命,自然要比“萬鍾”更重要。然而,無論是“萬鍾”還是“一簞食,一豆羹”與“義”字比較起來都是次要的,於是,兩次舉例論證法的運用,從正反兩個方面再次印證了“捨生取義”這一論點。

  結尾一句話,歸納了此段,照應了開頭:“此之謂失其本心。”這“本心”就是“我固有之”的“羞惡之心”,就是“義”,也就是“善”的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