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新《律師法》的心得體會
當我們心中積累了不少感想和見解時,不妨將其寫成一篇心得體會,讓自己銘記於心,這樣有利於培養我們思考的習慣。怎樣寫好心得體會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學習新《律師法》的心得體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一、新律師法對律師參與刑事訴訟程式權利的規定
“會見難”、“閱卷難”和“調查取證難”是我國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長期存在的三大難題,新律師法的修改透過,明文規定了律師參與刑事訴訟程式的權利,實現了控辯雙方權利平等,有利於律師切實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
新律師法對律師參與刑事訴訟程式的規定主要見於第四章--律師的業務和權利、義務,其中與刑事訴訟程式有關的又主要集中於第33、34、35條的規定。第3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瞭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第34條規定:“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第35條規定:“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由上述可知,第33條主要規定了律師的'會見權;第34條主要規定了律師的閱卷權;第35條主要規定了律師的調查取證權。
比照《刑事訴訟法》有關“會見權”、“閱卷權”和“調查取證權”的規定,顯然新律師法擴大了律師的會見權、閱卷權和調查取證權,具體表現為:就會見權而言,律師可以根據需要隨時會見犯罪嫌疑人,取消了偵查機關派員在場和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必須經過偵查機關同意的限制;就律師的閱卷權來看,已經由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技術性鑑定材料擴充套件到整個案卷材料;對於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律師可以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事項,而不必經過被調查人或單位的同意。
二、加大檢察工作力度,突破案件偵查難點
(一)、正確認識犯罪嫌疑人的訴訟主體地位。
在封建制糾問式訴訟模式中,犯罪嫌疑人時刻面臨著法官的追訴與審判,淪為訴訟客體。由於貫徹罪從供定原則,實踐中奉行無供不定案,導致口供中心主義,口供甚至被視為證據之王。加之弱化乃至否認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泯滅人性的刑訊逼供合法化,犯罪嫌疑人成為拷問的物件,只有接受訊問並招供的義務,而刑事訴訟的重要活動即是逼取口供,程序正義得不到實現,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得不到救濟和保障。我國刑事訴訟法把犯罪嫌疑人列為當事人,使得其訴訟主體地位在理論上以及立法中得到確認,犯罪嫌疑人已經由刑訊逼供的物件、訴訟客體轉化為享有充足權利保障的訴訟主體。所以,執法人員應正確認識犯罪嫌疑人的訴訟主體地位,拋棄舊的執法理念,嚴格依照法律程式行事,注重對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障。
(二)、要“兩手抓”檢察機關建設,增強辦案偵查能力。
律師法修改後,進一步加強了對偵查機關的權力予以規制,注重強化犯罪嫌疑人各種權利保障。在這種情況下,口供作為證據的證明力顯然就會弱化,因此要改變以往的偵查重點,把收集證明力強的物證、書證等證據材料作為偵查方向,對此,筆者認為應從兩方面做起:一手抓檢察機關硬體建設,大力發展刑事科學技術,以滿足現代偵查技術要求,有利於多方面收集證據;另一手抓檢察機關隊伍建設,實現人才強檢,透過各種學習途徑提高幹警偵查能力,適應查處現代犯罪需要。
(三)、協調檢警關係,共同完成追訴任務。
公安機關是刑事犯罪偵查工作的主要力量,大量刑事案件由其受理並負責偵查。律師法的修改對偵控機關收集、整理和審查證據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時也使審判前偵查結論的不確定性增加,需要透過繼續偵查隨時提供指控犯罪應有的證據。目前,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偵查取證控制指導不夠,難以保證其偵查活動符合追訴要求,導致控訴力量不足,妨礙對犯罪的有效追訴。為此,要著力改善目前檢警關係,使其進一步協調起來,共同完成追訴任務。
(四)建立刑事證據展示制度,保證訴訟的公正和效率。
刑事證據展示制度的核心要求是,在辯護方提出合理申請的情況下,法庭可以要求指控方在審判前允許辯護方查閱或得到其掌握的證據材料;同時,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下,法庭也可以要求辯護方將其準備在審判中提出的證據材料向指控方予以公開。建立證據展示制度,有利於檢察官出庭支援公訴,由於證據展示是雙向的,檢察官可以透過證據展示瞭解辯護人的辯護證據,特別是被告人不在現場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等證據。從而可以有針對性地進行出庭準備,避免辯護人當庭出示這些證據,搞“突然襲擊”,造成控方不得不請求延期審理或者對被告人被宣告無罪的尷尬局面,對於保證訴訟的公正和效率,實現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價值與目的具有重要意義。
總之,律師法的頒佈實施將會給檢察工作帶來新的挑戰,檢察機關應從理論和實踐中研究、探索適合現代犯罪需要的偵查模式。既要深入實踐,總結經驗,以推動刑事偵查理論發展,又要注重有關刑事偵查理論的研究,以更好地指導偵查工作,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國家法律監督職能。筆者淺談了以上學習體會,與大家共同學習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