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學習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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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學習心得1
實施政府採購制度是財政支出領域的一項重大改革,是健全和完善公共財政體系的重要內容,是規範財政支出行為、節約財政資金、從源頭上防止腐敗的有效形式。我國從1999年起部分省、市實施了政府採購制度,20xx年1月1日《政府採購法》正式實施,使政府採購納入法制化軌道。《政府採購法》實施兩年來由於沒有出臺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在具體
操作上遇到了一定的困難,經過幾來的工作實踐,我認為《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應明確以下五個方面的問題:
一、明確“政府採購的範圍”問題
明確“政府採購的範圍”問題,實際是“財政性資金”的概念及範圍模糊不清問題。政府採購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採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依法指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由於以前國家法律、法規對“財政性資金”這個概念沒有統一的規定,政府有關部門、政府採購業務代理機構對“財政性資金”的理解與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不一致,導致大量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政府採購專案沒有參加政府採購,有些專案需要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逐部門、逐單位、逐專案去做工作才勉強納入政府採購,給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增加了工作量。另一方面,對“財政性資金”的概念及範圍規定不清晰,也給違規處罰帶來困難,如果在《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中對“財政性資金”的概念及範圍不加明確,在存在爭議的情況下對沒有參加政府採購人進行處罰,很容易導致行政複議。鑑於以上情況,筆者認為,在《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財政性資金”的概念、範圍作出明確規定。
(一)行政單位財政性資金。包括一般預算撥款,基金預算撥款,財政部門按規定從財政專戶核撥給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部分經財政部門核准不上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而直接由行政單位按計劃使用的預算外資金。
(二)事業單位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繳款、其他收入(投資收入、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和基本建設收入。
(三)採購人為了履行部門職責實施社會公益專案,使用需要財政預算內、外資金償還的國家發行債券所籌集資金,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擔保所籌集資金,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各種借款等。
(四)與其他投資人在採購人的土地上聯合投資。
(五)除以上四項之外事業行政的其他各種資金。
二、“工程實行政府採購管理”問題
《政府採購法》把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工程建設納入了政府採購的範圍。《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政府採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4號)中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現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工業(含內貿)、水利、交通、鐵道、民航、資訊產業等行業和產業專案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分別由經貿、水利、交通、鐵道、民航、資訊產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築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裝置的安裝專案和市政工程專案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進口機電裝置採購專案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由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關部門須將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專案審批部門,專案審批部門根據情況依法暫停專案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從以上法律法規可以看出,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工程建設,雖納入了政府採購範圍,但其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分別由工業(含內貿)、水利、交通、鐵道、民航、資訊產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財政部門若要參與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基本建設工程招投標的監督管理,就涉及到調整有關部門現行的管理格局及職責。若在《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中沒有明確規定“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基本建設工程招投標的監督管理,由財政部門負責”,財政部門進行相關監督管理就缺乏法律依據,將屬於越位行為。
我們認為應按以下方法:
(一)政府採購工程專案達到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招標限額標準的,實行招標採購,招標程式適用招標投標法。
(二)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各種工程專案中的貨物、大宗建築材料的招投標管理監督,由財政部門負責。
(三)政府採購工程專案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低於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招標限額標準的,由財政部門負責。
三、“採購人採購貨物時指定品牌”問題
在政府採購實際工作中,採購人在向財政部門申報政府採購計劃時,指定品牌問題比較突出。這時,財政部門需要向採購人做大量的解釋、宣傳工作,這給財政部門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鑑於這種情況,應在《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中明確:“採購人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時,不得指定貨物的品牌和服務、工程的供應商,不得規定含有傾向性的排斥潛在供應商的特定條款。”
四、“財政(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問題
財政部門(以下統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雖然政府採購法作了規定,但未了徹底解決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在政府採購工作中缺位、越位以及與集中採購機構職責交叉等問題,仍有一些職責需要進一步明確,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在《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中應明確為:
(一)政府採購預算管理。一是制定集中採購目錄和政府採購限額標準。二是編制部門政府採購預算。
(二)政府採購資訊管理。一是管理、維護政府採購資訊網站。二是指定政府採購資訊釋出媒體。三是政府採購法規資訊及時在指定媒體釋出。四是對招標資訊進行監督管理。五是政府採購統計報表資訊管理。
(三)制定規章制度。制定政府採購法相配套的規章制度。
(四)政府採購方式管理。對採購人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方式以外的採購方式進行審批。制定非公開招標方式審批規程。
(五)政府採購合同管理。制定政府採購合同範本;受理採購人的政府採購合同備案。
(六)受理供應商投訴。制定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管理辦法。按照政府採購法規定的程式受理供應商的投訴事項,在規定的時間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投訴事項相關的當事人。
(七)協助有關部門辦理政府採購行政複議事項。當事人對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的處理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協助有關部門處理行政複議事項。當事人對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的處罰不服到人民法院起訴的,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應訴事項。
(八)監督檢查。一是對採購活動及集中採購機構的監督檢查。對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採購範圍、採購方式和採購程式的執行情況,政府採購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等進行監督檢查。二是對查出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九)政府採購專業崗位任職要求。制定集中採購機構、政府採購業務代理機構採購人員專業崗位任職要求;對集中採購機構、政府採購業務代理機構採購人員進行培訓、考試,考試合格發給上崗證書。
(十)對集中採購機構進行考核。按照財政部、監察部指定的《集中採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辦法》的規定,定期對集中採購機構進行考核,並如實公佈考核結果。
(十一)政府採購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按照《政府採購資金財政直接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對政府採購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支付。
(十二)對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進行維護和管理。一是按照財政部、監察部《政府採購專家管理辦法》徵集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對其進行資格審查、培訓、考核,考核合格的頒發聘書。二是對政府採購專家庫進行管理。
(十三)政府採購貨物(包括基本建設工程中的貨物、材料,進口機電產品除外)、服務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的管理。獲得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認定某領域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在承攬政府採購活動開始前,依法到國務院財政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部門登記備案。
五、“對採購人的違規處罰條款無法實施”問題
政府採購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採購人對應當實行集中採購的政府採購專案,不委託集中採購機構實行集中採購的,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由於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在實際工作中,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同志普遍反映政府採購法指定的處罰條款較難實施,尤其對應實行而未實行政府採購的違規處罰較難落到實處。究其原因主要是:一是處罰程式規定不合理。政府採購法規定:“……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在實際工作中,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較難及時發現、較難及時責令改正,一旦發現人已完成招標過動,若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會使採購人與簽定合同的供應商引起合同糾紛,違約的`採購人,向供應商賠償損失仍由財政負擔。二是處罰太重。動輒就“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部門預算是人民代表大會透過的,政府監督管理部門“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按法律程式又涉及調整年初預算,是對年初人民代表大會透過的預算的否定,財政內部也較難透過,只能下不為例。三是通報批評涉及對該部門工作的一票否定。一部分同志認為,無法實施“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可對該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實施難度仍然很大。現在各地都在搞行風評議,一旦一個單位違反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而被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通報批評,年終的部門行風評議將被一票否決,採用通報批評也較難實施。政府採購法實施以來,對採購人的違規處罰條款無法實施一直困擾著政府採購工作,困擾著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若不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政府採購法將難以得到貫徹落實。鑑於以上情況,應在《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中制定更加行之有效的條款。筆者建議,在設計處罰條款時,可考慮對採購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採購額的一定比例給予罰款。
政府採購學習心得2
反腐倡廉,立足精準。作為一名在政府採購一線的工作人員,更加深刻的認識到,反覆不僅要在個人監督、社會監督、法律監督及改善體制上下功夫,更應該精準的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明確主體責任。
一、立足自身,精準定位工作內容
在思想上要明確,“應該幹什麼?什麼可以幹?什麼不能幹!”在政府採購工作中,我們應該立足自身崗位,做到幹一行愛一行,對待供應商和業主單位都應該保持令人滿意的服務態度,對待採購工作應該不怕吃苦,不怕醜,不怕問,不怕麻煩,細緻檢查每項技術引數。也要意識到我們的工作任務是為供應商和業主單位提供政府採購服務,而不是吃拿卡要,態度生硬,解釋不清,採購環節不透明,給予評審專家傾向性建議。只有明確並精準定位工作性質,才能嚴格要求自己,保持政府採購的公開、公平、公正。
二、強化監督,精準定位社會監督群體
在監督過程中,不僅要意識到上級部門是監管的第一位,更加要認識到,所有參與政府採購環節的參與方均應該是社會監督群體,包括:業主、供應商、專家評委、採購工作人員和所有可能獲得政府採購服務的相關人士。只有意識到,政府採購不僅僅是一雙兩雙眼睛在注視,而是千千萬萬雙眼睛在看著,才能增加社會責任意識,提升政府採購服務水平,減少腐敗滋生的土壤。
三、明確法律責任,精準明確各環節工作責任
政府採購工作是一件看似簡單,實際卻非常難以權衡的工作,通常業主單位不能明確採購需求,政府採購單位必須合理低價,投標供應商虛假響應,落標企業的不理解等各個問題均在採購工作中體現出來,對於各個問題的處理方式,均應該收集採購案例,對各個案例均的人權事應在法律上明確主體責任,有法可依,有據可查,有案可依,杜絕因為怕批評、怕責任而價低貨不實,使政府採購工作服務有保障,才能採購到物美價廉的工程、貨物、服務。
在政府採購工作中,應該從以上三個方面進行廉政風險防控,並精準定位到每個環節,才能降低腐敗滋生的環境,提升社會風氣,打造清廉的政府採購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