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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授權委託書

【精選】律師授權委託書4篇

  委託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被委託人在行使權力時需出具委託人的法律文書叫委託書。在當下社會,需要用到委託書的事務越來越多,委託書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律師授權委託書4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律師授權委託書 篇1

  委託人: 周婷玉

  受委託人: 朱小妮 性別: 女

  工作單位:廣州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

  住址:廣州市天河區南豐路112號 電話: 020-39327750

  現委託在我訴託代理人。

  委託許可權如下:

  一般代理。可以代為立案、陳述事實、舉證、質證、辯論、簽收除調解書之外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

  委託人: 周婷玉

  xx年x月x日

律師授權委託書 篇2

  委託單位名稱: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受委託人姓名: 性別: 年齡:

  工作單位: 職務:

  住址:

  電話:

  現委託 在我單位與 交通事故一案中,作為我方參訴訟的訴訟代理人

  委託託代理人,委託許可權如下:

  委託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律師是社會法律工作者,主要是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因此不能把律師當成包打官司的神仙式的人物。並非有了律師官司就準贏,贏不了即是律師不行。

  2、律師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不合法的甚至是非法的“權益"不能指望律師為您提供幫助。

  3、要尊重律師的工作,要明確法律服務的商品性,不能把律師的法律服務與司法部門的執法活動混同。

律師授權委託書 篇3

  委託人:

  被委託人:XX律師事務所

  委託人 因與 一案進行訴訟,特委託XX律師事務所 為委託人的代理人,代理許可權為:特別授權(代為起訴、有權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提起反訴、進行和解、有權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此致

  人民法院

  委託人:

  年 月 日

  (本委託書一式二份,份本一份,由律師事務所儲存,正本一份由委託人交到法院)

  本委託書用於經濟、民事、行政案件。

律師授權委託書 篇4

  委託人:姓名_______性別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民族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職業_______住址_______。

  被委託人:姓名_______性別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民族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職業_______住址_______。

  現委託_______在我與_______交通事故一案中,作為我參加訴訟的委託代理人,委託許可權如下:_______。

  委託人:_______(簽名或蓋章)

  被委託人: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注:

  委託代理人須寫明代理許可權,特別授權的,應寫明授權的具體範圍:代為起訴,陳述事實,參加辯論和調解,代為提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反訴、進行和解、撤訴、上訴、簽收法律文書。

  授權委託書首先要寫明委託入的姓名等身份情況,被委託律師的身份情況或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的情況。然後還要寫明委託的案由。委託授權書中可以不寫律師事務所只寫承辦律師,因為授權書是依從於委託合同的從文書,是委託合同的附屬性規定,對律師也即對律師事務所。

  其次要寫明代理律師的代理許可權,即規定律師可以代為處理的事務範圍。這一部分可列舉敘明,也可概括說明。要針對不同的委託事務授予律師不同的代理許可權。如因民事訴訟而委託律師代理的,可列舉說明受委託人某某某的.代理許可權為調查取證、參加庭審、代替寫法律文書、上訴、反訴等等。如概括寫,可只寫全權代理或一般代理等。

  最後對於當事人的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的權利,必須在全權委託之外,進行明確的特別授權。即對上述權利的授予必須在授權委託書中一一列舉寫明。否則法院將按無此授權處理。如委託代理聽證程式,則可根據聽證工作的具體特點授權給律師。為了穩妥起見,也可先授予部分權利,以後隨著工作的進展根據需要再行授權也行。但一般情況下,委託授權能列舉的則列舉,而且用語曝量準確,無歧義,以便於操作,減少糾紛。

  注意事項

  1、律師是社會法律工作者,主要是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因此不能把律師當成包打官司的神仙式的人物。並非有了律師官司就準贏,贏不了即是律師不行。

  2、律師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不合法的甚至是非法的“權益"不能指望律師為您提供幫助。

  3、要尊重律師的工作,要明確法律服務的商品性,不能把律師的法律服務與司法部門的執法活動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