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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協議書

關於調解協議書範文彙總4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協議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簽訂協議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擬起協議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調解協議書5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調解協議書 篇1

  甲方:中鐵建電氣化局集團南方工程有限公司神朔專案部

  乙方:

  為加快神朔鐵路建設進度,確保神朔鐵路擴能建設順利進行,由中鐵建電

  氣化局集團南方工程有限公司神朔專案部承建的三岔站站場既有電力線路改造

  工程。為使沿線群眾經濟不受損失,經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以下賠償協議:

  一、賠償標準:

  1、電杆坑:耕地元/個非耕地 元/個

  2、拉線坑:耕地元/個非耕地 元/個

  3、青苗補償:農作物玉米元/畝;農作物大豆元/畝

  4、砍伐樹木賠償,普通樹胸徑在10cm以上 元/棵,胸徑在10cm以下元/棵。已掛果的果樹元/棵,未掛果的果樹元/棵。

  荒田、河道等不能種植的地方電杆坑、拉線不賠償。

  二、付款方式:

  按照甲方在施工中損壞的青苗,樹木和草地、電杆坑,拉線坑的實際數量,由甲乙雙方共同丈量,清點。待甲方施工結束後,甲方用現金一次性給予付清並填好賠償清單,乙方收到賠償款後應及時給甲方出具收據和甲方需要的相關手續。

  三、甲乙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甲方在施工過程中,應儘量保護好乙方的莊稼,努力做到使村名的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乙方應積極配合好甲方施工,不得隨意刁難甲方,確保甲方施工順利進行。如發現問題雙方領導共同協商解決。

  四、補償款結清後,此協議自行生效。

  五、以上協議雙方共同遵守,此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兩份,從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中鐵建電氣化局集團南方工程有限公司神朔專案部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調解協議書 篇2

  甲方:_建築勞務有限公司

  乙方:×××

  丙方:×××年月日,甲方派遣×××(系班組員工)到××××××××××××工地工作時不慎受傷,經醫院治療,現已康復出院。甲方已墊付醫藥費和其他費用共計元。現經雙方平等友好協商,就乙方受傷賠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與浙江城建建築勞務有限公司的勞動關係於年月日解除。

  二、勞動關係解除後,甲方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停工留薪待遇、生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醫療費(含後續治療、康復治療、二次手術費等)、意外傷害賠償、未結工資、經濟補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元。

  三、甲方於本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支付人民幣元。餘款(人民幣元)待乙方配合甲方辦理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的索賠報銷事宜後5個工作日內支付。 甲方支付款項以銀行出具的轉賬憑證為準。(注:甲方可委託其他公司或個人支付。) 乙方指定銀行帳號:。

  四、乙方承諾配合甲方辦理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的索賠報銷事宜,索賠報銷款由甲方收益。

  五、乙方自願放棄追究賠償差額權力。

  六、乙方自願放棄基於雙方勞動關係發生及解除所產生的各項權力。

  七、除甲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款項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甲方、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以及該工地所有相關單位和人員)提出任何條件和要求。 八、雙方無其他任何爭議。丙方×××(系班組負責人)為本協議見證人;甲方與丙方按雙方合同約定比例承擔相關費用及責任。

  九、甲乙雙方承諾:本協議的簽訂不存在任何欺詐或脅迫等違法行為,雙方均是真實意思的表示。

  十、本協議一式叄份,甲方執貳份,乙方執壹份,經甲乙雙方簽字或捺印即生效。

  甲方:乙方:丙方:

  日期:日期:日期:

  附:×××身份證影印件

調解協議書 篇3

  一、調解成為必經程式

  發生林權爭議,應當透過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行政調處;對人民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五條)

  二、權屬憑證的證據效力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是林權爭議的處理依據。

  當事人未取得前款規定的證書的,1981年至1983年開展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工作時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山權林權所有證、自留山證,以及之後依法變更的林木林地權屬證書,是林權爭議的處理依據。(第九條)

  (二)沒有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處理依據的,下列材料可以作為調處林權爭議的權屬來源證據:

  1、土地改革時期依法取得的土地房產所有證、登記發證的檔案清冊或者林權登記的土地清冊;

  2、1961年至1963年將勞(動)力、土地、耕畜、農具四項固定給生產小隊使用的時期,確定林木林地權屬歸集體組織所有或者歸農民個人使用的憑證、決議、決定、登記清冊和其他檔案材料;

  3、國有單位設立時,經依法批准或者上級部門指定設計單位制定的確定經營管理範圍的總體設計任務書、規劃書及其設計文字;

  4、國家機關和人民調解組織主持簽訂的生效的.調解協議書;

  5、各級人民政府作出的生效的處理決定書、行政複議決定書,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定書、判決書和調解書;

  6、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批准徵用、使用、劃撥、出讓林地的有關說明書、補償協議書、補償清單和交付有關價款的憑證;

  7、林木林地權屬登記換髮證以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臺帳;

  8、1986年至1992年土地詳查時期,土地權利人之間簽訂的土地權屬界線核定書及附圖;

  9、當事人之間的協議書或者贈與憑證;

  10、當事人管理使用林木林地的有關憑證和事實狀況證明;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據。(第十條)

  (三)當事人提供的權屬憑證與發證機關檔案存根或者登記臺帳不一致的,以檔案存根或者登記臺帳為準,檔案存根或者登記臺帳確有錯誤的除外。(第十四條)

  (四)對當事人提供的權屬憑證提出異議的,可以透過司法鑑定確定真偽。鑑定權屬憑證為真實的,費用由主張方承擔;鑑定權屬憑證為虛假的,費用由出具虛假憑證方承擔。鑑定期間不計入調處期限。(第十六條)

  三、調處程式和工作規範

  (一)發生林權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林木林地權屬所在地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收到申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法組織調解。

  當事人可以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佈的林權爭議調解員名單中選擇調解員,或者選擇當事人均認可的其他人,由調處機構協調進行調解;經當事人同意,調處機構可以推薦調解員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由當事人簽訂協議書。林權爭議調解員參與調解的交通勞務費由調處機構支付。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行政調處。(第三十四條)

  (二)林權爭議受理後,調處機構應當及時組織調解,調解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情況複雜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並書面告知當事人延期理由。

  調解期限自被申請人提交書面答覆和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算,被申請人逾期未提交書面答覆和有關證明材料的,自答覆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第三十五條)

  (三)林權爭議行政調解期限屆滿仍未達成協議的,調處機構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下達《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書》,決定書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途徑和期限。

  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自行政調解期限屆滿之日起算。情況複雜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並書面告知當事人延期理由。(第四十條)

  (四)人民政府及其調處機構應當在林權爭議調處工作辦結時,告知權利人憑生效的林權爭議調解協議書、處理決定書、複議決定書或者人民法院的裁決書、判決書等文書依法辦理林木林地的不動產權登記。(第四十四條)

  四、強化問責追究,解決不作為亂作為的問題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林權爭議申請不受理的;

  2、在受理、調處林權爭議過程中,未向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3、在林權爭議期間,違反規定發放林木林地權屬證書、林木採伐許可證、生態公益林損失性補償資金,辦理相關林木林地權屬變更手續和批准使用林地的;

  4、偽造、變造林木林地權屬憑證,或者協助、指使他人偽造、變造林木林地權屬憑證的;

  5、未按照規定時限調解和處理林權爭議造成不良後果的;

  6、在林權爭議調處過程中,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行政機關負責人負有領導責任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二條)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偽造、變造權屬憑證等有關證明材料的;

  2、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人數眾多拒不按規定推舉代表擾亂調處活動的;

  3、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偽造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的;

  4、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阻礙林權爭議調處工作,或者以林權爭議為由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人身等權利的。(第五十三條)

調解協議書 篇4

  甲方:陳XX,身份證號:

  乙方:李X,身份證號:

  經雙方協商一致,甲方於乙方就20xx年5月30日晚,甲方等人砸毀乙方別克轎車一輛,致乙方經濟受損賠償事宜,本著平等、自願、公平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等人一次性包賠乙方車輛維修費共計人民幣陸仟元整。

  二、甲方等人履行賠償義務後,乙方保證就此事不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向甲方提出任何賠償費用要求。

  三、甲方等人履行賠償義務後,乙方不再要求公安機關追究甲方等人的法律責任。

  四、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之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五、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閱讀並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違反本協議所涉及後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六、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捺指印後生效,雙方當事人各應以此為據,全面切實履行本協議,不得以任何理由糾纏。

  甲方代理人: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時間:__________

  證明人: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