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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權利理論發展與新社會權利興起的論文

社會權利理論發展與新社會權利興起的論文

  [摘要]希臘和羅馬公民權模式是社會權利的重要理論來源,歐洲及國際社會的經驗事實為社會權利理論的深化作了充分準備。同時,社會權利在其發展過程中,經歷了社會權利缺失、社會權利市場化或商品化、社會權利人本化和全球化三個階段。隨著全球化程序推進,“新社會權利”得以興起,它有助於風險社會中個體風險和社會風險的釋放,彈性地調節社會權利與個體生命週期關係,適應社會發展形態的轉變,從而增強個體自我發發展和社會自我調節能力,與此同時,使得傳統社會權利理論跳出了國家和民族的邊界,有助於形成世界性社會權利。

  [關鍵詞]公民資格;社會權利;“新社會權利”;

  一、社會權利的理論來源與經驗指向社會權利一個重要的傳統是歐洲社會模式的完整性。隨著歐洲社會的發展,社會權利的引介與公民權及歷程緊密關聯。歐洲社會對於社會權利的追求與公民資格的發展是密不可分的,公民資格的發展追訴的歷史更長。

  公民資格(citizenship)與各種民主形式的政治參與相伴而生且相伴成長的,特別是投票權。著名的歷史學家波考克(j·g.a.pocock)考察希臘和羅馬公民權特點之後,提出公民權古典模式,不僅因為希臘與羅馬屬於歷史上的古典時期,而且因為後來的諸多爭論術語都由此開始創設。羅馬權力模式主要特點是作為法律統治者或制定者都是平等的公民,並且推延到全體羅馬帝國成員。這便激發後來公民權理論家:視法律地位平等作因為為公民權的主要元素。希臘公民權模式主要從亞里斯多著作《政治學》中總結而出,他把人類視為政治動物,因為生活在政治共同體當中政治是我們的自然屬性。

  他認為,公民是那些分享輪流分享統治與被統治市民生活的群體。

  社會權源於公民資格當中非常重要的一項權利即政治權,羅馬公民權模式非常強調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希臘公民權模式強調普通公民統治權與被統治權的平等,兩者其實都是將人框定在政治權圖式裡面,都是在政治共同體認同之下享受的公民權。

  正如希臘規定,“凡現為他城公民者.不能為雅典公民……羅馬及雅典並令外人皆選認一主人,做為客人,而屬於公民。外人於是由公民間接屬於邦。他方能得到幾種公權,亦得受到法律的保護”3j。這也就為後來社會權利提供重要的法律基礎與法律援引,社會權利的發展一定是在公民法律上擁有並被國家認可的平等權和投票權基礎之上的。

  雅若斯基同樣認為,公民權利需要得到法律意義上的確認。他提出,公民權利是指這樣一種個人和社會(國家)的關係,個人被賦予正當的理由向社會(國家)要求得到某種能夠保證自己和其他社會成員一樣的地位和待遇,以使他獲得一種自由與合法支配某些社會資源來滿足自己需要的能力;而對國家來說,則要承擔起保證個人有充分的自由來進行他作為一個“私人”和“公民”(社會成員)所需要進行的正常活動的責任。

  雷蒙德·普拉特(raymondplant)對此進行了駁斥,他認為:因為社會權利隱含對資源訴求,故社會權利不能在法律意義上執行。理由是所有權力只要實施都有對資源的要求。實際(社會)權利應不低於諸如言論與行動等的消極(公民)權利,因為他們能確保實現值得自由的能力。第一,在民主社會里,自由從社會權利角度的應有不同的憲法地位。

  第二,現實中有工作權利必須在政治上是可行的,必須有多數意見同意支援他們的願望與要求得以實現。第三,福利的程式權利一定程度上是公民權與社會權的混合。這種反駁是基於社會權利實踐與理論是否具有一致性層面進行的。這就說明經驗事實的不斷髮展,為社會權利理論積累提供了更多的素材。在論及社會權利時,還有學者從社會自我(socialself)和資源約束的角度展開。“社會的自我是社會性的依賴。人類是基本的社會存在,基於他們的發展需要社會聯絡。然而,許多社會聯絡被社會中物質資源的分配嚴格地制約著。獲取物質資源的途徑影響著人們做出機會的選擇和哪些人能夠做出選擇。

  馬歇爾給公民權定義為:“公民權是給予那些某個共同體的完備成員的一種地位,就這種地位所授予的權利和義務來說,所有擁有這種地位的人是平等的”【。從t·h·馬歇爾始,社會權利理論進入了學者的視野,使得社會權利第一次真正向其他國家傳播一個理念,即社會權利是義務與權利的對等。無論這是理念層面,還是經驗層面的反饋,都說明社會權利既有理論的深度,又有經驗的指向。

  發展社會權利要求政治權利的參與幫助,雖然我們應該忽略設定的公民機會能施展諸如稅收減免和養老金法律等的規則框架。政治權利指作為政權許可設立團體的一員或作為這類團體成員的參選者或選舉者j。在歐洲,社會權利有兩大基石。

  第一,在國家層面上,社會運動根據福利國家有嚴格的界定和場合要求,在西方就是凱恩斯主義模式(thekeynesianmode1)。第二,在國際層面上,歐洲議會的決議和建議當中包含了一系列規則和法律措施,聯合國和後來的歐盟致力於建立社會權利和社會聚合的國際標準和程式j。國家與國際層面,都需要從政治權利維度,藉助一系列運動、規則、標準、法律等措施,給予社會權利以保障。

  雅諾斯基認為,社會權利是公民權利的最終實現。公民權利包括法律權利、政治權利、社會權利和參與權利。社會權利實現需要有理論準備,同時,歐洲社會及其他國家經驗使得社會權利理論的深化做了充分準備,極具經驗指向的社會權利理論又為實踐指引了方向。

  二、社會權利理論發展的三個階段馬歇爾對社會權利的描述中,社會權利的出現屬於“浪潮式”公民權利的第三波,即民事權主要發展於18世紀,政治權對應於19世紀,社會權則對應於2o世紀。

  社會權利實質是底層群體追求自身權利,獲取與上層社會平等地位的過程,這個過程與社會的結構、性質和歷程緊密關聯。對社會權利的追求彰顯了人的存在,尤其是作為群體和社會的存在,這也就意味著社會權利理論發展的脈絡與人的發展脈絡是息息相關的。“人權”的實質是,儘管它們應該獨立地(畢竟,它們意味著這種讓某人自己的差別得到承認並因而可以保持這種差別的應有權利,而用不著擔心被訓斥或被懲罰)被享受,但它們不得不被集體地來爭取和贏得,而且只有被集體地爭取,它們才可能得到承認。根據社會發展的階段性與社會權利的特質,社會權利發展經歷了三個主要時期。

  (一)前市場經濟社會:社會權利缺失。

  在進入市場經濟社會之前,無論雅諾斯基所討論的社會權利,還是馬歇爾界定的社會權利,均難以找到。前市場經濟社會中,政治權利居於核心和主導地位,西方公民社會處於啟蒙與發育階段,底層的行動邏輯是按上層政治權利精英意識指引的,他們缺乏謀求自身權益的路徑、意識和力量,因此,這一時期,社會權利處於缺失狀態。當然,隨著公民社會的逐步興起,西歐城市市民公民意識的逐步覺醒,他們在自願與自覺的基礎上形成非地緣、非血緣性的群體組織,並且這種群體組織正打破前市場經濟社會的鬆散狀態。

  正如迪爾凱姆所言,前工業社會民眾呈現的是一種機械團結狀態,他們在這樣一個共同體當中,“凡是在統治權力樹立起權威的地方,它的首要職能就是為信仰、傳統和集體行為贏得尊重,換句話說,就是為了保護共同意識去防範任何內部的或外來的敵人”_1。此意即為,為了權力共同體內共同的意識和共同的行動,必須抑制底層群體作為權力外來者的挑戰。與此同時,底層群體形成的共同體需要其成員兌現如下承諾,“為了得到‘成為共同體中的一員’的好處,你就需要付出代價——只要這一共同體還存在於夢想中,它就是無害的,甚至是無形的。付出的代價是自由,……‘自主’、‘自決權’或‘成為自我的權利”14]。自主權利的喪失也就意味著只要堅守著共同體,任何超越內在共同體的權利追求都成為不可能,權力精英共同體無法撼動,底層群體的社會權利無從追求底層群體權利代言還未真正成長與成熟起來,他們的社會權利處於缺失狀態。

  (二)工業社會:社會權利市場化或商品化。

  步人工業社會以後,t·h.馬歇爾以英國的經驗事實論述了社會權利的產生、變化與屬性。在馬歇爾看來,社會權是一種要求獲得實際收人的普遍權利,而實際收入並不按人們的市場價值來衡量。

  就此而言,社會權實際上使人脫離了市場力量,甚至是從市場力量下把人解放出來。卡爾·波蘭尼從國家、市場和社會三維視角探討社會權利獲取的合理性,他認為,資本主義經濟形態把市場的規則運用到人們生活的社會中來了,真正的市場社會需要國家在管理市場方面扮演積極功能,並且這種角色要求政治決策,市場與社會發生著“雙重運動”,即由力圖擴充套件市場範圍的自由放任運動,以及由此生髮出來的、力圖抵制經濟脫嵌的保護性反向運動組成。艾斯平一安德森認為,社會權利界是一種“去商品化(de—commodification)”的容納能力。其衡量標準應是人們不依賴於純市場力量去制定他們生活標準的程度j。學者從理想的圖景探討了現代社會權利的屬性,社會權利應然狀態是去商品化或去市場化,底層群體有權免費享受的社會共同成果,而不是貨幣化的。實然狀態卻是,現代社會中,社會權利需要透過貨幣去購買,按市場規則去運作的。因此,社會權利真正實現需要國家的介入,社會權利嵌入於市場經濟社會之後,尤其是凱恩斯革命之後,國家干預市場的力度呈現盤旋上升態勢,國家享受了市場帶來的巨大成果,同時,社會權利被市場規則左右之後,底層群體倍受市場經濟社會控制。

  如此一來,國家角色需要轉換,以保證底層群體社會權利的實現。

  市場經濟社會中,形成了諸多共同體:國家權力精英共同體、企業共同體、職業人士共同體④、底層共同體等。從社會權利享受的維度看,前三個共同體社會權利完全有能力透過市場規則獲取,而底層共同體卻無法做到,並且前三個共同體是內在聯絡在一起的,底層共同體則成為一種“第四方共同體”②。

  整個社會被市場規則分割成了四個共同體,而社會權利方面則分成了兩大陣營,一方是完全可以透過市場或權力獲取社會權利的群體,而另一方兩條路均無法走通。社會權利是公眾干預私人領域,以支援公民對維持經濟生計和社會存在的要求。它們能收變私人市場的資源分配。社會權利大多是個人權利,包括四個部分。使公民具備能力的權利,包括醫療衛生和家庭服務,以保證公民在社會中的基本活動。這樣,社會權利便失去了其最初的義涵,社會權利從執行邏輯層面看,應當是國家為底層群體爭取的非市場化的公共利益。

  在工業社會的前中期,社會權利市場化與商品化趨勢非常明顯,到了工業社會後期,國家權力公共性增加,公民社會的成長,底層群體集體權利的增強,社會權利去市場化和去商品化才逐漸得以實現。

  (三)20世紀90年代以來:社會權利全球化和人本化對於t·h.馬歇爾的社會權利理論,學者從不同的角度給予評價。並由此探索工業社會之後社會權利的特徵。

  工業社會中,知識精英從諸多層面論證了社會權利去商品化和去汙名化的特性,但是後現代諸多學者從後工業社會的現實出發,從國家制度、時代劃分、國際化等視角進行了綜合評價。安東尼·吉登斯認為,馬歇爾並沒有真正去探討自由主義民主的吸引力或侷限……一個沒有議會民主制的福利國家將會導致威權主義的出現¨。這就意味著國家制度的型別影響甚至決定著社會權利的實現程度和福利國家的屬性。

  馬歇爾理論中存在一個困難,那就是,在中世紀,如果公民權利、政治權利和社會權利已經存在(不管是以一種如何“融合”了的形式)了的話,那麼,為了以馬歇爾所假設的形式和順序重新出現,它們在有些時候就必須以秘密的形式發展。……因此,公民身份的連續性即使只是在一相對短暫的時期被打斷了,但它在歷史上畢竟出現過斷裂]。馬歇爾公民身份包含三種權利的劃分及相應的時代劃分遭遇了批判,其原因在於三種權利在中世紀以融合的形式出現後,且隨後出現了斷裂。

  隨著全球化的到來,美國社會學者莫里斯透過全球化背景下公民權社會功能的討論,直接挑戰馬歇爾的公民權理論,認為公民權在國民內部是製造平等的制度,而對於外來移民而言,公民權也是一種社會排斥和製造底層階級的社會制度。特納認為,全球難民的出現,在當代政治體系中製造了無國籍民眾新的危機。稍顯不太激烈的'是,隨著歐洲共同體制度建設加快,提出了關於公民權地位的重要問題,它不僅針對少數民族,同時針對各類短暫的移民的勞工_2引。社會權利作為底層群體的爭取“國民待遇”的利刃,一旦跨越國界融人全球,便成了雙刃劍。

  隨著世界經濟和政治聯絡的日益密切,社會權利而呈現一種不同的樣態,透過它們,個人和家庭被賦予了與市場經濟相抗衡的權力,而且更為重要的是,他們還須被賦予了儘可能遠離商品化勞動的權力,去從事那些既迫切需要又有利可圖的工作。

  透過全球化公民收入的推進,個人和家庭獲得了去商品化、能獲得收入、可選擇性的工作,社會權利逐步向其本質即人本化靠近。同時,公民權可以指權利,但它也能用來指義務、行動、品行和評價_2。與公民權一樣,社會權利的權利與義務對等,不僅是對公民自身的一種尊重,更是對他人的尊重與機會的均等。

  三、全球化與“新社會權利”興起20世紀90年代以來,社會權利發展出現了新的動向,安娜·庫特(annacoote)在托馬斯·馬歇爾社會權利理論基礎上進一步拓展出“新社會權利”(newsocialrights)理論。與此呼應的是,西方正步入烏爾裡希·貝克所說的另一種社會形態即風險社會,他從反思現代化角度探討了風險社會兩大特徵,一方面,財富的社會生產系統地伴隨著風險的社會生產,另一方面,透過家庭和職業,社會不平等個體化傾向明顯_2。“新社會權利”正是從風險社會財富分配、個體不平等的視角,賦予社會成員彈性的權利,從而消解社會積聚的風險,增強個人和群體發展能力。

  在工業社會發展後期,隨著人本化與全球化特質的發展,社會權利逐漸超越了傳統社會權利內涵,“新社會權利”在內容和理念兩個方面均有了新的發展。

  (一)“新社會權利”內容更加豐富和有層級,與人的發展更加契合。

  在托馬斯·馬歇爾那裡,社會權利指健康照料、居住、教育(不僅包括對特殊階級或身份實施教育,還包括讓每個個體和個性得以充分發展的教育機會,包括義務教育、中級教育和高等教育、職業培訓、成人教育)、得體的收入[2。後續社會權利進一步拓展,涵蓋就業(經濟和金融政策制定必須考慮可以為全體人民提供有益職業、為了保證最大程度就業,充分組織就業市場、為了保證工作有效性,無論何時私營企業充分就業容量不能獲得,都必須提供相應的職業)、工作環境(公平報酬、工作時限、每週休息制、帶薪休假、員工健康、安全和福利的提供)、食物和住房、社會保障(醫療照顧是社會保障的基本專案,應該得到從搖籃到墳墓的保障,覆蓋出生、疾病、事故、傷殘,確保共同體全體成員任何時候都能享受預防性的和醫療性的照顧)e27]。

  隨著全球化、人需求的多樣化和風險加劇,社會權利呈現多樣化趨勢,“新社會權利”主要包括:社會福利中的程式權利,申請程式公正;健康與健康照料權;透過地方服務合同的知情權;孩子與年輕人的權利,重點是程式權利。“新社會權利”不僅注意社會老年群體問題的解決,同時,並從年輕人參與政治開始,關注年輕人社會權利。在當代政策中,年輕人參與政治越來越成為一個問題,從而導致開展義務公民身份教育j。

  基於個人生存與發展的“新社會權利”在不斷延伸,同時,群體的“新社會權利”透過公民權利的獲取在不斷擴充套件,從少數民族公民權、多民族公民權,直到世界性公民權,內在包含的社會權利也在不斷豐富。為少數民族爭取的公民權:自我管理權利、多民族權利即給予少數民族一定的財政支援和法律保護、特別代表權利0_。另外,多民族公民權利主要包括:國內亞民族和土著擁有自我管理的民主和平等權利、認可權利、認同權利和信任權利[31]。世界性公民權(cosmopolitanorworldcitizenship)強化對其他政治共同體的世界性義務;擁護在發展世界性法律的領域提出的公民權利;認可創造世界性公共領域的政治專案_3。“新社會權利”的出現豐富了社會權利內涵,增強了社會權利人本化和全球化特性,較之傳統社會權利,“新社會權利”更注重個體法律意識、自覺意識和全球合作意識,增強抗擊風險和謀求發展的功能。

  (二)“新社會權利”理念發生轉變,從關注集體轉向關注集體中的個體,從附加接受義務到追求純粹權利,從享受線性社會權利轉向尋求彈性社會權利,“新社會權利”將風險、公正和發展的理念統合於一體,實現人、社會和國家的共同發展。

  第一,新的社會權利給了每個人,成為他個人地位的一部分,給了他在經濟競爭中從事獨立活動的力量,由於他具備自我保護的方法從而可以拒絕社會的保護。雖然如此,“新社會權利”在注重個人權利(individualrights)爭取的同時,還努力追求集體權利(collectiverights),並積極協調個人權利和集體權利。第二,新社會權利與以往公民和政治權利基本的不同點還在於,後者需要接受相應的公民義務才能獲得相應的權利。而前者是一種積極的權利,不以接受義務為交換條件。第三,傳統社會權利以線性的追求社會權利為目標,這與人的生命週期是相背離的,人生與變化著的歷史時空是相互作用的。個體生命嵌人於其所經歷的歷史時間和特定的地域,併為這一歷史時空塑造。斯圖亞特·懷特從經濟權利視角探討新社會權利,將主要社會利益連線起來,簽訂一項有效新社會協議(newsocialpacts),實現工資適度化和就業彈性化,即在工作方式、工資水平和工作時間彈性)改革稅負,以此發展新社會權利,使得新的、有彈性的勞動力市場持續,不僅關係高就業,同時也為了可觀的收入、更好的工資保障、家庭生活機會(彈性保障)l36j。懷特從經濟權利維度將“新社會權利”引向彈性化,實現人的不同生命階段有配套和適宜的保障。

  伴隨著工業社會向全球波及和全球化到來,“新社會權利”有助於風險社會中個體風險和社會風險的釋放,推進了社會權利理論進一步發展。

  “新社會權利”彈性地調節社會權利與個體生命週期關係,賦予公民更多抵禦各類風險的能力,不僅解決人的生存問題,更增強了人自我發展能力。並且,它又適應了社會發展形態的轉變,力圖解決全球社會轉型帶來的諸多問題,增加了社會自我調節能力。

  與此同時,在全球化浪潮下,“新社會權利”理論推動了發達國家,抑或發展中國家的多民族和少數民族社會權利的爭取,使得跨越國界流動的世界性社會權利成為大勢所趨,使傳統社會權利理論跳出了國家和民族的邊界,有助於形成世界性社會權利。參考文獻[1]marye.daly,accesstosocialrightsineurope:repo~,councilofeurope,2002,p.17.[2]richardbellamy:citizenship:aveyr shoaintroduction,newyork:oxford universitypress,2008,pp.1—31.[3]古郎士.希臘羅馬古代社會研究[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159—161.[4]托馬斯·雅諾斯基.公民與文明社會[m].遼寧教育出版社,2000:50.[5]annacoote,thewelfareofcitizens:developingnewsocialrights,instituteforpublic policy research,1992,pp.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