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突出環境問題約談制度通知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全市突出環境問題約談制度通知,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落實地方政府對轄區環境質量負責的法律責任,切實解決好危害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改善環境質量,保障環境安全,依據監察部、原環保總局《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的規定,制定《市突出環境問題約談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約談的物件
存在以下突出環境問題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分管負責同志及環保局長:
(一)轄區內連續發生重大環境汙染事故;
(二)轄區內環境質量嚴重超標且長期沒有改善;
(三)轄區內土、小企業氾濫且長期得不到解決;
(四)連續發生群體性越級環境信訪並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
(五)存在其他突出環境問題且久拖不決。
二、約談的主要內容
(一)向被約談物件通報該縣(市、區)存在的突出環境問題和有關問責規定;
(二)聽取被約談物件工作彙報;
(三)向被約談物件提出整改的.目標要求和期限;
(四)其他需要約談的內容。
三、約談的程式
(一)市環保局會同市監察局負責對存在突出環境問題的縣(市、區)分管負責同志和環保局長進行約談,提出約談申請,確定約談方案,報分管市長同意後,2天內完成約談任務。需要市政府約談的,由市環保局提出約談申請,確定約談方案,報分管市長同意後,由分管市長對存在突出環境問題的縣(市、區)主要負責同志進行約談,3天內完成約談任務。
(二)市環保局會同市監察局向被約談物件下發約談通知。
四、約談的記錄
約談時,應對約談內容製作約談記錄並存檔。約談記錄應載明約談時間、地點、事由、參加人員,內容等,並經約談人和被約談人確認後簽字。
五、問責
約談後,被約談縣(市、區)要及時將環境問題整改到位,並上報書面反饋情況。限期整改完畢後,由市環保局會同市監察局組織驗收,對驗收不合格的,市政府將視情況對相關人員進行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