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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就業指導意見

農民工就業指導意見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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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民工就業指導意見範文

  近期,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我國沿海地區外向型和中小勞動密集型企業面臨經營困難,致使我市農民工大量返鄉,加大了就業壓力。我市是農業大市,做好全市的農民工就業工作,對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維護農村穩定尤為重要。為積極應對農民工返鄉給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確保我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健康發展,現就做好我市農民工就業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提高認識,切實增強做好農民工就業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我市農村人力資源十分豐富,外出務工已成為解決農村剩餘勞動力就業和推動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途徑。當前,農民工大量返鄉,一方面會給我市統籌城鄉就業、擴大就業總量帶來新的壓力;另一方面使以打工為生存手段的農民工重新陷入困境,進而給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帶來不利影響。因此,做好農民工就業工作,不僅是一個重大的經濟問題,也是重大的政治問題,更是一個關係農村穩定的社會問題。各縣、區政府及各有關部門必須站在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保持我市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執政為民、改善民生的高度,堅持從實際出發,制定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因勢利導,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妥善解決農民工的就業、培訓、創業和社會保障問題。

  二、加強培訓,努力提高農民工技能水平

  XX年,全市共需培訓各類農民工5萬人,其中勞動保障部門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2。5萬人,農業部門陽光工程培訓2。2萬人,扶貧辦雨露計劃培訓0。3萬人。

  農民工培訓工作,由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牽頭,會同財政、農業、扶貧等部門,按照統一制定培訓計劃、統一認定培訓機構、統一出臺培訓標準、統一培訓補貼標準、統一開展技能鑑定、統一檢查考核驗收“六統一”的原則,統籌安排並組織實施涉及農民工的培訓專案。根據“渠道不亂、用途不變、統籌安排、縣級整合” 的原則,將農民工培訓補貼資金統籌管理、疊加使用;對各類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組織在崗培訓的,給予相應培訓補助;同時,落實職業技能鑑定補貼。要緊緊圍繞企業當地用工需求和人力資源市場供求資訊,組織各級職業培訓機構大力開展定向、定單式培訓和上崗前培訓,實現培訓與上崗就業無縫對接。

  三、創造崗位,著力吸收農民工轉移就業

  從XX年3月10日到XX年4月10日,開展為期1個月的農民工就業服務月活動。主要開展以下三項工作:

  (一)“農民工就業援助幫扶”活動。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把返鄉農民工納入就業援助範圍,將家庭困難的農民工作為重點援助物件,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為每一位重點援助物件免費提供一次職業指導、三個就業資訊。重點做好農村“零轉移農戶”就業援助工作,提供技能培訓、崗位資訊等服務,落實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鑑定補貼等政策,努力實現農村“零轉移農戶”至少有一人實現就業或轉移就業。

  (二)“春風送崗位”活動。各縣、區勞動保障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有關社會團體的基層組織、服務機構,收集適合的就業崗位資訊,建立全市範圍的溝通平臺,透過資訊釋出、召開專場農民工招聘會、組織送崗位下鄉等方式,集中幫助農村“零轉移農戶”成員、需進城務工婦女、青年等各類富餘勞動力實現轉移就業。

  (三)開展“就業崗位對接”活動。要挖掘技能崗位資訊和技能勞動者資訊,加強勞務協作和勞務對接活動,不斷擴大轉移就業規模。抓住國家擴大內需、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力度的機會,加強與勞務輸入地區,特別是泛長三角地區勞動保障部門的聯絡和合作,及時收集、釋出勞務輸入地區的用工數量、行業工種、工資待遇等需求情況,為農民工有序流動就業提供就業服務,為農民工外出務工開闢可靠的就業渠道,提高外出務工的組織化程度,實現政策與用人單位和求職者零距離對接。

  四、引導創業,積極鼓勵農民工創辦各類經濟實體

  到XX年,全市建設規範的就業創業園15個,建設農民工創業園10個,扶持500戶經濟實體入園創業,帶動就業5000人;開展創業培訓 5000人以上,創業者1年內創業成功率達到50%以上;設立20個創業實訓基地,實訓3000名創業者,實現創業帶動就業2萬人,基本形成比較完善的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政策體系、服務體系和工作機制。

  (一)將返鄉農民工納入創業政策扶持範圍。已建成的城市就業創業園,一律向返鄉農民工開放,引導有創業願望、有創業條件的農民工進入就業創業園。加大農民工創業園建設力度,加快建設步伐,重點扶持一批迴鄉農民工入園創業。

  (二)統一創業園區扶持政策。全市就業創業園、農民工創業園等各類創業園統一實行以下扶持政策:對各類創業實體自進園之日起3年內,按規定免收屬於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免繳物管費、衛生費等管理性費用,減半繳納場地費,適當減免水電費(水電費從減半繳納的場地費中支付);對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額擔保貸款;對3年孵化期滿後出園的微型企業,符合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可提供2次小額擔保貸款扶持。

  (三)加大創業培訓力度。各地將有創業願望和培訓要求的返鄉創業農民工等城鄉勞動者納入創業培訓範圍,加大創業培訓力度,提高創業培訓成功率。要加大創業服務工作,加快創業服務指導中心建設,切實提高廣大群眾的創業能力。同時,各地要選擇一批創業成功的`典型企業作為創業實訓基地,為創業培訓班合格學員提供6個月的創業實訓場地,傳授創辦企業經驗,增強創業者的勇氣和能力。各地可對實訓基地給予一定的補助,用於改善實訓條件。

  (四)鼓勵農民工創辦各類經濟實體。大力支援農村剩餘勞動力、返鄉農民工興辦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積極扶持農村個體私營經濟專業戶、專業村、專業鄉的發展。同時,統籌安排適合農民創業特點的生產經營場所,引導和鼓勵農民工利用閒置土地、校舍等存量土地房屋和荒山、荒灘等土地資源進行創業。對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漁業、園藝等種養業所需的荒山、荒灘、荒地,可透過拍賣取得開發使用權,期限最高可延長至50年。

  (五)完善創業帶動就業扶持政策。各縣、區要將國家和省市促進就業、組織起來就業、扶持創業的各項優惠政策擴大到農民工在內的各類登記失業人員。對農民工等登記失業人員自願組織起來透過合夥經營或創辦企業的,可統一納入組織起來就業範圍,按照每人XX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對吸納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的登記失業人員和就業困難人員的,按其吸納人數每人1500元、XX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對農民工等登記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按規定免收最長不超過3年的屬於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五、落實政策,全力推動農民工自謀職業

  (一)加大金融對創業的支援力度。各縣、區要進一步充實縣域中小企業擔保資本金,擴大創業就業小額信貸覆蓋面,放大單個專案的限額,加大財政貼息力度。對返鄉農民工等登記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申請3—5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對包括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在內的各類困難人員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適當擴大貸款規模;對屬微利專案的,享受財政全額貼息。對當年新招用農民工等登記失業人員達到一定比例,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可給予200萬元以內、期限不超過2年的小額擔保貸款,並由財政部門按照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

  (二)建立農村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按照“縣區有視窗、鄉鎮有站所、村組有專人”的要求,加快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向農村延伸、向農民工覆蓋,加快建設 “村村通”工程。XX年,全市所有鄉鎮全部做到鄉鎮勞動保障機構組織、人員、經費、場地、工作、制度“六到位”;50%以上的行政村設立專兼職勞動保障協理員或資訊員,有條件的地區建立村級勞動保障服務站,逐步形成城鄉一體、上下貫通、平臺到村、聯絡到戶、服務到人的工作體系。

  (三)完善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制度。將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後失業的納入登記失業範圍,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為勞動者免費辦理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並做好就業失業登記統計工作。登記失業人員憑登記證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

  (四)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完善工資保證金制度,加快建立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長效機制,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髮放。對在務工地參加社會保險的失業農民工,勞動保障部門要幫助做好返鄉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工作;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農民工,將一次性生活補助金及時足額髮放到位。加強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和服務,違法流轉的農民工承包地,農民工要求退還的要堅決退還,因長期佔用不能退還的,要負責安排返鄉農民工就業。對依據口頭協議等方式進行短期流轉且農民工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原則上應退還農民工。長期流轉又有流轉合同的,可依法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有糾紛的,可透過法律程式解決。同時,要妥善安排好返鄉農民工子女入學。

  六、密切配合,大力營造農民工就業的良好環境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區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把返鄉農民工就業工作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納入政府目標管理體系,定期督查考核。勞動保障、發展改革、科技、監察、財政、國土資源、建設、農業、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工商、扶貧、經委等部門要進一步明確部門職責和任務,各司其職,分工負責,加強協調,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做好我市當前及今後一段時期返鄉農民工就業的各項工作。

  (二)加強輿論宣傳。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作用,堅持正面引導的原則,透過開設專欄、定期公佈資訊等方式,加強對法律法規、相關政策的宣傳力度,及時釋出適合返鄉農民工的用工資訊,積極宣傳農民工自主創業、投身經濟建設以及民企共渡難關的典型事蹟,引導農民工理性看待當前的經濟形勢,激勵廣大農民工自強不息、奮發進取,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三)營造良好環境。繼續清理面向企業的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和各種檢查、評比活動,保護返鄉農民工就業和創業的合法權益和收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其依法進行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要求參加評比、考核等活動。對侵犯創業農民工或所創辦實體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要依法查處。對返鄉農民工就業和創業在人才引進、勞動保障、職稱評定、員工落戶、子女入學、政府獎勵等方面,與其他各類企業實行同等政策,平等對待。

  (四)做好社會援助工作。積極完善社會救助相關制度,對在外地務工的農民工返鄉後生活困難、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各縣、區民政部門要按政策及時予以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