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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發展研究所章程

經濟發展研究所章程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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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發展研究所章程範本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xxxxxx區登記註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xxxxxx區基本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機構名稱:xx經濟發展研究院。

  第三條 研究院秉承“開拓資源優勢、指導戰略實踐、創新發展觀念、引領區域前行”的宗旨,以推動xx國內區域長效有機的開發、為xx區域經濟發展機構提供深入、客觀、準確的解決方案和理論支援為目的,以戰略發展、招商引資、區域規劃、專案策劃、區域推廣、資本運營等領域的理論研究和諮詢服務為主要任務。

  第四條 研究院依法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五條 研究院的主要任務

  (一) 研究探討xx開發戰略、區域可持續發展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縣域經濟發展規劃等理論、方法,為xx經濟發展提出經濟、技術政策和法規等建議;

  (二) 協助xx經濟發展機構制定和實施區域發展規劃,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推動機構運用科學的眼光制定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

  (三) 收集、傳播國內外區域經濟發展的政策法規、經濟技術情報和前沿市場資訊,獨立編輯出版行業學術著作、行業報刊、文獻和有關資料;

  (四) 獨立或聯合舉辦相關行業主題會議、論壇;針對地方政府進行相關行業的培訓和講座;

  (五) 協助相關企業開展xx行業知識培訓、技術引導講座,全面提高企業素質;

  (六) 廣泛聯絡國際與xx國內經濟發展相關機構,組織開展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促進會員的國際經貿交流與合作;

  (七) 根據需要開展xx區域經濟發展相關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理事會權利、義務

  第六條 理事會權利、義務詳見附件一;

  第四章 專家顧問團權利、義務

  第七條 專家顧問團權利、義務詳見附件二。

  第五章 院長權利、義務

  第八條 研究院實行院長負責制,決策機構為院務會議,成員包括:院長、副院長。

  第九條 研究院成立研究院理事會,理事會對研究院研究方向負有指導性、實施性責任。

  第十條 院長為研究院法定代表人,院長由理事會任命。

  第十一條 研究院建立以院長為首的科研、經營管理系統。

  第十二條 院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領導研究院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主持日常業務管理工作;

  (二) 代表研究院對外簽定有關合同;

  (三) 擬訂研究院組織機構設定的方案;

  (四) 擬訂研究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提請聘任或解聘副院長、財務負責人;

  (六) 聘任或者解聘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管理人員;

  (七) 研究院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院長有權指定副院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六章 財務、會計與審計

  第十四條 研究院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繳納各種稅、費、基金。

  第十五條 研究院建立統一的財務管理體制,實行統一的財務管理辦法。遵守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紀律。

  (一) 做好成本核算與成本管理的各項基礎工作,正確核算成本費用,合理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按規定預提和攤銷費用,計提和處理資產損失。

  (二)開展目標成本管理。

  (三)加強資金的監督和控制,建立全面預算管理制度,確保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建立健全財務報表內部管理制度。

  (四)加強財務審計。

  第十六條 研究院採用借貸記帳法記帳,本位幣為人民幣。

  第十七條 研究院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自公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八條 研究院設定內部審計部門,對研究院帳目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研究院依法進行稅務登記,繳納各項稅款。

  第七章 終止和清算

  第二十條 研究院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終止並進行清算:

  (一)研究院主管部門依法決定解散;

  (二)研究院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撤消;

  (三)研究院宣告破產;

  (四)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條 研究院因前條原因終止的,應依法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