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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處理決定

員工處理決定範文

  導語: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方法》的規定,決定是“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定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的公文。以下是小編整理員工處理決定範文的資料,歡迎閱讀參考。

  員工處理決定範文1

  計量科駐新選站原站長單永文,計量員張秋玉、秦奎英,在2007年駐新選廠負責煤泥洗矸銷售計量監督工作期間,組織紀律性鬆懈,工作責任心差,不能嚴格遵守計量監督工作守則,造成了嚴重的煤泥跑量事故,給集團公司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給選煤處工作造成了不良影響。

  鑑於該事件的嚴重性,為教育違紀人員,警示工作責任心不強的`同志,提高全員工作積極性。本著冶病救人的原則,經選煤處領導研究決定,給予有關人員以下處理:

  1、單永文身為計量站長,不能以身作則,幹好本職工作。無視組織紀律,違反計量監督工作守則,對造成煤泥跑量事故,負主要責任。即日起免去站長職務,罰款三千元,調離計量工作崗位,停職反省後,再另行安排。

  2、張秋玉、秦奎英身為計量監督人員,不能嚴守計量監督工作守則,工作期間嚴重失職造成煤泥跑量,喪失了計量監督的應有作用,對該事故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從即日起調離計量工作崗位,罰款貳仟元,待停職反省後另行安排。

  3、計量科科長尹士坤,對該事故負有管理不善、嚴重失查的責任,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以觀後效。

  希望選煤處全體同志引以為戒,從該事故中吸取教訓,提高工作責任心,努力工作,堅決杜絕此類事故的發生,如再有因工作責任心差給集團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給選煤處工作造成不良影響者,從重處罰。

  員工處理決定範文2

關於對劉祥豐等四名同志違紀行為的處理決定 各船舶、機關:

  劉祥豐,男,現任“中建方駁102”船長職務;王立明,男,現任“中建方駁102”大副職務;孔松,男,現任“中建拖9”船長職務;李建華,男,現任“中建拖9”大副職務。

  主要事實經過:

  1、xx年5月21日,“中建方駁102”在晚上施工結束後,劉祥豐提出夜餐,在此過程中劉祥丰容留李建華、吊車司機朱加利在其船上喝酒,喝酒結束後朱加利酒後尋釁滋事,劉祥豐同志未能及時制止,導致“中建方駁102”部分船員無法正常休息和工作。

  2、xx年6月24日,“中建方駁102”在與“中建拖9”工作配合中因“中建拖9”舵效失靈,導致“中建方駁102”船舶失控,在此過程中劉祥豐、孔松二人在高頻對話中工作態度極其惡劣,而後王立明在高頻對話中與孔松對罵,且有動手行為,被其他船員及時制止。

  處理決定:

  鑑於上述事實經過,劉祥豐等四名同志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秩序,根據《中建築港船舶分公司<中建築港船(2010)2號>檔案》、《中建築港船舶分公司安全管理獎懲辦法》等有關規定,決定:

  1、對劉祥豐在全公司範圍內予以通報批評,並罰款人民幣2000元;

  2、對王立明在全公司範圍內予以通報批評,並罰款人民幣2000元;

  3、對孔松在全公司範圍內予以通報批評,並罰款人民幣1000元;

  4、對李建華在全公司範圍內予以通報批評,並罰款人民幣500元。 以上四名同志的罰款自發文之日起,次月在其工資中相應扣罰。希望廣大船員、機關幹部引以為戒,認真汲取深刻教訓。對屢教不改、明知故犯、視安全為兒戲的違章行為公司將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