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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建議書參考

專案建議書參考

  專案建議書(又稱立項申請書)是專案單位就新建、擴建事項向發改委專案管理部門申報的書面申請檔案。是專案建設籌建單位或專案法人,根據國民經濟的發展、國家和地方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生產力佈局、國內外市場、所在地的內外部條件,提出的某一具體專案的建議檔案,是對擬建專案提出的框架性的總體設想。往往是在專案早期,由於專案條件還不夠成熟,僅有規劃意見書,對專案的具體建設方案還不明晰,市政、環保、交通等專業諮詢意見尚未辦理。專案建議書主要論證專案建設的必要性,建設方案和投資估算也比較粗,投資誤差為±30%左右。

  另外,對於大中型專案和一些工藝技術複雜、涉及面廣、協調量大的專案,還要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作為專案建議書的主要附件之一,同時涉及利用外 資的專案,只有在專案建議書批准後,才可以開展對外工作。

  因此,我們可以說是專案發展週期的初始階段基本情況的彙總,是選擇和審批專案的依據,也是製作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依據。

  個人獨資企sole proprietorship enterprise/sole investment enterprise 國營企業:state-run enterprise 國有企業:state-owned enterprise 集體企業:collectively-run enterprise 鄉鎮企業:township enterprise 公營企業:public enterprise 私營企業:private enterprise

  私營工商業:privately owned individual and commercial enterprise

  公私合營企業:joint state-private enterprise 合作社企業:cooperative enterprise 合資企業:joint venture

  外向型企業:export-oriented enterprise

  勞動密集型企業:labor-intensive enterprise 技術密集型企業:technology-intensive enterprise

  國有大中型企業:big-and-medium-sized state-owned enterprise

  虧損企業:money-losing enterprise 聯合企業:conglomerate 工業企業:industrial complex 生產型企業:production enterprise 三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方獨資企業):

  sino-foreign joint ventures

  sino-foreign cooperative enterprise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s

  一、中國企業類別:

  內資企業Local Company; domestic-funded company; CLC-China Local Company

  國有企業 state-owned enterprises

  集體企業collectively-run enterprise 股份合作企業joint-equity cooperative enterprises

  聯營企業associated enterprise;jointly run business;joint run business

  有限責任公司company of limited liability; ;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Co.,Ltd)

  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incorporated company, incorporated corporation,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Corp. ,用在公司名之後。Inc.也可以啊 Inc是Incorporated ) Co.是company的縮寫,公司

  Corp.則是corporation的縮寫,公司,尤指股份有限公司

  Ltd.是limited的縮寫,有限公司,其實就是有限責任公司

  如果兩者的區別在於是否為股份制,那麼Co.,Ltd應為有限責任公司;Corp應為股份有限公司。

  私營企業private enterprise

  其他企業

  港、澳、臺商投資企業 Hongkong-Macao-Taiwan invested enterprises

  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Joint Venture Enterprise(fund from Hongkong or Macao,Taiwan)

  cooperative enterprise

  外資企業Foreign-capital enterprise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foreign - funded companies limited by share

  1、國有企業:企業全部資產歸國家所有,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的非公司制的經濟組織。不包括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國有獨資公司。

  2、集體企業:企業資產歸集體所有,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的經濟組織。

  3、股份合作企業:以合作製為基礎,由企業職工共同出資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會資產投資組建,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共同勞動,民主管理,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的一種集體經濟組織。

  4、聯營企業:兩個及兩個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按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組成的經濟組織。

  5、有限責任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 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1)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

  (2)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

  (3)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三十萬元;

  (4)科技開發、諮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十萬元。

  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資本最低限額需高於前款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如拍賣業至少需100萬元註冊資本)。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國有獨資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其全部註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並透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股份公司(Stock corporation),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以下為發起人,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

  7、私營企業: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僱傭勞動為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包括:

  私營獨資企業是指按《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資經營,以僱傭勞動為基礎,投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私營合夥企業是指按《合夥企業法》或《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兩個以上自然人按照協議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以僱傭勞動為基礎,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兩個以上自然人投資或由單個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

  8、其他企業:上述第三條至第九條之外的其他內資經濟組織。

  9、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港澳臺地區投資者與內地的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按合同規定的比例投資設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10、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港澳臺地區投資者與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約定進行投資或提供條件設立、分配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11、港、澳、臺商獨資經營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在內地由港澳臺地區投資者全額投資設立的企業。

  12、港、澳、臺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外經貿部依法批准設立,其中港、澳、臺商的股本佔公司註冊資本的比例達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臺商的股本佔公司註冊資本的比例小於25%的,屬於內資企業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國企業或外國人與中國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按合同規定的比例投資設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14、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國企業或外國人與中國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約定進行投資或提供條件設立、分配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15、外資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內地由外國投資者全額投資設立的企業。

  16、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外經貿部依法批准設立,其中外資的股本佔公司註冊資本的比例達25% 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資股本佔公司註冊資本的比例小於25%的,屬於內資企業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2,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210萬美元。

  (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

  (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200萬美元。

  1)註冊資金所反映的是企業經營管理權;註冊資本則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財產權,所有的股東投入的資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財產權。

  2)註冊資金是企業實有資產的總和,註冊資本是出資人實繳的出資額的總和。

  3)註冊資金隨實有資金的增減而增減,即當企業實有資金比註冊資金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要進行變更登記。而註冊資本非經法定程式,不得隨意增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