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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糾紛上訴書怎麼寫

勞務糾紛上訴書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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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務糾紛上訴書1

  上訴人(一審被告):張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聯絡方式:************。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聯絡方式:***********。

  上訴人因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區人民法院xxxx年3月27日(xxxx)*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原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2、本案第一、二審的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判決書中“被告張某辯稱,首先,原告陳述我欠其250000元,……的情況屬實”與事實不符。

  上訴人在一審法院詢問《協議書》上的簽名是否繫上訴人所寫時,只認可該簽名的真實性,但是對於《協議書》中提到的250000元,上訴人認為該筆錢並非上訴人欠被上訴人的人工費,而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就整個工程量的確認。因被上訴人並未與上訴人簽定書面合同,故上訴人按照建築行業的慣例,與被上訴人就整體工程量進行確認。上訴人在庭審中自始至終都不承認欠被上訴人250000元,故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寫“情況屬實”與事實不符。

  二、一審判決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90000元工程款證據不足。

  被上訴人的證人胡某在庭審中陳述: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所主張的90000元系被上訴人前期作為墊資給工人的錢。被上訴人在庭審中亦表示被上訴人做的是清包,先由被上訴人墊付工人工資,待工程完工後再由上訴人支付給被上訴人。但被上訴人在一審時並未提供給工人墊付90000元工資的任何證據,其證據只有一份內容有爭議的《協議書》和證人證言,一審法院據此認定上訴人欠被上訴人90000元,明顯證據不足。

  三、上訴人有證據證明其已將90000元工程款直接支付給後期施工的農民工。

  第一,發包方*******專案指揮部與上訴人簽訂的《施工協議書》(上訴人的新證據)中約定清包的施工專案包括:1、地面:車庫抹光及其餘麻光;2、牆面:116混合砂漿麻面;3、頂棚:素膠灰膩子找平;4、曲腳:無;5、外簷:牆面刷塗料;6、外簷:臺子瓷磚等。被上訴人並未全部完成上述工作,而是隻完成了其中的一部分,剩餘部分由包工頭林某、向某、馮某帶人完工。

  第二,上訴人在2014年12月11日就*****拖欠其在*******承包工程的工程款一事向**市聯合接訪中心信訪,《信訪事項登記卡》(上訴人的新證據)可以證明:上訴人承包了兩幢樣板樓的給排水、雨水、地暖工程,並獨立完成兩幢別墅。因此,林某、向某、馮某等人所做的模板製作、運鋼筋、刮大白等工作,只能是兩棟別墅的工作事項,而這兩幢別墅已由被上訴人清包,故該三人的工資理應由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系在被上訴人不支付的情況下替被上訴人墊付的`。被上訴人的證人胡某亦在庭審中表示:常理是誰找工人誰付工資,但也有總承包方代給工資的情況。

  第三,《協議書》中約定:“所應付工程款於****年12月31日前支付”,上訴人已按照約定於****年12月15日向被上訴人支付其所做工程相應的人工費360000元。就該工程被上訴人未完工部分的對應人工費,上訴人分別於****年3月2日支付林某模板製作費28000元,於****年5月13日支付向某鋼筋製作費26000元,於****年7月19日支付馮某刮大白費用36000元,共計90000元,並提供上述三人的收條作為證據。

  由此可見,被上訴人僅完成了160000元的工作量,剩餘工作量由案外人林某、向某、馮某完成,且上訴人已支付該三人90000元工資。

  綜上,懇請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支援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勞務糾紛上訴書2

  上訴人王xx,女,xxxx年12月12日出生,漢族,公司職員,住xx市xx區清河三街72號。

  上訴人王xx,男, xxxx年8月18日出生,漢族,幹部,住xx市延慶縣xxx鎮xxx村。

  委託代理人:於xx,xx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王xx,男,xxxx年12月2日出生,漢族,農民,住

  xx市延慶縣延慶鎮趙莊村。

  上訴人因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延慶縣人民法院(2006)延民初字第00369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改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的損失牆體質量修復費:20795元、

  裝置修復費850元、裝置損壞誤工費1350元、裝修修補費5275.57元、延誤使用房屋費5712.57元。

  3:被上訴人承擔訴訟過程中的一切費用。

  上訴理由:

  一:被上訴人承建的工程目前尚未完工,被上訴人無權索要剩餘的工程款。

  根據雙方約定,該建設工程除屋頂防水、油漆粉刷和門視窗、木裝修外包括其他所有工程,但至今二層地磚未鋪,上下水未接,電路部分未作完,前面牆牆磚未貼,暖氣管路和暖氣片均未安裝,就連山牆上的腳手架孔都未作處理。因此根據雙方“完工後全部付清”的協議約定,被上訴人有義務把未完成的工作做完,在未完工的情況下,無權索要剩餘的工程款。

  二:已經完工的工程質量不合格,且拒絕修復,上訴人有權拒絕給付剩餘的工程款。

  1、上訴人實際欠的勞務費用應為3983元。

  被上訴人在一審中起訴的依據是雙方之間簽訂的協議,即:北房12間、南房6間、西房3間,21間房屋的勞務費用為79400元,而實際雙方簽訂協議後,因客觀條件限制,被上訴人實際建北房11間,對此情況一審法院也已經予以認定,既然實際施工量減少,那麼相關的費用也應該相應的扣除,而12間北房的總費用為65000元,每間的費用應為5416.67元,即:被上訴人總勞務費用應為:73983元,扣除已經給付的70000元,上訴人實際欠的勞務費用應為3983元。

  2、被上訴人所建房屋,上訴人在還沒有投入使用的情況下,就出現了嚴重的質量問題,牆體裂縫,地面不平,上訴人多次找被上訴人協商修復事宜,被上訴人均拒絕,因此,上訴人有權拒絕給付剩餘的勞務費用,法院應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3、建築裝置租金800元應由被上訴人自己承擔。

  被上訴人承包工程的性質為全包,租賃建築裝置應該自己承擔費用,與上訴人無關。

  三:上訴人的反訴請求應全部支援。

  1、被上訴人承建的房屋明顯的不符合工程質量標準,更不符合國家同類行業的標準,一審法院已經對被上訴人的過錯作出認定,就應該對上訴人的損失全部賠償。上訴人已經對自己的直接損失申請了價格評估鑑定,一審法院只支援其中的部分損失毫無道理、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2、既然被上訴人在該事件中存在嚴重過錯,那麼被上訴人不但要賠償上訴人的直接損失,對上訴人的間接損失也應該予以賠償。上訴人的間接損失為:裝置損壞誤工費1350元、裝修修補費5275.57元、延誤使用房屋費5712.57元。一審法院對該間接損失沒有認定沒有法律依據。

  以上所述,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錯誤,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並改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的全部損失。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xx 王xx

  xxxx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