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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

【精華】擔保合同範文7篇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那麼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麼問題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擔保合同7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擔保合同 篇1

  仲裁的基石是當事人之間的合意,雙方當事人必須以仲裁協議的方式確定同意仲裁,這是仲裁的原則和出發點。我國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法的規定要求仲裁協議必須是書面的,並且原則上將書面協議分為兩大類: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達成的仲裁協議。所以在存在擔保合同情況下,如果主合同中有仲裁條款,擔保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從仲裁協議書面形式要求的嚴格解釋來看,雖然擔保合同為債務主合同的從合同,但是由於合同主體的不同,如果擔保人沒有在主合同上籤署確認,在擔保合同中也沒有明確接受適用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則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不能約束擔保人。

  但實踐中的另一個問題是,20xx年12月13日公佈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合同管轄。”第二款規定:“主合同與擔保合同的選擇的管轄法院不一致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管轄。”這是在管轄權問題上貫徹主從合同的原則,即擔保合同的管轄隨主合同的協議管轄。在具體案件中,法院也嚴格適用該司法解釋裁定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應當約束擔保人。按照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法院在管轄問題上所作的裁定是具有權威的。而上述主從合同原則顯然與仲裁法嚴格解釋仲裁協議“書面形式”要求的做法相沖突。

  對主合同的仲裁條款能否約束擔保人的分析與思考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法定方式。其中留置和定金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而保證、抵押、質押可能涉及第三人,即保證人或者債務人以外的為主債務提供抵押、質押的擔保人。所以仲裁實務中在這三種情況下會出現主合同當事人依據主合同仲裁條款,向保證人或者向為主債務提供抵押、質押的擔保人主張權利的情形。

  在涉及主合同中有仲裁條款而擔保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時的處理時,不能一概以擔保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為由排除仲裁管轄,應該探究當事人各方的立約原意,區分具體情況作出判斷。

  1、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能否約束保證擔保人

  保證有連帶保證和一般保證之分,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即其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保證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保證人就有承擔履行的義務。

  在連帶保證合同中,主合同有仲裁條款,保證合同沒有仲裁條款,該仲裁條款對保證合同的當事人應該有約束力。因為保證人願意承擔連帶的保證責任,應視為知道或者理應知道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並且願意受仲裁條款的約束。如果保證人不受主合同的仲裁條款的約束,則仲裁庭只能裁決主合同的債務人承擔責任,而不能越權裁決保證人承擔責任,所謂的連帶保證責任就會變成一句空話,這明顯違背當事人各方的立約原意。當然,如果保證合同明確選擇訴訟或者明確排除仲裁協議,則另當別論。但還有一個問題是,如果主合同當事人是事後即在擔保合同之後沒有經過擔保人同意達成的仲裁協議,那麼即使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也不應受仲裁條款的約束,因為保證人不知道仲裁協議,也沒有受該仲裁協議約束的意願。

  在非連帶保證責任中,主合同有仲裁條款,保證合同沒有仲裁條款,一般應嚴格遵照合同當事各方的原意,在主合同糾紛未經仲裁,並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擔保人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擔保責任,也不能強行被拉入仲裁。但寫明保證合同是主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或者寫明其解決爭議方式或未盡時宜依照主合同的規定的,則應該認為該仲裁條款對保證合同的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因為保證合同已經透過援引主合同的仲裁條款的方式,使得保證合同的當事人受合併而來的仲裁條款的約束。

  2、主合同仲裁條款對抵押擔保人和質押擔保人的效力

  前面部分分析了仲裁實務中較為經常出現的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能否約束保證人的相關問題,其實抵押合同、質押合同也會涉及到債務人之外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問題,如果主合同有仲裁條款,第三人提供的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主合同仲裁條款是否必然約束提供抵押和質押的擔保人呢?

  抵押和質押屬於物的擔保的範疇,都是以一定的財產權益為擔保,保障主債權的履行和實現為目的的,債務人不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依法對擔保財產折價變賣 (或權利質權轉讓)的價款優先受償。所以當主合同當事人就主債務履行發

  生糾紛,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必然會涉及到抵押權和質押權的問題,即透過對抵押物或質押物的處分以實現主債權。而作為抵押人或質押人在提供擔保時,應該對主合同內容給予應有的關注。

  就是說,抵押人或質押人在簽訂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時有義務瞭解主合同的內容,包括應該知道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如果抵押人或質押人不希望透過按照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約束時,應該提出異議,否則就應該視為對主合同仲裁條款的默示接受。而且,如果提供抵押或質押的第三人不受主合同的仲裁條款的約束,則仲裁庭不能越權裁決抵押人或質押人承擔責任,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也就沒了意義,這也不符合同各方當時立約的原意。

  提供抵押或質押的第三人受主合同仲裁條款的約束在理論分析上應該沒有問題,但為了減少爭議,需要在立法或司法上予以明確。

擔保合同 篇2

  擔保合同效力的認定主要是從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擔保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是否合法妥當等幾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擔保合同是從合同,即依附於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當主合同無效時,擔保合同作為主合同的從合同自然也無效。若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另有約定(比如約定為不得撤銷的擔保),則按當事人約定的內容來處理。

  其次,擔保合同的主體不合格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獨自擔保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國家禁止為保證人的單位,如未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事業為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未經法人書面授權的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違背國家法律規定,訂立保證合同,做為保證人都應認定為無效。

  第三是擔保合同的客體若是違背國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會利益也應認定為無效。例如,不能以人身為標的設立擔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確規定不能作為抵押物的財產作為擔保合同的標的;如以土地所有權作為抵押標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的內容如違背法律或有害社會公共秩序應為無效,如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就砍下債務人的一支胳膊,這樣的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 篇3

  保證人名稱:

  合同編號: 年 字第 號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開戶金融機構: 帳號:

  德律風: 郵政編碼: 傳真:

  貸款人名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德律風: 郵政編碼: 傳真:

  借款人名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開戶金融機構: 帳號:

  德律風: 郵政編碼: 傳真:

  簽訂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合同地點: 省(市) 市 縣(區)

  借款人(以下稱甲方):

  貸款人(以下稱乙方):

  保證人(以下稱丙方):

  因甲方的請求,丙方樂意為甲、乙簽訂的 年 字第 號合同提供擔保。乙方經審查,同意丙方作為甲方還款的保證人。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按下列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丙方保證金額為甲方憑據 年 字第 號合同(以下稱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 (幣種)資金本金(大寫) 整及其相應的利息、費用。

  第二條 丙方對上條所列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甲方不按主合同的約定償

  第五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伸主合同項下借款限期大概變更主合同其他條款,應徵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達成書面協議。

  付借款本息和相應費用,乙方有權直接向丙方追償。丙方保證在接到乙方書面索款

  關照後 個業務日內清償上述款項。

  第三條 丙方的保證責任不因甲方上級單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財力狀況的改變、甲方與任何單位簽訂任何協議或檔案及本保證合同所擔保的主合同的無效或排除而免去。

  第四條 丙方機構若發生變更、打消,丙方應提前 天書面關照乙方和甲方,本保證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實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證人承擔。

  第五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伸主合同項下借款限期大概變更主合同其他條款,應徵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達成書面協議。

  第六條 本合同生效後,丙方有權以甲方的資金和財產情況舉行監督,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其財務報表等材料,甲方應如實提供。

  第七條 本合同的保證金額隨甲方償還或丙方代為清償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本金、利息、費用的數額而相應扣減。

  第八條 丙方代甲方清償借款本息、費用後,有權向甲方追償。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排除本合同。需變更本合同條款時,應經三方協商同意,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丙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約定,未按期代為清償到期債務的授權委託書,乙方有權委託丙方開戶金融機構從丙方存款帳戶中直接扣收,並可視情況按保證總額的 %向丙方收取違約金。

  二。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應由變更後的機構按保證總額的 %向乙方經典詩句 付出違約金。給乙方形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的,還應補償乙方直接經濟損失。

  四。甲方和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的約定,未經丙方同意擅自延伸主合同項下借款限期大概變更主合同其他條款的,丙方可以自行排除擔保義務。

  三。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乙方有權停止發放新貸款,並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擔保合同 篇4

  借款方(甲方):

  借款方(乙方):

  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借款方、借款方和擔保方的充分協商,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向乙方發放借款,借款內容如下:

  1、借款金額 元,金額大寫 。

  2、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3、借款利息 (利率:分,放款時利息全部收回)。

  二、乙方和擔保方(丙方)可以是具有法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具有清償能力的其它經濟組織。

  三、擔保方對上述條款承擔全額連帶擔保責任。如果乙方不按本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和相關費用,甲方有權直接向擔保方進行追償,擔保方保證在接到甲方催款通知後的十個工作內清償上述款項。

  四、因乙方違約行為導致借款合同被提前終止,甲方有權提前收回借款本息以及向擔保方追索為實現債權所支付的全部費用。

  五、當乙方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要求擔保方提前承擔全額連帶擔保責任,擔保方無條件同意提前承擔全額連帶擔保責任。

  1、乙方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保育及其它法律糾紛的;

  2、發生缺乏償債誠意的;

  3、移民的;

  4、不按本合同約定及時償還本息的;

  六、因乙方違約致使甲方產生的訴訟費用和律師服務費以及甲方為實現債權支出的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

  七、擔保方在乙方履行完本合同約定,甲方此筆借款本息收回後,方可免除擔保責任。

  八、擔保方如違反本合同相關條款之約定,未代替乙方清償借款本息,甲方有權按違約總額的萬分之十五(日利率)計算向擔保方收取違約金,違約金由擔保方在其債務履行期內,以現金方式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如擔保方過失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較大,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甲方所受損失的,擔保方還應賠償甲的實際損失。

  九、本合同一式一份,由甲方持有,正本作為收取借款依據,副本作為記帳依據。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擔保合同 篇5

  抵押權人(甲方):

  抵押人(乙方):

  鑑於甲方與乙方與【】年【】月【】日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編號:【】,借款合同本金為人民幣【】圓整),為保證甲方債權的實現,乙方同意以自己的房產為甲方提供擔保。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一、抵押財產:

  抵押人在此同意將其位於【填入地址】的房屋抵押予抵押權人,用以擔保《借款合同》項下債權本金為【】人民幣的貸款及其他欠款。(房產面積:【】,產權證號:【】,土地使用證號:【】)

  二、擔保期限:

  抵押權的存續期間與主債權訴訟時效一致,即從抵押權生效之日起到被擔保的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之日止。

  三、抵押權的實現條件

  抵押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實現抵押權,並就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1)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乙方未能按時履行債務或者延長的期限屆滿後仍不能履行;

  (2)乙方被依法宣告解散或破產的;

  (3)乙方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甲方請求乙方恢復原狀或提供擔保遭到拒絕,或抵押物被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採取查封等強制措施而乙方未根據甲方的要求落實債務償還保障措施的;

  (4)其他情況。

  四、抵押權實現的方式

  1、當出現第三條約定的情形之一時,甲方可經下列方式實現抵押權:

  1)甲方和乙方達成協議直接以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抵押物;

  2)依照法律規定程式處理抵押物。

  2、甲方實現抵押權時,應透過專門的評估機構參照抵押權設立時的約定價格,對抵押物價值進行評估。

  五、抵押權的消滅

  1、抵押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抵押權消滅:

  1)抵押權因所擔保的主債權清償、提存、抵消、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滅時,抵押權隨之消滅;

  2)抵押物因不可抗力發生毀損、滅失等情況且無代位物存在的,抵押權消滅;

  3)抵押權實現;

  4)抵押權存續期間屆滿沒有行使抵押權。

  2、抵押雙方當事人應在抵押權消滅之日起15日內到房地產登記機構進行登出登記。

  六、抵押的範圍:

  1.主債務,包括但不限於本金、利息、違約金等。

  2.甲方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諮詢費、差旅費等。

  七、擔保方式

  1.乙方以其位於的房產作為擔保,在本合同簽訂後三日內,乙方應配合甲方前往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2.乙方同意在不能按時還款,按照第四條抵押實現的方式向甲方履行上述擔保義務。

  八、特別約定事項

  1.擔保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讓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按照第九條的規定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1)單位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記事項或經營機制(包括但不限於公司發生合併、分立、股東變化等情況)發生變化;

  (2)乙方出現嚴重困難和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3)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未履行完畢之前,乙方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擔保能力的擔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擔保能力的方式處置資產或承擔債務;

  (4)其他可能影響乙方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九、通知與送達

  1.除非本合同另有約定,任何根據本合同發出的通知以及訴訟文書,均應以親自送達、快遞、郵寄或傳真的方式送達至對方在本合同附件一中載明的地址和傳真號碼。

  2.若本合同任何一方變更地址或傳真號碼,該方應及時通知本合同另一方。如抵押權人發往抵押人地址的通知或法院發往該地址的訴訟文書被退回(該地址並非地產的地址),則抵押權人或法院可以將有關通知或訴訟文書向地產的地址送達。

  3.抵押權人以親自送達或快遞的方式發出的通知在遞交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發出的通知在投郵後七日視為送達,以傳真方式發出的通知在發出時視為送達。抵押人發給抵押權人的通知於抵押權人實際收到時視為送達。

  十、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約,除賠償守約方實際損失外,還應按照借款金額的【】%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十一、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事項,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附則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2.本合同如需變更或解除,應由合同各方共同達成書面協議。

  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日期:日期:

擔保合同 篇6

  1 建築合同的型別

  建築合同有許多型別,通常由業主來選擇合同的型別。合同型別的選擇取決於所執行胡工作的種類以及它是在什麼樣的條件下執行的。

  1.1 總價合同

  總價合同通常使用在建築領域。在招標過程中要對所需要的材料的數量進行足夠精確的計算,以使承包人提交出該工作的一個價格總量。每個專案的數量,例如干式牆、門框、浴室的水池、輸電的管道和線,以及房頂的瓦片都需要從計劃時就進行精確的計算。當工程需要材料的數量和質量在合同檔案中都清楚說明了,提交一個投標總額對承包人來說才是公平胡。

  1.2 單價合同

  單價合同用於不可能對所需的材料總量進行精確估算的工作。單價合同通常用在繁重的公路工程上。設計者可能計算有1000 000m3 的土需要被移動,但是業主和承包人知道工程結束後, 承包人是不可能恰好移動1000 000m3 的土的。精確的數量將會改變。對這個問題公正的解決辦法是業主告訴承包人估計的總量,在工程結束後按精確量出的數量支付承包人。

  承包人提交的是一個單價合同裡對每個專案定的價格。單位價格乘以工程師估計的量相差可以超過15%或20%,可能高於或低於估計的量,有時對單位價格還要進行協商。當實際的量較低時,承包商也許會要求重新確定一個較高的價格,因為預期所掙得的總額減少了。當實際的量較高時,業主因為相反的原因也許會要求重新定一個價格。單位價格合同的目的是公平地對待合同雙方。

  1.3 成本附加

  成本附加(可回收費用)合同用於業主和承包人在談判、投標和授權的過程中均很難或不可能確定他們成本的情況。有一些因素使得對成本進行計算是不可能的,包括不可預知的極差的天氣情況(例如在南極地帶可能遇到),偏僻地區的不可預知的運輸需求,爭鬥或戰爭,或者工作量需要依賴其他承包商的工作的合同。

  成本附加合同有許多形式,最普通的是正價加固定的附加費以及正價加上正價的一定百分比。大多數業主寧願選擇正價加固定的附加費,因為這樣承包人所獲得的利益總量不可能增加,因此除去了承包人會作出不節約或生產出較差質量工程的任何動機。正價加上正價的一定百分比的合同也許對條件十分艱苦的情況下是十分公平的,或者工程完成的時間不可確定時,但是為了保持生產率作出一些激勵是需要的。如果工程有可能需要一年或兩年,則僅由六個月所掙到的利潤就不再有吸引力了。

  1.4 改革和趨勢

  A+B式合同是從歐洲傳過來的相對較新的改革。它們是由運輸局開發以減少公路建設的時間以及因此對交通流進行限制的時間。許多公路工程專案包括翻新、修復、改造以及加寬。真正的新建工程很少。A+B合同的目的是提供一種可以付給承包人報酬的方法,考慮補償其定施工順序和分段等方面的專業性,以使工程可以快速有效地完成。 “A+B”的意思是成本加上時間。運輸局對每天公路工程完成的數量進行指定,承包人投標給出的是一定的成本和所需的天數。以成本加上時間合計較低來確定低投標人。當然也有可能選擇出價較高但是工作天數較少的低投標人,而不是其它的承包人。

  合同還有其他一些形式,每個都有它自己專門的目的。例如,擔保最高價格的合同,用在設計完成前就開始進行談判的使用,這時承包人非常困難或不可能精確的估計出價格。這種形式的合同也經常用在一個承包人對只完成了一部分的合同的內容沒有履行職責,另一承包人完成了這個工程的情況。

  2 訂立合同的方法

  訂立合同的方法是隻業主為了促成一項工程使用的合同的安排,但是合同形式是指怎樣支付執行工程的承包人。

  2.1 設計—建造

  設計—建造合同的意思就是它的名字所表現出來的。一個承包人在設計和建造上都有責任。這種型別的承包逐漸變得很流行。一個設計—建造合同給業主提供了明顯的有利條件,他就不必在設計者和承包人之間意見不合時當調解人了,因為在同一個合同下他們是在一起工作的。設計—建造合同通常建立在一個成本加上一個對最大花費的擔保(GMP)的基礎上。通常因花費低於GMP而節省下的錢是由業主和承包人分享。從美國設計建造協會可以獲得大量的關於設計—建設合同的資訊。網址為www.dbia.org 。

  2.2 設計—建造—運營

  設計—建造—運營合同並不象設計—建造合同那樣常見。它們用於一些工程中,例如運動競技場、水處理廠、水淨化設施以及公路收費站。其原理是對於一個特定的時期內,承包人保持對設施的部分所有權,可以達到100%,在那段時間對設施進行運營一定利益來對投資資金(全部花費加上利潤)進行補償。承包人擁有所有權的期限可以從幾年變化到永久性使用。在擁有所有權的期間,承包人以業主的身份對所有花費負責,並接受所有的利潤。對於運動競技場的情況,有一個典型的收入分紅制協議適合於隊伍所有人或市政當局。

  3 擔保(保證)

  任何一個合同都有三方的當事人—責任人(承包人)、擔保人(公司擔保)以及債權人(業主)。擔保人和責任人形成一個聯合體對業主作出一些擔保,也就是這兩個當事人對業主均亦責任。

  3.1 投標擔保

  投標擔保有兩個目的:(1)如果決定了最低的責任投標人則要保證承包人簽定合同,(2)保證承包人會提供必需的報酬並且執行擔保,以及保險方針。當提交了屢約擔保和支付報酬的擔保,承包人就解除了對投標合同的義務。

  大多數的投標擔保就是我們所說的投標擔保的擴充套件,它們只需要對低標和下一個投標人給出價格的不同之處進行罰款,如果兩個擔保不相符。還有違約金擔保。違約金擔保以實際的損失達到一定限量的形式來作出規定的。

  3.2 屢約擔保

  屢約擔保保證在申明的投標價格下執行合同所需要胡內容。實際上,擔保人會對合同的履行進行擔保,或則會按照設計圖和說明書描述的形式來完成工程。擔保人處在被要求對合同的執行進行擔保的位置。因此,在擔保人樂於發給報酬和執行擔保之前,承包人必須證明他有完成任務的能力。擔保人會參觀承包人的總公司以及工作地,並且會接觸業主最近完成的合同。

  承包人必須與他們的擔保人發展一個長期存在的工作關係,當他們申請報酬和申請屢約擔保時,他們與擔保人必須保持始終如一的工作關係,因為擔保人在工程型別、位置和尺寸上有特殊約束情況下會承諾支付費用的。如果承包人執行合同時沒有履行義務,則擔保人有三個基本的選擇:

  (1) 買回擔保。讓業主對擔保處罰的數量進行檢查。

  (2) 更換擔保人。為了保證另一個承包人能夠完成這項工作,要進行投標協協

  商或登出投標廣告。

  (3) 為承包人提供經費。擔保的公司有花費高於擔保價值的風險,但是這仍然

  是一個共同的選擇,因為承包人對工程是熟悉的。

  現今大多數擔保人都會努力嘗試更換承包人。

擔保合同 篇7

  在國際貿易中,仲裁作為爭端解決方式日益受到合同當事人的青睞。然而,由於我國現行仲裁立法還有待完善,仲裁實踐中出現了以下於法無據的難題。

  例:甲為國內的買方,乙是國外一個清償能力較弱的空殼公司,甲乙簽訂了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該合同中約定了以中國的某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的有效的仲裁條款。知名公司丙做乙的保證人,丁與乙簽訂了抵押合同,戊與乙簽訂了權利質押合同,三個擔保合同都未約定仲裁,也沒有援引或拒絕主合同的仲裁條款。甲到期不支付貨款,乙能否對甲、丙、丁、戊一併提起仲裁?這屬於仲裁協議對擔保人效力的問題,這裡的擔保人指:保證人、債務人以外的為債務提供抵押或質押的擔保人。目前國內的法律對該問題沒有明確規定,理論界對此有很大爭議。

  反對主合同的仲裁條款對擔保人有約束力的一方理由如下:

  ⑴在仲裁法領域,仲裁協議是基礎,當事人自願是原則。擔保人並沒有仲裁的意思表示,強行拉入則違背了擔保人的意思自治。

  ⑵債權人申請或仲裁庭主動追加擔保人進入仲裁程式,導致仲裁訴訟化,具有了非契約和強制性,也就違背了仲裁的本質。

  ⑶將擔保人強行拉入仲裁承擔擔保責任,對擔保人是不公平的,擔保人喪失了選擇正以解決方式的自由,對已開始的仲裁也喪失了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員等自由。

  ⑷目前多數國家未形成仲裁第三人制度,即使比利時《仲裁法》、日本商事仲裁協會商事仲裁規則對仲裁第三人有規定,在上例中債權人請求仲裁庭追加擔保人的情形中也需要擔保人同意與債權人另簽訂仲裁協議並取得仲裁庭同意才可。

  贊成方的觀點有:

  ⑴公平合理期待原則。該原則是現代合同法的解釋原則,即當合同內容發生異議需要解釋時,應探究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而不拘泥於文字,確立一個合理的標準推定當事人的真實意圖。擔保人雖然表面上沒有與債權人訂立仲裁協議,但就此對其排除適用,則仲裁庭只能裁定債務人承擔責任,而不能越權讓保證人來承擔,也不能對擔保財產折價、變價(權力質權轉讓)的價款優先受償,那麼這樣的仲裁是沒有實際意義的,訂立擔保合同的目的也就落空。

  ⑵程式不可分原理。在民事訴訟中,債權人一併起訴債務人、擔保人的,列為共同被告,是必要共同訴訟,訴訟標地不可分。該原理同樣有理由適用於仲裁,如果對擔保合同的爭議另行起訴的話,將擔保人對主合同承擔的實體義務分離出來,會加重債權人的負擔,浪費司法資源,並且可能出現矛盾裁決。在價值衡量上,程式不可分應優於擔保人的程式選擇權。

  筆者認為,主合同的仲裁條款對擔保人的約束力是有條件的,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⑴從國內立法上考量,《仲裁法》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對該問題都沒有規定,20xx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第7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受理主合同糾紛,當事人同時向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可以一併審理。主合同和連帶責任保證約定有不同的仲裁委員會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同時主張權利,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依當事人申請可以一併仲裁。”第15條規定“與仲裁事項不可分的應予仲裁時一併審查處理的事項,視為仲裁事項。與仲裁事項有密切聯絡,且另行訴訟會給法院管轄與審理以及當事人訴訟造成嚴重不方便的,仲裁機關可以一併仲裁。”而在20xx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又刪除了以上條款,再次對該問題不予規定。從中可以看出,雖然大力支援仲裁是大趨勢,但是司法解釋對主合同的仲裁條款能否約束擔保人是謹慎的,目前仍未明確規定。

  ⑵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前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因此,一般保證人可基於先訴抗辯權排除仲裁管轄。

  ⑶對連帶保證人、債務人以外的抵押人和質押人是否有約束力要看擔保人在訂立擔保合同時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主合同仲裁條款的存在。提供擔保時,擔保人理應對主合同內容,包括爭議解決方式給與應有的注意,沒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仲裁條款的存在時就推定其知道。若主合同的仲裁條款、單獨的仲裁協議是在擔保合同之後簽訂的,或者擔保合同明確反對主合同的仲裁條款或另有約定的,該仲裁條款對擔保人沒有約束力。若擔保人在主合同上簽字、或者擔保合同表明未約定的事項依照主合同規定,那麼對擔保人是有約束力的。

  從以上分析可得,實務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⑴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擔保時,務必注意主合同的內容,尤其是爭端解決方式:是否約定仲裁或約定管轄法院,若約定仲裁則應關注仲裁機構、仲裁員的選擇,仲裁適用的法律等。若接受主合同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要明示同意,該重複的要重複;若不接受,要明示拒絕或者另行約定擔保合同爭議

  解決方式。但是,如果另行約定了與主合同不同的仲裁機構仲裁,勢必造成仲裁實務的複雜,不利於糾紛的解決,建議如果同意仲裁,選擇與主合同相同的仲裁機構、仲裁員。

  ⑵目前國內立法對仲裁協議生效要件的規定雖有從寬的趨勢但仍然是比較嚴苛的,在實務中由於對仲裁機構的名稱表述不準確、約定了多家仲裁機構,仲裁事項過於寬泛等導致仲裁協議無效的問題頻繁出現,建議簽訂仲裁協議時諮詢專業人員,以實現簽訂仲裁協議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