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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二審答辯狀

勞動爭議二審答辯狀

  勞動爭議就是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發生勞動爭議協商不了的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解決,那麼,下面是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勞動爭議二審答辯狀,供大家閱讀參考。

  勞動爭議二審答辯狀1

  答辯人:張某 女 19 年月日出生

  地址:市 號

  電話:

  委託代理人:** 北京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答辯人因上訴人北京XTD自動化技術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xxxx)通民初字第12059號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一案,依據事實和法律答辯如下:

  答辯請求:

  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與事實不符、於法無據,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其上訴。

  事實與理由

  一、答辯人的入職時間是 xxxx年1月7日而不是xxxx年5月6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

  xxxx年3月份的差旅費報銷單說明答辯人的入職時間早於xxxx年5月6日,且該報銷單原件是仲裁過程中上訴人向仲裁委提供的。

  xxxx年1月份,答辯人以上訴人單位職工名義參加了倍福自動化技術有限公司組織的培訓,並取得證書,該證書上有上訴人單位名稱,發證時間是xxxx年1月25日。

  員工登記表的填表時間不能等同於答辯人的入職時間。該員工登記表只是客觀的填寫了答辯人的一些個人資訊,與員工入職密切相關的內容,如員工願從事何種工作、月薪要求,試用期工資、試用期限、受聘崗位、受聘部門意見、總經理意見等均為空白。該登記表不能反映勞動關係雙方的任何意思表示,形式上不能體現它是入職手續的組成部分。

  二、上訴人主張其與答辯人是非全日制用工關係,與事實不符。

  答辯人在上訴人單位執行的是八小時工作制,工資是按月發放,每月的工資是固定的。答辯人在工作期間嚴格遵守了公司的考勤制度。xxxx年10月份之前,上訴人經常派答辯人出差,10月份以後主要在公司工作,很少出差,所以答辯人每天都按時打卡,但上訴人提供的員工刷卡記錄與事實嚴重不符,是偽造的。

  答辯人的工作崗位是電氣工程師,專業性很強,不是任何人可以隨便接手的,她負責的專案往往有一定的持續性。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工單位終止用工。對於這樣的崗位,公司怎麼會以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用人呢?那風險豈不是太大了?!事實上,當答辯人提出辭職以後,上訴人仍要求答辯人出差去為客戶解決技術問題,也說明了這個崗位是不適合非全日制用工的。

  既無勞動合同,又無口頭協議,豈能僅憑偽造的打卡機考勤表,就企圖以非全日制用工為藉口,逃避承擔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而應支付的另一倍工資?

  所以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雙倍工資沒有錯誤,應予維持。

  三、答辯人在上訴人單位工作期間經常出差並加班,這是事實,也是答辯人的工作性質決定的。

  上訴人單位的客戶很多都是外地的,而幫助客戶解決裝置故障、技術難題是答辯人工作內容的一部分。有時候答辯人在客戶單位要連續工作二十四個小時甚至更長的時間。人可以有雙休日,但機器裝置不一定有雙休日!上訴人否認答辯人加班與事實不符!

  綜上,答辯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張某

 xxxx年一月二十日

  勞動爭議二審答辯狀2

  答辯人:XX(中國)有限公司,地址:廣州市xx區XX路XX號XX大廈第XX層。

  被答辯人:被答辯人,女,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廣州市xx區XX大道中XX號之二XX房。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勞動爭議一案,針對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望合議庭予以採信:

  一、答辯人嚴格遵守法律規定

  (一)答辯人對處於哺乳期的被答辯人履行了法定義務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於xxxx年5月15日簽訂三年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本應在xxxx年5月15日期滿,但鑑於被答辯人正處於哺乳期時期,根據相關規定,答辯人將合同期滿時間延長至被答辯人哺乳期結束,即xxxx年12月18日。答辯人於xxxx年5月9日將《合同期滿通知》送至被答辯人,被答辯人收到並已簽名確認。答辯人嚴格遵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和《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四條等法律規定,將勞動合同的期限延續至哺乳期滿為止的行為已對在哺乳期的被答辯人履行了法定的照顧義務。

  (二)答辯人履行了終止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義務

  為了更好地配合被答辯人之後的工作安排,答辯人於xxxx年11月30日曾提前告知被答辯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決定:勞動合同將在xxxx年12月18日屆滿,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告終止,公司決定不與您續簽勞動合同,生效日期為xxxx年12月19日。答辯人履行了法律規定的相關通知義務。

  二、答辯人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一)答辯人於xxxx年12月18日合法終止與被答辯人的勞動合同

  答辯人已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將勞動合同續延至被答辯人哺乳期結束時終止,也未違反關於在醫療期內不得終止勞動合同相關規定,同時答辯人已於xxxx年1月20日前將經濟補償金51408.73元及未休法定年假補償金匯出至被答辯人個人工資的銀行賬戶。答辯人按照法律規定及相關續約已於xxxx年12月18日合法終止了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勞動合同,並未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被答辯人向法庭提交的第9份證據《相片》沒有任何證明力,根本無法證實被答辯人於xxxx年1月12日在答辯人上班。

  (二)答辯人於勞動合同終止後才得知被答辯人因病住院的事實

  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及相關續約,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於xxxx年12月18日合法終止。答辯人是在收到被答辯人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時才知道其因病住院治療的事實,此時已過了勞動合同期限。雖然被答辯人是在xxxx年12月17日住院治療,但答辯人於合同期滿前並未明知被答辯人因病住院,從事實上來說答辯人並沒有過錯,相反被答辯人存在過錯。被答辯人提交的《錄音記錄》和《QQ聊天記錄》並沒有明確指出被答辯人向答辯人員工告知因病住院一事的時間,更無法證明被答辯人在xxxx年12月18日當天或之前已履行告知因病住院治療的事實及QQ使用者為被答辯人本人。相反,這兩份證據強烈的反映被答辯人的惡意!法律賦予了勞動者於醫療期內享有相關權利,但被答辯人此前未履行告知義務,其因個人過錯於勞動合同終止後惡意提起訴訟,此行為已不能繼續受到法律的保護,反而被答辯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被答辯人未履行因病住院審批手續的義務

  根據被答辯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南方醫科大學珠江醫院於xxxx年12月23日出具了診斷證明書建議被答辯人出院後全休兩週,但該診斷書僅是醫生對傷病職工病休期限提出的建議,並非病休決定書。病休決定書須經職工所在單位指定的行政部門或人員根據《廣州市病假建議書發放和病休職工管理規定》和《廣州市常見病病假建議書發放暫行標準》(穗勞險字[1991]008號)認可方有效。在本案中,退一萬步講,即便被答辯人履行了因病住院治療的提前告知義務,但未履行審批手續,被答辯人並未獲得答辯人認可享受醫療期。

  三、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根據法律規定和答辯人薪酬制度,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並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以駁回。

  (一)答辯人無須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答辯人根據法律規定合法終止勞動合同,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答辯人無須支付相關賠償金。於xxxx年5月16日被答辯人簽收了《合同期滿通知》,並“知曉並接受上述內容”,表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於xxxx年5月16日確認雙方勞動合同關係於xxxx年12月18日合法終止。即使依據《廣州市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管理實施辦法》第五條之規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被答辯人出院次日即xxxx年12月25日才期滿終止,因被答辯人個人未履行因病住院的提前告知義務且未獲答辯人認可享受醫療期,答辯人也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之行為,無須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二)答辯人根本無須支付被答辯人xxxx年第四季度銷售獎金、xxxx年度優秀管理獎金及xxxx年度雙薪

  被答辯人申請答辯人支付xxxx年第四季度銷售獎金、xxxx年度優秀管理獎金及xxxx年度雙薪的要求不符合答辯人相關制度的規定。即使按照仲裁委的意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勞動合同於xxxx年12月25日終止,被答辯人也未在答辯人工作至xxxx年12月31日。根據答辯人《公司員工手冊》規定,被答辯人必須在答辯人工作至xxxx年12月31日方可享受xxxx年第四季度銷售獎金、xxxx年度優秀管理獎金、xxxx年度雙薪。因此,根據答辯人規章制度的規定,被答辯人無權請求答辯人支付xxxx年第四季度銷售獎金、優秀管理獎金及xxxx年度雙薪。

  另外,xxxx年第四季度銷售獎金和xxxx年度優秀管理獎金是由企業根據企業經營狀況和員工工作表現而為員工提供的激勵制度,並不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只要答辯人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答辯人完全有權自主決定獎金的發放方式,答辯人不給提前離職的被答辯人發放獎金的行為,並無不當。

  結合實際情況和《公司員工手冊》,答辯人根本無須支付被答辯人xxxx年第四季度銷售獎金、xxxx年度優秀管理獎金及xxxx年度雙薪。

  (三)答辯人已自願補償了被答辯人醫療期工資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於xxxx年12月18日已合法終止勞動合同,被答辯人已失去享受醫療期工資的資格,因此被答辯人無權利要求答辯人支付相關報酬。而答辯人在事後得知被答辯人因病住院的事實後,也自願補償了被答辯人住院期間的病假工資。

  (四)答辯人支付被答辯人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差額應調整為人民幣1706.03元

  答辯人已按照法律規定合法、合理地對被答辯人予以補償,至於拖欠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因答辯人都是按照法律規定和公司規章制度辦事,並未存在拖欠工資的情況,答辯人根本無須支付這方面的經濟補償金。另外,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工資明細表,答辯人統計後得出被答辯人xxxx年應發工資總額為人民幣159344.32元,則被答辯人離職前12個月月平均工資為人民幣13278.69元,由於被答辯人根本無理由請求答辯人支付xxxx年度銷售獎金和優秀管理獎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答辯人應當支付給被告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為人民幣53114.78元(計算公式:13623元×4個月=53114.78元),原告已支付51408.73元,只須再支付1706.03元(計算公式:53114.78元-51408.73元=1706.03元)。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屬於無理的惡意訴求,請求合議庭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廣州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中國)有限公司

  代理人: 於xx、餘xx

  xxxx年X 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