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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書

有關保密協議書範文彙總七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協議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簽訂協議是解決糾紛的保障。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協議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保密協議書7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保密協議書 篇1

  甲方(員工):

  乙方(企業):

  鑑於甲方在乙方任職,並將獲得乙方支付的相應報酬,雙方當事人就甲方在任職期間及離職以後保守乙方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訂定下列條款共同遵守:

  第一條

  雙方確認,甲方在乙方任職期間,因履行職務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業務資訊等產生的發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體、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資訊,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均屬於乙方享有。乙方可以在其業務範圍內充分自由地利用這些發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體、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資訊,進行生產、經營或者向第三方轉讓。甲方應當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資訊和採取一切必要的行動,包括申請、註冊、登記等,協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關的智慧財產權。

  上述發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體、技術秘密及其他商業秘密,有關的發明權、署名權(依照法律規定應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權利由作為發明人、創作人或開發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權利並協助甲方行使這些權利。

  第二條

  甲方在乙方任職期間所完成的、與乙方業務相關的發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體、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資訊,甲方主張由其本人享有智慧財產權的,應當及時向乙方申明。經乙方核實,認為確屬於非職務成果的,由甲方享有智慧財產權,乙方不得在未經甲方明確授權的前提下利用這些成果進行生產、經營,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轉讓。

  甲方沒有申明的,推定其屬於職務成果,乙方可以使用這些成果進行生產、經營或者向第三方轉讓。即使日後證明實際上是非職務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擔任何經濟責任。甲方申明後,乙方對成果的權屬有異議的,可以透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透過訴訟途徑解決。

  第三條

  甲方在乙方任職期間,必須遵守乙方規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

  乙方的保密規章、制度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之處,甲方亦應本著謹慎、誠實的態度,採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維護其於任職期間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屬於乙方或者雖屬於第三方但乙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資訊,以保持其機密性。

  第四條

  除了履行職務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諾,未經乙方同意,不得以洩露、告知、公佈、釋出、出版、傳授、轉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規定不得知悉該項秘密的乙方其他職員)知悉屬於乙方或者雖屬於他人但乙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資訊,也不得在履行職務之外使用這些秘密資訊。

  甲方的上級主管人員同意甲方披露、使用有關的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的,視為乙方已同意這樣做,除非乙方已事先公開明確該主管人員無此許可權。

  第五條

  雙方同意,甲方離職之後仍對其在乙方任職期間接觸、知悉的屬於乙方或者雖屬於第三方但乙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資訊,承擔如同任職期間一樣的保密義務和不擅自使用有關秘密資訊的義務,而無論甲方因何種原因離職。

  甲方離職後承擔保密義務的期限為下列第____種(沒有做出選擇的,視為無限期保):

  (a)無限期保密,直至乙方宣佈解密或者秘密資訊實際上已經公開;

  (b)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離職之日起,計算到________。

  乙方同意就甲方離職後承擔的保密義務,向其支付保密費。保密費的支付方式為下列第____種:

  (a)甲方離職時,一次性支付______元。

  (b)甲方認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資報酬時,已考慮了甲方離職後需要承擔的保密義務,故而無須在甲方離職時另外支付保密費。

  第六條

  甲方承諾,在為乙方履行職務時,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屬於他人的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資訊,亦不得擅自實施可能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若甲方違反上述承諾而導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僅指控時,甲方應當承擔乙方為應訴而支付的一切費用;乙方因此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有權向甲方追償。上述應訴費用和侵權賠償可以從甲方的工資報酬中扣除。

  第七條

  甲方在履行職務時,按照乙方的明確要求或者為了完成乙方明確交付的具體工作任務必然導致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若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權指控,應訴費用和侵權賠償不得由甲方承擔或部分承擔。

  甲方的上級主管人員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務,視為乙方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務,除非乙方已事先公開明確該主管人員無此許可權。

  第八條

  甲方承諾,其在乙方任職期間,非經乙方事先同意,不在與乙方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提供同類服務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內擔任任何職務,包括股東、合夥人、董事、監事、經理、職員、代理人、顧問等等。

  甲方離職之後是否仍負有前款的義務,由雙方以單獨的協議另行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簽署這樣的單獨協議,則乙方不得限制甲方從乙方離職之後的.就業、任職範圍。

  第九條

  甲方因職務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記錄著乙方秘密資訊的檔案、資料、圖表、筆記、報告、信件、傳真、磁帶、磁碟、儀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載體,均歸乙方所有,而無論這些秘密資訊有無商業上的價值。

  若記錄著秘密資訊的載體是由甲方自備的,則視為甲方已同意將這些載體物的所有權轉讓給乙方。乙方應當在甲方返還這些載體時,給予甲方相當於載體本身價值的經濟補償。

  第十條

  甲方應當於離職時,或者於乙方提出請求時,返還全部屬於乙方的財物,包括記載著乙方秘密資訊的一切載體。

  但當記錄著秘密資訊的栽體是由甲方自備的,且秘密資訊可以從載體上消除或複製出來時,可以由乙方將秘密資訊複製到乙方享有所有權的其他載體上,並把原載體上的秘密資訊消除。此種情況甲方無須將載體返還,乙方也無須給予甲方經濟補償。

  第十一條

  本合同提及的技術秘密,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製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體、資料庫、研究開發記錄、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實驗資料、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件、相關的函電,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名單、行銷計劃、採購資料、定價政策、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等等。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中所稱的任職期間,以甲方從乙方領取工資為標誌,並以該項工資所代表的工作期間為任職期間。任職期間包括甲方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加班的時間,而無論加班場所是否在乙方工作場所內。

  本合同中所稱的離職,以任何一方明確表示解除或辭去聘用關係的時間為準。甲方拒絕領取工資且停止履行職務的行為,視為提出辭職。乙方無正當理由拒絕發給甲方全部或部分工資的行為,視為將甲方解聘。

  第十三條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糾紛,如果協商解決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提起訴訟。雙方同意,選擇乙方住所地的、符合級別管轄規定的人民法院作為雙方合同糾紛的第一審管轄法院。

  上述約定不影響乙方請求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對侵權行為進行行政處理。

  第十四條

  甲方如違反本合同任一條款,應當一次性向乙方支付違約金______元;無論違約金給付與否,乙方均有權不經預告立即解除與甲方的聘用關係。

  甲方的違約行為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賠償乙方的損失。違約金不能代替賠償損失,但可以從損失額中抵扣。

  第十五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如與雙方以前的口頭或書面協議有牴觸,以本合同為準。本合同的修改必須採用雙方同意的書面形式。

  第十七條

  雙方確認,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審閱過合同的內容,並完全瞭解合同各條款的法律含義。

  立合約人簽字、蓋章:

  甲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日期:

保密協議書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家、地方有關規定,就企業技術秘密保護達成如下協議:

  (一) 保密內容和範圍

  1.乙方在協議執行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術秘密已被甲方應用和生產的。

  2.乙方在協議執行期內研究發明的科研成果。

  3.甲方已有的科研成果和技術秘密。

  4.甲方所有的技術資料。

  (二)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為乙方的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應用和生產條件,並根據創造的經濟效益給予獎勵。

  2.乙方必須按甲方的要求從事專案的研究與開發,並將研究開發的所有資料交甲方儲存。

  3.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洩露企業的技術秘密。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技術秘密進行新的研究與開發。

  (三) 保密費的數額及支付方式

  甲方對乙方的技術成果給予的獎勵,獎金中內含保密費,其獎金和其中保密費的數額,視技術成果的作用和其創造的經濟效益而定。

  (四) 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此協議,甲方有權無條件解除聘用合同,並取消收回有關待遇。

  2.乙方部分違反此協議,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甲方視情節輕重處以乙方3~10萬元罰款。

  3.乙方違反此協議,造成甲方重大經濟損失,應賠償其甲方所受全部損失。

  4.以上違約責任的執行,超過法律、法規、賦予雙方許可權的,申請上海市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法院提出上訴。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名 簽名

  ___年___月___日

保密協議書 篇3

  甲方(員工):

  乙方(企業):

  鑑於:

  1、甲方已於年月日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乙方聘請甲方擔任工作;

  2、甲方在擔任乙方工作期間,將可能知悉或使用乙方的商業秘密,也可能因履行職務

  而產生髮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體、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資訊;

  3、甲方充分意識到,乙方的商業秘密,包括甲方因履行職務而產生的智慧財產權等均屬乙方之財產,該商業秘密的對外洩露、被第三人非法使用等將造成乙方重大經濟損失;

  4、甲方在乙方任職,將獲得乙方支付相應報酬,有義務保守乙方之商業秘密。

  經友好協商,甲乙雙方就甲方在任職期間及離職以後保守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訂定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商業秘密的範圍

  第一條乙方的商業秘密,包括乙方原有的商業秘密及甲方因履行職務而產生髮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體、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資訊;

  第二條乙方的商業秘密,主要指如下內容:

  1、經營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名單、推廣計劃、培訓資料、業務報表或資料、財務資料、員工結構、薪資結構、合作渠道、推廣關鍵詞等等。

  2、技術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方案、頁面設計、公司網站運營資訊或方法、操作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體、資料庫、研究開發記錄、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實驗資料、試驗結果、操作手冊、技術文件、後臺賬戶資訊、相關的函電等等。

  3、如果乙方以口頭形式向甲方提供了資訊,則乙方應在該資訊傳送後1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條上述經營和技術資訊,無論乙方是否採取保密措施,均不影響其商業秘密的構成。

  第二章任職期間的保密

  第四條甲方在乙方任職期間,必須遵守乙方規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

  第五條乙方的保密規章、制度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之處,甲方亦應本著謹慎、誠實的態度,採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維護其於任職期間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屬於乙方或者雖屬於第三方但乙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商業秘密,以保持其機密性。

  第六條除了履行職務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諾,未經乙方同意,不得以洩露、告知、公佈、釋出、出版、傳授、轉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規定不得知悉該項秘密的乙方其他職員)知悉屬於乙方或者雖屬於他人但乙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商業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職務之外使用這些商業秘密。

  第三章辦理離職期間的保密

  第七條甲方應當於離職時,或者於乙方提出請求時,返還全部屬於乙方的財物,包括記載著乙方秘密資訊的一切載體。

  但當記錄著秘密資訊的載體是由甲方自備的,且秘密資訊可以從載體上消除或複製出來時,可以由乙方將秘密資訊複製到乙方享有所有權的其他載體上,並把原載體上的秘密資訊消除。此種情況甲方無須將載體返還,乙方也無須給予甲方經濟補償。

  第八條僱傭合同到期或任一方提出解除僱傭合同,雙方選擇按下列規定之一處理保密事務:

  一、在僱傭合同到期前或提出解除僱傭合同後6個月,調整甲方工作崗位,變更僱傭合同的內容;

  二、在解除僱傭合同後2年之內,甲方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經營與乙方相同或同類的業務。

  第四章離職後的保密

  第九條雙方同意,甲方離職之後仍對其在乙方任職期間接觸、知悉的屬於乙方或者雖屬於第三方但乙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商業秘密,承擔如同任職期間一樣的保密義務和不擅自使用有關秘密資訊的義務,而無論甲方因何種原因離職。

  甲方離職後承擔保密義務的期限直至乙方宣佈解密或者秘密資訊實際上已經公開。甲方認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資報酬時,已考慮了甲方離職後需要承擔的保密義務,故而無須在甲方離職時另外支付保密費。

  第十條按本合同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離職的甲方,在離職後2年內不得在與乙方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提供同類服務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內擔任任何職務,包括股東、合夥人、董事、監事、經理、職員、代理人、顧問等等,也不得自己生產與乙方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第六章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甲方如違反本合同任一條款,應當一次性向乙方支付違約金5,000元;無論違約金給付與否,乙方均有權不經預告立即解除與甲方的聘用關係。

  第十二條甲方的違約行為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賠償乙方的損失。違約金不能代替賠償損失,但可以從損失額中抵扣。

  第十三條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糾紛,如果協商解決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機構提起仲裁。如提起訴訟,雙方同意選擇乙方註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作為雙方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

  第七章其他

  上述約定不影響乙方請求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對侵權行為進行行政處理。

  第十四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完成之日起至2年內持續有效。

  第十五條第十五條本合同如與雙方以前的口頭或書面協議有牴觸,以本合同為準。

  第十六條本合同的修改必須由甲乙雙方簽字的書面補充/修改檔案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雙方確認,在簽署本同前已仔細審閱過合同的內容,並完全瞭解合同各條款的法律含義。

  甲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保密協議書 篇4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證號:

  鑑於雙方正在進行軟體產品專案的實施,為確保專案實施中涉及的技術資訊和技術資源不被洩露,保護甲方的技術秘密,根據國家法律和有關法規,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乙雙方簽訂如下技術保密協議:

  第一條 保密的內容和範圍

  1、技術資訊:

  包括技術方案、設計要求、服務內容、實現方法、運作流程、技術指標、軟體系統、資料庫、執行環境、作業平臺、測試結果、圖紙、樣本、模型、使用手冊、技術文件、涉及技術秘密的業務函電等等;

  2、經營資訊:

  包括客戶名稱、客戶地址及聯絡方式、需求資訊、營銷計劃、採購資料、定價政策、進貨渠道、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專案組人員構成、費用預算、利潤情況及不公開的財務資料等等;

  第二條 乙方的保密義務

  1、主動採取加密措施對上述所列及之商業秘密進行保護,防止不承擔同等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者知悉及使用;

  2、不得刺探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包括利用計算機進行檢索、瀏覽、複製等)獲取與本職工作或本身業務無關的甲方關於該專案的商業秘密;

  3、不得向不承擔同等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關於該專案的商業秘密。

  第三條 保密期限

  甲、乙雙方確認,乙方的保密義務自本協議簽訂時開始,到甲方關於該專案的商業秘密公開時止。乙方是否繼續參與甲方關於該專案的工作,不影響保密義務的承擔。

  第四條 保密費用

  甲方向保密義務人支付的報酬或工資中已包含的保密費,此處不再重複支付。

  第五條 違約責任

  接受方違反本協議規定的義務而對披露方的“保密資料”為任何披露的,接受方一經披露方要求,應立即停止任何違反本協議義務之行為,並採取一切合理手段消除由此引起的任何不利影響。

  第六條 爭端爭議

  1、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的勞動爭議,雙方應以協商為主,如果無法協商解決,則由爭議一方或雙方向甲方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任何一方不服仲裁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 其他

  1、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蓋章)

  ___年___月___日

保密協議書 篇5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為了保護甲方的商業機密不受侵犯,保持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優勢地位,經甲乙雙方協商,特訂立協議如下:

  一、商業機密:指甲方擁有的生產技術、工藝配方;原材料供應、產品銷售等

  客戶資訊;財務資料、產品價格、員工收入等公司商業機密。

  二、甲方聘用乙方從事工作崗位,在聘用期間乙方必須嚴格執行甲方的

  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安排,對甲方的商業機密必須嚴格保密。

  三、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中包括了保密工資。

  四、如有下列情況情況之一,乙方對甲方經濟損失賠償5-20萬元:

  1、甲方聘用乙方期間,

  (1)、嚴禁乙方在同行中擔當兼職工作;

  (2)、嚴禁乙方從事甲方同類產品的製造、銷售行為。

  (3)、嚴禁乙方將公司的商業機密透露給其他企業。

  2、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三年內,除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外。

  (1)、乙方不得在江蘇、浙江、上海三個地區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

  有競爭關係的單位就職;

  (2)、不得從事甲方同類產品的製造、銷售。

  五、本協議不因甲方、乙方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失效。

  六、雙方同意若發生爭議,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七、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鑑證機構各執一份。

  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名)身份證號碼:

  年月日年月日

保密協議書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鑑於乙方在為甲方工作,有接觸、瞭解、利用甲方所擁有的商業秘密之便利和需要,為保證甲方的商業秘密不被洩露或被用於乙方工作之外的用途,明確甲乙雙方當事人關於保護商業秘密的權利與義務,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結合相關地方規章,簽訂本協議,以資甲、乙雙方共同信守:

  第一條:定義

  1、商業秘密

  本協議所涉之商業秘密是指,本合同列明的以及其他甲方未公開的、能夠給甲方帶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的資訊和材料。甲方對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合作伙伴等,負有保密義務的資訊也屬於本協議規定的商業秘密。

  2、技術資訊

  本協議所涉之技術資訊包括但不限於:研發戰略、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製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關鍵演算法、技術指標、計算機軟體源程式、資料庫、研究開發記錄、技術報告、測試報告、檢測報告、實驗資料、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件等。

  3、經營資訊

  本協議所涉之經營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市場資訊、客戶名單、分銷網路、銷售價格、行銷計劃、廣告策劃、競爭策略、採購資訊,採購渠道、進貨價格、供應商名單、管理資訊、財務資訊、人力資源資訊、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資料等。

  4、載體

  本協議項下載有商業秘密的載體,包括但不限於傳統紙質載體及u盤、硬碟、光碟、網路儲存空間等儲存介質載體等。

  5、任職期間

  本協議項下所指之任職期間是指,乙方進入甲方的工作場所、理解甲方指派的任務、或進入甲方指定的工作場所之日(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日期的,以最早之日起計)起至乙方實際離開甲方的工作場所、任務結束或離開乙方指定的工作場所之日止(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日期的,以後一個為準)。

  6、離職期間

  本協議項下的離職期間是指,乙方離開甲方的工作場所或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務以後的期間。

  7、全部經濟損失

  本協議所稱的全部經濟損失是指,因一方當事人的違約或侵權行為導致相對人蒙受的以下經濟損失或費用之和,包括但不限於因違反本協議約定的保密職責導致的甲方的直接經濟損失、因商業秘密被洩露而喪失的商業機會中甲方可預見的利益、甲方為了維護合法權利所支付的調查費、公證費、取證費、律師費、車旅費及訴訟費、仲裁費等。

  第二條:商業秘密歸屬原則

  1、乙方完成本職工作或完成甲方指派業務所構成的商業秘密歸甲方所有。

  2、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乙方因完成本職工作或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時構成的智慧財產權也歸甲方所有。

  3、依照法律規定,如果一項智慧財產權應歸乙方所有,可是如果乙方完成該項智慧財產權時使用了甲方的商業秘密,乙方仍對對前述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如果在申請相關智慧財產權的專有權時不可避免地要公開相關商業秘密時,乙方必需在對外提交任何有關智慧財產權的說明前得到甲方的書面許可。

  第三條:保密義務

  1、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及離職後,必需對商業秘密進行保密,不得將任何前述資訊的部分或全部經過任何方式洩露給第三方,不得自行或與他人串通利用前述商業秘密,直到前述商業秘密被甲方公開。

  2、若前述商業秘密經由非正常的渠道被甲方以外的人公開的,乙方也應繼續依本協議的約定承擔保密義務。

  3、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應遵守甲方制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保密規章、制度。甲方的保密規章、制度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情景下,乙方應當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及謹慎的態度,並依理性人的標準採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對商業秘密進行保密。乙方應遵循如下的保密行為規範。

  (1)未經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影印、摘抄、隨意或惡意拿走與商業秘密相關的檔案、電腦軟體、電腦、筆記本、隨身碟及其它儲存介質、電腦硬體等任何資料與物品。

  (2)在離開甲方及甲方指定工作場所時,乙方應將其持有的任何承載與商業秘密有關的檔案資料、文字資料、光碟等妥善保管,鎖入甲方辦公場所內的辦公桌或檔案櫃,並確保桌面、影印機、印表機、影印機、傳真機、公用電腦等處沒有遺留任何前述資料或物品。

  (3)除工作需要外,甲方不能經過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與商業秘密有關的資訊或資料傳送給任何第三人。在因工作需要的場合下,需要經過電子郵件傳送前述相關資訊或資料的,應當經過由甲方供給的郵件地址傳送,不能使用個人的郵箱地址傳送。

  (4)如果乙方遺失了前述資料或物品,應當立即報告甲方相關主管人員並採取補救措施挽回損失。

  (5)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理解任何外部機構的訪問,向其供給任何口頭或書面的關於商業秘密的任何資料或資訊。

  (6)乙方不得將與商業秘密有關的資訊作為閒談話題。

  (7)在甲方辦公場所內接待有關客人時,乙方應嚴格禁止來訪客人隨意進入甲方辦公區。

  (8)乙方不得自行或誘導第三人經過收集公開資訊以整理出商業秘密。

  (9)除了履行職務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諾,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以洩露、告知、公佈、釋出、出版、傳授、轉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規定不得知悉該項秘密的甲方其他職員)知悉屬於甲方或者雖屬於他人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商業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職務之外使用這些秘密資訊。

  4、鑑於乙方在甲方任職,已經(或將要)知悉甲方的商業秘密,並獲得增進知識、經驗、技能的機會,並應當遵守以下競業限制義務:

  (一)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甲方同類或類似的業務,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包括以專職或兼職的方式到相關公司工作,或成為相關公司股東等;

  (二)不得受聘於與甲方同類或類似行業的市場經濟主體(包括正式聘用或以其他方式供給勞務、指導、諮詢、顧問等方式);

  (三)不得直接或間接或協助他人勸誘甲方其他員工離開公司;

  (四)不得直接或間接影響或試圖影響甲方的客戶關係,將甲方客戶引導與乙方或其他方私下交易或達成交易意向(包括但不限於甲方意向客戶、正式客戶、已合作過的客戶等);

  5、在商業秘密的個別部分或個別要素已被公知,但尚未使商業秘密的其他部分或整體成為公知知識時,乙方應按本協議的約定承擔仍屬秘密部分的商業秘密的保密義務。

  6、無論乙方因何種原因離職,在離職之後乙方仍對其在甲方任職期間接觸、知悉的商業秘密依本協議的約定承擔保密義務。

  7、乙方發現甲方其他工作人員存在不貼合保密規範的行為、不足以保護商業秘密的行為,或已經導致相關商業秘密受到侵害的行為時,應當及時告知甲方相關主管人員。

  8、乙方發現商業秘密或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資訊已經洩露或受到侵犯時,應當及時告知甲方相關主管人員。同時,乙方應當採取相應合理措施阻止前述商業秘密進一步受到侵害。

  第四條:載體控制

  1、乙方因職務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記錄了與商業秘密有關的資訊、檔案、資料、圖表、資料、筆記、報告、信件、傳真、磁帶、磁碟、儀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載體,均屬甲方所有。乙方應當妥善保管這些載體,確保載體內的前述資料或記錄不會被他人知曉。

  2、非經甲方書面授權,乙方不得隨意移動前款規定的載體,或從前述載體中複製與商業秘密有關的資訊、檔案、資料、圖表、資料、報告等資料和記錄。

  3、若記錄著與商業秘密有關的資訊和記錄的載體是由乙方自備的,則視為乙方已同意將這些載體物的所有權轉讓給甲方。乙方應當在離職或甲方要求時返還這些載體。但當前述資訊和記錄能夠從載體上消除或複製出來時,能夠由甲方將相關資訊和記錄複製到甲方享有所有權的其他載體上,並把原載體上的相關資訊和記錄消除,然後將載體返還給乙方。

  第五條:違約職責

  1、乙方違反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時,應當賠償甲方所以遭受的全部經濟損失。

  2、乙方違反本協議中任一條款時,均應視為乙方嚴重違反了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有權不經預告立即解除與乙方的勞動關係。

  3、乙方嚴重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相關義務,給甲方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如貼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則甲方保留進一步要求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職責的權利。

  4、如果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無論給甲方造成多少損失,甲方均有權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元。本違約金不視為對甲方的損失賠償,甲方可依據損失向乙方主張賠償職責。

  第六條:爭議解決

  1、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甲、乙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任何一方有權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本條約定不影響甲方請求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對乙方的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理的權利。

  第七條:其他

  1、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如與雙方以前的口頭或書面協議有牴觸,以本協議為準。本協議的修改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

  甲、乙雙方確認,本協議的資料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在簽署本協議前雙方已經仔細審閱過本協議的資料,並完全瞭解本協議各條款的法律含義,並特此在此簽章確認。

  (以下無正文)

  甲方: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保密協議書 篇7

  立協議書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緣乙方可能成為甲方相關計劃(「本計劃」)之協力廠商,甲方可能將有關之機密資訊事先掲露或提供予乙方。

  為保護甲方機密資訊之秘密性、確保該等機密資訊僅供評估或執行本計劃之使用,經雙方商議後約訂如下:

  第一條、機密資訊

  1、本協議書所稱之「機密資訊」,係指由甲方或其代理人、受僱人、受託人,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乙方揭露、交付、出示或允許乙方知悉或取得之關於甲方或甲方合作廠商或客戶之任何技術資訊與商業資訊,不論該等資訊是否已藉由文字、聲音、圖形、展示或其它任何形式表現,亦不論其是否以書面或電磁記錄形式儲存。

  2、甲方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它使用人為進行本計劃,於洽商過程中向乙方所揭露之關於甲方及甲方合作廠商之業務內容、營銷及產品開發計劃及構想等,包括且不限於甲方與其合作廠商合作之事實及其合作內容等,均視為甲方之機密資訊,不論該等資訊系以何種形式表達或附著於何種媒介之上。

  3、本協議書所稱之技術資訊,包括且不限於與軟硬體技術、研發、產品開發設計、及與產品製造有關之技術資訊。

  4、本協議書所稱之商業資訊,包括且不限於價格、業務計劃、營銷計劃、合作廠商資料、客戶資料、人事資料、財務資料、以及雙方為本計劃之洽商所提出或討論之合作方式、條件、約定內容等。

  5、本協議書所稱之機密資訊,不包括下列各項資訊:

  ⑴、乙方能以書面檔案或記錄證明在雙方開始洽商本計劃前,即已為乙方所知悉或成為公開資訊者;

  ⑵、非因乙方之故意洩密而成為相關大眾所周知者;

  ⑶、經甲方之書面同意而揭露之機密資訊

  ⑷、在未違反本協議書之情形下,乙方能以書面檔案或記錄證明未使用甲方之機密資訊而獨自開發取得之資訊。

  ⑸、依法律之規定或法院之命令或要求,而必要揭露者。惟接受上開命令或要求之當事人應在法令所許可之範圍內,事先通知甲方,並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

  第二條、保密義務

  1、乙方同意,甲方所揭露、或乙方因本計劃而知悉或取得之甲方機密資訊,均僅得為評估或將來執行本計劃之目的而使用。除為本計劃之目的外,乙方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供作其它目的或用途之使用,亦不得以任何方式揭露或提供予任何第三人。惟乙方之在職員工、代表人、代理人或使用人,如事先已與乙方簽訂足以保護本機密資訊機密性且保密義務及責任不低於本協議書之合約,且其在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知悉機密資訊之必要者,不在此限。乙方如嗣後另有其它人員在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知悉機密資訊之必要者,亦準用上開程式辦理。乙方違反本條規定者,甲方得隨時取消、終止或解除甲方與乙方間之合作關係、訂單或契約,無庸對乙方負任何賠償或補償責任,甲方並得向乙方請求本協議書規定之違約金及其它損害賠償。

  2、乙方依前項約定將機密資訊提供或揭露予其員工、代表人、代理人等參與本計劃之必要人員時,應擔保該等人員均將同樣遵守乙方依本協議書所應負之義務,對於該等人員違反本協議書之行為,視為乙方自己之行為而負其責任。

  3、乙方同意,對於甲方所揭露、或乙方因本計劃而知悉或取得之甲方機密資訊,應與其它資料區隔存放,以免混淆。乙方如事先未取得甲方之書面同意,不得逆向解析(reverseengineer、reverseassemble或de-compile)機密資訊。乙方應採用下列兩種注意義務之較高標準,並採取必要且適當之措施,維護其秘密性:

  ⑴、乙方用以保護其珍貴資料或財產之注意義務;或

  ⑵、本地同類業務廠商或公司用以保護其機密資訊一般採用之合理注意義務。

  ⑶、如乙方發現任何人不當使用機密資訊時,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並與甲方充分合作,以利甲方取回遭不當使用之機密資訊,或防止不當使用之情形繼續存在。

  第三條、本協議書之效力、權利歸屬

  1、本協議書籤署後,不論雙方是否繼續洽商本計劃、事後是否簽署任何正式合約或協議,均不影響本協議書之效力,即使雙方為本計劃所簽署之合約事後因故終止、解除或消滅,亦不影響本協議書之效力。

  2、甲方因本計劃所揭露或提供之機密資訊,其資料所有權、專門技術或知識、營業秘密、商標、專利、以及其它知識財產權等,仍為甲方所有。該等機密資訊不因揭露或提供予乙方、或因本協議書之簽署而成為乙方所有;乙方亦不因此而取得機密資訊之任何授權或其它法律上之權利。甲方並不因本協議書之簽訂而將甲方專有之相關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光罩(電路佈局)權或其它知識財產權授權予乙方。

  3、非經甲方事前書面許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重製或影印甲方因本計劃所揭露或提供之機密資訊。乙方應依甲方之要求,至遲於確定本計劃不進行、合作關係完成或合作關係終止後、或於甲方書面通知到達之次日起10工作日內,由乙方負擔費用,返還所有甲方機密資訊之原件、副本、重製本及節錄本。甲方亦得要求乙方自行將機密資訊銷燬或刪除;乙方並應於銷燬或刪除完成後立即出具切結書予甲方,敘明其已完成該事實。

  第四條、其它約定

  1、甲方不因本協議書之簽署,而負有揭露或提供任何特定機密資訊予乙方之義務,亦不擔保其因本計劃所提供或揭露之資訊之完整性、正確性或合目的性。乙方並明瞭機密資訊必然會含有諸如印刷錯誤、計算錯誤、缺漏或其它形式的錯誤。基於此,乙方如發現上開錯誤應主動通知甲方,以維持甲方提供資訊的正確性。

  2、於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以書面之通知徑行終止本合約:

  ⑴、乙方違反本協議書之任何約定。惟甲方如認定該違反系屬輕微,甲方得先定期限,要求乙方改善。

  ⑵、乙方無法支付其日常費用、停止進行其慣常業務或申請進行破產或類似程式。

  ⑶、乙方將其現有資產超過50%部份,轉讓予第三人。

  ⑷、乙方為第三人併購或與第三人合併。

  ⑸、乙方違反本協議書第二條第1項之規定者。

  ⑹、乙方或上開第二條第1項乙方在職務上或業務上知悉機密資訊之員工、代表人、代理人、使用人、或參與本計劃之必要人員因涉及詐欺、虛偽陳述、妨害秘密或其它類似犯行而經司法機關追訴者。

  3、基於乙方充分認知甲方保護相關機密資訊之迫切需求性,故如甲方發現乙方或其員工、代表人、代理人、使用人及其它參與本計劃之必要人員有洩密情事,而擬透過財產保全、訴前責令停止侵害行為等保全程式或先於執行程式獲得實時救濟時,乙方同意免除並拋棄甲方預供擔保之義務,甲方得僅以釋明請求法院準為上開裁定。

  4、本協議書中任何條款倘相互牴觸或與法令相牴觸時,視為無效;其無效僅限於與法令相牴觸部份無效,不影響本協議書之其它部份。

  5、雙方不因本協議書之簽署而具有合夥、僱傭或相互代理之關係。除就本計劃正式簽署採購、委託或合作合約外,雙方為洽商本計劃所為之任何討論及機密資訊之揭露或提供等,均不得解釋為雙方已就本計劃達成合意或承諾。

  6、本協議書權利義務之免除、限制、轉讓、增刪、修正或修改,應由甲方和乙方合法授權之代表人以書面簽署之檔案為之。非經他方書面同意,任一方不得轉讓本協議書;本協議書亦拘束任一方之繼受人或財產管理人。

  7、本協議書之保密義務於生效日起5年內有效,乙方應依約負保密義務,不因甲、乙雙方業務關係之解除、終止、撤銷、無效或不成立而免除或失效。

  8、乙方如違反本協議書之保密義務時,除應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外,並需支付甲方違約金計:人民幣100萬元整,乙方並應當承擔甲方因執行本協議書之的權利而發生的費用。

  9、本協議書如有未盡事宜,應依甲方所在地法律解釋及補充之;雙方因本協議書之履行或不履行所生之爭議,應本誠信原則盡力協商,如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將該爭議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五條、附則

  1、本協議書於雙方簽署時即生效力。

  2、本協議書壹式貳份,每份皆為正本,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協議書人: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