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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婦女兒童權益問題調研報告

農村婦女兒童權益問題調研報告(通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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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婦女兒童權益問題調研報告 篇1

  近年來,xx縣婦聯圍繞婦女兒童維權,在源頭參與、社會協調、整合資源、提供服務等方面開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如何做好當前農村婦女兒童維權工作?帶著這個問題,縣婦聯工作組採取分片集中座談、單獨拉家常等形式,和農戶交心談心,瞭解農民群眾所思、所想和所盼,開展社情民意大調查,重點了解當前農村婦女兒童維權工作情況。現將調研情況彙報如下:

  調查表明,農村婦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財產、人身、婚姻家庭等權益保障方面,取得了一些進步。

  主要體現為:

  1、農村適齡女童受教育權利得到保障。在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下,兒童義務教育階段的性別差距逐漸縮小,女童的受教育環境不斷改善,小學適齡兒童新生入學率達到99%。

  2、農村醫療條件得到改善,農村婦女和女性農民工產前檢查率、住院分娩率有所提高。調查顯示,新農合醫療使農村婦女受益匪淺,20xx年,xx縣孕產婦產前檢查率達到98.13%。

  3、農村婦女對權益保障相關法律的認知率有一定提高,維權意識進一步增強。調查顯示,隨著法制宣傳教育的不斷深入,在調查涉及的與農民、農民工權益相關的法律中,農民對土地承包法的認知程度最高,對婦女權益保障法有所瞭解。

  4、多數農村婦女對村委會、婦代會在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評價較高,認為婦聯組織維護農村婦女權益的作用較大。

  存在的問題:

  1、 “出嫁女”土地權益保障狀況堪憂。特別是在土地徵用、房屋拆遷補償時,不管戶口是否遷出,居住地是否變遷,村民小組基本上不考慮“出嫁女”的利益分配。《婚姻法》中“婦女依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繼承權”的規定在農村形同虛設。如女子出嫁後,父母的遺產繼承權便會被“理所當然”地全部剝奪。

  2、家庭暴力仍是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在農村農民或城市農民工家庭中,還存在著家庭暴力現象。且導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是經濟困難、賭博、婚外情、家務瑣事等。其中,經濟困難是引起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3、婦女的參政議政意識有待提高。大多數婦女群眾認為,“齊家治國平天下”自古以來都是男人的事情。絕大多數村,在村兩委換屆工作中,僅僅是出於工作需要,配置一名婦代會主任兼任計劃生育工作主任,而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的職務由女性任職的比例較低。

  4、女性就業遭受性別歧視。許多企業在招收員工時,存在性別歧視,只招收男工,拒不招收女工。即使招收了女工,也受到很多條件的限制,如年齡、崗位等,在工資待遇上,女工也明顯低於同工種男工,同工不同酬。

  5、農村留守婦女生活、精神壓力較大。隨著大量青年農民外出務工,留守婦女的丈夫常年不在身邊,她們帶著子女獨居在家,“三重”(勞動強度大、心理負擔重、情感流失重)、 “三難”(撐家難、溝通難、團聚難)問題十分突出,由此引發的農村留守婦女權益受侵害事件時有發生。

  6、農村留守兒童監護狀況不容樂觀。在調查中,發現因父母外出打工、經商,無法對子女實施有效的監督和教育,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責任一般表現為單親監護或隔代監護,往往引發監護力度不夠、職責不明、監護責任倒置等諸多問題,給留守兒童的身心健康成長帶來了不利影響。

  提出建議:

  1、大力加強維權宣傳,不斷最佳化婦女兒童維權工作環境。大力開展《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婦女兒童發展綱要》、《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培訓宣傳,培育他們法律意識、維權意識,提高婦女兒童的維權能力。同時,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等宣傳工具,廣泛宣傳維權先進典型,充分發揮典型的示範帶動作用,不斷最佳化婦女兒童維權工作的社會環境。

  2、完善學校和家庭教育,著重保障留守兒童受教育權利。學校要對留守兒童給予特殊關懷。適量需配備心理老師,以便及時對留守兒童進行疏導;要建立留守子女家長(監護人)與學校的定期聯絡制度。父母要注意親子與孩子之間的溝通與交流。在溝通內容上,不能只談生活,應該全面瞭解其心理、身體、學習等方面的綜合情況,讓孩子感受到父母的關愛,另外還要與孩子的班主任、監護人保持經常性的聯絡,共同商討教育的策略與辦法,使孩子從小就能在良好的心理環境和社會環境中健康成長。

  3、加大扶持救助力度,積極建立農村貧困婦女兒童救助機制。政府要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制定助困、助醫、助業、助學和司法援助等方面的救助政策。對貧困家庭的子女不僅要保障其完成義務教育,還要對其高中、大學給予補助和支援。對貧困、孤寡、傷殘、痴呆等婦女兒童在患重大疾病時給予醫療補助。

  4、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不斷提高農村婦女兒童生命質量。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政府應逐年增加對農村保障的投入,同步調整農村低保標準,民政部門力爭把符合條件的農村貧困群體全部納入保障範圍,做到應保就保。加快完善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效解決和緩解了農村婦女兒童大病無錢可治的問題,建議政府繼續對農村貧困婦女兒童家庭傾斜財政資助比例。

  5、加強維權服務,切實解決婦女兒童維權工作中的重難點問題。加強對婦女的文化科技培訓,提高婦女就業、創業的能力。大力實施婦女脫貧、小額信貸等專案,幫助婦女群眾發展經濟,提高收入,使她們擁有經濟獨立權,從而贏得家庭和社會的尊重。廣泛建立婦女兒童維權工作、110家庭暴力報警中心、貧困婦女法律援助中心等,為廣大婦女兒童提供迅速、便捷、多元化維權服務。廣泛爭取各種社會資源,開展婦女兒童救助基金、春蕾計劃等多種公益活動,服務弱勢婦女兒童群體,幫助婦女兒童解決實際問題,推動維權工作專案化、實事化。對侵害留守婦女兒童權益的拐騙、拐賣等違法犯罪行為要繼續加強打擊力度,為留守婦女兒童的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6、加強維權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婦聯維權能力。婦聯組織要健全機制,創新載體,進一步發揮婦聯組織在維護農村婦女兒童權益中的積極作用。要加大對婦聯幹部的法律知識培訓,使婦聯幹部真正成為知法、懂法、用法的行家裡手,真正能為婦女群眾提供優質高效服務。要充實維權工作崗位,加大維權隊伍建設。除設立專職維權工作者外,要進一步團結凝聚法律工作者、專家學者、媒體宣傳和維權志願者四支隊伍的力量,加強“宣傳、幫教、救助”等多方位合作,聚集社會各方面力量,共同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婦女的切身利益,為婦女兒童維權工作提供強大的理論支撐和智力支援。

  農村婦女兒童權益問題調研報告 篇2

  尊重婦女、保護兒童是現代社會的一項基本準則。沭陽縣委、縣政府一直十分重視婦女兒童工作,始終把促進婦女兒童事業發展當作一項重要任務來抓。官墩鄉穩步提升鄉婦女兒童事業,該鄉婦聯深入村居調研,調研發現該鄉婦女兒童生活發生了很大變化,婦女兒童地位得到很大程度提高,同時也發現婦女兒童生活仍存在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婦女兒童生活現狀

  (一)隨著招商引資的開展,越來越多的廠商入駐,鄉中的現狀閒散婦女勞動力也得到了更多的就業機會,從而提升了自身及家庭的收入,改善了生活,日子過得也越來越紅火。

  (二)鄉里學校的設施配套越來越健全,安全校車也配備到位,給孩子們的上學提供了更為安全的保障。學校的師資配備也在逐步提升中,希望能為孩子們提供更好的教育。

  (三)鄉鎮的保障工作越來越精細到位,低保、殘疾兒童康復等一系列工作都在有條不紊的開展,爭取為各種困難家庭提供更好的保障。

  二、農村婦女兒童生活存在實質困難

  (一)婦女兒童合法權益保護。在大力宣傳男女平等,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號召中,還有一些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還在農村存在,導致一些家庭暴力時有發生,女性兒童受到侵害的事情得不到合法保護 ,主要還是因為這些婦女兒童的法律意識淡薄,不知道該如何運用法律保護自己。

  (二)留守兒童生活與安全保障。在快速發展的市場經濟下,外出務工已經成了改變農村家庭生活狀況的主要方式,一些年輕的父母不願面朝黃土面朝天,他們有思想有勇氣去探討外面的新鮮世界,卻留下了嗷嗷待哺或剛接受教育的孩子。他們跟著年老的爺爺奶奶一起生活,接受的也是愛,卻是溺愛。養成孩子自嬌自愛的不良習慣,導致一些孩子從很小的時候思想就已經不健康,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三)農村婦女健康保障。在農村,整體生活環境就比較差,再加上群眾健康意識落後,使得一些婦女有了疾病都不到正規醫院救治,往往是能拖就拖,直到無法救治才明白問題的嚴重性,可是已經晚了。

  三、農村婦女兒童生活存在問題的對策

  (一)抓宣傳。大力營造全社會重視婦女工作氛圍,宣傳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的法律法規,宣傳各級婦聯在發揮黨和政府聯絡婦女群眾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二)抓服務。切實維護婦女合法權益,代表和維護婦女群眾的根本利益是婦女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也是婦聯組織的基本職能和首要任務。所以婦聯要更好的發揮自己的作用,帶領全鄉的婦女創造更美好的明天。

  (三)抓培訓。進一步加強廣大婦女技術業務培訓,增強她們的就業能力,提高她們的綜合素質,然她們在家鄉的土地上找到更好的工作,從而更好的改善自己及家庭的生活。

  (四)抓教育。除了對學校要提高要求外,對留守兒童的爺爺奶奶也要加強教育,讓他們更好的關愛自己的孫輩,也讓孩子能夠更好更健康的成長。

  農村婦女兒童權益問題調研報告 篇3

  近年來侵犯兒童權益的行為常有發生,尤其是利用法律、管理上的“空白地帶”而侵害兒童合法權益的行為增多,以**區婦聯為例,20xx年度共收到兒童維權來電來訪案件31件,佔全年維權總量的25%,這些兒童維權案件中有13件涉及家庭暴力行為,8件涉及離婚案件中父或母探視權受阻,6件涉及離婚後孩子撫養費無法兌現,3件涉及女童無法享受村民福利待遇,另有1件涉及校園暴力。從以上資料可以看出,家庭暴力、性別歧視、校園暴力是侵害兒童權益的主要方式,父母離婚案中涉及的兒童的親權、財產權保護也不容忽視。

  一、幾種侵害兒童權益行為發生的原因及表現

  (一)家庭暴力發生原因及表現。大部分發生家庭暴力的家庭都缺乏對兒童個體主體認識,認為孩子是自己的私有財產,打罵孩子外人無權指摘,缺乏法律認識。錯誤的教育理念,“棍棒底下出孝子”的意識,促使部分家長對違背意願的兒童動輒實施“家法”,造成家暴。另外,不良的家庭環境,如酗酒、賭博、吸毒的家庭,兒童也經常無故遭受家暴侵害。

  (二)性別歧視發生的原因及表現。隨著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實施和九年義務教育的推行,對女童的性別歧視現象已有了很大改觀,但隨著我區城鎮化程序加快,性別歧視行為又以新的形式浮出水面即部分女童無法享受男童一樣的村民福利待遇。我區個別社群在為村民發放福利待遇時未按照實際人口給予雙女戶待遇,導致部分女童利益受損。由於村、社群屬於村民自治,福利發放政策已透過村民代表大會決議,鎮黨委對於此種性別歧視行為愛莫能助。

  (三)校園暴力發生原因及表現。方城鎮劉某以侄子小劉的名義來婦聯維權,劉某稱侄子父母離異跟隨爺爺奶奶生活是留守兒童,小劉性格內向軟弱,在校常被同學欺負毆打,被老師制止後,該夥學生又改在小劉放學回家的路上對其進行圍追堵截、恐嚇謾罵甚至毆打,導致小劉至今不敢再去上學。學校稱暴力發生在校外且已放學,不屬於學校管理範圍;派出所稱暴力情節較輕且都是未成年人不予立案,劉某叔侄訴苦無門。小劉的案例只是校園暴力的一個縮影,從學校到回家這一“最後一公里”卻著實成為校園暴力發生的多發地帶,尤其是在農村、在留守兒童身上體現的更為明顯。發生校園暴力或校園外暴力自然和個別兒童性格有關,但更重要的是還和教育、公安等部門管理缺位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

  (四)離婚案中兒童親權、財產權受損的原因及表現。父母離婚對於兒童對家庭完整性的渴望無疑是巨大的傷害,同時離婚案中所涉及的兒童親權、財產權也往往容易受到侵害。在起訴離婚案件已受理但還未判決期間,部分當事人利用這一法律空白將孩子藏匿不允許對方當事人看望或者採取停止給予孩子撫養費的方式以達到離婚或者不離婚的目的,這無疑侵犯了孩子的親權和財產權。法院表示父母探視權、兒童親權素來都是執行中的老大難,因為人非物,不能被強制執行;至於兒童的撫養費,如果當事人確無可執行的財產也是缺乏保障的。

  二、在維護兒童權益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領導重視不夠,缺乏統一協調機制。教體局、公安局、法院、檢察院、民政局、衛計局、關工委、婦聯等部門都是維護兒童權益的責任單位,各自為政,又沒有相互協調機制,對於存在的“空白地帶”確實存在推諉扯皮現象,從而導致兒童權益受損,該保護的沒有得到有效保護。

  (二)傳統思想作祟,缺乏有效破解良策。不可忽視的是社會依然存在歧視女性行為,尤其是農村對女童的歧視還依然理所應當,村集體決定不給予女童應有待遇,這是傳統思想觀念在作祟,一方面折射出我們保護婦女兒童權益宣傳工作、移風易俗工作和鄉村文明工作做得還不夠到位,另一方面農村傳統思想依然盛行,缺乏有效對策。

  (三)不良風氣滲透,缺乏保護兒童壁壘。受到社會不良風氣影響,學生沾染不良嗜好,如:抽菸、喝酒、吸毒、網癮、玩手機等,改變了學生純真,再由於學校監管不到位、管理不嚴格,學生家長溺愛和法律真空,導致學生思想道德滑坡,校園暴力事件頻發,已經到了較為嚴重的地步。

  (四)家庭教育缺位,缺乏法律保護執行。現代社會離婚案件多發,家庭針對兒童暴力多發,一方面群眾法律意識淡薄,缺乏必要保護兒童權益法律知識;另一方面法律執行存在困難,執行隊伍匱乏,業務水平不高,缺乏強制手段。

  三、維護兒童權益的意見建議

  (一)加強組織領導,形成強大合力。成立黨委統一領導,各方參與的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的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各方職責,經常性召開會議,形成做好保護兒童權益工作的強大合力。

  (二)加強輿論宣傳,提高維權意識。加強保護兒童權益法律宣傳,利用兒童節等重要時間節點,在電臺、報紙、新媒體等大力宣傳保護兒童權益法律知識;對兒童權益受損重大突發事件,要敢於正面發聲,及時釋出訊息,做好輿論正面引領。

  (三)加強校園管理,搭建保護壁壘。切實加強學校自身管理,提高校園防範意識,加大校園暴力事件治理,利用法律手段,敢於與邪惡勢力作鬥爭,把社會勢力驅逐出校園,還學生一個健康安靜的教育環境;同時剷除校園暴力滋生土壤,對違反校規校紀學生堅決予以懲處,絕不姑息。

  (四)加強隊伍建設,增強執行能力。適當擴充法院執行隊伍,有專人負責涉及兒童案件執行,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執行隊伍整體素質,確保保護兒童權益執行有效性。另外,積極搭建平臺引導社會志願服務隊伍加入兒童維權行列,擴充維權力量。

  農村婦女兒童權益問題調研報告 篇4

  辦事處位於科右前旗西南部,西南與吉林省##市胡力吐鄉、萬寶鎮接壤,西與突泉縣永安鎮相連,北與旗內白辛、古蹟、巴拉格歹三個辦事處毗鄰。全辦事處轄10個村,29個自然屯,47個社。轄區總面積239.2平方公里,耕地面積151699.84畝,全辦事處現有4806戶,其中外出1140戶,總人口15946人,其中外出人口3175人。現有農業人口1XX人,佔總人口的76.53%,辦事處現有婦女6696人,佔總人口的42.7%。透過土地排查清理結果顯示,##辦事處有861名婦女喪失土地(土地在孃家)佔農業人口7.17%,有1207名兒童沒有土地,佔農業人口的10.05%。

  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基本生產資料,是農民生存和實現其它權利的重要基礎。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進行了立法保護,但是由於土地實行了“三十年不變”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廣大婦女兒童的權利沒有得到基本的保障,此類問題不僅事關農村婦女兒童生存與發展,而且事關社會的穩定與和諧,婦女在這方面的諮詢與投訴也一直不斷。

  一、農村婦女兒童土地權益喪失原因及存在問題

  (一)婚姻流動性和土地不可移動性原因

  由於婚姻習俗,大部分婦女結婚後要從孃家遷移到婆家居住生活,而她們原來承包的土地是無法遷移的。土地這種生產資料的不可移動性和土地承包的穩定性無疑與婦女結婚出嫁的這種流動性產生矛盾。

  (二)婚後婦女的土地權益缺乏保障措施原因

  1、婦女在孃家到土地得,如婚姻嫁到外地,嫁入所在地村由於沒有預留機動地,也沒有新開墾地和村民自願交回的承包地,婦女婚後就很難取得承包土地。

  2、婦女原居住地雖為其保留了承包地,但實際上,這

  些婦女由於路途遙遠或其它原因很難去孃家從事耕種或向孃家索要其承包的土地,婦女的土地權益在婦女婚後實際上就變向喪失了。

  3、一些愚腐閉塞的思想在農村一些地方還存在,“潑出去的水,嫁出門的女”,婚後的婦女的土地在很大程度上被長輩們剝奪了。

  (三)新生兒童無地可分原因

  由於土地實行了“三十年不變”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承包政策,我辦事處現有1360名兒童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後出生,沒有分到土地,年齡最大的13歲,最小的1歲,在法律面前,這是一種無奈。

  (四)法律政策原因。

  由於土地實行了“三十年不變”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兒童在沒有出生時,就預示著其土地權益被剝奪了。

  二、保護婦女兒童土地權益的建議

  1、要提高廣大基層幹部保障婦女土地權益重要性的認識,增強維護婦女兒童土地權益的自覺性。

  2、加大普法宣傳力度,移風易俗,提高廣大群眾法律素質,從本質上改變部分群眾落後愚腐的思想,增強廣大婦女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

  3、根據《土地承包法》在實施過程中所暴露出來的問題,逐步完善法律,解決眼下農村婦女和兒童沒有土地的實際問題。

  4、建議村委會根據本村的實際情況,制定出臺有關保障和維護婦女兒童土地權益方面的措施,對荒灘、荒地進行改造,解決一部分婦女兒童沒有土地的問題,從而保護婦女兒童權益。

  5、建議國家出臺政策,將死亡人口耕地收回集體所有,分配給新生人口,最大限度的保護其權益。

  農村婦女兒童權益問題調研報告 篇5

  一、農村婦女權益保障現狀

  一是政治覺悟有所提高。據統計,我市共有431行政村,其中女支部書記13人,女支部副書記8人,女支部委員121人,女村主任13人,女副主任13人,女村委委員118人,這些數字表明農村婦女已由過去的對政治漠不關心變為現在的主動參與。

  二是法律意識有所增強。在傳統觀念中,丈夫與妻子的關係是主從關係、附屬關係、依賴關係,因此,她們認為像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這些都是家庭內部的事,知道的人越少越好。近年來,我們透過各種方式加大對《婦女權益保護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大多數農村婦女已知道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三是經濟條件有所改善。透過開展 “四進家”、“雙學雙比”、“春風送崗”等活動,擴大農村婦女的就業渠道,鼓勵她們自主創業,幫助她們樹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精神,越來越多的農村婦女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走出家門,或外出務工,或自主創業,有了自己獨立的經濟來源。

  四是醫療救助得到保障。婦女作為社會特殊群體,由於自身的生理特點及家庭與社會角色,她們的健康與保健更需要社會的關注和重視,特別是農村婦女由於經濟落後、衛生保健知識匱乏、生活負擔沉重等原因,更容易積勞成疾,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為農村婦女的基本健康、保健提供了保障。

  二、存在問題

  一是自我保護意識欠缺。雖然大部分農村婦女遇到問題已知道來婦聯求助,但真正對如何維護自身權益並不太清楚,尤其在財產方面,有些甚至對自己到底有多少共同財產不清楚,男方一旦提出離婚,等女方意識到需要蒐集財產證據時,男方早已將有關證據毀滅或隱蔽起來,甚至把財產轉移,找人作偽證,寫假借條,在分割夫妻財產時,財產沒多少,“共同債務”倒是不少,因女方舉不出共同財產證據,其主張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援,結果往往會導致不公正的家庭財產分割。

  二是共同財產不明確。農村共同財產不像城市居民一樣分的那麼清楚,大部分農村房屋都沒有房權證,有些還是村裡的集資蓋房,而我國農村的習俗一般是結婚由男方提供房屋,女方提供一些嫁妝,房屋即成了男方的婚前財產。其次,因男方無固定工作,收入不穩定,經濟管理支配權大部分又由男方實際掌握著,共同財產也無從查起。最終導致農村婦女離婚時財產權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併為以後的生活窘迫埋下伏筆。

  三是家庭暴力仍治而不止。儘管各級婦女組織和社會各界對反對家庭暴力做了大量工作,但反家暴工作仍然任重道遠。從近年來的信訪統計情況看,引發家庭暴力的原因主要有:夫妻因長時間相處無共同語言產生了情感危機,一時言語不和導致夫妻動手;丈夫在外打工,聽信外人傳言,懷疑妻子有外遇,便對妻子大打出手;網戀的出現使丈夫無法自拔,希望透過暴力使妻子提出離婚;隨著社會的進步,一些經營不善的企業面臨倒閉,職工面臨下崗,產生生存危機,一些人便將對社會的不滿發洩到妻子身上等。

  四是老年婦女贍養問題。農村老年婦女與城市老年婦女的重大差異是她們沒有工資,她們的養老主要還是靠傳統的“養兒防老”模式。由於生活方式不同、無共同語言等多方面原因,部分農村老年婦女與兒媳關係緊張,經濟上對兒子依賴,兒媳便把老人當成包袱不願盡贍養義務,大多數老年婦女會忍氣吞聲,忍無可忍時會來婦聯求助。

  五是重男輕女思想仍存在。由於封建思想的殘留,“養兒防老”、傳宗接代等思想仍普遍存在於農民心中,大部分農民仍然想方設法生兒子,有些農村婦女因連生兩個女孩被丈夫提出離婚,更有甚者希望藉助第三者來替自己生個男孩,這也是導致第三者出現的重要原因。

  三、對策和建議

  1、加大宣傳面,擴大培訓範圍。農村婦女作為權利主體,只有自己懂法,才能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因此要透過調查、問卷等多形式瞭解農村婦女的需求,針對她們的需求因材施教。要加大教育培訓的範圍,採取理論與實際相結合,集中培訓與分散培訓相結合等形式,提高農村婦女的自身素質和能力。

  2、合力制止家庭暴力,構築婦女維權社會化格局。代表和維護婦女的權益是婦聯的基本職能,但婦聯組織不能唱獨角戲,可以與司法部門、民政部門、媒體等聯手,透過舉辦法律知識巡迴講座、對因受家庭暴力致傷婦女進行救助、對一些重點案例進行爆光等方式,介紹一些婦女常遇到的法律知識,在提高婦女素質,不斷增強婦女知法懂法的能力的同時也能對那些施暴者起到一種警示作用。

  3、關注老年婦女,加強美德教育。農村老年婦女是目前農村中的弱勢群體,她們為人類繁衍後代、家庭幸福美滿和經濟社會發展貢獻了畢生精力。建議社會將關心老年婦女工作納入構建和諧社會、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等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啟動“關愛農村老年婦女工程”,加大開展尊老、愛老、敬老的宣傳力度,加強全民“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教育,讓農村老年婦女安渡晚年。

  4、建議健全完善農村房屋所有權登記制度。無論在城市還是在農村,房屋對人們的生存、生活都非常重要。可一直到現在農村對它的權屬登記還是空白,農村婦女更是深受其害,因此應儘快建立農村房屋的登記制度,保障農村婦女的房屋權利。

  農村婦女兒童權益問題調研報告 篇6

  在農村,土地是農民最直接最根本最現實的利益。隨著國家對農業生產的支援和補貼力度不斷加入,農民的種糧積極性被充分調動,同時,徵地、流轉使農村土地日益增值,廣大農民對土地的關注度前所未有,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出現了一系列新情況和新問題,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成為當前工作的一個重點問題。

  一、我縣農村土地承包現狀

  1994年8月,我縣根據《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責任制的決定》(徐委發[1994]25號)檔案精神,按照“強化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搞好使用權”的要求,在“大穩定,小調整”的基礎上,進一步延長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從1982年算起,在原定20xx年的基礎上,再延長30年不變,即延長到20xx年。延長土地承包期後,在承包期內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辦法,以避免承包耕地的頻繁變動,防止耕地經營規模不斷被細分。

  截至目前,全縣開展二輪土地延包農戶達25.56萬戶,延包面積114萬畝。為進一步穩定完善土地承包關係,我縣又進一步完善了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機制。推廣使用了專業承包合同、土地流轉合同等標準化土地承包合同文字,從承包合同簽訂的源頭上最大限度地減少了因簽訂承包合同不規範而引發的糾紛。同時,各鎮以村為單位建立土地承包原始檔案,設立土地登記臺帳,確保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原始資料的完整,有效避免了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流轉、住址、戶籍發生變動所產生的糾紛。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廣大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保障了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

  二輪土地調整20xx年來,因國家建設徵地,農田水利建設,村鎮建設用地,農戶內部成員出生、死亡和婚嫁等原因,使部分農戶承包的土地狀況發生了較大變化,農戶之間承包土地面積不均衡屬普遍現象。個別鎮村出於農業招商引資和農業規模經營的需要經常到市縣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反映,要求重新調整土地。特別是在當前我縣青壯年男子普遍外出打工的背景下,婦女毫無疑問的成了農村的主力軍。但是,隨著城市化程序的不斷推進,土地價值的大幅增加,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以及財產權益保護難度卻越來越大。

  二、我縣農村婦女權益缺失的表現

  1、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落實。

  一是部分行政村的“村規民約”侵害了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權。受戶籍變遷決定農戶家庭承包耕地多寡和一些地方的男女不平等“村規民約”的影響,農村婦女結婚後,到男方家落戶,導致出嫁女面臨一次不可迴避的土地權益流失。如:“婦女如嫁出本村,農嫁非,仍保留土地;農嫁農,其土地收回”;有的地方每年有固定的時間對全村人口變動進行了解,已經出嫁或即將出嫁的女性土地將被收回。如果出嫁女在婆家沒有相應地調整到土地,則土地權益受到侵害。即使村集體堅持了土地“三十年不變”,由於出嫁女已經離開了村莊,其承包耕地使用權無償讓給自己的父母或兄弟,實際上已經喪失了承包耕地使用權。二是法院判決離婚時不把土地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導致離婚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等不到保障。農村婦女離婚後,按照農村的習俗,很少繼續在婆家生活,土地不同於一般財物,無法遷移轉走。所以農村婦女在離婚過程中,很少有人對土地權益進行爭取,法院判決離婚時一般也不把土地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即使對土地進行了分割,也很難執行。致使農村婦女在離婚後土地承包權難保。三是喪偶婦女的土地權益主要是由子女、是否改嫁、與夫家及其家族的“感情”等多種因素的作用而產生不同的後果,權益難以保障。喪偶婦女年齡較大、在夫家生活時間很長且子女已經成年或即將成年,這類婦女在夫家及其家族中的地位不會發生很大變化,土地權益在這股力量的庇護下得意保全;喪偶時子女尚小,改嫁的意願和可能性較大,原家庭和家族逐漸淡化對他們的感情,土地可能被村集體收回,也可能被夫家分割;喪偶婦女平常與婆家及其家庭摩擦不斷,甚至有糾紛,喪偶後即失去在婆家繼續生活和居住的條件,實體權益因失去家庭庇護而流失,甚至原有財產也可能被家族其他成員剝奪。

  2.宅基地分配權基本缺失。

  在城鄉結合部,宅基地是一項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經濟利益,部分村在宅基地分配問題上按照男婚女嫁習俗,採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地方的村規定男子成年或結婚後可單獨立戶批一份宅基地,而大齡女青年、戶口仍在本村的農嫁居婦女、離婚婦女包括孩子2人都不能單獨立戶批房,只能計入孃家或夫家大戶人口,這就導致了城鄉結合部的農嫁居婦女、離婚農村婦女都喪失了宅基地分配權。

  3.徵地補償款和集體福利享有權得不到保障。

  隨著城市化程序的加快,對土地的非農建設性需求不斷增大。土地被徵用後,雖然縣、鎮兩級政府都明確要求實行男女平等原則,但在實際操作中,婦女在分紅及其他社會福利方面的權益也受到損害。這主要表現為外嫁女、農嫁非、離婚女、喪偶女、性別歧視等幾種。

  (1)外嫁女。

  一是多數地方在土地承包期內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分配政策,農村婦女出嫁後承包地仍然保留在孃家,造成土地承包權和使用權的分離。有些地方為了保護出嫁女的土地,制定了“婦女出嫁時可以帶走土地”的地方法規,但由於傳統習俗和封建思想的影響,女兒出嫁後不能再回孃家爭地,否則被視為一種不道德的行為。實際上出嫁女很難在孃家爭取到屬於自己的土地權利。二是實行村民自治制度後,由於不同地區甚至不同村莊之間的土地分配和流轉方案不同,造成了農村婦女在婚姻的流動中失去了土地承包權。有的地方為了土地使用公平,規定:“在土地承包期內,凡遷出或取消戶口退地,新增人口進地”,嫁到外村的婦女,其原居住地的土地被強行收回,但新居住地卻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分配政策,這些婦女的土地及相關利益因出嫁而完全失去。

  (2)出嫁不出村婦女。

  由於各地經濟條件不同,集體經濟發達的農村婦女與次發達或不發達的村農民結婚後,一般不願意把戶口遷移到夫家村,而是仍然滯留在孃家村,其子女戶口也在孃家村,這些村莊一般都會以“女嫁出”、“男娶進”的傳統習俗,責令其遷走戶口,同時強制收回其承包地。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利潤或土地補償費時,她們也得不到自己應有的那一份補償款。

  (3)農嫁非婦女。

  “農嫁非”是指農村女孩嫁給城鎮男子,由於傳統戶籍制度的影響,孃家村要強行取消她們的戶籍和土地承包權,但其本人及子女的戶口不能遷入城鎮,婆家村也不予落戶分田;其本人及其子女都不能享受村民待遇,也不能參加土地及其相關利益分配或只能分到一半;也有的地方出嫁不出村的婦女空掛戶不分田,還有的地方這些婦女必須交納一定數量的“農業發展基金”,否則不予落戶分田,其子女即使交納“農業發展基金”,14歲之前也只能享受半個村民的待遇。

  (4)離婚喪偶婦女。

  有的地方離婚婦女的承包土地被丈夫強行剝奪或被村集體強行收回,也有的婦女在離婚後,將戶口移回孃家,夫家所在地將土地收回,孃家村卻拒絕恢復其土地承包權;還有的在離婚後男方村裡強行取消女方戶口,並收回責任田,孃家村也不給分地;也有的是離婚後前夫再婚,對於前妻和後妻村裡只給其中一人落戶分田;有的地方農村婦女喪偶後,無論其能否從孃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獲得土地,村裡強行將其戶口取消,土地收回,只保留其子女的戶口、田地。

  三、婦聯組織參與解決的我縣農村婦女權益缺失途徑

  1.充分發揮政府在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中的主導作用。

  縣鎮政府應加強管理,努力協調各方關係,引導村民依法制定土地及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方案;充分發揮調解作用,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健全和完善土地仲裁製度,加快仲裁機構的建設。

  2.發揮婦聯優勢,切實保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

  縣鎮婦聯應當進一步發揮貼近婦女群眾的組織優勢,採取多種手段,透過報紙、廣播、文藝巡演等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大張旗鼓地宣傳有關法律和男女平等基本國策。透過宣傳提高基層組織和農村婦女自我維權的能力;加強調查研究,充分發揮各類協調機制的合作優勢,對於嚴重侵犯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重大、典型案件,配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共同耐心細緻的做好群眾工作,區分情況,推動問題的解決。

  3.加強農村普法建設,貫徹男女平等。

  就目前而言,農村村民法律意識普遍不高。尤其婦女文化水平較低,自己權益受到侵犯已習以為常,很多時候,跟本意識不到權益受到了侵犯。在感受到自己受到侵害時,由於認知有限,他們也往往找不到合法途徑解決問題,由於社會、家庭地位不高又缺乏法律知識,農村婦女普遍存在“忍”的心理。針對這一問題,提高農村婦女法律意識,增加社會對他們的認可十分必要。

  4.整合社會力量,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濟,形成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合力。

  縣鎮政府要充分認識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重要性,加強對村規民約的規範和監督,要依法監督、審查村民自治的具體內容,對於與國家法律相牴觸的村規民約要及時責令其糾正,對於損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案件要主動解決,及時化解矛盾。對於村民土地承包權與村民委員會土地所有權之間的糾紛案件,司法部門要暢通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司法渠道,透過多種渠道予以處理,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諉。法院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村民委員會和村民代表大會作出決議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並明確規定此類案件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程式或行政訴訟程式辦理,從而為農村婦女維護土地合法權益敞開司法救濟之門。

  四、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1)傳統思想觀念的影響。

  長期以來,“男尊女卑”,“男娶女嫁從夫居”,“嫁出去的女潑出去的水”等舊觀念根深蒂固地影響著村民、村幹部、基層法院和相關部門,還有很多農村婦女自己。這使得婦女在很大程度上處於依附地位在土地權益問題上,很容易將出嫁女、離婚女、高齡女等排擠出局。

  (2)村民自治缺乏監督與管理。

  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依法辦理村內的事情。農村集體經濟利益分配土地徵用補償費分配等事務完全被作為村民自治的內部事務,由村民委員會自行處理。雖然《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對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都有明確規定,但大部分村仍以貫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為由,以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決議村委會決定或村規民約的形式,侵害甚至剝奪婦女的土地權益及經濟利益,出現村規民約與法律相牴觸的現象,而法律對村規民約缺少監督和管理體制。

  (3)利益衝突。

  近年來,利益分配人地關係壓力逐年加大,部分經濟發達村出嫁女不願意將戶口遷出,而嫁進來的婦女逐漸增加,導致農村資源和經濟利益增長速度有限性與人口增長速度急劇性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僧多粥少的局面下,村民的道德觀念和法律意識紛紛向利益低頭,爭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從根本上來說,這是農村經濟水平低下,農民生活水平不高造成的。

  (4)法律政策存在缺陷。

  這是造成司法救濟無法實現的主要原因。一是可操作性差。如《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上都有明確的規定,“婦女在土地權益方面享有與男子完全平等的地位,任何人不得侵犯。”但是卻沒有規定一旦出現權益受到侵犯該如何去處理。二是法律之間的可協調性差。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常常會出現法院不予受理的情況。三是法律本身不夠完善。相關法律政策缺乏性別視角,忽視了由於婚姻關係而流動的農村婦女的權益;法律對出嫁女是否仍有村民資格,以及村民資格應按照何種程式進行認定缺乏明確的規定;現代戶口制度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定存在矛盾;產權分配製度的滯後;裁決機制的缺位等等。

  農村婦女兒童權益問題調研報告 篇7

  隨著新浦區區域經濟的快速發展,催生了農村剩餘勞動力的大量轉移,女性地位的快速提升,致使大批女性常年在外務工。為了解和掌握,反映這些流動婦女的現狀心聲,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瞭解流動婦女的權益狀況,近日,連雲港市新浦區婦聯對本轄區村流動婦女進行了全面的調查和走訪,調查結果如下:

  一、流動婦女的基本情況

  本次調研,共發放調查問卷數份,其中男女比例為1:1。據回收的問卷反應,流動婦女的群體特徵明顯,一是中青年多,打工的目的明確。她們多為已婚,平均年齡在40歲以下,主要來自經濟條件不是很發達的地區,大多是希望緩解家庭的貧困狀況;二是受教育程度偏低,大多數人的受教育程度都在高中文化以下。三是就業領域多為服務業和服務業,如保潔員、銷售員等。

  二、流動婦女權益保護工作開展情況

  流動婦女屬於弱勢群體,是我區婦聯權益維護工作的重點保護物件,在各級領導的高度重視下,經區婦聯的溝通協調,我區各相關職能部門的積極配合,她們的合法權益得到了很好的保護,做法如下:

  一是深入開展“三八”維權周活動,向廣大流動婦女宣傳法律知識。

  每年的3月8日,區婦聯都會選擇全區最繁華、來往人群最密集的地點,與區司法局聯合開展了“三八”維權周普法宣傳活動,主題是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旨在增強廣大婦女的法制意識,強化對婦女的維權服務,提高廣大婦女的法律素質和依法維權能力,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活動期間,新浦區婦聯、婦兒辦、維權部及司法局的負責同志還會現場對婦女群眾進行了維權諮詢指導,現場發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12338婦兒維權線上流程圖、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主題檯曆、立案指南等宣傳資料、解答疑問。幫助廣大婦女姐妹瞭解法律常識,普及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相關知識,起到了良好的宣傳作用。

  二是全力推動以維護婦女權益為重點的村規民約修訂工作,保護流動婦女在家鄉的土地權益。

  新浦區婦聯在思想上高度重視,並全力推動村規民約修訂工作。具體措施有搞好宣傳發動,為村規民約修訂營造濃厚氛圍;發動典型帶動,為村規民約修訂打造良好態勢;協調部門互動,為村規民約修訂創造有效載體;倡導村屯聯動,為村規民約修訂建造落實平臺。

  三是繼續深入開展“築網行動”,構築社會化維權網。

  去年,我們著重推動了在各級檢察機關建立婦女維權公訴組,在勞動仲裁部門建立婦女維權仲裁庭工作,充分發揮婦女法律援助工作部、家暴庇護中心、“蒲公英”法律宣講團和維權志願者隊伍的職能作用,為廣大婦女兒童維護合法權益創造條件。我們繼續發揮“三八”維權崗的作用,幫助廣大婦女解決生活中遇到的維權難題,並邀請一些律師成為婦女維權志願者,免費為婦女進行維權問題諮詢解答。

  三、流動婦女權益保護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經過區婦聯的不斷努力和各級領導的高度重視,我區流動婦女的生存環境得到了和好的改善,但是仍然存在諸多不容忽視的問題和現象。

  一是就業保障問題。

  調查反映,大部分流動婦女沒有與用工單位簽定勞動用工合同,致使其在工作過程中合法權益有時會受到侵害。企業拖欠、剋扣工資現象時有發生、超強度、超時間勞動現象比較突出。

  二是居住條件問題。外出務工婦女,由於工資水平較低、家庭負擔較重等原因的影響,居住條件也比較差。流動婦女渴望融入就業地社會當中,希望享有與當地婦女均等的權益和待遇,希望擁有穩定的工作和正常的工資水平。

  三是社會保障問題。

  一方面是由於用工單位僅在各項社會保險中選擇一到兩種甚至不選擇保險,致使流動婦女的社會保障權益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另一方面是各種社會保障權利不能實行跨地區聯合使用,致使流動婦女在更換了工作單位或者工作地區後就享受不到已有的社會保障權益。

  四、流動婦女權益維護建議

  一是做好維權工作,為流動婦女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這就要求婦聯組織一方面要做好普法宣傳工作,加大對涉及流動婦女權益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等法律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拓展宣傳途徑;另一方面是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在勞動部門要加強勞動監察執法,規範勞動用工單位行為,嚴厲查處各類違反勞動法規和侵犯用工權益的行為工作中,積極發揮婦聯組織的作用,大力維護流動婦女的合法權益。

  二是配合做好職業培訓工作,提高流動婦女的綜合素質要不斷加強與勞動力轉移等相關部門協調配合的能力,深入到企業、深入到基層,為婦女提供就業資訊;鼓勵流動婦女自主創業,透過多種渠道聯合為她們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援,幫助她們實現自主創業。

  三是完善就業服務體系,做好流動婦女社會保障工作。要儘快將流動婦女的社會保險納入到城區社會保障體系中來,以解除她們的後顧之憂,使她們能夠全心全意地工作;對於生活困難的流動婦女,其所在地區要給予特別關注,針對困難程度給予適當幫扶,透過低保或捐助等形式幫助她們度過困難期。

  農村婦女兒童權益問題調研報告 篇8

  20xx年全國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工作會議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四級聯動,陸續成立專門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案部門或機構,實行捕、訴、監、防一體化的工作模式,落實一系列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等制度,親情會見、人格甄別、一站式詢問被害人等針對未成年人特性的創新機制也逐步推廣開來,充分體現了檢察機關在保障未成年人權益、預防青少年犯罪方面的不斷探索和努力,在實踐中成效顯著。鑑於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在檢察工作中凸顯愈加重要的地位,從提升完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制度,提高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工作成效的角度,筆者對透過強化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監督職能、提升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成效進行了思考。

  一、當前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現狀

  雖然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在全國如火如荼地開展,未成年人特殊保護制度的落實在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方面頗有成效。但受傳統觀念影響,各地檢察機關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仍著重於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訴訟監督,法律監督工作在訴訟以外的領域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和發展。在“捕、訴、監、防一體化”的工作模式中,工作內容也更多傾向於在涉案未成年人的管護幫教、犯罪預防上,工作重點有所偏倚,最終導致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法律監督職能的弱化。

  二、強化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法律監督職能的現實意義

  (一)強化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法律監督職能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現實需要。檢察機關首要的職責和使命在於透過法律監督活動的開展,確保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依法維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目前檢察機關未成年人檢察工作頗有成效,但法律監督工作還存在諸多不足。檢察機關有必要履行法律監督機關的職責,將法律監督貫穿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始終,尤其是在當前強調發揮法律監督職能的大背景下,把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法律監督職能納入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範疇,是深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現實需要。

  (二)強化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法律監督職能是保障未成年人權益的需要。20xx年6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朱孝清在全國第一次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工作會議上談到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思路時強調將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放在首位,且突出“最大限度”,還要求將“教育、感化、挽救的成效作為評價工作的根本標準”等,充分體現了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應以未成年人權利為本位的兒童利益最大化的理念。強化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法律監督職能是確保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正確履行職責、嚴格執法的必然要求,更是保障未成年人權益的切實需要。

  (三)強化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監督是提升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成效的必然要求。檢察機關應結合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特點,著力於以實現“兒童最佳利益”為宗旨和目標,積極探索如何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順利迴歸社會保駕護航。如何在檢察機關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發展中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意義十分重大。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經過近三十年來的摸索、發展,各項制度逐步完善,實現了從無到有,從有到優的逐步提升和完善階段。如何保障這些制度落到實處,如何查詢和發展制度執行中的漏洞,是進一步提升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成效面臨的問題。

  三、當前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在法律監督上存在的問題

  (一)對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法律監督職能的認識不足

  從立法上來看,國家上位法關於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規定過於原則和寬泛,缺乏可操作性;同時法律監督的相關立法存在缺失和空白。目前我國有關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法律規定主要散見於憲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由於根本法和地位較高的基本法的原則性、概括性所限,不可能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做出具體翔實的規定,這導致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範圍、內容和方式方法等界定不清或沒有界定,造成監督上的盲點和空白。同時,受工作比重的影響,我國檢察機關長久以來也存在“重刑輕民”的觀念,對於法律監督職能也容易陷入單純以訴訟監督論的誤區。而未成年人檢察工作作為檢察機關全面啟動較晚的一項業務,許多工作尚在探索當中,加之未成年人在成年人社會缺乏話語權,相關法律法規對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而設的特殊規定不多,這對從事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檢察人員帶來較大的挑戰。

  (二)對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法律監督的範圍及內容界定不清,監督職能部門不明確。從縱向來看,最高檢在20xx年xx月出臺的關於《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中所明確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監督的工作內容,涵蓋了未成年人案件的刑罰執行監督、看守所檢察、社群矯正監督、刑事申訴和國家賠償案件的內容,但並未明確上述工作由檢察機關內部監所部門、控申部門還是未成年人檢察工作部門來負責,涉及到工作內容交叉重疊的問題,容易權責不明、互相扯皮的情況。同時,由於這些部門更加註重於工作的落實,而往往會因為不瞭解未成年人特性以及特護保護制度,難以發現有效線索,不能有的放矢地開展工作、維護未成年人權益,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成為“真空”地帶。而從橫向來看,未成年人在成長階段面臨監護權、撫養費、繼承權、受教育權等權益的維護,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4條:“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5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並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的規定,為檢察機關開展涉及未成年人權益的民事訴訟案件檢察監督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在實踐中,較多的檢察機關將單位內未成年人專門機構確立為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辦案部門,工作內容也僅限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偵查限制了未成年人檢察工作部門法律監督職能的範圍,民行部門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更側重於關注民事審判過程及法律適用是否準確、適當,而未成年人檢察部門則更注重對未成年人個體深吸健康和合法權益的保護,在辦案中引入社會管護和心理疏導機制,更有助於提升法律監督職能的履行及效果。同時,從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角度來看,檢察機關長期以來僅依靠以往受理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同級法院已生效民事行政裁判的申訴進行監督,對於已經收到損害的未成年人而言,某些利益損害可能殃及其一生,檢察機關事後監督的方式已經遠遠不能適應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要求。

  (三)監督權行使的效果有待加強。我國現有法律法規規定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權,卻沒有規定被監督者應當如何接受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和不接受監督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缺乏保證能夠確保監督落實到位的相關責任條款。這種狀況的存在導致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對被監督者缺乏應有的約束,顯得柔性有餘,權威不足。如檢察機關針對立案偵查、審判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依職權出具的糾正違法行為通知書、檢察建議等司法文書不具有法律強制效力,法律監督權的最終實現與否有賴於被監督者的認可程度。

  四、強化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法律監督職能的對策和建議

  (一)提高認識、釐清法律監督的概念和內涵

  我國《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明文規定了我國的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行使法律監督權。這意味著我國檢察機關擔負著保障憲法和法律完整和統一實施的職責,說明了我國法律監督主體的專門性,人民檢察院是唯一的法律監督機關。在普遍意義上,法律監督的範圍應是公民個人、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違反法律且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當個人的私人權利被人侵犯時,個人具有是否維護其權利的自由選擇,如果其放棄權利救濟且未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法律監督權不應強行干預私權的處分。但是在未成年人保護和少年司法學說中,強調以國家親權理論保障處於法律弱勢的公民的權益,未成年人作為社會的弱勢群體,國家應當為其提供特殊保護,實現兒童利益最大化。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者,在未成年人檢察工作中,應當從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在社會不具有完整的話語權、需要特殊保護的特點出發,釐清未成年人法律監督職能的範圍,對所有涉及未成年人保護的執法、守法過程進行監督,切實保障未成年人權益。

  (二)整合內設機構法律監督職能,拓寬法律監督範圍

  一是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各訴訟階段均納入到未成年檢察專門辦案機構的法律監督範圍。從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的角度來看,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刑罰執行監督、社群矯正監督、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監督從監所科分離出來,統一納入到未成年人檢察專門辦案機構範圍內,更有利於圍繞未成年人智力、身心尚未成熟,自身保護意識和防禦能力較弱的特性,在打擊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方面有效進行法律監督。二是將以捕訴監防一體化為主要特徵的單一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職能拓展為刑民行一體化的多元未成年人檢察職能,將事後監督轉變為全程監督,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保障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律規定的貫徹實施。將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申訴案件、控申部門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控告申訴及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內容統一納入未成年人檢察工作部門的職能範圍中,進一步加大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綜合保護力度。注重加強與司法、民政、教育、衛生等相關部門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聯絡和協作,落實未成年被害人身體康復、心理疏導、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努力幫助恢復健康正常的生活和學習。充分發揮民行檢察職能,對遭受監護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積極建議、督促、支援有關機構、組織和人員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及撤銷監護人資格,協同做好臨時照料和案後安置工作。對於侵害未成年人群體權益,直接利害關係人不明、難以確定或者不願起訴的,積極探索提起公益訴訟,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三)進一步強化刑事訴訟過程中對保障未成年人權利的監督

  一是對有案不立、重罪輕判、有罪不究、漏捕漏訴等司法不公問題,加大監督力度。對法院量刑偏輕、偏重的情況,要求法官予以說明,對於輕罪重判的案件積極提起抗訴,對於重罪輕判的案件應慎重考慮是否提起抗訴。二是在提供法律援助、合適成年人到場、犯罪記錄封存、不公開審理等方面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其中特別應當注意接受法律援助指派的律師是否依法為當事人有效提供法律援助;詢問未成年證人時是否忽略合適成年人在場的要求;公安機關涉案人員資訊全國聯網系統是否會在異地造成違規查詢犯罪記錄等情況。三是加強對採取及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完善逮捕證據審查、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以謙抑寬容的司法理念、少捕慎訴少監禁的基本要求貫穿辦案始終,嚴格落實被羈押未成年人分管分押制度,最大限度避免羈押、監禁給未成年人帶來“交叉感染”和標籤效應。探索實行非羈押措施可行性評估、不捕案件聽證機制,透過加強刑事和解、引入多方聽證等方式實現少捕慎捕與矛盾化解的雙贏。四是依法對對公安機關、法院交付被強制醫療未成年精神病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及強制醫療機構接收、診斷、治療、評估被強制醫療精神病人等監管執法、醫療活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進行監督。

  (四)加快未成年人檢察專門機構建設和專業人才培養,確保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法律監督職能落實到位。未成年人檢察部門進行法律監督涉及的業務領域及法律規定較廣,不僅需要掌握刑事訴訟相關法律規定和對涉案未成年嫌疑人的特殊保護制度,還需要熟悉民事行政檢察業務和工作流程,熟悉民事領域行政加之未成年人的特殊的心理特徵和人格特點,辦案人員還需要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具備心理學、社會學、教育學等綜合知識。因此需要加大對未成年人檢察部門辦案人員的培訓力度,培養綜合性高素質、未檢人才,切實將法律監督職能落到實處。

  農村婦女兒童權益問題調研報告 篇9

  (一)加快家庭教育立法步伐。

  建議透過立法的形式,規定家長與社會應盡的責任。完善家長及親屬為主體的家庭監護體系,強化家長的法定監護責任,明確父母的監護主體責任,細化兒童不能脫離父母監護的具體規定,特別是規定年幼的兒童不能脫離父母的監管和照顧;若雙親都外出打工,應該將子女帶走,履行法定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對確因經濟等實際困難無法帶在身邊而由親屬或其他監護人的留守兒童,要求外出務工人員定期聯絡監護人和留守子女,瞭解和關心留守子女學習生活情況。對拒不履行監護和家庭教育的責任人的處理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二)健全社會工作制度,完善社會工作者服務隊伍建設。

  明確對社會專職社工的認定和管理,推廣專業社工、志願者、義工的關愛隊伍建設,保證專職社會工作者的工作經費。對參加社會工作的義工、社工和志願者給予在招錄公務員、工作(學業)考核、社會表彰等方面予以加分或激勵,確保社會工作者的積極性和長效性。

  (三)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

  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組織建設和機制建設,及時成立未成年保護委員會,進一步明確成員單位職責;切實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把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經費納入預算,充分發揮政府主導,家庭、學校、社會三位一體的作用。進一步拓展宣傳渠道,創新宣傳方式,切實提升廣大未成年人的法治觀念、維權意識,促進全社會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意識提升,真正使未成年人保護法家喻戶曉、深入人心。

  (四)進一步加強家庭、社會保護。

  強化家庭教育。充分發揮網路、報刊、電視、廣播等媒體宣傳引導作用,引導父母切實履行好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為未成年人創造良好成長環境。切實加大對留守兒童的關懷、關愛,透過各種形式彌補留守兒童家庭教育和親情關懷的缺失。注重社會保護。深入開展網咖專項整治,嚴厲查處“黑網咖”和網咖、遊戲廳等娛樂場所非法經營行為。繼續加大社群、校園及校園周邊社會治安、食品安全、交通秩序整治力度,嚴格督促各商業網點在醒目位置設定禁止向未成年出售菸酒警示標誌,努力淨化未成年人成長環境。為未成年人創造良好學習環境。根據經濟發展和財力增長情況逐步加大公益性未成年人科教活動場所建設投入,並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公益科教活動場所建設,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文化服務。加大圖書館、文化館、“農家書屋”等公益文化場所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工作,切實增強展覽陳列的趣味性和吸引力,促進青少年幸福健康成長;充分利用傳統節日和各種紀念日,組織開展面向未成年人的廣場、社群、家庭、校園文化活動,活躍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陶冶未成年人情操。

  農村婦女兒童權益問題調研報告 篇10

  目前,農村家庭在婚姻中以女方到男方家庭居住的佔絕大多數,由於農村中“男尊女卑”傳統觀念的影響,農村婦女在很多方面實質上仍處於弱勢地位,尤其是農村婦女離婚後,其基本的人身、財產權益很難得到保障,針對這種情況,我鄉婦聯進行了系統的調研。

  1、很難取得宅基地所有權。現在的農村家庭結婚,普遍都是由男方提供住所、女方提供嫁妝,因此,男方為準備結婚而在婚前購置或建造的住房大多數是登記在男方一人名下的,《新婚姻法》頒佈後,其所有權在婚後還是屬於男方,不可能因婚姻關係持續時間的長短而改變其歸屬。一旦發生離婚的現象,農村婦女很可能就處於沒有住所、無處可去的境地。通常孃家受不良風俗的影響,認為嫁出去的女兒如果仍居住在孃家,對其兄弟家不好,而且有辱家門,按照目前農村的習俗,房屋大都是留給兒子的,如果離婚後婦女強行回家居住,即使父母願意接納,姑嫂之間也很難和平相處。容易導致家庭矛盾。而按照當前規定,離婚的婦女又不可能申請到新的宅基地,最終導致其無房可住。

  2、土地承包經營權很難取得。由於土地的不動性,農村婦女離婚後,通常無法帶走在婆家分得的土地。即使有極少數的婆家同意把地分出來,但是由於不便於離婚婦女去耕種,往往使離婚婦女很難實際得到土地承包經營權。三十年不變的土地承包政策,使農村婦女想要重新得到承包地是很渺茫的事情。這就意味著離婚婦女沒有了土地這一生產資料。其基本的生活很難得到保障。

  3、就業創業機會很難把握。離婚後的農村婦女,在住無定所、耕地無著落的情況下,很難拿出時間、拿出金錢來進修,進行系統的學習,提高自己的知識水平。在我鄉,還可以從事手工藝品加工等勞動密集型行業,解決溫飽問題,但是,離創業致富還差很多。縱使婦聯進行了很多創業培訓,可是由於時間、個人基本生存條件等問題,很難使這部分婦女得到有效的資訊和專業的培訓。

  4、回孃家落戶難。女方嫁入男方家後,戶口也遷到男方戶口所在地,但是在離婚後男方家急需將女方戶口遷出,而女方孃家村委,往往由於涉及村級集體資產權益分配等問題,利用村規民約等限制,設定多種關卡限制女方戶口遷入。通常情況下,條件較好的村莊,對離婚後婦女戶口及子女戶口的遷入,會要求婦女出具在村裡落戶但是不享受村民待遇的宣告,否則不予遷入戶口。

  1、傳統重男輕女思想觀念的影響。“男尊女卑”、“男娶女嫁”等傳統思想觀念在人們的頭腦中仍然根深蒂固,依然起著作用,“男尊女卑”仍然是侵害離婚婦女權益的思想基礎和文化根源。受這種思想的影響,農村家庭在村裡事務一般都是由戶主,男性公民出面。女性往往就是幹活、在家照顧孩子、伺候老人。農村婦女的自我意識不強。

  2、自身法律觀念不強、法律意識淡薄。農村婦女通常遇到婚姻關係變化時,會茫然不知所措,不知道用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些離婚婦女權利和財產意識淡薄,在婚姻關係變化過程中不知道如何主張和實現自己的權利,而後失去要求權利的機會。等到訴訟程式結束後,只會埋怨處理不公,不知道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

  3、村規民約存在的問題。村規民約的制定過程中,往往會徵求村民意見,可是廣大農村婦女很少會有提出意見的。而且,農村婦女很少有自願進入村民委員會、村民代表會議等農村權力機構的,她們往往覺得“男主外,女主內”,這就直接導致在農村事務的決定過程中,婦女的利益要求很難得到充分的表達和重視。再就是農村基層幹部遇事習慣用傳統方法、用村規民約來解決,可是往往就是這些村規民約,規定了不利於離婚婦女權益保障的條款。

  4、缺乏有力的“孃家保障”。許多離婚婦女權益受侵害時,首先想到的是到“婦聯”尋求幫助,可是我們婦聯缺乏相應的執法許可權,又無相應經費,解決其問題來心有餘而力不足。而且目前鄉鎮婦聯僅安排一名編制,只有一個工作人員,通常還要擔任其他業務工作,所以遇到這種情況通常也只能做一些宣傳教育工作,或是協調有關部門解決,但協調起來難度很大,收效甚微。

  1、弘揚新風,最大化的實現“男女平等”。透過宣傳、廣播、文藝演出等各種形式,轉變群眾的思想,力爭從根源上最大化的實現“男女平等”。

  2、增強婦女法律意識,多渠道多形式加強維護農村婦女合法權益有關政策法規宣傳。發動婦女積極參與學習,提高婦女的法律意識,使她們瞭解與自己切身相關的法律法規。鼓勵她們積極參與村委會、村民代表會等權利機構,要求她們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制止和減少侵害婦女土地權益現象的發生。在現實生活中,我們還提倡農村婦女在結婚時對自身置辦的嫁妝和男方提供的婚房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公證。保障其對房屋的使用權。對於宅地基使用權在公婆名下的房屋,提倡透過公證分家的形式對宅基地的使用權以及房屋的所有權進行明確,或者要求籤訂贈與協議,對此進行明確。一旦發生婚姻關係改變,農村婦女還可以據此主張自己合法權益。

  3、加強對村規民約的指導和監督。首先是提高認識,不斷加大法制宣傳和教育力度,正確認識村規民約的性質和效力,保證村民在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實行自治。其次是完善和規範村規民約的制定和修改程式。村委會應依照村民自治條例制定合理合法的村規民約,在制定村規民約時注意處理好法律,政策,當地風俗民情三者的關係,切實保障婦女權益。農村婦女離婚後在戶籍遷轉,宅基地、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的分配上予以充分考慮,將保障婦女權益真正落到實處。

  4、打造堅實的“貼心孃家”。一是拓寬婦女維權工作渠道,推動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及女人大代表、女政協委員共同關注並依法解決農村婦女權益保護中的難點、重點問題。二是加強與基層法庭和司法所的溝通,在處理農村離婚案件時,著重考慮農村離婚婦女離婚後的基本權益問題,積極給予其相應的法律保障。四是加強婦聯自身力量,力爭打造堅實的“貼心孃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