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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廣告新規 解讀

網際網路廣告新規 解讀

網際網路廣告的的規範化乃大勢所趨,故國家必然強化對網際網路廣告的監管。那麼,《辦法》有哪些核心要點、又釋放了什麼訊號?以下是聘才網小編精心整理的相關文章,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歡迎閱讀!

網際網路廣告新規 解讀

一、“網際網路廣告”的定義

《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網際網路廣告,是指透過網站、網頁、網際網路應用程式等網際網路媒介,以文字、圖片、音訊、影片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前款所稱網際網路廣告包括:(一)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含有連結的文字、圖片或者影片等形式的廣告;(二)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電子郵件廣告;(三)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付費搜尋廣告;(四)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性展示中的廣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的資訊的展示依照其規定;(五)其他透過網際網路媒介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

由此定義可見,付費搜尋服務被明確界定為廣告,將與其他形式的網際網路廣告一起接受監管,提供搜尋服務的平臺也將承擔更多責任。以前在搜尋引擎裡輸入醫院名稱,排在前幾位的常常是一些不相關的醫療機構,這樣的付費搜尋今後將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廣告,不再輕易被誤導。

二、網際網路廣告所涉行政處罰的“管轄”

任何人都有對違法廣告舉報的權利,不過,舉報之後如何確定管轄權呢?很多消費者在舉報違法廣告時,經常會遇到管轄不明的問題,無法確認廣告主的真實身份,讓舉報和維權成本加大。

《辦法》第18條規定:對網際網路廣告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由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異地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有困難的,可以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的違法情況移交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廣告主所在地、廣告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先行發現違法線索或者收到投訴、舉報的,也可以進行管轄。對廣告主自行釋出的違法廣告實施行政處罰,由廣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

三、違法廣告的查處

《辦法》第19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違法廣告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對涉嫌從事違法廣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二)詢問涉嫌違法的有關當事人,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三)要求涉嫌違法當事人限期提供有關證明檔案;(四)查閱、複製與涉嫌違法廣告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廣告作品和網際網路廣告後臺資料,採用截圖、頁面另存、拍照等方法確認網際網路廣告內容;(五)責令暫停釋出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涉嫌違法廣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或者隱瞞真實情況。

《辦法》第20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際網路廣告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可以作為對違法的網際網路廣告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行政措施的電子資料證據。

四、網際網路廣告“可識別性”的標註及區分義務

《辦法》第7條規定:網際網路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廣告。付費搜尋廣告應當與自然搜尋結果明顯區分。

《辦法》第23條規定:網際網路廣告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不具有可識別性的,依照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59條第3款:廣告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具有可識別性的,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變相釋出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布者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彈窗”型別網際網路廣告要求一鍵關閉

瀏覽網頁時,很多人都曾遇到突然彈出的廣告頁面,根本找不到關閉按鈕,滑鼠一點反而會跳到另一個連結。像牛皮癬一樣的彈窗廣告常常引發網友們抱怨連連。《辦法》現在對這一問題也予以規定,《辦法》第8條第1款:利用網際網路釋出、傳送廣告,不得影響使用者正常使用網路。在網際網路頁面以彈出等形式釋出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

《辦法》第24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利用網際網路釋出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誌並確保一鍵關閉的,依照廣告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處罰;違反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欺騙方式誘使使用者點選廣告內容的,或者未經允許,在使用者傳送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連結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63條第2款: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利用網際網路釋出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網際網路廣告不得欺騙方式誘使使用者點選廣告內容

《辦法》第8條第2款及3款規定:不得以欺騙方式誘使使用者點選廣告內容。未經允許,不得在使用者傳送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連結。

“欺騙方式”的表現方式有偽裝成好友資訊、偽裝成中獎資訊、偽裝成客服等,使用者點進去後實際就進入了廣告連結。這些欺騙方式讓很多使用者防不勝防,本次《辦法》就充分考慮到了這類侵害使用者自由選擇權的行為。《辦法》第24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利用網際網路釋出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誌並確保一鍵關閉的,依照廣告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處罰;違反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欺騙方式誘使使用者點選廣告內容的,或者未經允許,在使用者傳送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連結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63條第2款: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利用網際網路釋出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網際網路廣告主的真實性義務及網際網路廣告主的第一責任

《辦法》第10條規定:網際網路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廣告主釋出網際網路廣告需具備的主體身份、行政許可、引證內容等證明檔案,應當真實、合法、有效。廣告主可以透過自設網站或者擁有合法使用權的網際網路媒介自行釋出廣告,也可以委託網際網路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釋出廣告。網際網路廣告主委託網際網路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釋出廣告,修改廣告內容時,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確認的方式通知為其提供服務的網際網路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4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56條第1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釋出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絡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

八、平臺應當審查廣告內容

《辦法》第12條規定:網際網路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網際網路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稽核、檔案管理制度;稽核查驗並登記廣告主的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絡方式等主體身份資訊,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網際網路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應當查驗有關證明檔案,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檔案不全的廣告,不得設計、製作、代理、釋出。網際網路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應當配備熟悉廣告法規的廣告審查人員;有條件的還應當設立專門機構,負責網際網路廣告的審查。

《辦法》第25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網際網路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對的,依照廣告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61條第1款規定: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告業務是電商平臺、社交網路等重要的收入來源。平臺應當審查廣告內容,從長期來看,這使得網際網路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不再單純、野蠻地追逐利益,今後將更好地以使用者體驗為核心,提升服務質量。

九、關於三大“平臺”的界定

《辦法》第13條規定:網際網路廣告可以以程式化購買廣告的方式,透過廣告需求方平臺、媒介方平臺以及廣告資訊交換平臺等所提供的資訊整合、資料分析等服務進行有針對性地釋出。透過程式化購買廣告方式釋出的網際網路廣告,廣告需求方平臺經營者應當清晰標明廣告來源。

《辦法》第14條規定:廣告需求方平臺是指整合廣告主需求,為廣告主提供釋出服務的廣告主服務平臺。廣告需求方平臺的經營者是網際網路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媒介方平臺是指整合媒介方資源,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式化的廣告分配和篩選的媒介服務平臺。廣告資訊交換平臺是提供資料交換、分析匹配、交易結算等服務的資料處理平臺。

《辦法》第15條規定:廣告需求方平臺經營者、媒介方平臺經營者、廣告資訊交換平臺經營者以及媒介方平臺的成員,在訂立網際網路廣告合同時,應當查驗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身份證明檔案、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絡方式等資訊,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媒介方平臺經營者、廣告資訊交換平臺經營者以及媒介方平臺成員,對其明知或者應知的違法廣告,應當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連結等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辦法》第2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廣告需求方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透過程式化購買方式釋出的廣告未標明來源的;(二)媒介方平臺經營者、廣告資訊交換平臺經營者以及媒介方平臺成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履行相關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