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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廣州高溫補貼

2016年度廣州高溫補貼

炎炎夏日已經到來。昨日,廣州市氣象臺釋出了今年首個高溫黃色預警訊號,最高氣溫達33.8℃。而今年廣東高溫津貼也將從今日起正式發放,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對因事假、工傷等因素導致不能正常出勤的,可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每人每天6.9元。

昨天,廣州市區五山觀測站測得最高氣溫33.8℃,是今年以來該站錄得的最高氣溫。昨天上午,廣州市氣象臺釋出了今年首個高溫黃色預警訊號;截至當天下午4時,除南沙外,其餘各區均已釋出高溫黃色預警。

2016年度廣州高溫補貼

廣州高溫津貼今日起發放 每人每月150元

監測顯示,廣州昨天晴到多雲,陽光強烈,最高氣溫33℃~36℃,較前天上升1℃左右。廣州市氣象臺首席預報員羅聰介紹,今年5月份以來,廣州(以全市5個國家觀測站為參考)的平均氣溫為26.1℃,較常年平均略偏高0 .5℃,而降雨比常年略偏少一成。

根據《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關於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規定,6月至10月期間,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專案及數額。

根據規定,廣東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對因事假、工傷等因素導致不能正常出勤的,可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每人每天6.9元。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按照規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需發放高溫津貼但用人單位沒有發放的,勞動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相關單位將面臨《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所規定的處罰,即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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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還需免費提供清涼飲料,但不能用以衝抵高溫津貼

記者佔文平報道 室外作業者才有高溫津貼?錯!室內溫度如果超過33℃,用人單位也應發放高溫津貼。

根據《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下稱《辦法》),每年6月至10月為廣東地區的高溫津貼發放期。高溫津貼發放物件為兩類人群:一類是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二類是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前兩類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或者每人每天6.9元。前述規定對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強制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照執行,但不強制要求。

根據《辦法》,除了發放高溫津貼,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不能採取“羊毛出在羊身上”做法,用清涼飲料衝抵高溫津貼。普通白開水不能算作“清涼飲料”。清涼飲料成本需用人單位自行承擔,用人單位不能以任何形式或變相地從勞動者報酬中扣取諸如‘清涼飲料費’之類費用。

用人單位不發高溫津貼怎麼辦?省、市人社部門昨日均表示,目前高溫津貼發放工作已納入勞動監察部門日常執法檢查範圍,每年也都會組織相應執法檢查。對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未向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區(縣)級以上人社部門投訴,由區(縣)以上人社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將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觀念誤區

誤區1

室外作業者才有高溫津貼

省人社廳相關人士此前接受新快報記者時介紹,判斷是否屬高溫津貼發放物件有兩個標準,符合其一即算。分別是:從事露天崗位工作;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前者一般包括建築工人、交警、巡警、環衛工人、戶外線路檢測人員、倉庫搬運工等;後者一般鍊鋼工人、機械鑄造工人等,具體需要看工作場所的溫度。像一些工廠的鐵皮廠房,裡面若溫度超過33℃,也應發放高溫津貼。

如果職工和用人單位對是否應發放高溫津貼存爭議,則可申請勞動仲裁,同時“誰主張誰舉證”。

誤區2

高溫津貼屬福利可發可不發

此前,廣州市人社局在組織執法檢查發現,不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誤認為:高溫津貼只是一項福利,可發可不發。實際上,高溫津貼屬於勞動報酬(工資)的組成部分,該發而不發屬違法行為,最高面臨1萬元罰款;未足額髮放的,視為拖欠或剋扣工資。

連結

高溫停工規定

昨日上午9時09分,廣州市氣象局釋出黃色高溫預警訊號(即連續三天日最高氣溫將在35℃以上),提醒注意防禦。

根據《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對高溫天氣的停工也做了規定(如下),需要提醒的是,用人單位也不能以高溫天氣縮短了工作時間為由,扣減員工工資。

●日最高氣溫達到39℃以上,當日應停止戶外露天作業

●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至39℃(不含),全天戶外露天作業不得超過6小時,12時至16時應暫停戶外露天作業

●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至37℃(不含),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戶外露天作業者加班

說明:一般對露天作業取證時的溫度以氣象臺釋出為準;對室內作業的投訴以現場實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