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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上調細則

2016養老金上調細則

2016養老金上調細則

由於《調整方案》所秉承的是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參加社會勞動的單位時間進行均等分配調整原則a,這個“參加社會勞動的單位時間”就是公民因參加社會勞動而繳納、繳存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年限,是為了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公平性的調整目的c。由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同《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都是“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適合的調整範圍b,也確定了此《調整方案》是可行的。由於“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存在著不公平、不合理(參見編號:建議41979號/《目前基本養老金計發方法的分析和建議》),首先從《調整方案》中的基本養老金計算公式d分析:

老年養老金=當地上年度在崗 職工月平均工資×[年齡補貼率×(個人年齡-65)+勞動補貼率×個人累計繳費年限]

個人儲老金=個人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的110%÷(76-個人實際退休年齡)÷12

上述的計算公式不需要高深的學歷,(公共的)引數一經確定,只要有小學數學水平就可以自己計算。還可以透過大資料的計算老年人的歲數總和和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總和,來計算總的老年養老金支出和總的勞動退休金支出。

老年養老金公式中的“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勞動補貼率”及“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年齡補貼率”和勞動退休金公式中的“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勞動退休金百分率”就是均等分配的均等值,對於每一個人都是一樣的`。而個人年齡和個人累計繳費年限是由個人所決定,是存在基本養老金差距的原因,但是每個人這樣的基本養老金不同是公平合理的。並且個人儲老金完全由個人繳存的多少決定是無可非議的。分清養老金、退休金、儲老金的關係和聯絡是《調整方案》可行性的根本,也應該是每一個公民所追求和所需求的目標(參見編號:建議43083號/《基本養老保險中退休金和養老金的關係》)。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首先,完善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制度。加強個人繳費與待遇水平之間的聯絡,做到多繳多得、長繳多得,鼓勵參保繳費。隨著退休人員預期餘命的延長,合理調整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改進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辦法,研究完善個人賬戶餘額繼承政策。

第二,實現職工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統籌考慮制度設計、中央與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等相關問題,積極穩妥推進職工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增強調劑基金餘缺的能力。

第三,豐富社會保險基金收入來源渠道。拓寬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渠道,推進基金市場化、多元化、專業化投資運營。逐步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2020年提高到30%,更多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

第四,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綜合考慮我國人口結構、就業結構變化趨勢和社會保障可持續發展要求,出臺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政策。適時適度提高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的領取年齡。

第五,加快發展補充養老保險。完善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擴大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鼓勵職工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推動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

第六,建立基本養老金合理增長機制。以職工和居民收入為基礎合理確定基本養老金水平,建立綜合考慮收入增長、物價變動等主要因素的正常調整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