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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加班工資計算基數

上海加班工資計算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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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資支付辦法》第九條規定,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透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問:該條規定如何理解?

答:第九條規定的是假期工資計算基數確定原則,不是假期工資計算原則;勞動者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中約定的、按月固定發放的工資;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都對工資有約定的按從高原則確定;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對工資都未約定的,假期工資計算基數按勞動者正常月工資性收入的70%確定。

解釋:第九條所指的“有約定”“無任何約定”,其物件均指工資數額,而非加班工資計算基數,若雙方已約定加班費計算基數且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則直接適用合同約定而無須適用第九條之規定。

實踐當中會出現以下問題:

1、實際履行的工資數額與合同約定的工資數額不一致;通常是實際支付數額高於合同約定。一種理解認為,應當以當事人無異議實際領取的工資數額作為新約定的工資標準,該標準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另一種理解認為,應當視為雙方對工資數額無約定,按實際履行工資數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標準)的70%確定加班費基數。根據目前的法院審判實踐來看,第二種理解為主流觀點。

2、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的.工資專案進行了拆分,如拆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一種理解認為,工資的概念包含獎金、津貼在內,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計算基數,第二種理解認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應為用人單位恆定的每月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故對工資專案中的基本固定發放的部分計總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第二種理解為主流觀點。

3、綜合工時的加班費用計算基數。綜合計算週期超過一個月的,可按該計算週期的平均月工資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