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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代言人

廣告法2015代言人

2015年8月28日,在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即將正式施行之際,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新《廣告法》進行解讀,招商、房地產等多類虛假廣告將成為整治重點物件,違者除罰款外還將納入信用懲戒“黑名單”。該局呼籲社會各界關注9月1日新施行的《廣告法》,維護自身權益。

福州市市場監管局長蔡福勇提醒相關人員其中的變化。一是增加了很多廣告內容準則。新《廣告法》將重要商品和服務的“廣告準則”,從7種增加至17種,幾乎囊括了保健食品、嬰兒乳品、教育培訓、招商、房地產、種植養殖類等與消費、生活、健康密切相關的重要商品和服務。二是增加了很多廣告行為規範。新《廣告法》增加了未成年人廣告的規定,明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增加了對廣告代言人的活動規範,明確10歲以下孩子不能作為廣告代言人,如果違法,將面臨高額處罰。規定廣告代言人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的,三年之內不得再代言廣告;增加了對網際網路等新媒體的廣告活動規範,明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請求,不得以電子資訊方式向其傳送廣告,利用網際網路從事廣告活動適用新《廣告法》的各項規定,網際網路彈出廣告應當確保一鍵關閉等。三是加重了違法廣告的法律責任。新《廣告法》加大了對廣告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進一步增強了法律震懾力。在罰款數額確定上,設計了按比例處罰和定額處罰相結合的機制。對於廣告費用能夠確定的.,新《廣告法》規定按照廣告費用的倍數進行處罰;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明顯偏低的,實行定額處罰,定額處罰數額可以達到200萬元。區分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設定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對嚴重違法廣告,如釋出虛假廣告、利用廣告推銷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等,設定了較重的法律責任。增加了行政處罰種類,對情節嚴重的廣告違法行為,增加了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的處罰,增加了信用懲戒,規定將有關廣告違法行為,記入信用檔案並公示。

該局還倡議全市廣告活動主體,進一步增強廣告的社會責任意識。作為廣告主,應當根據《廣告法》和國家的相關政策,依法制作釋出廣告,不應為了推銷商品,運用欺騙手段誤導消費者,牟取暴利。廣告媒介作為主要的廣告經營者、釋出者,必須做好“把關人”的作用,制止垃圾廣告、虛假廣告的刊播,確保釋出的廣告資訊真實、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