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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公司不給買工傷保險,勞動者可維權

法官:公司不給買工傷保險,勞動者可維權

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列舉典型案例提醒勞動者維權

不簽訂勞動合同 沒有買工傷保險

企業老闆這樣做 很可能要賠錢的

“五一”勞動節又到了,記者昨從市第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今年1至4月,共受理勞動爭議案件199件,勞動合同糾紛、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支付勞動報酬爭議仍是主要型別。據瞭解,2014年,該院共受理勞動爭議類訴訟案件459件,比2013年有所下降。勞動爭議類案件具體型別有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經濟補償的爭議、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產生的爭議、支付勞動報酬產生的爭議、工傷賠償及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等。昨日,法官為讀者列舉了一些典型案例,提醒勞動者在遇到不籤勞動合同、公司不給買工傷保險等情況時,均可維權。

案例1 未籤合同半年後辭退經理足浴館被判加付一倍工資

左某珍在新悅足浴館任經理半年,一直未籤勞動合同。近日,新悅足浴館無故將其解僱,左某珍申請勞動仲裁。新悅足浴館對裁決不服,起訴至市第一法院。訴訟期間,左某珍提交了銀行卡內的工資記錄及同事證明其在足浴館工作過。

法院確認二者存在勞動關係,判令新悅足浴館向左某珍支付任職期間未籤勞動合同的加付一倍工資20600元。

法官提醒(法官尹方玫):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者最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萬一沒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須提供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 (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憑證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

案例2 五金廠沒有為員工買工傷保險被判為受傷員工支付18萬多元

符某在中山市健威五金電器公司做衝壓工,公司一直沒有為其購買社會工傷保險。2013年3月12日,符某在車間操作衝壓機時,右手指被壓傷,經鑑定為六級傷殘並同意安裝國產普及型假肢。

雙方不服仲裁裁決,符某起訴至市第一法院。審理後,法院判令健威公司支付符某工傷待遇共計184571.55元。

法官提醒(法官尹方玫):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屬於國家強制性保險。健威公司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應按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根據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30日內提起工傷認定申請,如果用人單位怠於行使申請權,受傷害職工及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提起工傷認定申請。逾期不進行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無權再進行工傷認定,只能透過人身損害賠償等途徑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