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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病假工資規定

醫療期病假工資規定

邢小姐是一家外資商貿公司的職員,在公司工作了已經兩年多,擔任公司銷售助理的職務。年初邢小姐被醫院診斷出腰椎間盤突出,需手術治療。邢小姐便託母親到公司幫她請假,辦理好所有手續後,邢小姐開始安安心心的就醫治療。2個多月後經過醫院的複查,邢小姐已經病癒可以正常上班。但到公司領取工資時,卻發現她的工資從原本的每月3000多元降到580元,扣除本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基本已所剩無幾。邢小姐懷疑是否當時的病假申請手續有問題,或者HR算錯了,便找到HR部門的張小姐詢問。張小姐向她解釋,公司的《員工手冊》明確規定,病假超過1個月的將按照事假處理。邢小姐共有2個多月沒有上班,公司按照最低工資支付已經是照顧她的實際情況了,所以公司的做法沒有任何錯誤。 但是,邢小姐超出1個月的病假真的可以按照事假處理嗎?如果是病假可以按照本市最低工資水平支付嗎?

要了解病假、醫療期內的工資如何支付,就要首先知道什麼是醫療期,醫療期有多長時間。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因此,享有醫療期是法律賦予員工的基本權利之一,用人單位不能擅自剝奪或改變這一權利。醫療期的長短不僅取決於員工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而且與其職業生涯中總共的工齡也有很大關係。所以,商貿公司在規章制度中將醫療期的期限一概規定為一個月顯然是有悖法律和常理的。邢小姐的工作年限不滿5年,即使不考慮其實際工齡的長短,她理應享有3個月的醫療期,公司不能將3個月之內的假期按照事假對待。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規定,員工在醫療期內,主要會涉及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其他的一些醫療待遇。具體而言:

1、病假工資。根據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勞動法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因此,我們可以將醫療期工資區分來看:

首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具有有關病假工資的規定,或者勞動合同中有這樣的約定的,可以從其規定。因此,用人單位可以根據企業自身的規模、特點、承受能力以及管理習慣來確定員工醫療期間工資待遇的水平。

其次,病假工資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根據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