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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年假國家規定勞動法諮詢

醫療期、年假國家規定勞動法諮詢

醫療期、病休、年假國家規定勞動法諮詢

【醫療期、病休、年假國家規定勞動法諮詢】您好!我是一個在外企工作了十一年的職工,2000年1月參加的工作,去年十二月一日,開始休的醫療期,單位說今年的十一月三十一日到期,這樣算對嗎?還有我現在身體恢復的不是很好,想繼續休年假,可以嗎?年假和醫療期有衝突嗎?想了解病假、年假國家規定。可是單位說我休病假時間太長了,就沒有年假了,是真的嗎?如果有的話他不叫我歇,我應該怎麼辦?謝謝您,期待您的回覆,作為弱勢群體我應該怎麼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希望您給我幫助!

【卓瑪-依理老師】答覆:

1、關於您醫療期是否在2011年11月31到期的問題:

對於醫療期期限,根據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法[1994]479號)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其中,職工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12個月,因此您的醫療期應當計算為12個月。再根據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4條規定,醫療期十二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具體的計算方法為: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根據您的實際情況:如果您從2010年12月1日起第一次病休,那麼醫療期應在2010年12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12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所以醫療期是否如您單位所言在2010年的11月31日到期,要根據您在期間的實際病休情況。當然,如果自2010年12月1日起您處於連續病休狀態,則您的醫療期至2010年11月31日已經滿了12個月,醫療期到期。

2、關於處於醫療期的您是否能享受國家規定的帶薪年假問題: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根據該規定,首先應當確定您的累計工作年限,累計工作年限不僅僅是您在該外企的工作年限,且包括您在其他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但無論如何,如果您在當年度累計病假已經四個月以上的,不應再享受當年度的帶薪年假。所以單位說沒有年假是有法律依據的。如果您想繼續享受年休假,應當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並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

3、出現勞動爭議後,作為弱勢群體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職工如果和用人單位出現糾紛,建議職工應當先諮詢勞動法的專業律師,確定權益是否遭到損害及哪些地方遭到損害,並積極和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如果企業存在工會或者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可以透過內部機構進行現行調解,如果調解或協商未果,可以到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局的勞動監察部門舉報,也可以選擇去勞動仲裁部門進行仲裁,但無論如何,應當請專業律師予以諮詢或者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