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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新規定車牌

2013交通法新規定車牌

為進一步嚴格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管理,改進駕駛人考試製度,提高社會管理和服務群眾水平,**部修訂釋出了《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部令第123號,以下簡稱123號令)。

123號令中關於校車駕駛人管理的內容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23號令中的其他規定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1、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2、飲酒後或者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3、駕駛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4、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5、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6、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1、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2、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3、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4、在高速公路行車道上停車的;

5、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擁堵,佔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6、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誌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7、連續駕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8、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汙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9、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

三、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1、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2、駕駛公路客運車輛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3、違反道路交通訊號燈通行的;

4、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50%的;

5、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行駛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

6、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7、違反禁令標誌、禁止標線指示的;

8、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行駛的;

9、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掛車的;

10、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定警告標誌的;

11、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四、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2分:

1、駕駛公路客運車輛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2、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3、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4、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5、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6、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7、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8、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我們稱加塞的)。

五、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

1、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2、不按規定會車的;

3、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4、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對違反禁令標誌、禁止標線指示違法行為的記分分值由2分提高至3分。

新增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擁堵,佔用應急車道行駛等3類違法行為記分。

在提高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的同時,新規定減少了交通違法行為的記分專案,取消對“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等12類交通違法行為的記分處理,合併了9種專案。

調整後違法記分專案,由47項減為38項,其中,一次記12分的6項,記6分的9項,記3分的11項,記2分的8項,記1分的4項。

此外,新規定進一步細化駕駛人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相關規定,杜絕惡意補領機動車駕駛證違法行為。對違反規定繼續使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收回原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暫扣期間,駕駛人不得申請補領。對採用隱瞞、欺騙手段補領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記6分,並收回補領的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