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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費者權益日活動策劃

315消費者權益日活動策劃

3.15消費者權益日的正式名稱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成立的目的在於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之在世界範圍內得到重視,促進各國和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往,在國際範圍內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消費者保護思想的萌芽

最早提出消費者保護思想的,是1756年英國王室法庭首席法官曼斯菲德。他針對當時法律所奉行的“小心選購,出門不換”主義,提出了“買受人付給完整價金,應獲得完美商品”的意見,從而第一個明確闡述了消費者保護的思想。以後,這一思想為各國廣泛接受,並據此制定了各種消費者保護法律。

消費者組織的產生

1898年,全世界第一個消費者組織在美國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費者聯盟。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種反映消費者利益和要求的組織,在一些發達國家相繼出現。在此基礎上,1960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由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比利時和荷蘭五個國家的消費者組織發起成立,在荷蘭登記,總部設在荷蘭海牙,亞太地區分部設在馬來西亞的檳榔嶼。之後,消費者運動更加活躍,許多發展中,有些國家也建立了消費者組織,使消費者運動成為一種全球性的社會現象,全世界已有90多個國家共300 多個消費者組織在開展活動。

消費者權益八項準則

消費者權益正式提出是在20世紀60年代。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表了《有關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諮尋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4項權利,即安全消費的權利、消費時被告知基本事實的權利、選擇的權利和呼籲的權利。

隨著消費者權利保護工作的開展,肯尼迪提出的四項權利和國際消費者協會確定的`另外四項權利,即滿足基本需求的權利、公正解決糾紛的權利、掌握消費基本知識的權利和在健康環境中生活工作的權利,一併成為全世界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的八條準則。

權益日的確定

1983年,國際消費者協會把每年的3月15日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自此以後,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費者及有關組織都要舉行各種活動,推動保護消費者權益運動進一步發展。

1985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保護消費者準則》,提出了保護消費者若干項權益的一般原則:保護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促進和保護消費者的經濟利益;使消費者得到充分資訊;使消費者能夠按照個人願望和需要作出選擇;消費者教育;提供有效的消費者賠償辦法;組織消費者團體或者組織的自由。此後,這些權利逐漸被世界所公認,許多國家又根據其經濟文化發展水平,作了補充和發展,如增加了接受消費者教育的權利等。

“3.15”在中國

1984年12月26日中國消費者協會成立,中國消費者協會於1987年加入國際消費者協會。自此以後,每年的3月15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及地方各級協會也都要聯合各有關部門共同舉辦大規模的宣傳活動。

1991年3月15日,中央電視臺經濟部的編導們推出現場直播“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消費者之友專題晚會。

2010年1月30日,中央電視臺經濟部開辦315晚會新浪官方微博。

2014年系列宣傳活動的活動主題是“消費與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