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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 年底雙薪誰說了算

員工離職 年底雙薪誰說了算

春節將近,許多公司忙著清點戰績,"論功行賞"。給員工加發年底雙薪即發放第13個月工資,成為大多數公司年終獎勵的一種通行做法。

可無論是國家法律還是地方法規,都沒有明確規定年底雙薪該如何發放。

爭議由此而起---員工離職後,年底雙薪還能不能拿?

個人贏———按比例拿雙薪

潘先生就職的某機械公司在《員工手冊》中規定:農曆年底,公司將發給員工一個月的工資額作為獎金,獎金按照比例計算,發給當年加入公司並於12月31日前透過試用期的員工。出勤率不良、表現不好或者有違紀行為的員工不能獲得此獎金。

2002年,潘先生進入該公司擔任了物流部經理,當年他拿到了年底雙薪6000元。

第二年,潘先生的工資漲到了8080元,沒想到,工作了大半年到了10月份,公司突然提出和他終止勞動合同,補償給他2個月基本工資。

潘先生認為,單單補償基本工資還不夠,他這一年的年底雙薪公司也得給。他說,即使再換工作,從下一家公司那裡也拿不到年底雙薪,無疑是加重了他的損失。

他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必須支付自己一部分年底雙薪。

公司應訴,稱不發這一部分年底雙薪的理由是,潘先生屬於《員工手冊》中規定的表現不好。他們提供了一份證據表明,在2003年4月,總經理俞先生曾發給潘先生一封電子郵件,稱“倉庫常見的零件無備貨。……影響了零件供應信譽,對公司銷售造成了不利影響。希望你認真檢查,公司不允許再次發生此類情況。”

但法院最後認為,公司沒有對“表現不好”做明確界定,法院理解認為這更多指的是員工主觀工作態度。而僅憑一封電子郵件,也無法證明是潘先生主觀原因造成的。在雙方可能對“表現不好”作出不同解釋的情況下,公司應當作為《員工手冊》的制訂方承擔不利後果。

法院判決,根據該公司規定,年終獎金是對員工一年工作的獎勵,潘先生的勞動合同在2003年10月已經結束,可潘先生已經付出了十個月勞動,《員工手冊》中也規定,“獎金按照比例計算”,因此公司除了支付補償金外,還得以一個月工資的8080元為標準,按照工作10個月的比例支付年終獎勵6733元。

企業贏———發雙薪前離職不享受雙薪

某電子公司規定員工要拿到年底雙薪,必須符合幾個條件:員工當年度必須在公司服務期滿三個月;發放雙薪當日必須仍在公司工作;最重要的一條,員工在發雙薪日前提出辭職或者過失、非過失解除勞動合同的,將不得享受年度雙薪。

2000年10月,張先生在某電子公司擔任產品開發部機械工程師。後來,雙方又簽訂培訓合同,公司派張先生到美國參加培訓和開發專案管理,張先生在完成培訓後,必須在合同期內為公司工作。如果張先生提出離職要求,將按比例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到了第二年,雙方又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這份勞動合同為期3年。

2003年9月,張先生提出了辭職。

張先生拒絕公司的索賠要求後還提出,2002年公司就將獎金支付改為年底雙薪制度,發放時間在次年第一個月工資中一併發放。他在公司工作了9月,也得按照9個月的比例領取部分年底雙薪。

這一次,法院沒有遵循前一案例的判法,因為這家公司沒有“獎金按照比例計算”的規定。這家公司明確規定的是,只要在發雙薪日前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律不發年底雙薪。所以,法院沒有支援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相反,張先生違反了和公司簽訂的培訓合同,還必須支付給公司違約金3.6萬元。

發不發雙薪企業規章說了算

二個案例,為何結論不同。

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有關人士昨對此解釋說,用人單位自主決定年底雙薪的發放方式和數額。也就是說,“發不發”、“怎麼發”的自主權都在企業。不同企業對年底雙薪都有不同規定。而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該人士表示,年底雙薪和年終獎又有所不同,年底雙薪是一年拿13個月工資,到了次年一月必須發,數額固定是一月工資。而年終獎發放時間不固定,每年根據企業經營狀況有所調整,數目都不一樣,可能每個人獲得的也不一樣。所以,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起訴時,不能將有關年底雙薪的規定套用到年終獎上來。

該人士表示,目前,年底雙薪勞動爭議不在少數,一旦發生糾紛,仲裁委員會將要求企業提供公司方面的規定,而仲裁時將嚴格遵照這個規定。而公司規定也必須透過民主程式制訂,且必須告知勞動者。

俞波法官

□發放雙薪不是法定義務

□籤合同時就該明確怎麼發

浦東新區法院民一庭副庭長俞波法官表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發放年底雙薪,這不是一項法定義務。

俞波法官說,企業如果沒有明文規定,此前也沒有慣例,勞動者就不能強求單位必須發年底雙薪。而第13個月工資的標準,國家立法中也沒有任何規定,所以這筆工資額度,是基本工資還是全額工資或者還是獎金,完全要根據企業與員工的約定,或者企業薪酬福利政策的規定來確定。因此,一旦職工和企業發生糾紛,法院遵循的依據只是企業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這時職工就陷入了被動局面,雖然有的官司勝訴了,但多數情況下只能被企業規定牽著鼻子走。

俞波法官提醒市民,勞動者進入企業前,應當先檢視企業關於薪酬獎勵的規定,一旦自己有反對意見,可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提出,並和企業另行重新約定,明確年底雙薪怎麼發放。日後在仲裁和起訴時,也可針對性提出要求,避免增加訴訟成本。

熊立民律師

□年底雙薪屬於員工工資一部分

四維律師事務所的熊立民律師表示,年底雙薪視為員工工資的一部分,屬於勞動報酬,不是額外獎金。年底雙薪就是把勞動者每月收入的一部分,積攢下來放到年末來發。他提出了一個觀點:“除了規定之外,還得看勞動者為公司服務了多長時間。”

熊立民說,如果勞動者和公司雙方有約定,那麼發放方式和額度遵從約定。否則,應當按照勞動者離職前工作時間,按比例發放部分年底雙薪,“幹滿幾個月就發幾個月的雙薪工資。”作者:□毛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