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頁
  2. 職場

發放年終獎個稅如何算?

發放年終獎個稅如何算?

眼下,年終獎正陸續發放。年終獎如果處於某個臨界點,因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個稅)的稅率不同,有可能出現“多發少得”情況。那麼,個稅如何計算呢?

年終獎計稅方式要明白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通知》(國稅發[2005]9號)中規定:對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僱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僱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年終加薪以及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按收入全額分攤至12個月的數額確定適用稅率,再按規定方法計算應繳稅額。具體計稅情況分以下兩種:

第一種情況: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且在獲得獎金的當月,個人工薪所得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3500元)的。

對於這種情況,計稅方法是:將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照得出的數額找出所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之後,計算公式是,應繳個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稅率-速算扣除數。

例如:小陳的年終獎金為24000元,當月工資為5000元。以24000除以12,其商數2000對應的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年終獎金應納稅額為:24000×10%-105=2295(元),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5000-3500)×10%-105=45(元),該納稅人當月共計應納個人所得稅=2295+45=2340(元)。

第二種情況: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且在獲取獎金的當月,個人工薪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3500元)的。

由於工薪所得低於費用扣除額,因此按照規定,還可以把獎金算進去進一步抵扣。對於這種情況,計稅方法是:將工資與全年一次性獎金相加後,減去3500元,得出的數額,再除以12個月,找出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之後,先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應稅金額=全年一次性獎金-(3500-月工資),然後再計算應繳個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稅金額×稅率-速算扣除率。

例如:小陳當月工資為3000元,所得年終獎金10000元。由於小陳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3500元這一費用扣除標準,因此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小陳的獎金要繳個稅:10000-(3500-3000)=9500(元),以9500除以12,其商數791.66對應的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為0,小陳當月所得年終獎應繳個稅:9500×3%=285(元)。

稅官提醒:根據政策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於每一個納稅人,年終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只允許採用一次。如果納稅人在一個年度內的不同月份,分次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性質的收入,也只允許選擇其中一次採用年終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計繳稅款。

多發1元個稅差多了

針對工資薪金,我國採用超額累進稅率,為了方便計算,就轉化用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的簡化演算法,但這種方法卻在年終獎的計算中出現問題。目前的年終獎個稅計算方法是,先將年終獎除以12,以得出的商確定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按規定計稅。

比如:員工小王12月份的工資為4000元,年終獎為18000元。按“年終獎個稅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稅率-速算扣除數”計算,即18000元乘以3%,所以小王的年終獎應繳納540元的稅。相同情況下,如果小王的年終獎上漲到18001元,那麼按照個稅法的稅率,將18001元乘以10%,再減去105元,小王需要繳納個稅為1695.1元。

如果員工小王12月份的工資為3400元,年終獎同樣為18001元。按“年終獎應稅金額=全年一次性獎金-(3500-月工資)”計算,即18001-3400+3500=17901元,適用稅率3%,速算扣除數為0元,需要繳納537元。可見,年終獎雖然一樣,但因為工資額度不一樣,也會帶來1000多元的差異。

如果12月工資大於或等於3500元,年終獎正處於某個臨界點時,也會有很大差異。對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表,記者算了一筆賬,以年終獎[18001元,19283.33元]這個區間為例:18000元年終獎,對應稅率是3%,應納稅540元,稅後可以拿到17460元。但如果年終獎增加1元到18001元,對應的計稅稅率為10%,18001×10%=1800.10元,減去105元的速算扣除數,應納稅上升到1695.10元,結果,稅後能拿到的年終獎只有16305.90元。也就是說,多發1元年終獎會導致稅後少得1154.10元。

年終獎要避開不划算的區域

記者瞭解到,出現這種所得與稅負不匹配的情況,是由我國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導致的。

相關財稅專家說,以第一級稅率為例,年終獎在18000元以下,就按照3%稅率徵收個稅,而年終獎為18001元,則按照第二級稅率10%徵稅,依此類推,在區間臨界點上每增加1元,適用稅率提高一個等級,徵收的個稅則增多。

從18001元一直到上限19283.33元,都是年終獎“縮水”區域,因為多發的獎金小於或等於增加的稅額。到上限臨界點時,員工稅後到手的錢與18000元時是一樣的,多發的1238.33元獎金全部要用來交稅。因此,從18001到19283.33元這個區間,是發放年終獎需要避開的最不划算區域。

依此類推,按照對應的稅級距,共有6個需要避免的區域,分別是:[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

“在這六個區域內,年終獎雖然多發錢,到手後反而是減少的,因為多發的獎金少於要多繳的稅款。”相關財稅專家說,發放時要避開這些區域。

如果年終獎數額增加到或超過某個臨界點時,使得對應的納稅稅率提高一檔,隨之納稅額也相應地大幅增加,這時會出現一種特別的情況,就是年終獎數額增加“一小步”,納稅額卻提高“一大步”、“得不償稅”、多發不能多得的情況;不過,這種情況在獎金增加幅度達到一定數額(或稱“平衡點”)時又會消失,重新回到獎金增加的幅度大於納稅額提高的幅度狀態,即多發獎金稅後也能多得。

發年終獎可以講究一點技巧

年終獎發放很有門道,多發不一定就多得。多發了1元錢,卻要多交好幾千甚至上萬元的稅。因此,相關單位在發放年終獎時可以講究一些技巧,避免員工到手的獎金反而少了。

相關財稅專家建議,單位在發放年終獎時,需要合理安排好金額,適當注意避開個稅稅率中的幾個“盲區”,要計算稅後的收入,避免出現“企業多給、員工少拿”的尷尬。

如果企業給小張的年終獎是20000元,那麼可以先一次性發放給小張18000元,然後將剩下的2000元合併到小張當月或者下個月的工資中。這樣員工所交的全部個稅要比一次性發放20000元時少,更加合算。

若發現員工年終獎數額落入“盲區”範圍,可與員工溝通,適當減少年終獎,以“舍”來減輕負擔,相關單位也可以把錢轉移到職工的其他福利上。

此外,相關單位也可做好工資和年終獎之間的調節平衡,同樣能有效減少個稅“盲區”效應影響。如果想規避這方面的問題,最好找稅務師事務所提前進行相關安排。